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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衛-111 桃園市 徵生局徵衛生所護理師 七名 8/8 前報名 筆試+口試 時間另通知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護理師徵才簡章

職稱

護理師

職務編號

 

級別

()

 

名額

7 [含預估缺 5 名,須俟人員離職後始得到職,如屆時原佔缺人員因故未調

職,則取消錄取資格;另視成績擇合適者候補 7 名以內,以遞補同職務列等職

缺為限,候補期間為 3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性別

不限

 

 

 

 

 

 

 

資格條件

 

須同時具備下列一般條件及專業條件: 一、一般條件: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不得任用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

法第 12 條規定不得陞任之各項情事。

()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二、專業條件:專科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並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具下列條件之一: ()具地區級以上醫院臨床護理經驗 3 年以上。

()具從事公共衛生、衛生行政、長期照護等公衛實務經驗 2 年以上。

()具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公共衛生護理工作經驗 1 年以上。

工作項目

社區公共衛生保健及其他交辦事項。

本項職務必要時需配合業務加班及假日出勤。

工作

地點

 

本局所屬各區衛生所

應徵

時間

 

111 7 29 (星期五)起至 117 8 8 (星期一)下午 5 時止


 

 

 

 

 

 

 

 

 

 

 

 

 

 

 

 

相關事項

 

一、檢具文件:本職缺應徵採線上與書面方式雙軌擇一,說明如下:

()現職公務人員請以線上應徵:請於 111 8 8 (星期一)前,經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線上」應徵職缺,履歷表電話聯絡資訊請更新正確,並請撰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相關附件(含身分證正反面、考試及格證書、畢業證書、護理師證書、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 3 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服務經歷證明文件)

()非現職公務人員請以書面應徵: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直式一般格式, 如有歷年考績、銓審經歷請詳細填列及檢附相關證件,並請撰寫簡要自述及簽名或蓋章、身分證正反面、考試及格證書、畢業證書、護理師證書、服務證明書等相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各 1 (請以 A4 格式依上列順序裝

訂,信封註明「應徵: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護理師」),於 111

8 8 (星期一)17:00 前寄()達本局人事室(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5 ),欲退還應徵資料者,請附足額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若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還。

二、甄選方式:採筆試及面試 2 階段辦理,第 1 階段進行筆試(40%,科目:公

共衛生學暨衛生所執行實務,題型:選擇題),第 2 階段進行口試(60%

取筆試成績前 28 名參加面試,最後 1 名如同分,則增額參加面試)

三、公告初審合格名單:111 8 17 (星期三)下午 5 點前公告於本局網/訊息公告/徵才訊息,恕不另寄通知;另證件及聯絡資訊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筆試及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四、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局網站,錄取後須於 2 個月內能至衛生所服務,屆時如無法報到,將取消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遞補。

五、聯絡人:人事室 王先生 電話:(03)3340935 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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