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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職-校護-111 臺北教育大學 徵約用 護理師一名 8/16前報名 擇優複試

 








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甄聘「行政組員(約用護理師)」公

 

服務單位

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

職稱

行政組員(約用護理師)

薪資

薪資依本校約用人員報酬標準表「行政組員」職級265薪級 (新台幣34,370 )起薪及專業加給6000元,任職滿一年以上,視工作績效專業加給調升至8000元。

名額

1

公告期間

即日起至111816()

資格條件

一、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系所畢業。

二、 具備護理師證書、護理師執業執照。

三、 任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臨床護理工作年資2()以上。

四、 持有ACLSETTCEMT-1BLS等其中一項急救專業證照。

五、 具公文書寫、WordExcelPower Point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六、 具健康相關研究所(碩士)學歷、加護病房或急診工作經驗、學校護理人員實務工作經驗、曾撰寫申請公部門計劃經驗及其他相關證照(如健康促進管理師證照、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證書、英語檢定證明等)尤佳。

七、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工作項目

一、 校園傳染病相關業務及衛教宣導

二、 意外傷害處置與緊急救護處理

三、             執行健康促進計畫

四、 校內外考試及活動醫護支援

五、 協助職醫臨場服務

六、 一般行政業務

應備文件

一、 意者請備齊文件於民國111816()前以郵件送達。(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且不接受補件。

二、 文件請寄至: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134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 (註明:應徵護理師)

三、 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各項表格文件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並依以下順序排列裝訂。

(一) 報名表(如附件1),本檔案請於111816()前寄送電子郵件信箱e-mailstl@tea.ntue.edu.tw 

(二)      身分證明文件

(三)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四)      護理師證書、護理師執業執照、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五)      急救專業證照

(六)      其他與本案相關有利審查之證照或專長證明文件

(七)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2

一、 初審(資格審查)及複審(筆試及面試)

經初審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以電子郵件通知參加複審,未獲通知複審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二、  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3名,正取人員棄權時,依序遞補,候補期間為 3 個月(自徵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

三、 本甄選公告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 聯絡電話:02-6639-668882047  徐彩莉 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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