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111年度護理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
職稱 |
官職等級 |
工作內容 |
錄取名額 |
備註 |
護理師 |
師(三)級 |
承辦衛生保健及健康中心相關業務: 1、辦理衛生保健教育宣教及諮詢、慢性病及傳染病防治及意外傷害病患護 理、校園安全危急事件處理、學生健康檢查及資料管理(含各項健檢、宿疾名冊、資料統計分析及報表製作輸出等)、健康促進工作等相關業務。 2、辦理學校一般校務行政工作。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正取1名備取2名 |
備 取 期 間為 3 個月, 自公告錄取名單之翌日起算 |
三、工作地點: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8號) 四、報名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大專(含)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持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
(三)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健保特約醫院臨床護理經驗或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作年資合計5年(含)以上(需檢附服務證明,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本甄選報名截止日)。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六)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公開甄選。公職護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他機關護理師(屬陞任)公開甄選;現職士(生)級醫事人員任用未滿1年,不得參加他機關師(三)級醫事人員(屬陞任)公開甄選(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銓敘部104年10月26日部銓三字第1044032195號書函)。
(七)須具備電腦文書Word、Excel、Powerpoint、報表分析、Email等基本操作能力,以利執行健康中心業務。
(八)有加護病房、急診經驗、通過全民英檢相當於初級等及
EMT 或ACLS 證照尤佳。
五、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111年7月21日(星期四)至111年7月27日(星期三)受理報名。
(二)地點:本校(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8號 國語實驗國民小學人事室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護理師」,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三)方式:相關證件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本校,報名表、簡章各項報名表件,請自行至本校網站下載。 (四)聯絡電話:報名事宜(02)2303-3555分機101人事室陳主任。
六、報名繳交表件:以下(一)至(六)證件請依序排列以A4規格影本各1份(所寄達之文件如有證件不齊 或逾期限者,不受理補件)。
(一)報名表(附件1,請自行黏貼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二)以下證件A4規格影本各1份。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報名表)。
2.
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持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
3.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4. 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
5.
如為公立醫院、學校現職人員,請檢附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最近派令、最近銓敘部銓審函。
6. 其他個人專長相關證明文件(EMT、BLS、ACLS、英檢等有效證照)。
(三)相關護理實務工作5年以上年資證明,其內容應含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服務起迄日期及年資,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1.
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月部分, 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 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3. 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4. 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
上述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四)簡歷自傳(附件2,請用A4紙1頁為限直式橫寫)。
(五)切結書(附件3)。
(六)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同意書(附件4)。
(七)其他個人專長及證明文件(CPR、EMT、ACLS、ETTC、英語檢定、資訊檢定證明等有效期限內證照,無則免附)。
七、甄選日期及方式:
(一)甄選分初試及複試兩階段進行,報名表件符合資格者始得參加初試,參加初試名單將於111 年7月29日(星期五)17: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參閱,不另通知;報名人數如在10 人(含)以下,不辦理初試,直接舉行複試。
(二)考生對於初試名單有疑義者,請於111年8月1日(星期一)17:00前,致電本校人事室(02- 2303-3555分機101)洽詢,逾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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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方式依複試總成績高低錄取(口試50%、實務演練50%),正取1名,備取2名;應試人員總成績未達80分者,即從缺不予錄取。
(二)如複試成績分數相同時,則依口試成績、實務演練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
九、錄取榜示:
(一)錄取名單於111年8月10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請自行上網查閱
(http://www.meps.tp.edu.tw/news/5)。
(二)錄取者應於榜示後111年8月12日(星期五)12時前繳交服務機關同意書(如附件6)予人事室, 逾期取銷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人員亦同。
十、本案錄取人員應於111年8月11日(星期四)上午10時至12時前攜帶相關學經歷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逕由備取者依序遞補。本案錄取人員於完成報到手續後,須俟商調或報派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
十一、本項甄選錄取人員報到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相關商調、核派及銓審程序,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無法完成上述程序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
十二、申請複查成績:
(一)對初試成績有疑義者,得於參加複試名單公布後於111年8月5日(五)下午2時至4時止, 填具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7),親自以書面向本校學務處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二)對複試成績有疑義者,應考人得於錄取名單公告後於111年8月11日(四)上午9時至10時止,填具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7),親自以書面向本校學務處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三)複查成績時,僅就總成績核計及漏閱部分查核,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複製、提供原始答案卡,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命題、閱卷、口試、實作等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四)若因複查成績而導致原公布參加複試名單、正取或備取名單異動,則以最新公布之名單為準。
十三、學校聯絡專線電話:
(一)地址: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8號)。(二)電話:(02)2303-3555#101、103人事室。
十四、附則:
(一)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http://www.meps.tp.edu.tw/news/5)。
(三)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表, 且健康檢查項目應包含: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與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身體檢查及問 診。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經甄選錄取者,應於公告日起10日內繳交健康檢查表,未繳交健康檢查表者,予以取消錄取資格。
(四)本校如於3個月內另有相同職務出缺,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隨時補充之,如有補充事項隨時公告於本校網頁不另行通知。
(六)每月薪資按銓敘審定資格,依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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