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甄選名額:護理師(師三級)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期間為3個月,自公告錄取名單之翌日起算。
三、
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護理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三)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健保特約公私立醫院(需為區域醫院以上)臨床護理年資或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作年資,所列各項年資須合計6年(含)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報名截止日)。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未曾受懲戒處分、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六)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七)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公開甄選陞任職缺。公職護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他機關護理師(屬陞任)公開甄選;現職士(生)級醫事人員任用未滿 1 年,不得參加他機關師(三)級醫事人員(屬陞任)公開甄選。(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銓敘部 104年10月26日部銓三字第1044032195號書函)。
四、 具下列能力者尤佳:
(一)電腦文書Word、Excel、Powerpoint、網頁、報表分析、Email等基本資訊操作能力。
(二)急診室或小兒科病房臨床經驗、兒童心臟疾病護理經驗及EMT或ACLS證照。
(三)通過全民英檢或相關外語能力測驗者。
五、工作內容:
(一)辦理本校衛生保健教育宣導及諮詢、慢性病個案管理及傳染病防治及事故傷害病患護理、校園安全危急事件處理、學生健康檢查及資料管理(含各項健檢、資料統計分析及報表製作輸出等)、醫材申購與管理、學生團保、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工作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學校一般校務行政工作。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現職人員: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採線上應徵方式辦理:
1.請連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查詢本職缺公告。
2.點選【我要應徵】,並詳讀職缺應徵步驟提示訊息後,點選確定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進行登入職缺應徵畫面。
3.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等相關資料內容無誤。
4.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確定,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5.點選【我的應徵】,於111年7月27日(三)前上傳相關附件電子檔案(請檢據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為報名附件,含:
(1)報名表(附件1):本人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1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2)公務人員履歷表。
(3)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附件3)。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大學以上,護理系畢業,如持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
(5)甄選簡歷自傳表(附件4):內容含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 參加本次甄選原因、學校護理工作個人理念、願景、轉任報考原因與自我工作期許、特殊工作成績表現等,請用A4紙張2頁為限,以標楷體12號字,直式橫書列印。
(6)切結書及個資同意書(附件5、6)。
(7)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8)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9)現職派令影本。
(10)最近1次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影本。
(11)最近6年內考績通知書及獎懲令影本
(12)相關臨床護理工作6年以上年資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
其內容應含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服務起迄日期及服務年資。服務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1、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3、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4、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上述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
(13)其他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CPR、EMT、ACLS、ETTC、英語能力、資訊檢定證明等有效期限內證照,無則免附)。
(14) 施打covid-19第三劑疫苗卡。如未施打3劑疫苗請檢具2日內快篩證明,於考試當日繳交給門口值勤人員查核,始得入校參加甄選。
(二)非現職人員:請自行列印報名表,並將該報名表連同文件資料第2~14項(以A4紙影印,第9、10項若無免附)依序排列,載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蓋章,於111年7月27日(三)前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97巷7號-臺北市松山區民族國民小學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註明「應徵護理師職缺」。
(三)資料不完整或證件不齊者,不再通知補件,一律視同資格不符,應徵資料恕不退還。報名文件未依時限寄送,一律視為不合格。
(四)以上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若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並貼妥郵資俾利郵寄,未附回郵信封者,應徵資料恕不退還,甄選完畢後,由本校統一銷毀。
七、甄選方式:
(一)分初試及複試兩階段進行,報名表件符合資格者始得參加初試,參加初試名單將於8/1(一)18: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參閱,不另通知;報名人數如在6人以下(含6人),不辦理初試,直接舉行複試。
(二)因應新冠肺炎防疫期間,本校實施相關措施如下:
1、應考人應於家中先自行量測體溫,經量測無發燒症狀者,並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如未施打3劑疫苗請檢具2日內快篩證明,於考試當日繳交給門口值勤人員查核,始得入校參加甄選。
2、應考人於入校時除量測體溫、噴消毒酒精外並應配戴口罩應試,體溫超過標準(額溫37.5℃或耳溫38℃)者,不得入校應考。
3、如應考人於考試日須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不得應考,未配合本校防疫措施者不得入校應試。
4、疫情期間,考試當日請應考人全程配戴口罩;基於防疫需求,謝絕非應試者入校陪考。
5、應試過程中,應考人如有發燒或咳嗽等呼吸道不適症狀,本校得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6、相關防疫措施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指示及市府教育局最新防疫規定隨時調整,請隨時留意本校網站最新公告。
八、考試項目及內容如下:
考試項目 |
考試時間/地點 |
考試內容 |
成績 比例 |
說明 |
初
試 |
8/4(四) 報到:9:30-9:45 考試:10:00-11:00 地點:本校
|
【筆試】 1.以學校護理專業知識、學校衛生教育與相關法規暨校園安全危機事件處理知能為主。 2.請自備黑色或藍色原子筆、修正帶(液)及全透明墊板。 |
僅作為進入複試之標準,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
1.請於9:30-9:45至本校一樓大會議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2.考試當日應攜帶身分證以便驗證身分應試。 3.擇優錄取前6名參加複試,與第6名同分者,均錄取參加複試。 4.進入複試名單將於8月8日(星期一)18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參閱,不另通知。 |
複
試 |
8/10(三) 報到:8:30-8:45 考試:9:00起至結束 地點:本校 |
【實務演練】 護理實作。 |
50% |
1.請於8:30-8:45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2.考試當日應攜帶身分證以便驗證身分應試。 3.依當日抽籤決定護理實作與口試順序依序應試。 4.實務演練考具由本校提供。 5.每人實務演練時間(預計10分鐘)與口試時間(預計10分鐘)。 |
【口試】 護理專業知識、危機處置能力、衝突與問題解決能力、工作經歷、溝通表達能力等。 |
50% |
|||
備註 |
1.
初試錄取前6名參加複試,如初試錄取最低標準同分者增額錄取,初試成績不納入總成績計算。 2.
複試總成績相同時,其錄取順序以實務演練高分者優先錄取。 |
九、甄試地點:
臺北市松山區民族國民小學(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97巷7號)。
十、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 依複試總成績總分高低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
(二) 複試總成績相同時,其錄取順序以實務演練高分者優先錄取。
十一、錄取榜示
(一) 初試錄取名單將於111年8月8日(星期一)18: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二) 複試錄取名單將於111年8月11日(星期四)18: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二)參加甄試人員複試成績均未達80分者,本校得從缺錄取。
十二、申請成績複查
(一)初試:應於民國111年8月9日(星期二)上午11:00-12:00,持書面(如附件7親自至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並於同日16:00至本校人事室親領複查結果,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複試:應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00-11:00,持書面(如附件7)親自至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三)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分數是否計算錯誤,不提供委員評分過程或審查資料,且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查看或影印成績表。
十三、錄取報到
(一) 本案錄取人員完成報到手續後,並須俟商調及報派手續完成,始生進用效力,如原服務機關不同意商調或未於期限內回覆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 每月薪資按銓敘審定資格,依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支給。
(三)錄取人員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
負責。
(四)甄選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時,相關
日程則公佈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不另行通知,應考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五) 如於3個月內另有相同職務出缺,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六) 依「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三、(九)規定,本府各級機關學校進用府外公務人員,除考試分發外,具有下列各目情形,須報奉市長專案核定 1、年滿55歲以上之薦任第九職等以下者。2、簡任官等調任薦任官等或薦任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其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
(七)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本校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決議辦理,並隨時補充及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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