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113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試務聯合甄選簡章目錄
一、重要日程表............................................................ 2
二、簡章............................................................ 4
三、附表
附表一、113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出缺學校…20附表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 21
四、附錄........................................................... 22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
附錄二、公務人員陞遷法(112 年
5 月
17 日修正)
附錄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11 年
6 月
29 日修正)
附錄四、護理人員法(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
附錄五、營養師法(112 年
4 月
26 日修正)
附錄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11 年
6 月
8 日修正)
桃園市
113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重要日程表
編號 |
日程 |
項目 |
說明 |
1 |
113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 |
公告聯合甄選簡章 |
簡章公告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及各出缺學校(含幼兒園)網站,請 自行下載使用。 |
2 |
11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至 113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止 |
網路報名 |
11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起至 113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請於報名網站(113
年聯合甄選網)完成登錄報名。 |
3 |
113
年 6 月 13 日(星期四) |
公告資格(資績)審查序號排程表 |
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 |
4 |
113
年 6 月 15 日(星期六) |
資格(資績)審查 |
1. 當日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3 時止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活動中心受理資格(資績)審查。 2. 資格(資績)審查完畢後應繳交初試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並選填報考學校,領取准考證後,始完成報名手續。 |
繳交初試報名費 |
|||
選填報考學校及發放准考證 |
|||
5 |
113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 |
公告初試(筆試)考試地點、試場分配 表、座次對照表 |
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 |
6 |
113
年 7 月 6 日(星期六) |
初試(筆試)甄試 |
當日上午 9 時 30 分起至上午 11 時止於 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進行初試 (筆試)甄試。 |
公布筆試參考答案 |
當日上午 11 時 15 分以前於 113 年聯合 甄選網公布參考答案。 |
||
受理筆試試題答案釋疑申請 |
當日上午 11 時 30 分起至中午 12 時 30分止。受理試題答案釋疑申請,申請人應填具「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簽名後親送或傳真至甄選委員會試務中心申請釋 疑,申請人傳真後請電話確認。 |
||
筆試試題釋疑說明及公布正確答案 |
當日下午 3 時以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布試題釋疑說明及正確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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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應考人初試成績 |
當日下午
4 時 30 分以前於 113 年聯合甄 選網公告應考人初試成績。 |
||
受理初試成績複查 |
當日下午 5 時起至 6 時止於桃園市蘆竹 區南崁國民小學圖書館受理初試成績複查。 |
||
公告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員名單 |
當日下午 10 時以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員名單。 |
編號 |
日程 |
項目 |
說明 |
7 |
113
年 7 月 9 日(星期二) |
受理複試人員報名及繳費 |
當日上午 9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於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一樓受理參加複試人員報名及繳交複試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 |
8 |
113
年 7 月 11 日(星期四) |
公告複試試場、考生序號分配表、報到時間、複試考題範圍 |
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 |
9 |
113
年 7 月 13 日(星期六) |
複試(口試、試教、急救實務演練)甄試 |
當日上午 8 時 20 分起依考生序號於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進行複試甄試,應考人應依考生序號分配表及報到時間 提前 10 分鐘至該校考場準備室報到。 |
公告應考人複試成績 |
當日下午
5 時以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應考人複試成績。 |
||
受理複試成績複查 |
當日下午 5 時 30 分起至 6 時 30 分止於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一樓受理複 試成績複查。 |
||
公告各出缺機關學校甄選錄取人員(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 |
當日下午 10 時以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及各出缺學校公告甄選錄取(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 |
||
10 |
113
年 7 月 17 日(星期三) |
錄取人員至各出缺學校辦理報到手續 |
當日中午12
時以前檢附相關報到證件及資料,至各出缺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錄取人員逾時未報到者,則由備取人 員依序遞補。 |
11 |
113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 |
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志願選填成績排序公告 |
當日下午 5 時以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 |
12 |
113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 |
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志願選填分發作業及報到 |
當日上午 8 時 30 分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校史室辦理公開分發作業,並於當日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 幼兒園報到。 |
桃園市 113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
簡章
壹、 依據:
一、學校護理人員: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
(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四)「學校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
(五)「護理人員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學校營養師: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
(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四)「學校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
(五)「營養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四)「護理人員法」暨其施行細則。
(五)「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貳、 目的:
為秉持專業掄才,以維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協助本市各校(園)辦理護理人員及契約護理人員暨營養師甄選作業,以減輕各校(園)辦理甄選作業及應試人員參加各校(園)甄選之負擔;特辦理本市聯合甄選。
參、
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二)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擔任公教機關人
員」之情事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教人員,請報考人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並包含詳細記事,以利查驗)。
(三)無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犯罪紀錄者。 (四)學校護理人員:
1.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2. 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五)學校營養師:
1.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2. 無「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六)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1.
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5 條規定之情事者。
2. 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二、報考人員資格:
(一)學校護理人員及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須具備下列
2 項資格始得報考:
1. 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資格者。
2. 曾於公立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私)立醫院擔任護理人員,實際從事護理相關工作累計 3 年(含)以上者(服務年資計算至 113 年 6 月 6 日止)。
(二)學校營養師,須具備下列
2 項資格始得報考:
1.
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營養師證書資格者。
2. 曾於公立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私)立醫院擔任營養師,實際從事營養師相關工作累計 2 年(含)以上者(服務年資計算至 113 年 6 月 6 日止)。
肆、
簡章下載:
甄選簡章請於 113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起至
113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逕自下列網站下載: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區(http://www.dgpa.gov.tw/)。二、113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 http://nurse.dyes.tyc.edu.tw
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網址: https://www.tyc.edu.tw/
四、各出缺學校(含幼兒園)網站。
伍、 報名日期:
一、網路報名日期:
11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起至 113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二、初試報名資格(資績)審查及繳費日期:
113 年 6
月 15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3 時止。
三、複試報名及繳費日期:
113 年 7
月 9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
陸、
報名方式:一、網路報名:
(一)本甄選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報考人須先至「桃園市 113 年
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網」(以下簡稱: 113 年聯合甄選網) (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登錄,填妥報名資料後,完成網路報名手續。報考人如未完網路報名手續者,不得現場報名參加資格(資績)審查作業;網路報名須知及詳細流程,請參閱 113 年聯合甄選網。
(二)報考人於報名網站填妥報名資料後,應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准考證、甄選切結書、報名委託書…等表件(報名表之報考序號會由電腦自動產生)。進行初試資格(資績)審查。
二、初試報名—資格(資績)審查: (一)資格(資績)審查流程:
1.公告資格(資績)審查序號排程表 → 2.進行資格(資績)審查作業 → 3.繳交報名費 →
4.
選填報考學校→ 5.領取准考證 → 6.完成初試資格(資績)審查作業及報名手續
1. 公告資格(資績)審查序號排程表:
(1) 序號排程表於 113 年 6 月 13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以前公告,報考人請自行上網查閱。
(2) 報考人應依照審查排定之時間前往南崁國小活動中心進行審查作業,報考人如未依審查排定之時間接受審查時,則由試務單位安排審查窗口接受審查。
(3) 審查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活動中心。 (4)聯絡電話:311-5578#520。
2. 資格(資績)審查作業:
(1) 報考人請於 113 年 6 月 15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3 時止依照審查排定之時間前往南崁國小活動中心進行審查作業。當日下午 3 時以後始到達南崁國小活動中心者,將不予受理報名資格(資績)審查。
(2) 報到後現場領取號碼牌,並依號碼牌之順序進行資格(資績)審查作業。 3.繳交報名費:
報考人於報名資格(資績)審查通過後,應至繳費區櫃檯,繳交初試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4. 選填報考學校:
(1) 報考人至出缺學校受理報名區,選填報考學校辦理報名手續。 (2)出缺學校(含幼兒園)如附表一。
5. 領取准考證:
報考人於報考名冊內簽名後,領取准考證;准考證請報考人妥慎保管。 6.完成初試資格(資績)審查及報名手續
◎本年度試務聯合甄選採各校分別報名、統一甄試、各校分別錄取方式辦理,每份報名表僅限於填報一所報考學校,報考人於完成報考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報考學校,故報考人應審慎選填報考學校。
(二)資格審查應備證件:皆為正本審查 1.報考人繳驗證件如下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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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
B. 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護士證書。 C.實際從事護理相關工作累計 3 年(含)以上證明。
(A)
審查時僅採認公立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私)立醫院之服務經歷。
(B) 本項審查以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醫事管理系統「執業異動資料」執業證明文件為主,報考人應先行向開(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開(執)業異動申請」,並於資格審查當日檢附「執業異動資料」相關公文及附件備審。
(C) 報考人若不及申請「執業異動資料」得檢附在職、離職或服務證明書證明服務年資。惟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應清楚註明為護理人員且實際從事護理工作,其職稱或工作內容,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服務年資。
D.甄選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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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
B. 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營養師證書。 C.實際從事營養師相關工作累計 2
年(含)以上證明。
(A)
審查時僅採認公立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私)立醫院之服務經歷。
(B) 本項審查以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醫事管理系統「執業異動資料」執業證明文件為主,報考人應先行向開(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開(執)業異動申請」,並於資格審查當日檢附「執業異動資料」相關公文及附件備審。
(C) 報考人若不及申請「執業異動資料」得檢附在職、離職或服務證明書證明服務年資。惟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應清楚註明為營養師且實際從事營養師工作,其職稱或工作內容,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服務年資。
D.甄選切結書。
2. 報考人應繳驗上述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審查完畢後發還,影本收存,報考人僅持影本報名者,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影本應書寫或加蓋「核與正本相符」章,並簽名
或蓋章。
3.
報考人應備妥本人最近 3 個月内二吋正面半身脫帽證件照片一式二張,一張粘貼報名表,一張粘貼准考證(未貼妥照片者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報名表及甄選切結書報考人應完成簽名或蓋章,俾利審查。
4. 若採委託方式進行初試資格審查者,須檢附報名委託書(如附件六)、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始可受理審查。
(三)資績審查應備文件及說明—皆為正本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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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人如具有下列資績,且提出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計分;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為護理人員之職稱、工作內容者,不予計分。
1. 資績核給標準:下列二項資績分數合計最高以 10
分為限:
(1) 具有公、私立醫院急診室服務經驗者,每滿 1 年另給 1 分,最高給
5 分。
(2) 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於 113 年 6 月 15 日以後尚在有效期限內之急診創傷救命術(ETTC)、救護技術員(EMT)、到院前創傷生命救護(PHTLS、PHTLS-FR)、專科護理師證書者,另行給分,本項總累計最多 8 分;
給分標準如下:(每類證照以最高等級採計分數,不得累計採計) PHTLS-FR:0.5
分 PHTLS:1 分 專科護理師證書:3 分 ETTC:1 分 EMT-1:1 分 EMT-2:2 分 EMT-P:3 分
2. 資績核給注意事項:
(1) 報考人所附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關防」,如未加蓋關防者,不予計分。
(2) 報考人如具有公、私立醫院急診室服務經驗者,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於證明書註明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始可計分;如服務證明文件未註明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者,不予計分。
![]() |
報考人如具有下列資績,且提出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計分;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為營養師之職稱、工作內容者,不予計分。
1.
資績核給標準:下列二項資績分數合計最高以
10 分為限。
(1) 曾擔任公、私立學校營養師(含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職務,每滿 1 年
給 1 分,最高給 10 分。
(2) 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核發之乙級或丙級中餐技術士執照,另行給分。(以最高等級採計分數,不得累計採計)
給分標準如下:丙級:2 分,乙級:4 分。
2. 資績核給注意事項:
(1) 報考人如具公、私立學校營養師服務經驗者,應檢附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供審查,其檢附證明文件應加蓋學校關防,如未加蓋關防者,不予計分。
(2) 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註明服務起迄日期,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服務起迄日期者,不予計分。
(四)報考人如未完成網路報名手續或未備齊應繳驗(交)報考證件資料時,不予受理審查。 (五)報考人經審查須補件者,應於報名資格及資績審查當日下午 4 時以前完成補件手續,
未完成補件手續者,視為審查不通過。
三、複試報名:
(一)報名方式:
通過初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複試報名。複試報名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方式辦 理,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報名委託書(詳如附件六)、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始可受理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日期:113 年 7 月 9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三)報名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一樓。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 115 巷 20 號。
電話:03-3194072 轉 310。
(四)繳驗證件:
報考人應檢附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
(五)繳費方式:
報考人於複試報名手續完成後,至複試報名現場繳交複試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六)報考人如未於報名期限內完成報名、繳費者,不得參加複試;報考人於完成複試報名
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柒、
出缺名額:如附表一
一、學校護理人員預計增置、出缺名額:計 16 校共 16 人。
二、機關學校營養師預計增置、出缺名額:計
2 校共 2 人。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預計出缺名額:計 3 園共 3 人。四、學校聘用營養師預計增置、出缺名額:本年度無。
五、上述出缺學校、幼兒園錄取人員,須俟該校(園)護理人員(契約護理人員)、營養師出缺後,始得正式任(進)用,並依實際到職上班日起支薪。若屆時各校(園)護理人員(契約護理人員)、營養師因故未出缺,則取消本任(進)用案,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捌、 甄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甄試方式:分為初試及複試。
(一)初試:含筆試成績及資績分數。
(二)複試:含口試成績及急救實務演練(護理人員)、試教(營養師)成績。二、成績計算:
(一)甄選總成績最高 100 分,含初試及複試成績,各佔甄選總成績 50%。
(二)學校護理人員及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1. 初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筆試成績☓90%+資績分數】。 (1)筆試成績(佔初試成績 90%):測驗題型採選擇題,題數為 100 題。
筆試科目為學校衛生護理學及綜合護理學(含內科、外科、小兒科、婦產科、精神科護理)…等科目。
(2) 資績分數:最高以 10 分為限。
2. 複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 (1)口試:佔複試成績
50%。
(2) 急救實務演練:佔複試成績 50%。 (3)口試及急救實務演練滿分均為 100 分。
(三)學校營養師:
1. 初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筆試成績☓90%+資績分數】。 (1)筆試成績(佔初試成績 90%):測驗題型採選擇題,題數為
100 題
筆試科目為營養學及膳食療養、大量膳食製備及管理、公共衛生營養、食品衛生管理等…科目。
(2) 資績分數:最高以 10 分為限。
2. 複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 (1)口試:佔複試成績
50%。
(2) 試教:佔複試成績 50%(學校營養教育,課程主題自選;複試報到時應考人應繳交教案一式三份)。
(3) 口試及試教滿分均為 100 分。
(四)甄選總成績相同時,則以複試成績排定順序;如複試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急救實務演練、試教、口試等項目成績排定順序;如複試成績項目均相同時,則依序以初試成績之筆試、資績等成績排定順序;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亦適用之。
(五)參加甄選複試之報考人,如複試項目有一項成績平均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且不得參加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志願選填分發作業。
玖、 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初試(筆試):
(一)考試日期:113 年 7 月 6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起至上午 11 時止。
(二)考試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
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 160 號。
電話:03-3115578 轉 501
(三)考試地點、試場分配表、姓名、座次對照表於
113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以
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請逕行上網查閱。二、複試:
(一)考試日期:113 年 7 月 13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 20 分起。
(二)考試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 115 巷 20 號。電話:03-3194072 轉 310。
(三)複試試場、考生序號分配表、報到時間、急救實務演練項目,於
113 年 7 月 11 日(星
期四)中午 12 時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請逕行上網查閱。
壹拾、 甄試科目及時間表:一、初試(筆試):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日期 |
時 間 |
應試人員 |
考試科目及內容 |
113 年 7 月 6 日 (星期六) |
上午 9 時 30 分起 至上午 11 時止 |
學校護理人員 (含公立幼兒園契約 護理人員) |
學校衛生護理學及綜合護理學(含內科、外科、小兒科、婦 產科、精神科護理等科目)。 |
學校營養師 |
營養學及膳食療養、大量膳食製備及管理、公共衛生營養、食品衛生管理。 |
(二)初試(筆試)注意事項:
1.
應考人應於初試(筆試)當日攜帶准考證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參加應試;應考人於考試當日如未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者,不得應試。
2.
應考人如准考證遺失,應於考試當日上午
8 時至上午
9 時
30 分前,持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與報名時原准考證同式二吋照片一張,向甄選委員會試務中心(設置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一樓圖書館)申請補發。
3. 初試(筆試)以選擇題測驗方式行之,統一採用電腦閱卷方式辦理,應考人須自備黑色
2B 鉛筆,於答案卡上清楚劃記,並不得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及電子計算機,若經查獲違規使用者,扣該科考試分數 6 分。
(三)公告參考答案
113 年 7 月 6 日(星期六)上午 11 時 15 分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布初試(筆試)測驗題參考答案。
(四)申請釋疑
應考人如對答案有疑義時,應於 113 年 7 月 6 日(星期六)上午 11 時 30 分起至中午
12 時 30 分止填具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詳如附件八),簽名後親送或傳真至甄選委員會試務中心(設置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一樓圖書館)申請釋疑,應考人傳真後請電話確認;應考人如逾時申請、未敘明理由或未檢附佐證資料時,不予受理筆試答案釋疑申請。
■ 傳真:03-3114503。
■ 電話:03-3115578 轉 501。
(五)公告正確答案及釋疑說明:下午
3 時以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布筆試測驗題正確答案及釋疑說明。
二、複試:
(一)考試時間及項目:
日期 |
時間 |
應試人員 |
考試項目及內容 |
113
年 7 月 13 日(星期六) |
上午 8 時 20 分起 (依准考證號碼排定參加複試考試順序) |
學校護理人員 (含公立幼兒園契 約護理人員) |
1. 口試:含學校衛生護理實務、護理指導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達能力等項目。 2. 急救實務演練:考場抽籤決定。 |
學校營養師 |
1. 口試:含團體膳食管理、食品衛生管理實務、公共衛生營養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達能力等項目。 2. 試教:學校營養教育,課程主題自選。 |
(二)複試注意事項:
1.
應考人應於複試當日攜帶准考證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以備查驗,並準備個人自傳簡歷一式三份(A4 直式橫書 600 字以內);營養師應考人請另行檢附教案一式三份。
2. 參加口試、試教及急救實務演練者,由試務單位依准考證號碼排定考試順序。應考人應於複試當日依考生序號分配表及報到時間提前 10 分鐘至考場準備室報到,並繳驗上述證件,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3. 應考人應自行上網(113 年聯合甄選網)查閱應考人口試、試教及急救實務演練序號分配表,不另函通知,應考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而提出任何異議。
4.
口試、試教及急救實務演練時間,各以 12 分鐘為原則,自考生進入試場即開始計
時;急救實務演練時間含器材準備及佈置時間,試教時間含教具準備及佈置時間。 5.口試、試教及實務演練開始,經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6. 急救實務演練所需之器材由試務單位提供,試教所需之教具由應考人自行準備。
7.
應考人如准考證遺失,應於考試當日上午
8 時至上午
9 時
30 分前,持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與報名時原准考證同式二吋照片一張,向甄選委員會試務中心(設置於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一樓)申請補發。
壹拾壹、
成績公告、複查及放榜:一、初試(筆試):
(一)成績公告:
113 年 7 月 6 日(星期六)下午 4 時 30 分以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應考人初試成績,應考人應於自行上網查閱成績。
(二)成績複查:
應考人請於 113 年 7 月 6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起至 6 時止持准考證及初試成績複查申請表(詳如附件九、十),親自向甄選委員會試務中心申請複查,複查結果於當日交由申請人簽收(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每項成績複查手續費為新台幣 100元整,逾時申請成績複查者,將不予受理。
■ 初試成績複查受理處:桃園市南崁國小一樓圖書館(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
160 號)。
■ 電話:03-3115578 轉
501。 (三)初試錄取名額:
1.
學校護理人員:
各出缺學校均依報考考生初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前 4 名參加複試,如第 4 名初試成績相同時,則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2. 學校營養師:
依各出缺學校報考考生初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前 4 名參加複試,如第 4 名初試成績相同時,則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四)初試錄取公告時間:
113 年 7 月 6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員名單,不另函通知。應考人不得以未收到初試成績通知單為由提出任何異議。
二、複試:
(一)成績公告:
113 年 7 月 13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以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應考人複試成績。應考人應自行上網查閱成績。
(二)成績複查:
應考人請於 113 年 7
月 13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 30 分起至 6 時 30 分止持准考證及複試成績複查申請表(詳如附件九、十),親自向甄選委員會申請複查,複查結果於當日交由申請人簽收(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每項成績複查手續費為新台幣
100 元整,逾時申請成績複查者,將不予受理。
■ 複試成績複查受理處:桃園市幸福國小一樓(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
115 巷 20 號)。
■ 電話:03-3194072 轉 310。
(三)公告錄取名單:
113 年 7 月 13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以前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及各出缺學校公告各校錄取人員名單,不另函通知,應考人不以未收到複試成績通知單為由而提出任何異議。
壹拾貳、 錄取方式及名額:
一、各出缺學校就各學校報名考生中,依甄選總成績依序擇優錄取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二、甄選總成績如相同時,則以複試成績排定順序;如複試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急救實務演練、試教、口試等項目成績排定順序;如複試成績項目均相同時,則依序以初試成績之筆試、資績等成績排定順序;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學校聘用營養師亦適用之。
壹拾參、
契約護理人員分發:一、志願選填成績排序公告
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志願選填成績排序表於 113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以前
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請複試未獲錄取為正式編制護理人員,且於初試報名時有意願參加志願選填分發作業者,自行上網查閱。
二、契約護理人員分發:
參加學校護理人員甄選複試之報考人如未獲錄取為正式編制護理人員,且有意願參加 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分發者,請於 113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以前 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校史室辦理報到,並親自當場選填志願。逾時未辦 理報到者以棄權論。依總成績高低依序選填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出缺幼兒園正取 各 1 名、備取各 2 名。
三、聘用營養師分發:本年度無。
壹拾肆、
報到方式:一、報到日期:
(一)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
錄取人員應於 113 年 7 月 17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以前至各出缺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錄取人員如未能於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至各出缺機關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時,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二)學校聘用營養師:本年度無。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正取分發人員應於 113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幼兒園辦理報
到手續,正取分發人員如未能於當日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幼兒園辦理報到時,取消錄取分發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正取分發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備取人員:
1.
各出缺學校、幼兒園正取(分發)人員逾期未辦理報到時,取消錄取(分發)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各出缺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遞補名單,於
113 年 7 月 18 日(星 期四)上午 10 時以前公告;各出缺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遞補名單,於
113 年 7 月 25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以前公告。
2.
上述備取名單公告處:113
年聯合甄選網、各出缺學校(含幼兒園)網站。備取人員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函通知,備取人員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而提出任何異議。
3.
備取人員應於接獲各出缺學校、幼兒園電話通知之次日(不含例假日)中午 12
時以前,向各出缺學校人事室、幼兒園辦理報到手續。
二、報到檢附資料:
(一)經甄選公告之各出缺學校、幼兒園錄取人員,請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學經歷證件及銓審(進用)資格之相關證件正本,至錄取學校、幼兒園報到,辦理審查及任 (進)用程序,逾期未辦理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錄取人員並應於 113 年 8 月 1 日(星期四)以前繳交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所開立之健康檢查報告(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檢查),以辦理審查及任(進)用程序。
(二)經甄選公告之各學校、幼兒園錄取人員,如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犯罪紀錄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之傳染病或未能於期限內繳交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所開立之健康檢查報告、證明者,均予註銷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壹拾伍、
試務諮詢服務:一、聯絡時間:
自 113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起至 113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五)止。
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3 時 30 分。二、聯絡地點及電話: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 電話:03-3322101 轉 7452。
(二)桃園市觀音區崙坪國民小學人事室 電話:03-4981286 轉 710。
壹拾陸、 申訴專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87506。 傳真:03-3330266。
壹拾柒、
申請考場特殊需求服務
一、相關服務對象如下: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
(二)重大傷病或突發傷病等考生,並持有相關醫療證明者。二、申請時間及地點:
(一)符合前項規定之考生如欲申請考場相關服務應於資格及資績審查當日提出:
1. 時間:113 年
6 月
15 日(星期六)當日下午 3
時以前。
2. 地點:資格及資績審查會場(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活動中心)。
3. 備審資料:准考證、應考人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筆試】(附件十六)或、應考人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複試】(附件十七)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另應考人於報名資格及資績審查後、考試前,如有突發傷病或其他事由有特殊需求服務者者,亦得提出申請
1. 筆試前:
(1) 時間:113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4
時前。 (2)地點:南崁國小總務處。
(3)備審資料:准考證、應考人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筆試】(附件十六)、相關證明文件。
2. 複試前:
(1) 時間:113 年
7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4
時前 (2)地點:幸福國小總務處
(3)備審資料:准考證、應考人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複試】(附件十七)、相關證明文件。
三、報考人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及以點字機應試特殊需求服務者,應另行檢具報名當日前 1年以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始可受理申請。
四、考生得視其需要,於初試時申請下列一種或多種應考服務方式,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一)考生如需使用紙筆以外之作答器具(如點字機),或必要之輔助器材(如助聽器、擴視機、放大鏡)及醫療器材等,應自行準備並經試務人員檢查後使用。
(二)延長作答時間:依障礙情形對答題功能之影響程度審核,延長時間最多以
10 分鐘為限。
(三)提供放大試卷(字體放大成 24 號標楷體字為原則,若因特殊需求需放更大號字體須提出說明審核)。
(四)試題報讀(由監試人員報讀)。
(五)代謄或口述作答,因障礙而無法將答案正確填入答案卡適當位置者,可申請下列方式應考:
1. 考生在影印放大 1.5 倍之答案卡劃記,或以點字機點出答案,考後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謄至原答案卡。
2. 考生唸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謄至原答案卡。 (六)說明規則及特別提醒。
(七)行動不便者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應試。
(八)其他:如提供特殊桌椅(但考生應事先提出所需設備及規格)…等。
壹拾捌、
附則:
一、服務經驗及資績計算方式:
(一)本年度甄選服務年資之採計係按日採計,報考人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醫事管理系統「執業異動資料」執業證明文件備審。
1. 報考人應先行向開(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開(執)業異動申請」,並於資格審查當日檢附「執業異動資料」相關公文及附件備審。申請證明約需
3-7 個工作天,請報考人提前準備避免因錯過申請時間而喪失報考資格。
2. 審查「執業異動資料」時僅採認公立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私)立醫院之服務經歷。
3. 審查時不受理醫事人員證書背面開(執)業登記動態戳章、執業執照。
4. 報考人若不及申請「執業異動資料」得檢附在職、離職或服務證明書證明服務年資。惟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應清楚註明為護理人員、營養師之職稱或工作內容,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服務年資。
5. 上述在職、離職或服務證明書應由公立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私)立醫院開立之證明書方得採認 (診所或私人機構不採認) 。
(二)報考人所檢附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如未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惟機關、機構、學校證明書格式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承辦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證明書不得有任何塗改資料,始得採計年資績分。
(三)學校及醫院所開立之在職、離職或服務證明書,其職稱非屬護理人員或營養師之職稱,應於證明書註明所從事之工作內容(如從事醫事護理業務、臨床護理工作或從事醫事營養業務、臨床營養工作、團膳營養工作等),始得採計年資績分;如所附證明書未註明護理人員或營養師又未註明從事之工作內容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四)報考人如具有公、私立醫院急診室服務經驗者,所檢附服務證明文件應於證明書註明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者,不予計分。
(五)報考人所持有 EMT(救護技術員)證照,應依據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6 條所訂統一格式製發之有效期證書,始可計分;如未依
上述管理辦法統一格式製發之有效期證書,均不予計分。資績審查如有爭議,以衛生福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救護技術員受訓記錄查詢網站公告為主。
(六)現職人員之服務年資採計至 113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止。二、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之任用:
(一)錄取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資績等證明文件,如至機關學校報到後,經發現未具機關學校護理人員、營養師資格,致無法辦理銓審則取消任用,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若發現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者,則取消任用,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
(二)錄取人員至機關學校報到後,若發現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
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規定、「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營養師法」第 6 條規
定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則撤銷任用資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三)公立行政機關、學校及醫院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如符合報名資格者准予報考,惟嗣後如獲錄取時,應於錄取機關學校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之進用:
(一)經本次聯合甄選錄取進用之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錄取後應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3 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
(二)錄取人員進用後其薪資支給,自到職日起應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幼兒園、附幼或學校之工作年資為限(詳如附表二)。錄取人員無法調動或轉任至其他幼兒園、附幼或學校服務。
(三)錄取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資績等證明文件,如至幼兒園報到後發現偽造不 實,無條件溯自到職日起註銷其進用資格及職務,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錄取人員至幼兒園報到後,若發現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5 條規定、「護理
人員任用法」第 6 條規定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則撤銷進用資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五)本進用案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各園勞動契約辦理。
四、錄取人員逾期未到錄取機關學校或幼兒園完成報到手續者,取消任(進)用資格,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各校(園)備取人員遞補資格,自甄選錄取人員名單公告之翌日起保留 3 個月。
五、現役軍人參加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經甄選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錄取學校或幼兒園報到起薪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各該錄取學校、幼兒園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經核准保留錄取資格者,自服役期滿之翌
日起 20 日內向原錄取學校、幼兒園申請任(進)用。錄取人員未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或逾期未申請任(進)用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六、參加甄選之應試人員如有違反試場規則者,依「桃園市
113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詳如附件十一)。
七、本報名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只針對桃園市 113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用途。
八、113
年度試務聯合甄選報考人既經完成報名、繳費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九、桃園市學校護理人員、營養師及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之工作職掌內容,請參閱附件十二至十四。
十、為因應各項防疫措施,本年度甄選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網站。
十一、本年度甄選因承辦學校停車位置有限,資格及資績審查、考試地點概不提供停車服務,請報考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承辦學校作報名審查及應試。
十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告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報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試務聯合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告於 113 年聯合甄選網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壹拾玖、
本簡章經桃園市 113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函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113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出缺學校
一、學校護理人員預計增置、出缺 16 校共 16 人名單如下:
編號 |
學校名稱 |
缺額 |
正式任用日 |
備註 |
101 |
桃園市立大園國際高級中等學校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102 |
桃園市立文昌國民中學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103 |
桃園市立東興國民中學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104 |
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國民小學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105 |
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106 |
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民小學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107 |
桃園市平鎮區新榮國民小學 |
1 |
113 年 12 月 2 日 |
|
108 |
桃園市平鎮區新勢國民小學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109 |
桃園市平鎮區文化國民小學 |
1 |
113 年 12 月 3 日 |
|
110 |
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111 |
桃園市龍潭區武漢國民小學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112 |
桃園市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113 |
桃園市大溪區內柵國民小學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114 |
桃園市大溪區仁和國民小學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115 |
桃園市蘆竹區龍安國民小學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116 |
桃園市復興區三光國民小學 |
1 |
113 年 8 月 5 日 |
|
二、學校營養師預計增置、出缺 2 校共 2 人名單如下:
編號 |
學校名稱 |
缺額 |
正式任用日 |
備註 |
201 |
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202 |
桃園市立羅浮高級中等學校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預計出缺 3 園共 3 人名單如下:
編號 |
學校名稱 |
缺額 |
正式任用日 |
備註 |
|
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
桃園市立大園幼兒園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
桃園市立楊梅幼兒園 |
1 |
113 年 8 月 1 日 |
|
四、學校聘用營養師預計出缺 0 校共 0 人名單如下:無
附表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
依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25 日修正發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辦理,修正之附表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資 格 薪 資
|
護 士 |
護 理 師 |
第 1 級 |
35,757 |
40,214 |
第 2 級 |
36,315 |
41,328 |
第 3 級 |
36,872 |
42,442 |
第 4 級 |
37,429 |
43,556 |
第 5 級 |
37,986 |
44,670 |
第 6 級 |
38,542 |
45,784 |
第 7 級 |
39,100 |
46,898 |
第 8 級 |
39,657 |
48,013 |
第 9 級 |
40,214 |
49,126 |
第 10 級 |
40,771 |
50,240 |
第 11 級 |
41,328 |
51,354 |
第 12 級 |
41,885 |
52,468 |
第 13 級 |
42,442 |
53,583 |
第 14 級 |
42,999 |
54,697 |
第 15 級 |
43,556 |
55,811 |
第 16 級 |
44,113 |
56,924 |
第 17 級 |
44,670 |
58,038 |
第 18 級 |
45,228 |
59,153 |
第 19 級 |
45,784 |
60,267 |
第 20 級 |
46,341 |
61,381 |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第二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
前項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 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附錄二、公務人員陞遷法(112 年 5 月 17 日修正)
第 12 條: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11 年 6 月
29 日修正)
第 2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 係:
一、有第二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情形。
四、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三條各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六、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七、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八、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前段情形。
九、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十、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十一、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屬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教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七項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二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各通報辦法)規定通報有案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由教保服務機構逕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依各通報辦法規定通報有案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第二十三條或前條規定辦理,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予以解聘、免 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附錄四、護理人員法(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護理人員;其已充護理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本法(護理人員法)受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處分。
附錄五、營養師法(112 年 4 月 26 日修正)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營養師;其已充營養師者,撤銷或廢止其營養師證書: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三、依本法(營養師法)受廢止營養師證書處分。
附錄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11 年 6 月 8 日修正)
第 21 條第 1 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