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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校護以及公職護理師的資訊與心得,歡迎大家指教。

公職-校護-112高雄市市立中正高工等七校 校護聯招 11/10現場報名 11/26筆試 12/3 電腦+口試+實作

 





高雄市112年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等7

護理人員聯合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學校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護理人員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2923日高市教健字第11237064400號函。

貳、甄選人員:護理師

一、級    別:師(三)級

二、甄選員額暨工作地點:

序號

學校

缺額數

合計

參加

複試

名額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學校所在地址(工作地點)

及聯絡電話

1

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

7

28

7

14

高雄巿前鎮區光華二路80 

07-7232301-810

2

高雄市立

五福國民中學

1

高雄巿苓雅區五福一路12 

07-2223036-51

3

高雄市立

中山國民中學

1

高雄市小港區漢民路352 

07-8034925

4

高雄市三民區

陽明國民小學

1

高雄市三民區義德路52  

07-3851916-761

5

高雄市苓雅區

四維國民小學

1

高雄市苓雅區青年一路103  

07-3348199-51

6

高雄市左營區

文府國民小學

1

高雄市左營區文府路399

 07-3842070-151

7

高雄市那瑪夏區

民生國民小學

1

高雄市那瑪夏區大光巷159

07-6701233-187222622-510

參、簡章公告徵才期間:

112925日(星期一)起至1121110 日(星期五)止。

肆、工作內容

類別

工作內容

護理師

一、訂定規劃全校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及辦法。

二、辦理學生健康檢查相關事項(含學生應繳費用彙整)。

三、校園緊急傷病處理、登錄及通報,並協助校園災害處理。

四、衛生保健器材及藥品使用管理,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建檔與管理。

五、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事宜。

六、衛生保健資料之整理與校園傳染病防治衛教宣導。

七、協助學校推動各項衛教工作。

八、指導師生各項緊急救護技巧。

九、協助體適能資料建置及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

十、調查特殊疾病學生之資料並建檔。

十一、健康中心環境布置、清潔維護、機械保養及設備充實。

十二、處理流行性疾病相關事項。

十三、協助學校體育或戶外活動之護理工作(含例假日)。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伍、資格條件(以下個別條件皆需符合,採計至報名前一日):

個別條件

共同條件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種考試、專技人員高考或檢覈考試護理師類科考試及格,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二、應具備下列護理工作累積年資3年(含)以上者(採計至報名前一日),且能提出相關服務證明書者(已離職者請提出離職證明書)。

   (一)曾任或現任公私立醫院(不含診所)之全時專任護理師或護士。

   (二)衛生所或公立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之全時專任護理師或護士。

   (三)公私立學校之全時專任護理師或護士。

三、護理工作認定:

(一)職稱為護理師、護士或護理官,均屬從事護理工作。

(二)其他職稱或稱謂(含護理教師或其他護理臨床教學工作者),提出之相關證明書上須註明『從事護理臨床工作』字樣。

四、因涉及基本報名資格條件認定,報名時倘未攜帶護理師證書「正本」及年資相關服務證明書「正本」者,不予受理報名。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二、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之任用資格。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情事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四、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五、未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1項之情形

六、全時專任之定義節錄自銓敘部1101025日部法二字第1105396693號函,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陸、報名事項:

一、報名方式(現場資格審查及繳費):

(一)時間:1121110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30分至3時,補件時間至當天下午5時前,逾時不予受理。

(二)地點:高雄市立五福國民中學。聯絡電話:(07222303651,聯絡人李

             小姐或黃小姐           

(三)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受理。

(四)應繳資料各項表件請自行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缺額學校網站下載)請檢具以下全部證件之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抽存(請均以A4紙張影印,並依下列順序裝訂成冊),如逾時或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

   1、報名表(表件一)

   2、甄選證(表件二)

   3、身分證(表件三)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考試及格證書。

     6、護理師證書(未帶正本者,不予受理報名,亦不接受正本補件)。另考試及格證書及護理師證書補發之收據,不予受理報名。

     7在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書或相關服務證明書(未帶正本者,不予受理報名,亦不接受正本補件)

     曾任或現任公私立醫院(不含診所)之全時專任護理師或護士;衛生所或公立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之全時專任護理師或護士;公私立學校之全時專任護理師或護士,護理工作累積年資3年(含)以上者,附在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書或相關服務證明書。另工作證、執業登記、保險投保證明或契約書不得作為服務證明書。

     8、個人簡歷表(表件四)

     9、切結書1(表件五)

     10、委託書1(表件六)。委託他人報名者,需填具委託書,並攜帶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相片之駕照、有效期限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之正本以供查驗,未攜帶者不得委託報名,親自報名者免附。

     11、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12、原住民身分證明(戶口名簿或報名日前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無則免附。報名當日持原住民身分證明者,報名費減免為新臺幣1,000元。

     13、有效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附。報名當日持有效身心障礙證明者,報名費減免為新臺幣1,000元。

     14、報名費新臺幣1,600元。

     15、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照片二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證)。

  二、注意事項:現職為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除外)之公職護士如符合報名資格條件,報名作業前提出回職復薪證明文件,方可參加護理師聯合甄選報名。(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經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不得辦理陞任。)

 

柒、甄選方式:初試及複試二項

一、初試(筆試)

   ()綜合護理(20%)50題。含內科、外科、產科、兒科、精神科與公共衛       生護理學。

   ()學校衛生護理學(20%)50題。

  二、複試:

   ()資訊能力實作(10%)ExcelWord等;作業系統:Windows 10;環境設       定: Office2016;輸入以微軟新倉頡、微軟新注音為主,可自備合法授權之輸入法軟體(請於複試報到時提供證明,以供查驗),除輸入法外禁止安裝其他軟體,一經發現取消應試資格。

   ()口試(20%):含工作理念、專業知能及服務態度,時間以8分鐘為原則。

   ()術科(30%)CPR及情境判斷操作,時間以8分鐘為原則。

、成績計算:

一、   參加複試人員:

   () 成績計算方式:

初試(筆試)佔總成績40%,複試一(資訊能力實作)佔總成績10%、複試二(口試)佔總成績20%、複試三(術科)佔總成績30% (成績細項計算標準至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

   ()依筆試成績高低按正取名額4倍進入複試;如最後一名成績相同,按「綜合護理」、「學校衛生護理學」原始成績分數排序,取得複試資格;倘前述項目及科目成績均相同者,則增額錄取進入複試。

   ()上開參加初試人員未達應錄取複試人數時,得由聯合甄選委員會視應考人初試成績高低,決定參加複試人數。

二、錄取人員凡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均不予錄取

  總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如總成績相同時,其錄取比序

  術科、筆試、口試、資訊能力實作之順序,成績高者為優先,以上四項均同

  分時,以公開抽籤決定。

 

 、甄試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初試(筆試):

(一)時間:1121126日(星期日)上午830分至12時(上午820分預備鈴)。

(二)地點: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高雄市前鎮區光華二路80號)

(三)應考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相片之駕照、有效期限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及甄選證入場,以備查驗。

(四)選擇題之標準答案將於考後隨即於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倘有異議者,請填寫表件九,並於當日下午2時前至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務中心提出異議申請。異議申請結果,將於當日下午3時前公告於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後不再受理疑義。

(五)初試成績於1121128日(星期二)下午8時前於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六)初試成績複查:1121129日(星期三)上9時至11,請攜帶國民身分證、甄選證親自至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申請(如表件十),並繳交複查費用100元。聯合甄選委員會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告知複查結果;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委託他人、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亦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逾期(時)申請不予受理。

(七)參加複試人員名單1121130日(星期四)下午2時前公告於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二、複試(資訊能力實作、術科、口試):

(一)時間:112123日(星期日)上午730分(請於當日上午730分至740分至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報到,逾時者,以棄權論)。

(二)地點: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高雄市前鎮區光華二路80號)。 

(三)應考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相片之駕照、有效期限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及甄選證入場,以備查驗。

(四)複試試場當日公布於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川堂,口試及術科順序,依准考證編號編排順序。參加複試人員得檢附相關專業證照,供口試委員參考。

(五)複試成績於112125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於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六)複試成績複查:112125日(星期二)下午3時前,請攜帶國民身分證、甄選證親自至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申請(如表件十一),並繳交複查費用100元。聯合甄選委員會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告知複查結果;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委託他人、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亦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逾期(時)申請不予受理。

 

拾、錄取公告及選填服務學校:

一、正、備取名單(選填志願名單)112125日(星期二)下午6時前,於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二、選填服務學校:

(一)報到時間、地點:112127日(星期四)上午930分前、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高雄市前鎮區光華二路80號)

(二)公開選填服務學校時間:112127日(星期四)上午930分前(正取人員報到逾時視同放棄正取錄取資格;備取人員報到逾時視同放棄選填志願資格),各正、備取人員親自或委託(填列表件八委託書2,受託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相片之駕照、有效期限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之正本查驗)依成績高低依序填選服務學校,選定後不得反悔。經確認錄取人員,請依規定另行繳交任用相關證明文件。

拾壹、錄取人員名單,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權責機關核准後,始行生效。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錄取人員分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拾貳、其他

一、所繳證件如有不實或自始未具資格者,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到職時須符合「護理人員法」、「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等相關規定取得繼續教育積分,否則自始喪失錄取資格。

三、所繳證件及所載資料事後經查明有偽造或不實、不符資格條件,均予註銷錄取資格。

四、甄選人員如係現職公職護理人員,經商調程序未獲現職服務機關同意商調,或商調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30日,仍未接獲函復同意者,得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府內機關學校以電子公文交換日期為準,府外機關學校以紙本公文送達郵戳日期或電子公文交換日期為準。

五、報名(或考試)當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報名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政風專線:(077406616,或新興郵局第1890號信箱。

 

拾參、防疫措施:

   考生如於考試前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痰檢驗屬陽性階段者、麻疹、德國麻疹、百日咳、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等法定傳染病時,考生應於知悉後,立即致電中正高工(電話 07-7232301810),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

 


公職-校護-112國立鹿港高級中學 徵護理師一名 9/11前報名 9/18電腦+筆試 9/22實作+口試

 










國立鹿港高級中學 112 年護理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

 

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學校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貳、甄選職稱、級別及名額:師()級護理師 1 名,備取 2 名。(預計 112 10 16 日以後出缺,如因故無法出缺,則其甄選自始不生效力)

 

參、公告期間及方式:自 112 9 7 日(星期四)起至 9 11 日(星期一)止,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lksh.chc.edu.tw/)及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

 

肆、甄選日期:

 

一、初試:112 9 18 日(星期一)。

 

二、複試:112 9 22 日(星期五)。

 

伍、報名資格(須符合下列 3 項要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二、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

 

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 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 曾任區域醫院等級(含)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累積年資 3 年(含)以上。(所列各項年資須合計 3 ()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

 

陸、工作內容、時間及地點:

 

一、 工作內容:

 

(一)訂定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協助推展學校衛生工作及健康促進計畫相關業務。

 

(二)負責健康中心衛材、藥品及醫材定期申購、維護、管理及消毒工作。

 

(三)全校師生緊急傷病處理包含疾病通報、預防接種、登錄追蹤等及每月傷病月報表

 

統計及呈報,安排訪問或聯繫因病缺席學生之家長。

 

(四)辦理每學期學生健康檢查及管理工作,包含身高體重檢查、衛教宣導、健康篩檢、缺點矯治、醫療轉介、疾病輔導追蹤、特殊疾病與慢性疾病個案管理工作等,並完整紀錄。

 

(五)辦理新生健康檢查招標及前中後事宜,包括健康資料記錄、管理、統計、呈報。

 

(六)辦理學生平安保險業務。

 

(七)辦理學生與教職員工 CPR AED 急救教育研習。

 

(八)協助辦理學校衛生委員會工作,包括健康保健及防疫宣導事宜,協助蒐集並編製

 

衛生教育資料。

 

(九)負責聯絡衛生醫療院所、家長與地方人士,推展及執行學校健康促進活動。

 

(十)協助推展學校辦理之健康教學及各項衛生活動。

 

(十一)學校體育或戶外活動之護理工作(含例假日)

 

(十二)期末陳報外診車馬費、維護並隨時更新學校健康中心網頁。


 

1


(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 工作時間及地點:

 

() 上班時間:每週一至週五 07:30 16:00,學校得視業務及行政管理之需求,執

 

行與進修部護理工作之輪調(進修部護理師上班時間:14:30-22:30) () 工作地點:國立鹿港高中(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 661 )。

 

柒、報名日期、方式、應繳表件及繳費:

 

一、報名日期及方式;於 112 9 11 日(星期一)16:00 前,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站,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將應繳表件(請依序整裡掃描成一個 PDF 檔)上傳,未於期限前完成者視同未報名(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二、應繳表件:

 

(一)報名表(附件 1,貼妥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照片 1 )。

 

(二)准考證(附件 2,請事先填寫姓名,並貼妥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照片 1 張)。

 

(三)切結書(附件 3)。

 

(四)簡歷表(附件 4)。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件 5)。更名者,應檢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

 

式戶口名簿影本佐證。

 

(六)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七)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八)曾任區域醫院等級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累積年資 3 年(含)以上工作年資之證明文件

 

影本,例如服務證明。【現職人員年資計算至 112 9 6 日止】

 

(九)英語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十)身心障礙或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十一)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及格證書、派令、銓敘審定函、最近 5 年考績通知書、獎懲令、訓練進修等證件影本(無則免附)。

 

(十二)其他個人專長證明文件影本,如 BLS(基本生命救術證書)、EMT-1(救護技術員證書)、ACLS(高級心臟救命術證書)、急救加護證醫學會證書等(無則免附)。

 

(十三)初試報名費新臺幣 800 元整,請至各地郵局或銀行臨櫃辦理匯款(不接受金融卡跨行轉帳),匯款至臺灣銀行鹿港分行,戶名:中等學校基金-鹿港高中 401 專戶,帳號:143036075069,手續費自付。經報名繳費後,不接受任何理由申請退費,繳費前請詳閱報考資格條件。繳費期限至 112 9 11 日(星期一)15:30 止,逾期不予受理(聯絡電話:04-7772403 506 王組長)。

 

(十四)複試報名費新臺幣 600 元整,於參加複試報到日繳交。(現場繳費,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捌、甄選方式、時間、成績比例及注意事項:

 

一、 甄選分兩階段,第一階段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複試。

 

二、第一階段初試:

 

(一)經書面初審合格者,112915日(星期五)16:00前於本校網站公告參加初試名單,請自行查閱不另行通知。

 

(二)初試報到時間:112918日(星期一)8:108:20


 

2


() 初試報到地點:本校明德樓一樓。

 

三、第二階段複試:

 

(一)錄取參加複試甄選人員,應先備妥正本親自報名並接受書面資格審查,經審核通過並繳交複試報名費後,才能參加甄試,如經審核資格不符,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有異議,該甄試名額不予遞補。

 

(二)公告參加複試名單:112920日(星期三)16: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

 

不另行通知。

 

(三)複試報名及報到時間:112922日(星期五)8:308:40

 

() 複試報名及報到地點:本校明德樓一樓人事室。

 

() 請將應繳證件正本依序彙整成冊,並於甄選當日報到時接受查驗(驗畢當場發還)。以下所繳證件,經查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除撤銷甄選或錄取資格外,涉及刑事則由應考人自行負責,應繳證件如下:

 

1.國民身分證。

 

2.護理師證書。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四、成績比例:

 

第一階段初試

第二階段複試

 

 

1.電腦文書處理及試算表應用 10%

1.護理實作 30%

2.護理專業知識 30%

2.口試 30

備註:

 

(1)

電腦作業系統:Windows 10 專業版

 

(2)

輸入法:為 Windows 內鍵,若有其

 

 

他輸入法需求,請測驗期間自行安

 

 

裝及設定,本校不提供協助安裝測

 

 

試及問題排除等。

 

(3)

測驗版本 OFFICE 2016

 

 

 

 

 

五、甄選成績計算:

 

()第一階段初試成績前 6 名進入複試,第 6 名成績同分,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總成績以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甄試合併計算,總成績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排序,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3


六、 甄選項目、流程、內容及各項注意事項:

 

 

項目

時間

內容

 

 

9 18 日(星期一)

報到

地點:本校明德樓一樓

 

 

8:10-8:20

 

 

 

 

 

 

 

 

 

 

 

 

9 18 日(星期一)

電腦文書處理及

測驗版本 OFFICE 2016

 

 

 

 

 

 

 

8:30-9:30

試算表應用測驗

地點:電腦教室(考試場地 9/15 公告)

 

初試

 

 

 

 

 

 

1.請準時入場,遲到 15 分鐘以上者不准入

 

 

 

 

 

 

 

 

 

 

 

場,考試開始 30 分鐘內不得出場。

 

 

9 18 日(星期一)

護理專業知識

2.請攜帶 2B 鉛筆、橡皮擦。

 

 

 

 

 

 

9:40-10:40

測驗

3.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

 

 

 

 

 

 

 

 

分之證明文件)以便查驗。

 

 

初試護理專業知識部分採測驗題型,作答時限用 2B 鉛筆劃記,以電腦閱卷評分,擦

 

 

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初試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考試結

 

試題疑義

束後當日上午 12:00 公告於本校網站。應考人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題答案如有疑義,

請於 112 9 18 日(星期一)13:00 14:00,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附件 6),並

 

 

申請

請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

 

 

 

為佐證資料),親自至本校教務處辦理,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如逾受理期

 

 

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112 9 19 日(星期二)15:00 初試成績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公佈欄;對成績有

 

 

疑義者,請於當日 15:00 16:00 前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到本校教務處填寫

 

初試成績

成績複查申請單(詳如附件 7)及繳交複查費 100 元,並以 1 次為限(逾期、郵寄、

 

委託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複查結果成績達進入複試最低錄取標準,增額參加複

 

公告及複

 

試。依考試院 95 6 6 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8 條規定: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

 

 

 

 

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

 

 

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複試名單

複試名單於 112 9 20 日(星期三)16:00 以前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公佈欄。初

 

公告

試成績前 6 名進入複試,第 6 名成績同分,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報名及

9 22 日(星期五)

1.地點:本校明德樓 1 樓人事室

 

 

2.請攜帶本簡章第捌點第三項之(五)應繳證件正本供查證。

 

報到

8:30-8:40

 

3.繳費新台幣 600 元。

 

 

 

 

 

 

護理實作

9 22 日(星期五)

1.地點:本校健康中心

 

 

9:00

2.實作以 15 分鐘為原則,準備時間為 10 分鐘。

 

 

 

口試

9 22 日(星期五)

1.地點:本校 3 樓會議室。

 

9:00

2.口試以 15 分鐘為原則。

 

 

 

 

 

複試成績於 112 9 23 日(星期六)13:00 公告於本校網站

 

複試成績

9 23 日(星期六)

首頁公佈欄,對成績有疑義者,請於當日 13:00-14:00 前持准

 

公告及複

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到本校明德樓 2

樓教務處填寫成績複查

 

13:00

 

申請單(詳如附件 7)及繳交複查費 100 元,並以 1 次為限(逾

 

 

 

 

 

期、郵寄、委託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

 

 

公告錄取

9 26 日(星期二)

地點:本校網站首頁公佈欄。

 

 

名單

16:00

 

 

 

 

 

 

玖、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列冊,提請本校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簽請校長圈定正取及備取人員;備取人員以遞補本次甄選正取人員未報到時所遺缺額為限

 

拾、錄取人員報到及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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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取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內報到,如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商調程序辦理並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後始能任用。若該商調案未獲原服務機關同意或商調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 20 日,仍未接獲函復同意者,應取消其任用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應於報到後 2 週內繳交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者,註銷其錄取資格。

 

三、錄取人員逾期未報到或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無法完成核派或核派後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後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公告日)之翌日起 3 個月。

 

拾壹、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補充事項或天然災害(颱風)或因重

 

大事故致試程異動,隨時公告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拾貳、聯絡電話:(047772403 分機 721,電子信箱:akv741@mail.edu.tw

 

 

備註: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規定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

 

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

 

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