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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衛-111 臺北市 健康服務中心 徵護理師 大同區、大安區 各一名 8/16、8/12 前報名

 




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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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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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取1人,擇優備取1至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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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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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03~11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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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七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五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
三、擅長電腦辦公室系統(Word、Excel及Power point等)操作。
四、具公共衛生、專案計畫實務經驗者尤佳。
五、英檢相關測驗及格者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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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衛生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社區醫療保健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
三、個案管理與訪視。
四、其他相關工作及臨時交辦事項。
五、本中心保留工作項目之內容及職務調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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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2號)
電子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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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20210129@healt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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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網路報名方式,現職人員,請於111年8月16日(星期二)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照片、自傳)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並請將下列(一)至(五)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
(一)甄試報名表(如附件)。
(二)畢業證書、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執業登錄年資證明)及考試院專技人員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經歷證件(如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等及英檢及格證書等,部分工時經歷須附工作時數證明)。
(五)現職人員另請附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二、非現職人員,請於111年8月16日(星期二)前,將前開相關資料電子檔email至ci20210129@health.gov.tw主旨請註明『應徵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護理師』。
三、資料刊載不完整或證件不齊者,不再通知補件,一律視同資格不符,應徵資料恕不退還。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
四、本中心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擇優公告甄試名單。書面審查符合甄試資格者名單與甄試方式暫定於111年8月19日(星期五)下班前公告於本中心網站(http://www.dthc.gov.taipei/),不另行通知。
五、聯絡電話:02-25853227轉6661林組長或6625楊小姐。

備註:
一、書面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名單公告日期、面試時間及錄取名單公告日期皆依實際辦理狀況調整,並以本中心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二、本次甄選護理師錄取名額1名,得視甄試成績優劣,不足額錄取或從缺或增列候補至多2名,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錄取人員需配合於本中心通知期限內辦理報到事宜,逾期未報到,撤銷其錄取資格。
三、暫定於111年8月23日(星期二)及111年8月31日(星期三)分二階段舉行甄試。
四、甄試方式:分筆試(40%)及其他測驗(面試40%、電腦能力測驗20%)二階段舉辦,書面審查合格者參加筆試,筆試成績擇優至多錄取筆試成績前10名(如2人以上並列第10名,同列第10名之人員皆可參加面試),筆試合格者方得參加其他測驗。
五、報名人員所送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另持外國學歷、經歷證明等文件資料應徵者,請翻譯成本國文字並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資料,違反前開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合。
六、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請勿請託關心,違者將不予錄取。
七、甄試日期、時間若適逢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等),並經臺北市政府通報停止辦公,或因 COVID-19疫情停止辦公,將另行公告甄試日期於本中心網站,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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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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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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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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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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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02~1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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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七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五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不得陞任之情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迴避任用、第28 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 條第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形。
三、擅長電腦辦公室系統(Word、Excel 及Power point 等)操作。
四、男性須服畢或免服兵役。
五、能配合業務加班或假日加班者且具公共衛生、專案計畫實務經驗者尤佳。
六、英檢相關測驗及格者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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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衛生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社區醫療預防保健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
三、個案管理與訪視。
四、傳染病防治相關業務。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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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 段15 號
電子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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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816@healt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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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111年8月12日(星期三)前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路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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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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