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111 年度護理師甄選提醒應考人重要日程表
項目 |
日期及時間 |
備註 |
公告甄選簡章 |
111年8月 10 日(星期三)起 至 111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一)止 |
【本校網站】https://www.hnvs.cy.edu.tw/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 統】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 |
報名 |
111年8月 10 日(星期三)起 至 111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一)止 |
1. 現職公務人員一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站報名。 2. 非現職公務人員請以掛號郵寄並以郵戳 為憑。 |
初審成績複查 |
111年8月 22 日(星期一) 上午 9:00-11:00 |
1. 個人成績以 E-mail 寄送至報名表填寫之個人信箱。 2. 親自辦理,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 理。 |
公告參加複試名單 |
111年8月 22 日(星期一) 下午 5
時前 |
於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
應考協助事項申請 |
111年8月 23 日(星期二) 中午 12 時前 |
如因身心障礙、懷孕、罹病或臨時受傷須提供服務者,填寫「身心障礙或特殊處境應考人請求應考協助事項申請表」(附件
7),並檢附證明文件以 E-mail 寄送至clarinetrum@gm.hnvs.cy.edu.tw,但實際 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
複試報到與繳費 |
111年8月 24 日(星期三) 上午 10 時前 |
1. 請於上午 10
時前完成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2. 地點:本校華光樓 2 樓會報室。 3. 複試報名費新臺幣 500 元整,親自至現 場現金繳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
複試 |
111年8月 24 日(星期三) 上午 10 時 30 分起 |
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及應考人健康調查表正本(附件 9),未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
複試成績複查 |
111年8月 25 日(星期四) 上午 9:00-11:00 |
1. 個人成績以 E-mail 寄送至報名表填寫之個人信箱。 2. 親自辦理,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 理。 |
錄取名單公布 |
111年8月 25 日(星期四) 下午 5
時後 |
於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
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111 年度護理師甄選簡章
111年8月9 日經本校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一、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
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二、甄選名額及工作內容:
職稱 |
職務列等 |
錄取名額 |
工作內容 |
|
正取 |
候補 |
|||
護理師 |
師(三)級 |
1 名 |
至多 2 名 |
1. 辦理學校各項衛生及健康促進等相關業務,配合學務處衛生組相關業務規劃與執行(健康促進計畫執行如:菸害防制、健康體位、疫苗接種業務等...)。 2. 本校師生健康護理工作、健康檢查異常追蹤及矯治、個別或團體衛教。 3. 健康中心衛生保健器材設備及衛材之請購及維護管理。 4. 學生各項健康資料電腦建檔及上傳。 5. 協助事故緊急救護、聯繫照護事宜之處理。 6. 傳染病防疫規劃、控管及通報(肺結核、流感..等),協助學務處衛生組的防疫工作執行與推動 7. 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事宜。 8. 健康中心相關之公文處理與工作協調。 9. 配合學校業務彈性調整上下班值勤時間。 10.其他業務臨時交辦事項。 |
候補期間為 3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公告日)之翌日起算;期滿未通知遞補,即自動喪失資 格。 |
三、工作地點:嘉義市東區光彩街 69 號。四、公告:
(一)時間:111年8月 10 日(星期三)至 111年8月 15 日(星期一)。(二)方式:
1. 本校網站(https://www.hnvs.cy.edu.tw/)。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
3. 簡章及相關表件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所有表件內容請勿擅自變更,並請使用A4 紙張格式列印)。
(三)諮詢專線及時間:
1.諮詢專線:05-2773716、05-2787140#124、206。
2.諮詢時間:111年8月 10 日(星期三)起至8月 15 日(星期一),平日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下午
1 時至 4 時;例假日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
五、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年齡未滿 65 歲,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
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健保特約公私立醫院(須為區域醫院以上)臨床護理年資或
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作年資,上揭各項年資採計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須
合計 5 年(含)以上(加總後不足 1 個月部分,不予採計),並持有年資證明(證明文件
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醫院等級以http://service.jct.org.tw/TJCHA_CERT/ha.aspx 所查詢資料為憑。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
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者。
(五)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六)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及第 12 條規定,現職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公開甄選陞任職缺。公職護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他機關護理師(屬陞任)公開甄選; 現職士(生)級醫事人員任用未滿
1 年,不得參加他機關師(三)級醫事人員(屬陞任)
公開甄選。(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銓敘部104 年10 月26 日部銓三字第1044032195 號書函)。
(七)未曾受懲戒處分、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八)無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
起公訴之情事。
(九)品行端正、負責盡職、具服務熱忱,且能配合校務需要工作(輪)調整者。
六、報名期間、方式與繳費:
(一)期間:111年8月 10 日(星期三)起至 111年8月 15 日(星期一)止。
(二)方式:
1. 現職公務人員:採線上應徵方式辦理
(1) 報名前請先至人事服務網(eCPA/應用系統/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確認個人資料正確性,有錯誤或遺漏處,請先聯繫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修正。
(2) 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
(3) 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4) 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
(5) 點選【我的應徵】上傳證明文件(詳簡章「(三)報名應繳表件」,依序掃描成1 個 PDF 檔案)。
(6) 未於期限完成報名程序、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視同未報名。
(7) 報名期間如有修改或更新資料請取消應徵後重新應徵,始取得最新資料。
2.
非現職公務人員:請自行列印報名表,並將該報名表連同本簡章「(三)報名應繳表件」以
A4 紙影印,於 111年8月 15 日(星期一)前以掛號方式郵寄至嘉義市光彩街
69 號-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註明
「應徵護理師職缺」,又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未獲通知複試或錄取者, 若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並貼妥郵資俾利郵寄,未附回郵信封或郵資不足者,應徵資料恕不退還,甄選完畢後,由本校統一銷毀。報名文件未依時限寄送,一律視為資格不符。
(三)報名應繳表件:請依序排列,除1至5
項為正本外,餘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
並簽名或蓋私章,證件及各項資料之審查皆以報名截止前繳交者為準,報名截止後恕不接受補件,資料不完整(如應簽名處未簽名、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或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本校不主動通知補件,請自行審慎檢視。
1. 報名表(附件 1,如以手寫務必字跡清楚可供辨識)。
2. 切結書(附件 2)。
3.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 3)。
4. 簡歷自傳表(附件 4)。
5. 資歷服務積分審查表(附件 5,如以手寫務必字跡清楚可供辨識)。
6.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附件 6)。
7. 專科以上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
8. 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考試及格證書。
9.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含執業登記證明年資證明, 倘證書反面無執業登記,請附醫事人員開業、執業年資證明書)。
10.
相關護理工作年資證明:得檢附各服務機關開立服務證明書,其內容應含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服務起迄日期及服務年資。
採計年資如下:
(1) 所提出之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構)、學校關防」,未加蓋者不予採計;
惟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經手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文件不得有任何塗改,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 均不予採計。
(2) 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3) 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4) 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 約聘、約僱或代理人員之年資得採計,惟應註明「該員之薪資係採月薪制— 按月支薪」始可採計,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
11.106 年至 110 年護理人員考績通知書(無則免附)。12.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無則免附)。
13.其他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經驗、兒童心血管疾病或
急重症護理經驗、有效期限內證照、全民英檢或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證書、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曾改名者之詳細記事戶籍謄本等,無則免附)。
※應徵者所繳交表件(含各種證件及資料)採事後審核,如經查明有資格不符、偽造、
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移送檢調機關並由應徵者自負法律責任。
(四)繳費:複試報名費新臺幣
500 元整,於複試當日親自至現場現金繳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五)參加複試者如因身心障礙、懷孕、罹病或臨時受傷須提供服務者,至遲於
111 年 8
月 23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前填寫「身心障礙或特殊處境應考人請求應考協助事項申請表」(附件 7),並檢附證明文件以 E-mail 寄送至clarinetrum@gm.hnvs.cy.edu.tw,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七、甄選方式:
(一)分初審及複試二階段進行,符合報名資格者經初審合格擇優通知參加複試;初審作
業係依表列之標準(如附下表)審定其積分,依序高低排列取前
10 名參加複試,如積分相同時,依證照、學歷、服務年資、英語能力、考績之成績順序較高者為優先; 再有相同者,則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二)參加複試名單將於 111年8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不另通知。
(三)初審(資歷服務積分,佔總成績 30%):最高為 100 分,採計標準如下表。
類別 |
項 目 |
評分標準 |
備 註 |
|
最高 |
專科 |
10 分 |
1.僅採計最高學歷。 2.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
|
學歷 |
||||
大學 |
15 分 |
|||
(限護 |
||||
理相關 |
研究所以上 |
20 分 |
||
科系) |
||||
考試 |
高考或相當等級考試 (含檢覈) |
15 分 |
僅採計護理師考試及格。 |
|
|
101年1月1
日至 111 年7月 31
日服務年資 ●
公私立醫學中心 |
每滿1年3分 |
1. 醫院等級以 http://service.jct.org.tw/TJCH A_CERT/ha.aspx 所查詢資料為憑。 2. 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 年資採計至 111年7月 31
日止,左列各項年資未滿 1 年者,不得併計亦不予計分。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3. 取得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後之護理師(或護士) 服務年資始予採計。 4. 服務機關開立之證明書: (1) 職稱:護理師或護士工作年資證明書,其他職稱及無年資證明者不予採計。 (2)
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應註明工作內 |
|
服務年資 |
● 公私立區域醫院 |
每滿1年2分 |
||
|
● 公私立機關學校、公私立地區醫院、銓敘部審定有案醫事機 構(衛生所) |
每滿1年1分 |
|
100年12月31 日以前服務公私立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公私立機關學 校、銓敘部審定有案醫事機構(衛生所)年資 |
每滿1年1分 |
容),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3) 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4) 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 約聘、約僱或代理人員之年資得採計,惟應註明「該員之薪資係採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採計,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 (6) 應加蓋「機關(構)、學校關防」,未加蓋者不予採計;惟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經手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文件不得有任何塗改,始得採計。 5. 最高採計 15 分。 |
考績 |
106 年至 110 年考績 |
甲等1分乙等0.5 分 |
1. 取得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後之護理師(或護士) 考績始予採計。 2. 須由服務機關開列之護理人員考績通知(證明) 書,無則不予計分。 3. 考績通知(證明)書需明列考績等第或分數始予以計分(80 分(含)以上為甲等,70 分(含)以上至 79 分為乙等,69 分以下,不予採計)。 4.
最高採計 5 分。 |
證照 |
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 |
35 分 |
1. 專業證照須在 111年8月 29
日仍為有效,無則不予計分。 2. 僅採計單項最高分。 |
ACLS(高級心臟救命術) |
30 分 |
||
ETTC(急診外傷訓練) |
30 分 |
||
BLS-I(基本救命術指導員) |
25 分 |
||
EMT-1(初級救護技術 員) |
25 分 |
||
ALS(高級救命術) |
20 分 |
||
BLS(基本救命術) |
15 分 |
||
CPR+AED(心肺復甦術) |
10 分 |
||
BTLS(基本創傷救命術) |
10 分 |
||
英語能力 |
相當全民英檢初級 |
3分 |
1. 通過全民英檢各等級測驗,領有合格證書者。 2.
通過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按其相當全民英檢之等級計分(如附本校護理師甄選英語檢測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未列入本對照表之英語檢測類型,不予採計計分)。 3. 僅採計最高等級。 |
相當全民英檢中級 |
5分 |
||
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 |
7分 |
||
相當全民英檢高級以 上 |
10 分 |
(四)複試:資訊能力測驗(佔總成績 40%),口試(實作,佔總成績 30%)。
複試項目 |
複試內容 |
複試日期、時間 |
備註 |
資訊能力測驗 (佔總成績40%) |
Word、Excel及網路平台等資訊操作能 力。 |
111年8月 24日 (星期三)上午10時 30 分起 |
1. 參加複試人員應於當日上午10 時前 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及應考人健康調查表正本 (附件 9)至本校華光樓 2 樓會報室報到,逾時未完成現場簽名報到者以棄權論。 2. 複試費用新臺幣500 元整(請繳交現金),經繳費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3. 資訊能力測驗結束後,應考人得於本校圖書館 1 樓休息,惟不得飲食, 並請保持社交距離、戴口罩。 4. 口試(實作)於本校圖書館 2 樓進 行,經叫號三次未到者以遲到論, 排列在最後依序補行口試;口試已 辦理完畢後才至試場者,以棄權論。 5. 當日因應防疫規定,不開放陪考人員入校。 |
口試(實作) (佔總成績30%) |
1.
現場護理實務演練。 2.
護理人員專業知能、工作理念、溝通表達能力、團隊合作能力、問題解決與危機處理能力等。 |
111年8月 24日 (星期三) 下午 1 時起 |
|
Ø 如遇天然災害、新冠肺炎疫情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甄選日期及地點需變更時, 於本校網站公告,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來電或自行上網查詢(查詢電話:05-2787140 分機
206、124;網址:https://www.hnvs.cy.edu.tw/ )。 |
八、成績計算方式(以四捨五入法採計至小數點第
2 位):
(一)初審成績(資歷服務積分:佔總成績 30%)及複試成績(資訊能力測驗佔總成績 40%、口試(實作)佔總成績
30%),合併計算總成績。
(二)總成績相同時,再依資訊能力測驗、口試(實作)、資歷服務積分成績逐次比序。以上排序分數皆相同者,另行遴聘委員辦理第
2
次口試,並以該次評分決定優先次序。 (三)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正取人員,惟未達甄審委員會所訂最低錄取標準,該職缺
得從缺。
九、成績查詢與複查(申請複查初審、複試成績各以
1 次為限):
(一)初審:111 年8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8:00 以 E-mail 寄送應徵者信箱,應徵者應於同日上午 9:00-11:00,持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有效證件正本) 及申請表(如附件 8)親自至本校人事室提出複查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複試:111 年8月 25 日(星期四)上午
8:00 以 E-mail 寄送參加複試者信箱,複試者應於同日上午 9:00-11:00,持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有效證件正本)及申請表(如附件 8)親自至本校人事室提出複查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 恕不受理。
(三)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分數是否計算錯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複製、提供試
題或答案亦不得告知閱卷委員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四)複查結果以 E-mail 或電話通知。
十、錄取公告:
錄取名單預定於 111年8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後公告,請自行至本校網站查看,不另行個別通知;如正取人員因故無法依規定時間報到,依序按候補順位遞補,由本校個別通知。
十一、錄取報到:
(一)經甄選錄取者,應於 111年8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9:00 前至人事室辦理報到,並繳交證件,逾期以棄權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未於規定期限完成報到或有違本簡章各項切結書所載事項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之。候補人員則於接獲電話通知之次日,應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報到時應繳驗下列文件正本:
1. 國民身分證。
2.
學、經歷證件。
3. 護理師考試及格證書。
4.
護理師證書(含執業登記證明年資證明,倘證書反面無執業登記,請附醫事人員開業、執業年資證明書)。
5.
最近一次銓審函及最近一年考績通知書(無則免附)。
(二)已錄取報到者,應於到職日起 10 日內繳交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如有特殊情形經學校同意者得不受10 日之限制,如拒繳交前述表件,撤銷錄取資格。
(三)錄取人員報到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核派及銓審程序,如因資格或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上述程序者,無條件撤銷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四)現職公職護理師(士)報到後,由本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商調程序辦理並經原服務機關學校同意後始能任用。若有資格不符或經商調程序未獲現職服務機關同意商
調,或商調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 20 日,仍未接獲函復同意者,由候補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五)經甄選錄取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無法辦理執業執照登記,或證件有偽造、變造等不實情事,或因故無法過調者,均取消錄取資格,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六)留職停薪之公職護理師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回職復薪,如未回職復薪者, 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七)每月薪資按銓敘審定資格,依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支給。
(八)如於 3 個月內另有相同職務出缺,得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
(九)參加甄選者須同意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及查閱辦法」進行查證,如為登記有案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一律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應考人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二、 本校護理師甄選將視疫情發展,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最新訊息,調整相關甄選試務辦理期程、方式或防疫措施,請應考人員務必於考試應試前至本校網頁查看,本校不另行個別通知。
十三、 本甄選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倘有補充事項,均隨時公告於本校網站。
十四、 本簡章經本校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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