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學校衛生法」等相關法規。
貳、甄選職稱、級別及名額
護理師(師三級),正取 1 名,增列備取 2 名,備取資格保留
3 個月,自錄取名單公告翌日起算。
參、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規定不得陞任之情事者(詳附錄一)。
(三)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二、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二)應具有下列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累積年資 2 年(含)以上者,現職人員年資計算至 110 年
11 月
23 日止。
1、公私立醫療院所之臨床護理師。
2、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
3、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
(三)前項皆含約聘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等,年資計算方式詳見簡章第柒點、十。
(四)應具備護理人員執業登記資格。
肆、工作項目:辦理學校健康護理衛生教育相關工作、兼辦出納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伍、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方式
甄選項目及配分 |
內容 |
考試時間 |
備 註 |
|
項目 |
護理實作 (50%) |
現場急救實務演練。 |
15-20 分鐘 |
1.
總成績相同者,以「護理實作」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如「護理實作」成績仍相同, 以「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口試」成績再相同則以「資績」分數高者優先錄取;如仍相同,則遴聘委員辦理第 2 次口試,並以第 2 次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 2. 參加人員考試總成績均未達75 分時,不予錄取,擇日重 行辦理甄選。 |
口試 (48%) |
學生衛生護理實務、護理指導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達能 力等。 |
15-20 分鐘 |
||
資績(2%) |
具有下列資格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持有 BLS、EMT、ACLS 有效期限內證照( 至報名審查日 110 年 11 月 24 日仍為有效者)。(每類證照僅可計分 1 次,總累計最多 2 分)。 |
|
陸、簡章及報名表
即日起自行至下列網址下載使用(附件一律使用白色 A4 直式列印),不另販售簡章。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 二、宜蘭縣教育資訊網(http://eip.ilc.edu.tw)「介聘甄選」區。
三、本校網站(http:// nses.ilc.edu.tw)之學校公告區。柒、報名、繳費及年資計算
一、報名資格請參閱簡章第參點,請先自行檢核。本次甄選報名採「書面審查」及「當
場繳費」。不受理通訊報名。
二、由應考人本人或委託他人(受委託者應年滿 20 歲以上且具行為能力),報名當日
持委託書(如附件 3)暨本人及受委託人雙方,有效期限內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報名現場配合審查人員完成書面資料審查,且當場繳費後,始得參加應試(未完成報名者視同放棄);完成報名審查及當場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三、報名暨審查地點:本校(地址:宜蘭縣大同鄉南山村埤南巷 31 之
3 號)。
四、報名暨審查時間:110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逾時不再受理報名。
五、繳交考試費用:新臺幣捌佰元整,於現場報名繳費。(繳費時,請考生於統一收款收據上填具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六、准考證(如附件 2)於報名前請先自行下載列印(白色 A4
紙、直式列印),並填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其餘項目統一試務人員填寫,應考人勿填。准考證請妥善收執並保管,切勿毀損或遺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七、甄選報名表(如附件 1)各項欄位均須詳實填寫,並自行下載列印(白色 A4
紙、直式列印)。
八、請攜帶下列各項證件正本及影本(依序排列裝訂,並檢附審查證件一覽表,如附件 4),影本繳交備查(請均以白色 A4 大小紙張影印 1 份),正本驗畢當場發還。(一)國民身分證(影本請黏貼於附件 1 報名表)。
(二)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無則免附)。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護理師檢覈及格證書。
(四)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五)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六)公私立醫療院所臨床護理師、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或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及公私立學校護理師等實際從事護理相關工作累績年資 2 年(含)以上之證明文件,格式可參考附件
6。
(七)近 5 年工作考績(評)紀錄(無則免附)。
(八) 現職公務人員請附在職證明書(無則免附)。(九) BLS、EMT、ACLS
證照(無則免附)。
九、應繳交資料,請依序排列裝訂(未依限繳交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一)審查證件一覽表(如附件 4)。
(二)甄選報名表(如附件 1)(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三)前述第柒點、八各項證件影本(影本請均以白色 A4 大小紙張影印 1 份)。(四)報考切結書(如附件 5)。
(五)個人自傳簡歷(白色 A4 直式橫書,以 1 張 600 字以內為原則,字體標楷體、
14 號字、單行間距、英文字體 Times New Roman,請於末頁簽名蓋章)。十、年資計算方式
(一)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 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二)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三)公私立醫療院所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四)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五)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之年資得採計,惟請於服務證明文件註明「該員之薪資係採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
(六)上述資績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關防」,如未加蓋關防不予採計,惟機關(機構)證明格式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經手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文件不得有任何塗改,始得採計。如係無關防之單位,請蓋單位章戳及負責人章始予採計。
(七)年資認定以現場審查核定之,應考人應備齊各項證明文件。恕不接受補件。
(八)以上各項年資,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 110
年 11 月 23 日止。捌、考試日期、地點、時間及注意事項
一、考試日期:110 年 11 月 27 日(星期六)。
|
二、考試地點:本校(地址:宜蘭縣大同鄉南山村埤南巷 31 之 3 號)。三、考試時間及科目
|
口試 |
1、時間以 20分鐘為原則。 2、內容包括學校衛生護理實務、護理指導教育理念、儀容態度、 溝通表達能力等。 |
2、護理實作及口試開始時,經唱名 3 次仍未到者,視同棄權。 |
四、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務必全程戴口罩及攜帶准考證、國民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且為最近核發之駕照、健保卡或護照)及健康聲明切結書(附件 9),以備查驗,相關規定請參照附錄二「試場規則」。
(二)考場概不提供停車服務。
(三)當日因應防疫及本校空間有限,不開放陪考人員入校。玖、成績計算與錄取資格
一、總成績=「護理實作」50%+「口試」48%+「資績」2%。
二、總成績相同者,以「護理實作」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護理實作」成績仍相同, 以「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口試」成績再相同則以「資績」分數高者優先錄取;如仍相同,則遴聘委員辦理第 2 次口試,並以第
2 次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
三、參加人員總成績均未達 75 分時,不予錄取,擇日重行辦理甄選。拾、公告錄取名單
錄取名單(正取及備取名單)訂於 111 年 1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http:// nses.ilc.edu.tw)。拾壹、成績複查
一、申請時間:111 年 1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4 時,逾時不予受理。二、申請方式
(一)填妥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如附件7)。
(二)由本人或委託人他人(受委託者應持委託書,如附件 8,受委託者所應具資格條件, 與攜帶雙方證明有效期限內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等規定,同報名委託),僅受理現場申請複查(不提供郵寄等其他方式)。
(三)複查手續費為每項新臺幣100 元整。每名考生申請複查以1 次為限,複查成績僅得查核各項分數之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且以複查原始分數為限,不得要求調閱或申請重
新評分。
(四)另須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只,貼足 35 元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三、複查成績如有異動,按原計分方法重新計算,更正應考人分數,並發給複查結果通知。拾貳、報到審查
一、本次甄試之護理師,係指遴用初次擔任護理職務或曾任護理職務經離職後再任護理職務之人員。倘應考人係現職公務人員,經合格錄取,同意比照新進人員辦理任用,不辦理商調。
二、本校就錄取人員作實質審查,該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各
款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或有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者,拒絕其報到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宜蘭縣政府教育處核備,缺額視為該錄取人員未依限完成報到審查,由備取人員遞補之。
三、錄取人員應於 111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12 時前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及公立醫療院所健康體格檢查表(檢查日期須於報到日前半年內,檢查項目需包含胸部 X 光檢查),親自至本校辦理報到審查,逾期未報到者,視同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且不具備本次甄選遞補資格,應考人及錄取人員均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備取者如經通知錄取後,應於通知後規定時間內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及公立醫療院所健康體格檢查表(檢查日期須於報到日前半年內,檢查項目需包含胸部 X 光檢查),親自至本校完成報到審查,備取人員如棄權或未依限完成報到審查者,即喪失備取遞補資格,且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五、本次甄選錄(備)取人員,均以實際到職日正式任用並支薪。
六、錄取人員至遲須於到職日依護理人員法第8 條規定完成執業登記,始完成到職審查。拾參、附則
一、報名及考試本校均不提供停車服務。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考試日程更動,將公告於本校網站
(http:// nses.ilc.edu.tw)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三、因應各項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網站。
四、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於本校網站(http:// nses.ilc.edu.tw)公告。
五、本報名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僅針對本校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用途。
六、本次甄選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七、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一經查證屬實,取消考試資格,並喪失錄取資格,及依法究責。
八、本簡章內容及相關附錄、附件表格,除附件 1 報名表之經歷列不敷使用,可自行增加列數外,其餘簡章內容及相關附錄、附件表格,均不得變造更改。如有意圖影響甄選過程,以變造不實之簡章內容,公開散播致生影響本次甄選公平、公正性,依法送檢警究辦。
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民小學 110 年度護理師甄選簡章
壹、
依據
一、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二、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四、 學校衛生法。
五、 宜蘭縣政府 110 年 9 月 16 日府健體字第 1100152610B 號函。貳、 甄選職稱、級別及名額
護理師(師三級),正取
1 名,增列備取 2 名,備取資格保留 3 個月,自錄取名單公告翌日起算。
參、 資格條件
一、 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詳附錄一)。
(三) 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二、 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具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二) 應具有下列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累積年資 2 年(含)以上者,現職人員年資計算至 110 年 11 月 23 日止。
1.
公私立醫療院所之臨床護理人員。
2.
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
3.
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
(三) 前項皆含約聘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等,年資計算方式詳見簡章第柒點第十項。
(四) 應具備護理人員執業登記資格。
肆、 工作項目
一、 辦理學校健康護理衛生教育相關工作二、 兼辦出納業務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伍、 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方式
甄選項目及配分 |
內容 |
考試時間 |
備 註 |
|
項目 |
護理實作 (50%) |
現場急救實務演練。 |
10-20 分鐘 |
1.
總成績相同者,以 「護理實作」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如仍相同,則遴聘委員辦理第 2 次口 試,並以第 2 次口試成績計算總成 績。 2.
若所有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均未達 75 分時,不予錄取, 擇日重行辦理甄 選。 |
口試 (50%) |
學生衛生護理實務、護理指導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達能力等。 |
10-20 分鐘 |
陸、 簡章及報名表
即日起自行至下列網址下載使用,不另販售簡章(附件一律使用白色 A4 紙張直式列印)。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
二、 宜蘭縣教育資訊網(http://eip.ilc.edu.tw)「介聘甄選」區。三、
本校網站(https://www.jyes.ilc.edu.tw)之學校公告區。
柒、 報名、繳費及年資計算
一、
一律採現場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網路與通訊報名。
二、 應考者本人若報名當日不克前來,可委託他人辦理,需攜帶報名委託書(如附件三)、雙方身分證正本及報名所需資料,且當場繳費後,始得參加甄選
(未完成報名者視同放棄)。完成報名審查及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三、 報名及審查時間:110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止,逾期恕不受理。
四、 報名及審查地點:本校(宜蘭縣南澳鄉金岳村金岳路 2 號)。五、 報名費:新臺幣 捌佰元 整,請於現場報名時繳交。
六、 報名表(如附件一)請自行下載列印,並詳實填寫各項欄位。
七、 准考證(如附件二)請自行下載列印,黏貼 2 吋照片並填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其餘項目統一試務人員填寫,應考人勿填。准考證請妥善收執並保管,切勿毀損或遺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八、
請將下列證件依序裝訂,並將審查證件一覽表(附件四)置於證件之最上方。
(證件一律以白色A4 紙張各影印 1 份,另備正本驗畢發還。)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護理師檢覈及格證書。(影本)
(二)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影本) (三) 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四) 公私立醫療院所臨床護理人員、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或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及公私立學校護理師等實際從事護理相關工作累積年資 2 年(含)以上之證明文件。(格式可參考附件六)
(五) 近 5 年工作考績(評)紀錄(無則免附)。
(六) 現職公務人員請附在職證明書(無則免附)。
(七) 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無則免附)。(影本)
(八) EMT、ACLS 等相關護理證照(無則免附)。(影本)
九、 應繳交資料,請依序排列裝訂(未依限繳交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一) 報名表(附件一)(請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准考證(附件二)(請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三) 審查證件一覽表(附件四)及前述第柒條第八項所列各項證件。
(四) 報考切結書(附件五)。
(五) 個人自傳簡歷(白色 A4 直式橫書,以 1 張 600 字以內為原則,字體標楷體、14 號字、單行間距、英文字體Times New Roman,請於末頁簽名蓋章)。
十、 年資計算方式
(一) 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 不足 1 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二) 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三) 公私立醫療院所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四) 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五) 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之年資得採計,惟請於服務證明文件註明
「該員之薪資係採月薪制 按月支薪」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
(六) 上述資績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關防」,如未加蓋關防不予採計,惟機關(機構)證明格式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經手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文件不得有任何塗改,始得採計。
(七) 年資認定以現場審查核定之,應考人應備齊各項證明文件。恕不接受補件。
(八) 以上各項年資,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 110 年 11 月
23 日止。
捌、 考試日期、地點及注意事項
一、 考試日期:110 年 11 月
27 日(星期六)。
|
二、 考試地點:本校(宜蘭縣南澳鄉金岳村金岳路 2 號)。三、 考試時間及科目:
四、 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考試當日請攜帶准考證、國民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且為最近核發之駕照、健保卡或護照)及健康聲明切結書(附件九),以備查驗,相關規定請參照附錄二「試場規則」。
(二)因應防疫,請全程配戴口罩;本校空間有限,不開放陪考人員入校。玖、
成績計算與錄取資格
一、 總成績=「護理實作」50%+「口試」50%。
二、 總成績相同者,以「護理實作」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仍相同,則遴聘委員辦理第 2 次口試,並以第 2 次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
三、 應考人總成績均未達 75 分時,不予錄取,擇日重行辦理甄選。壹拾、 公告錄取名單
錄取名單(正取及備取名單)訂於 111 年
1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s://www.jyes.ilc.edu.tw)。
壹拾壹、 成績複查
一、 申請時間:111 年 1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4 時,逾期不予受理。二、 申請方式
(一) 填妥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如附件七)。
(二) 由應考者本人或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者應另持成績複查委託書(如附件八,其所應具資格證明同報名委託),僅受理現場申請複查,不提供郵寄等其他方式申請。
(三) 複查手續費為每項新臺幣 100
元整。每位應考人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複查成績僅得查核各項分數之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且以複查原始分數為限,不得要求調閱或申請重新評分。
(四) 另須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只,貼足 35 元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三、複查成績如有異動,按原計分方法重新計算,更正應考人分數,並發給複查 結果通知。
壹拾貳、報到審查
一、 本次甄試之護理師,係指遴用初次擔任護理職務或曾任護理職務經離職後再任護理職務之人員。倘應考人係現職公務人員,經合格錄取,同意比照新進人員辦理任用,不辦理商調。
二、 本校就錄取人員作實質審查,該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1 項各款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或有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者,拒絕其報到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宜蘭縣政府教育處核備,缺額視為該錄取人員未依限完成報到審查,由備取人員遞補之。
三、 錄取人員應於 111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前攜帶所有學經歷相關證件正本及公立醫療院所健康體格檢查表(檢查日期須於報到日前半年內,檢查項目需包含胸部 X 光檢查),親自至本校辦理報到審查,逾期未報到者,視同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且不具備本次甄選遞補資格,應考人及錄取人員均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 備取者如經通知錄取後,應於通知後規定時間內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及公立醫療院所健康體格檢查表(檢查日期須於報到日前半年內,檢查項目需包含胸部 X 光檢查),親自至本校完成報到審查,備取人員如棄權或未依限完成報到審查者,即喪失備取遞補資格,且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五、 本次甄選錄(備)取人員,均以實際到職日正式任用並支薪。
六、 錄取人員至遲須於到職日依護理人員法第8 條規定完成執業登記,始完成到職審查。
壹拾參、 附則
一、 報名及考試本校均不提供停車服務。
二、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考試日程更動,將公告於宜蘭縣教育資訊網(http://eip.ilc.edu.tw)及本校網站
(https://www.jyes.ilc.edu.tw)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三、 各項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網站。
四、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於宜蘭縣教育資訊網(http://eip.ilc.edu.tw)及本校網站
(https://www.jyes.ilc.edu.tw)公告。
五、 本報名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僅針對本校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用途。
六、 本次甄選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七、 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一經查證屬實,取消考試資格,並喪失錄取資格, 及依法究責。
八、 本簡章內容及相關附錄、附件表格,除附件一甄選報名表之經歷列不敷使用,可自行增加列數外,其餘簡章內容及相關附錄、附件表格,均不得變造更改。如有意圖影響甄選過程,以變造不實之簡章內容,公開散播致生影響本次甄選公平、公正性,依法送檢警究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