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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校護-110 彰化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徵 護理師一名 (需輪班)8/16前報名 8/21筆試 8/23實作+口試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10年度護理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

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護理師正取1名,備取2名。

正取人員未能報到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公告之翌日起算3

個月。

三、工作內容:學校衛生護理業務(如附件1)

四、工作時間:須配合輪值,每日上班8小時為原則,上班時段為小夜班、大夜班及假日輪值,並得視學校實際需要彈性調整。

五、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3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

(二)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具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2、應具有公私立醫院(需為地區醫院以上)之臨床護理人員護理相關工作累積年資3年(含)以上者,現職人員年資計算至11082日(星期一)止。

公告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自即日起至110816日(星期一)止

(二)方式:

1、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nhes.edu.tw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

七、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通訊報名(不受理現場報名),請自行至本校網址下載甄選簡章表件(一律使

用白色A4直式列印)。

(二)請將報名表(貼妥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准考證(除准考證號碼勿填

請填妥姓名並貼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應繳之相關證件影本,

及報名費(電匯單收據),於報名截止日110816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逾

期不予受理),以限時掛號郵寄至508022彰化縣和美鎮鹿和路六段115號「國立和美

實驗學校人事室」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護理師甄選」。

(三)報名費:新臺幣1,000元整(手續費自理),請以「電匯」方式繳納,電匯單請填寫

「銀行:台灣銀行彰化分行戶名:中等學校基金-國立和美實驗學校401專戶

帳號:016036056609」,有意報名者請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應試資格,如經繳費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准考證及繳費收據於當日報到時發還(另需繳交健康聲明書(如附件7))

(五)應繳交資料,請依序排列裝訂(未依限繳交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1、審查證件一覽表(初試)(如附件5)

2、准考證(如附件3)

3、甄選報名表(如附件2)

4、報考切結書(如附件4)。

5、護理師甄選簡歷表(如附件6

(六)年資計算方式

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以上年資,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11082日(星期一)止。

八、甄試日期、地點及考試時間

(一)甄選時間:

1、初試:110821日(星期六)上午10時起,逾15分鐘者以棄權論。(試場公告

於本校公佈欄,請於上午810分至940分報到。地點:本校行政大樓四樓

會議室)。

2、複試:110823日(星期一)上午830分前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9時複

試,口試依甄選證號碼順序排定,逾時未到者視同棄權。

(二)考試地點

1、國立和美實驗學校(地址:彰化縣和美鎮鹿和路六段115號)。

2、當日因應防疫規定,不開放陪考人員入校。

(三)甄試方式:筆試、實作、口試

1筆試內容:護理專業知識。

2甄試時間:筆試90分鐘、實作每人約15分鐘、口試每人約15分鐘。

(四)成績計算:筆試30%、實作40%、口試30%;若同分者依序以「實作」、「筆試」成

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九、甄選榜示、複試名額及成績複查:

(一)參加複試名單及地點:110821日(星期六)下午20時前公布於本校網頁。

(二)甄選錄取名單:110823日(星期一)下午20時前公布於本校網頁。

(三)複試名額:應考人數於10人以內者錄取5人,每增10人,則增加錄取1人,最高以

錄取10為限。若最低錄取分數同分者2人以上,則增額錄取。

對成績有疑義者,請於110823日(星期一)中午15時至16時向人事室辦理成績複查。

十、注意事項

(一)考生務必全程戴口罩攜帶准考證、國民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且為最近核發之駕照、

健保卡或護照)以備查驗

(二)甄試如以選擇題測驗方式行之,統一採用電腦閱卷辦理,考生須自備黑色2B軟心鉛

筆,於答案卡上清楚劃記,非應試用品不得隨身攜帶

(三)考試開始後,逾15分鐘者,不得入場;開始30分鐘後始得繳卷離場,違反規定者該

科考試不予計分。

十一、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列冊提請本校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審查後,依程序陳請校長核定,應考人倘實作成績未達70分以上,予以從缺

十二、錄取後依規定辦理任用相關作業,如服務機關不同意過調或有其他不能完成任用之情事時,即取消錄取資格改由候補人員遞補。

十三、本校聯絡電話04-7552009401402人事室。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告於本校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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