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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職-公衛-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徵約僱護士一名 7/3前報名 7月底甄試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LOGO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類別編號 20
用人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職稱 約僱護士
需求人數 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考試方式 口試
工作內容
老人健康服務、掛號取藥、健康講座辦理、醫師駐診排定、健康檢查辦理。
待遇/每月 新臺幣 33,908 元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並領有護士證書者。
2.高級護理學校以上畢業並領有護士證書者,及具有 2 年以上之經驗者。
報名應繳
證件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報名表(須檢附「身分證」及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報名表自傳及副表均須「簽
章」及分頁列印)。
2.求職登記表。
3.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4.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需載明工作起迄時間及內容)
5.護士證書影本。
聯絡人 聯絡人:鄧啟明 電話:29393146 分機 3158
聘僱期間 依實際到職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107 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備註
1.報名應繳證明文件請以 A4 紙張格式影印。
2.需擔任輪值工作。
3.具以下條件者尤佳:
(1) 具服務熱忱,富耐心,具老人溝通協調能力,工作態度積極認真者。
(2) 具基本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網址 http://www.dosw.gov.taipe

http://eso.gov.taipei/public/Attachment/762814374897.pdf

(二)報考方式:本考試採郵遞寄送報名或網路報名。報考人所填寫之資料或繳交之證明文件於
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撤銷其錄取資格。倘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1、報考截止日期: 106 年 7 月 3 日。
2、郵遞寄送報名:
60
(1) 報考表件:報考人請自行下載報名表(如附件 1)及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填妥
後連同擬報考類別之報名應繳證件、特定身分證明文件,於報名截止期限內郵遞寄
送。
(2) 報考表件須依下列順序排列並以訂書針裝訂於報名表左上角處:報名表(正表)、自
傳、報名表(副表)、求職登記表、特定身分應檢附相關資料(含切結及查詢同意書)、
報名應繳證件(如:學經歷證明、戶政單位加註更名後之個人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
記事)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等)。
(3) 郵寄遞件須使用 A4 以上尺寸信封,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快遞」(請貨運
業者或超商員工於快遞物件上蓋收件章戳)方式寄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雇主服務課
收(地址:10851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8 樓)。信封須註明:106 年第 8 次
約聘僱人員甄試。
3、網路報名:
(1) 請報考人於台北人力銀行(OKWORK 網站)https://www.okwork.taipei/ESO/ (需使用
GoogleChrome 瀏覽器開啟),登入網站會員,除填具報名資料外,另須上傳「報名應
繳證明文件」,如經審查結果,報考人之應繳表件不齊全,損及應考權益時,責任由
報考人自行負責。
(2)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放時間為 106 年 6 月 27 日(星期二)早上 10 時起至 106 年 7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
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三)報考人如有更改姓名,而「學歷證明文件未經該校加註更改姓名」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為原姓名」者,應檢附向戶政單位申請已加註更名資訊之個人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
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正本)(請勿省略記事)佐證。
(四)倘身心障礙應考人有個別障礙需求,請於報名時一併向本處提出。(如附件 5)
(五)本次甄試之甄試類別請擇一報考,重複報考者依郵寄時間以送達在先者辦理,其餘不予受
理;若無法辨別送到之先後者,由本處依權責擇一受理。為維護甄試之公平與公正,報考
人應於報考截止日期期限內報名,如有缺件,亦應於報考截止日期前完成補件,逾期概不
受理。
(六)報考人甄試資格審查:
1、報考人甄試資格審查由各用人機關核派資格審查委員以「書面審查」方式審查報考人「資
格條件」及「報考應繳表件」(審查基準日期為報考截止日期),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負責
報考人報考應繳表件是否齊全之複查。報考人於報名表填寫之學歷、專業訓練、研究工
作及工作經驗等內容,均須檢附證明文件以供資格審查委員審查。
2、各類學歷條件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另修業證明書、結業證
明書、歷年成績單、學分證明書等,僅為在校就學相關證明,均不可代替正式學歷證明
文件(畢業證書)。
3、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
(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
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目前外國學歷若無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或大陸學歷
未經採認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4、「工作經驗」指全職受薪之工作經驗,不含部分工時(工讀)、服兵役(義務役、替代役)、
志願服務(志工)、實習性質或公法救助臨時性工作經驗。
5、「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係由雇主,如政府機關、學校或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
法人、團體等)開具之服務、在職或離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加蓋機關印信或公司章),
並須載明「工作期間起迄時間、內容」。另「聘僱或勞動契約書」、「年度考核通知書」等
無法證明實際工作起迄時間不可代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僅得為輔助證明文件;「勞保資
料明細表」僅為勞保加退保紀錄,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均不可代替工
61
作經驗證明文件。
6、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之工作經驗/專業
訓練/研究工作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
容等資料;國內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請檢附中文證明,如僅有外文證明者請加
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外國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須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
(七)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設籍須滿
10 年;應徵人員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
(請勿省略記事)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三、甄試:
(一)甄試公告:甄試日期、地點及參加甄試人員名單將於 106 年 7 月 24 日上午 10 時公告於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不另行通知。
* 甄試當天如因天然災害(如颱風)造成臺北市「停止辦公或停止上班」(以臺北市政府
公告為準),甄試將延期辦理。延期甄試日期、地點將於停止辦公或停止上班後之開始
辦公日起 3 日內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不另行通知。
(二)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如未使用本次甄試之「報名表」報考、報名表正表未檢附「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報名表正表未檢附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未檢附戶政單位加註更名後之個人戶籍謄本、報名表各頁「未簽章」或「以電腦打字代替
簽章」等)或不符合報考資格者,不另行通知,請報考人於 106 年 7 月 24 日上午 10
時起電洽臺北市就業服務處(02-23085231)詢問。上述人員將不予安排參加甄試,恕不
辦理退件。
(三)報名表類別編號或用人機關欄位未清楚填寫者,不予受理報名。
* 若報考人對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或不符合報考資格審查結果有疑義,應於甄試日期、地點
及參加甄試人員名單公告次日起算 2 日內(不含例假日)以電話(02-23085231)或傳真
(02-23085502)方式向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出複查申訴,逾期不予受理(複查申訴係依
「資格審查時」報考人所檢附原件再次檢視報考人資格是否符合,非報考人以再行補件(補
正)方式辦理)。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或不符合報考資格疑義複查結果倘有變更參加甄試
人員名單,將於 106 年 7 月 31 日上午 10 時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
四、榜示、錄取及進用:
(一)預定榜示日期:106 年 8 月 18 日。
(二)錄取及進用:
1、符合特定身分資格條件者,其考試總分加權百分之十計算後,再參與評比排名。
2、倘甄試成績同分者,依口試評分表項目順序(專業知能、表達能力、反應能力、組織能
力、儀容態度)依序比分,決定錄取順序。
3、甄試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錄取人員名單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依各該類應試人員成
績高低公告正、備取名次,並由各用人機關個別通知進用日期及報到相關事宜。
4、正取人員,除各用人機關另為通知進用日期外,應自各用人機關進用通知送達次日起算
30 日(含例假日)內辦理報到,逾期視為放棄正取人員資格,不再進用。
5、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用人機關候用期限自榜示之日起算 1 年內有效,逾此期限不再進
用。
6、甄試錄取者,如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喪失其進用資格。

非公職-校護 臺北市中山區五常國民小學附幼 徵契約護理師一名 7/3前報名7月甄試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LOGO



類別編號 43
用人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五常國民小學  http://www.wcps.tp.edu.tw/enable01/index2.php
職稱 護理人員
需求人數 正取: 1 名;備取: 3 名
考試方式 口試
工作內容
一、 幼兒健康照護與管理。
二、 辦理幼兒餐點、環境衛生及疾病預防等工作。
三、 意外傷害預防及緊急案件處理。
四、 衛生教育指導及員工身心健康輔導。
五、 協助支援園方所辦之教學活動。
六、 其他本園臨時交辦之行政事項。
待遇/每月 護士新臺幣 30,155 元;護理師新臺幣 34,155 元
資格條件 1.專科以上畢業並具有實務臨床經驗 1 年以上經驗者。
2.具備護士或護理師證書。
報名應繳
證件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報名表(須檢附「身分證」及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報名表自傳及副表均須「簽
章」及分頁列印)。
2.求職登記表。
3.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或同等學力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4.「護士」或「護理師」證書證明文件
5.實務臨床經驗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人 李佳徽 電話:25023416#114
聘僱期間 依實際到職日起至當學年度 107 年 7 月 31 日止,次學年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
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一年一聘僱。
備註
1.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含 excel、word 及 power point 等)。
2.具護理實務或緊急救護實務能力經驗者尤佳。
3.品德良好、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紀錄者。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幼兒園工作。
(4)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4.勤奮、細心、積極、負責,能配合加班。
5.報名應繳證明文件請以 A4 紙張格式影印。
網址 http://www.wcps.tp.edu.tw/enable01/index2.php<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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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考方式:本考試採郵遞寄送報名或網路報名。報考人所填寫之資料或繳交之證明文件於
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撤銷其錄取資格。倘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1、報考截止日期: 106 年 7 月 3 日。
2、郵遞寄送報名:
60
(1) 報考表件:報考人請自行下載報名表(如附件 1)及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填妥
後連同擬報考類別之報名應繳證件、特定身分證明文件,於報名截止期限內郵遞寄
送。
(2) 報考表件須依下列順序排列並以訂書針裝訂於報名表左上角處:報名表(正表)、自
傳、報名表(副表)、求職登記表、特定身分應檢附相關資料(含切結及查詢同意書)、
報名應繳證件(如:學經歷證明、戶政單位加註更名後之個人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
記事)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等)。
(3) 郵寄遞件須使用 A4 以上尺寸信封,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快遞」(請貨運
業者或超商員工於快遞物件上蓋收件章戳)方式寄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雇主服務課
收(地址:10851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8 樓)。信封須註明:106 年第 8 次
約聘僱人員甄試。
3、網路報名:
(1) 請報考人於台北人力銀行(OKWORK 網站)https://www.okwork.taipei/ESO/ (需使用
GoogleChrome 瀏覽器開啟),登入網站會員,除填具報名資料外,另須上傳「報名應
繳證明文件」,如經審查結果,報考人之應繳表件不齊全,損及應考權益時,責任由
報考人自行負責。
(2)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放時間為 106 年 6 月 27 日(星期二)早上 10 時起至 106 年 7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
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三)報考人如有更改姓名,而「學歷證明文件未經該校加註更改姓名」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為原姓名」者,應檢附向戶政單位申請已加註更名資訊之個人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
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正本)(請勿省略記事)佐證。
(四)倘身心障礙應考人有個別障礙需求,請於報名時一併向本處提出。(如附件 5)
(五)本次甄試之甄試類別請擇一報考,重複報考者依郵寄時間以送達在先者辦理,其餘不予受
理;若無法辨別送到之先後者,由本處依權責擇一受理。為維護甄試之公平與公正,報考
人應於報考截止日期期限內報名,如有缺件,亦應於報考截止日期前完成補件,逾期概不
受理。
(六)報考人甄試資格審查:
1、報考人甄試資格審查由各用人機關核派資格審查委員以「書面審查」方式審查報考人「資
格條件」及「報考應繳表件」(審查基準日期為報考截止日期),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負責
報考人報考應繳表件是否齊全之複查。報考人於報名表填寫之學歷、專業訓練、研究工
作及工作經驗等內容,均須檢附證明文件以供資格審查委員審查。
2、各類學歷條件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另修業證明書、結業證
明書、歷年成績單、學分證明書等,僅為在校就學相關證明,均不可代替正式學歷證明
文件(畢業證書)。
3、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
(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
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目前外國學歷若無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或大陸學歷
未經採認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4、「工作經驗」指全職受薪之工作經驗,不含部分工時(工讀)、服兵役(義務役、替代役)、
志願服務(志工)、實習性質或公法救助臨時性工作經驗。
5、「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係由雇主,如政府機關、學校或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
法人、團體等)開具之服務、在職或離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加蓋機關印信或公司章),
並須載明「工作期間起迄時間、內容」。另「聘僱或勞動契約書」、「年度考核通知書」等
無法證明實際工作起迄時間不可代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僅得為輔助證明文件;「勞保資
料明細表」僅為勞保加退保紀錄,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均不可代替工
61
作經驗證明文件。
6、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之工作經驗/專業
訓練/研究工作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
容等資料;國內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請檢附中文證明,如僅有外文證明者請加
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外國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須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
(七)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設籍須滿
10 年;應徵人員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
(請勿省略記事)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三、甄試:
(一)甄試公告:甄試日期、地點及參加甄試人員名單將於 106 年 7 月 24 日上午 10 時公告於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不另行通知。
* 甄試當天如因天然災害(如颱風)造成臺北市「停止辦公或停止上班」(以臺北市政府
公告為準),甄試將延期辦理。延期甄試日期、地點將於停止辦公或停止上班後之開始
辦公日起 3 日內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不另行通知。
(二)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如未使用本次甄試之「報名表」報考、報名表正表未檢附「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報名表正表未檢附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未檢附戶政單位加註更名後之個人戶籍謄本、報名表各頁「未簽章」或「以電腦打字代替
簽章」等)或不符合報考資格者,不另行通知,請報考人於 106 年 7 月 24 日上午 10
時起電洽臺北市就業服務處(02-23085231)詢問。上述人員將不予安排參加甄試,恕不
辦理退件。
(三)報名表類別編號或用人機關欄位未清楚填寫者,不予受理報名。
* 若報考人對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或不符合報考資格審查結果有疑義,應於甄試日期、地點
及參加甄試人員名單公告次日起算 2 日內(不含例假日)以電話(02-23085231)或傳真
(02-23085502)方式向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出複查申訴,逾期不予受理(複查申訴係依
「資格審查時」報考人所檢附原件再次檢視報考人資格是否符合,非報考人以再行補件(補
正)方式辦理)。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或不符合報考資格疑義複查結果倘有變更參加甄試
人員名單,將於 106 年 7 月 31 日上午 10 時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
四、榜示、錄取及進用:
(一)預定榜示日期:106 年 8 月 18 日。
(二)錄取及進用:
1、符合特定身分資格條件者,其考試總分加權百分之十計算後,再參與評比排名。
2、倘甄試成績同分者,依口試評分表項目順序(專業知能、表達能力、反應能力、組織能
力、儀容態度)依序比分,決定錄取順序。
3、甄試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錄取人員名單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依各該類應試人員成
績高低公告正、備取名次,並由各用人機關個別通知進用日期及報到相關事宜。
4、正取人員,除各用人機關另為通知進用日期外,應自各用人機關進用通知送達次日起算
30 日(含例假日)內辦理報到,逾期視為放棄正取人員資格,不再進用。
5、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用人機關候用期限自榜示之日起算 1 年內有效,逾此期限不再進
用。
6、甄試錄取者,如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喪失其進用資格。

公職-公衛-106 臺北市內湖區健康服務中心 徵護理師一名 7/11前報名7/18筆試 7/21電腦+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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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事求人[將開啟新視窗]
南港區健康服務中心
 臺北市南港區健康服務中心護理師職缺公告

臺北市南港區健康服務中心護理師職缺公告
徵才公告標題:臺北市南港區健康服務中心護理師職缺公告
張貼機關名稱:南港區健康服務中心
職等:師(三)級
職系:
職稱:護理師
錄取人數:1人
應徵人數:6人
機關:南港區健康服務中心
應徵開始日期:2017/6/29
應徵結束日期:2017/7/11
徵才條件: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醫事相關系所畢業(研究所畢業尤佳)且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五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二、具備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
四、擅長電腦辦公室系統(Word、Excel及Power point等)操作。
五、男性須畢或免服兵役。
六、有規劃擬定及推動社區公共衛生、健康促進計畫經驗及能力者。
七、具英檢相關測驗及格者尤佳。
八、能配合假日及夜間出勤,配合度佳,具服務熱誠及抗壓性強者。
 
工作項目:一、規劃與執行公共衛生護理業務。
二、規劃及推動安全社區計畫。
三、志工管理及督導。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點:臺北市南港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1段360號7樓)
聯絡方式:一、網路報名:意者請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jobs.health.gov.tw/Job/index.aspx )/事求人網路報名(請務必自行確認報名成功,否則一律視同未報名),並自行列印甄試報名表併相關證件限時掛號郵寄115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1段360號7樓臺北市南港區健康服務中心人事室收。(以郵戳日期為準,一律採通訊方式,不接受親送,報名表件未依時限寄送,或未於衛生局網站登錄報名資料者,一律視為不合格)。 二、請於106年7月11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依序備齊甄試報名表(應徵者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報名成功所列印之報名表,含照片、自傳並註明聯絡電話)及以下證件A4影本:1.畢業證書2.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含執業登錄年資證明)3.考試及格證書4.工作資歷服務證明(如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等,部分工時經歷須附工作時數證明)5.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6.現職公務人員需檢附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7.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證書(如無,則免附)8.相關證明文件。信封註明應徵「護理師」職務,以限時掛號寄至本中心,資料刊載不完整或證件不齊者,不再通知補件,一律視同資格不符,應徵資料恕不退還。 三、聯絡人及電話:有工作項目、業務性質等疑問者,請洽(02)27825220轉6961張組長,其餘事項請洽分機6925人事室賴小姐。
附件檔案:
沒有附件檔案資料
備註事項:一、甄試方式:分筆試(50%)及其他測驗(面試40%、電腦能力測驗10%)二階段舉辦,書面審查合格者參加筆試,筆試成績前10名方得參加其他測驗(得視筆試成績酌減參加第二階段人數)。
二、本次甄選護理師錄取名額1名,得視甄試成績優劣,不足額錄取,或增列候補至多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三、書面審查符合甄試資格者名單與甄試方式106年7月14日下班前公告於本中心官網http://www.nghc.taipei.gov.tw與衛生局網站http://jobs.health.gov.tw/Job/index.aspx,恕不另行通知。預定於106年7月18日進行筆試,7月21日電腦能力測驗及面試(屆時以公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四、報名人員所送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依法不得請託關說,違者不予錄取。
五、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
六、本職缺預計於106年7月8日出缺。
徵才公告張貼日期:2017/6/29 上午 10:38:30
若已於本系統應徵過其他徵才公告之使用者,請直接以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後再行應徵。
       

公職-校護-106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徵護理師一名 7/7報名 7/10筆試 7/12實作+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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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標題公告本校護理師甄選複試錄取名單
發布日期2017/7/14
發布單位人事室
點閱次數148
詳細內容
公告本校護理師甄選複試錄取名單:
依總成績高低錄取,擇優錄取名單為:
正取:林O伶,
備取:第一名陳O芬 、第二名許O順、第三名粘O琪。
錄取人員請主動與本校人事室聯繫報到時間,並繳交全部學經歷相關證件正本及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檢證明。
錄取人員尚須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派,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核派,或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一、依據: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護理師(師三級)正取1名,備取人員至多3名;備取期間自錄取名單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三、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國內外專科(含)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醫事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健保特約醫院臨床護理經驗或公私立高中職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作經驗3年以上(上述2項工作經驗均須檢附服務證明)。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工作內容:協助視多障學生用藥、陪同學生就醫、緊急傷病事件處理、承辦本校衛生保健、健康中心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需輪早晚班,早班:07:30-16:30、晚班:10:00-19:00)
五、報名日期:106年7月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6時於本校2樓校史室辦理報名。
六、報名地點:臺北市立啟明學校2樓校史室(地址:111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207巷1號,電話:02-28740670分機1200或1400)。
  • 報名繳交表件:
  •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最近3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 准考證(請繕打姓名後,行列印成A4大小格式,並請黏貼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 繳驗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以A4大小為原則)依序裝訂成冊交本校留存。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人員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證書。
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5.相關服務經歷證明(如為公立醫院、學校現職人員,請另檢附最近現職派令、最近現職 銓敘部審定函、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等)。
6.歷自傳(請用A4紙張直式橫打,內容含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個人理念、轉任報考原因及自我工作期許等)。
   (四)切結書。
八、甄選方式:方式,考試項目、內容,時間如下。
考試項目
考試內容
考試時間
備註
初試(筆試)
佔30%
以護理人員專業知識、學校衛生行政教育為主
7/10(星期一)
09:00~10:30

一、報名人數超過10人,即辦理初試。
二、是否辦理初試,於7月7日(星期五)18:00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三、參加初試人員請於7月10日(星期一)08:30前報到,報到地點於當日在本校門口公告。
四、初試擇優錄取前10名參加複試,最低錄取同分者,增額參加複試。並於7月10日(星期一)18:00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不另發書面通知。
複試(實作與口試)
佔70%
實作:佔30%
實務演練

7/12(星期三)  實作、口試09:00開始分組辦理,每人實作以15分鐘為原則,口試以10分鐘為原則
  • 符合複試資格者請於7月12日08:10~08:30報到,報到地點於當日在本校門口公告。
二、08:40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複試順序,逾時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口試:佔40%
護理人員專業知識、溝通表達能力等
※考試當日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以便查驗。
九、甄選地點: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地址:111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207巷1號)
十、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方式為筆試佔總成績30%、實作佔總成績30%、口試佔總成績40%。依總成績高低錄取,正取1名,備取至多3名【如報名人數在10人以下(含),則實作與口試成績各佔50%】。
(二)如總成績分數相同時,則依口試、實作、筆試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

(三)應考人如對應試成績有疑義,請持身分證及准考證以書面親自到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電話或傳真概不受理。
1.初試成績複查:106711(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
2.複試成績複查:106 713(星期四)上午912時。
3.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評分表,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相關資料。
十一、錄取榜示:錄取名單於106年7月14日(星期五)18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十二、附則
(一)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甄審委員會決議辦理。

公職-校護-106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國民小學 徵護理師一 名 6/27現場報名 7/5筆試 7/8實作+口試




人事室公告列表
標  題本校106年護理師甄選錄取名單
發布日期2017/7/8
發布單位人事室
點閱次數265
詳細內容正取:張0婷 備取:李0珊 依簡章及相關法規規定說明: 1、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分數均未達80分者,本校得從缺、不予錄取。 2、錄取名單之公告,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考量,爰公告錄取人員姓名第1及第3字,第2字以0表示。 3、錄取者應於榜示後一週內繳交服務機關同意書,逾期取銷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人員亦同,不得異議。 4、正取人員應於106年7月21日(星期五)中午11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正本)至人事室辦理報到,不受理委託報到,並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檢(含X光)證明,上開任一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本項甄選錄取人員尚須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派,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商調及核派,或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國民小學106年度護理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
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國民(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年齡未滿65歲(41年4月1日後出生)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1. 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2. 經公務人員醫事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3. 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區域醫院以上(不含門診)臨床護理經驗或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作經驗合計3年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年資採計至105年12月31日止)
  4. 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5. 無涉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6.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公職護士護理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他機關護理師(係屬陞任)之公開甄選。(請參銓敘部104年10月26日部銓三字第1044032195號書函)
  7. 須具備電腦文書 Word、Excel、Powerpoint、網頁、報表分析、Email 等基本操作能力,以利執行健康中心業務
三、工作內容:
  承辦本校衛生保健及健康中心相關業務
(一)辦理本校衛生保健教育宣教及諮詢、慢性病及傳染病防治及意外傷害病患護理、校園安全危急事件處理、學生健康檢查及資料管理(含各項健檢、宿疾名冊、資料統計分析及報表製作輸出等)、健康促進工作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學校一般校務行政工作。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錄取名額:護理師(師三級)1名,另增列備取3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公告錄取名單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公告及時間:自106年6月20日至6月26日止,刊登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本校網站人事室公告(簡章請自行下載)。

六、報名:
  • 報名日期:民國106年6月27日(星期二) 上午9時至下午2時受理報名(逾時不受理)。
  • 地點:本校(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271號;電話:02-2758-5076分機861)。
  • 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辦理或委託辦理(需附委託書),通訊報名恕不受理,報名表、簡章各項報名表件,請自行至本校網站下載。
  • 應繳證件:(正本驗畢發還,請以A4格式影印依序排列裝訂)

  1. 填具准考證及報名表(附件一,請貼妥照片)(報名表請逕自於本校網站http://www.kfps.tp.edu.tw人事室公告下載)。
  2. 應繳證件包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正反面影本、護理師證照(正反面)、國民身分證、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各1份 (以上證件請附影本,且均須加註「核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3. 切結書(附件二)。
  4. 外科及內科臨床經驗各兩年整之證明文件。
  5. 近3年內 CPR研習證明文件。
  6. 最近一吋半身照片1張粘貼於准考證上。
  7. 繳交簡歷表 (如附件三)
  8. 現職在職證明書1份(限正本)。
  9. 其他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EMT、ACLS、ETTC、英語能力等有效期限內證照)。
  10.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五、限正本)
 ※(五)請自行先審酌符合資格再報名,初試(筆試)錄取後,經查資格符合者始可參加複試甄選。報名人數超過10人以上始舉辦筆試,106年6月29日12時前於本校網站( http://www.kfps.tp.edu.tw )人事室公告 公佈是否舉行筆試及參加筆試名單;    106年7月6日12時前公告參加複試甄選名單,經查不符合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七、甄選方式:本次甄選採二日二階段方式,考試項目、內容,時間如下。
考試項目考試內容考試時間
考試地點
備註
初試
(筆試)

不列入
複試成績計算
以護理人員專業知能、學校衛生行政政策 (衛生教育政策)及相關法令校園安全危機處理知能電腦文書處理為主【請自備藍色黑色原子筆及修正帶(液)應試】
日期:
民國106年 7月5日  (星期三)

時間:09:00~
10:00

明德樓
2樓
視聽
教室
  1. 初試報名人數未逾10人則取消初試,直接進行複試。
2.請於7月5日 8:30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3.考試時間逾時15分鐘不得應試,考試時間60分鐘。考試開始45分鐘後始得交卷。
4.擇優錄取前8名參加複試;初試成績僅作為進入複試門檻,不計入總成績計算。(第8名如有同分者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5.複試甄選名單106年7月6日12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通知。
複試
(實作與口試)

1.實作:佔50%
2.口試:佔50%
日期:
民國106年7月8日
(星期六)

時間:
09:00開始辦理
光復樓
3
校史室
  1. 口試內容為:護理人員專業知識、溝通表達能力、危機處置工作經歷等。
  2. 實作內容為:護理實務技能演練
  3. 請於7月8日8:30分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者,以棄權論。
  4. 依初試錄取之准考證編號為複試順序。
  5. 實作、口試09:00開始辦理,每人各項以12分鐘為原則。
  6. 採第二階段複試總成績,依成績高低錄取,複試總成績相同時,以口試成績排序為錄取順序。
※請於考試當日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以便驗證身分應試。

八、甄選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國民小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271號)。

九、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
依總成績高低錄取,正取1名;備取3名,總成績分數均未達80分者,本校得從缺、不予錄取。總成績分數相同時,其錄取順序依口試分數之高低錄取,如同分時則以實作分數之高低為錄取,再同分數則以筆試之分數高低錄取,前項均同分時,由本校辦理公開抽籤決定列為正取或備取。
十、申請成績複查
  1. 初試成績複查:
應於民國106年7月7日(星期五)9時至11時,應考人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六)親自至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1. 複試成績複查:
應於民國106年7月10日(星期一)9時至11時,應考人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六)親自至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三) 申請成績複查須於簡章規定之時間內,應考人本人持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親自以書面成績複查申請表向本校人事室提出複查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複查。    
(四) 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分數是否計算錯誤,不提供委員評分之審查。

十一、錄取榜示:
(一)錄取名單於106年7月8日(星期六)16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二)錄取者應於榜示後一週內繳交服務機關同意書(如附件四),逾期取銷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人員亦同,不得異議。

十二、正取人員應於106年7月21日(星期五)中午11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正本)至人事室辦理報到,不受理委託報到,並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檢(含X光)證明,上開任一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本項甄選錄取人員尚須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派,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商調及核派,或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十三、本簡章經本校甄審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四、附則
一)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站。
(三)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註: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民國99年7月28日修正100年1月1日實施)
第28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能勝任職務。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非公職-校護-106國立臺北大學 徵職業安全護理人員 一名 6/19前報名擇優面試

國立臺北大學

本校總務處環境組誠徵聘僱人員(職業安全護理人員)1名
‧日期: 2017-06-07
 ‧聯絡人: 林秘書  
‧聯絡電話: 86741111#66260
來源:總務處處本部

一.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持有身分證者。
(二)性別、年齡不拘。
(三)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具護理師證照及「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證書並有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
(四)具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網際網路傳輸及其他資訊處理之能力。
(五)具備協調、溝通、分析、判斷能力及敬業與服務精神。
二.工作內容、地點、待遇及聘期:
工作內容:
(一)辦理勞工健康檢查及其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二)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三)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四)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五)其他勞工健康服務及職業安全相關業務行政事項。
工作地點: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至17:30,週休二日。 
待遇:依「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對照標準表」規定辦理,學士級第1年敘薪新臺幣3萬1,520元/月(含勞健保),專業證照有效期間內,每月核發專業證照加給3,000元。
聘用期間: 自到職日起聘至106年12月31日止,期滿若表現良好考核通過及視本校經費情況辦理續聘,1年1聘。
三. 應備文件及收件截止日期:
(一)申請及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06年6月19日(一 )下午17時前(郵戳為憑)。
(二)請檢附中文履歷表(含相片)正本;中文自傳正本;學歷證件、相關工作經驗、「護理師證照」及「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證書等影本資料各1份,以紙本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逕寄(送)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國立臺北大學總務處(聯絡人:林裕彬秘書 / 電話:02-86741111#66260)收;信封請註明:「應徵總務處環境組聘僱人員」。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三)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四)本職缺視成績增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內離職者)有效。

公職-校護-106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護理師 一名 6/13前報名 6/21筆試+電腦 6/26口試












一、    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護理師(師三級)正取1,視甄選成績增列候補名額12;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錄取名單公告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工作內容:辦理學校衛生保健、護理業務、集哺乳室管理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相關業務。
四、報名資格: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 具護理相關實務工作經驗3年以上,持有服務證明者。
 () WORDEXCEL等文書編輯及網路操作基本處理能力。
(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報名日期及方式:106613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齊應備表件,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本校人事室(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號,信封上請加註「護理師甄選報名」字樣),逾期不受理(為免遺漏,報名者請親自電話聯繫本校確認,連絡電話:02-27414065分機163164165
六、繳交證件:所繳證件請用A4紙張影印依序裝訂,恕不退還,以下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一)報名表、切結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男性請另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三)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四)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影本。
(五)相關服務經歷證明(如為公立醫院、學校現職人員,請另檢附最近1次之現職派令、最近1次之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非現職人員免繳)
(六)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依銓敘部網站登載書寫)。
(七)其他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視個人專長檢附,如CPREMT…等有效期限內證照、英語能力等〉
七、甄選方式:初審(資格審查)及複試(筆試與口試)
  ()如符合本校甄選資格者,以email通知參加複試,未符合者恕不退件及函復。
 (二)筆試:
1.報名人數在10人以下(含10人),於106621日(星期三)下午130分直接舉行
 口試。
2.筆試與否,於106619日(星期一)下午4時後公佈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查
詢,不再另行通知。
3.如舉行筆試,依成績高低序擇優取前8名參加口試,得參加口試人員名單於1066
23日(星期五)下午1時後公佈於本校網站,不再另行通知。
八、甄試日期:
(一)筆試:106621日(星期三)下午130分至230分,當日下午110分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未完成報到者以棄權論。
(二)口試:106626日(星期一)下午130分,當日下午120分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未完成報到者以棄權論,口試時間每人10-15分鐘。
 九、成績計算方式:
(一)筆試佔30%:電腦文書處理(含WORDEXCEL)。
(二)口試佔70%:專業知能、實務狀況題、工作理念及溝通表達能力等
十、錄取公告:
(一)錄取名單於106626日下午5時後公布於本校網站。甄選錄取後,如有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商調或任用送審程序,無條件撤銷其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應徵人員如不符本校所需,本校可斟酌情況從缺。
十一、本案錄取人員需俟辦理商調及核派程序完成,依期限報到者,始生進用效力。
十二、附則:
(一)報考人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並應負行政、民事或刑事等相關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訴電話:27414065--163;申訴信箱: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


中華民國10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