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粉絲團

關於部落格

分享校護以及公職護理師的資訊與心得,歡迎大家指教。

非公職-校護 臺北市中山區五常國民小學附幼 徵契約護理師一名 7/3前報名7月甄試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LOGO



類別編號 43
用人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五常國民小學  http://www.wcps.tp.edu.tw/enable01/index2.php
職稱 護理人員
需求人數 正取: 1 名;備取: 3 名
考試方式 口試
工作內容
一、 幼兒健康照護與管理。
二、 辦理幼兒餐點、環境衛生及疾病預防等工作。
三、 意外傷害預防及緊急案件處理。
四、 衛生教育指導及員工身心健康輔導。
五、 協助支援園方所辦之教學活動。
六、 其他本園臨時交辦之行政事項。
待遇/每月 護士新臺幣 30,155 元;護理師新臺幣 34,155 元
資格條件 1.專科以上畢業並具有實務臨床經驗 1 年以上經驗者。
2.具備護士或護理師證書。
報名應繳
證件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報名表(須檢附「身分證」及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報名表自傳及副表均須「簽
章」及分頁列印)。
2.求職登記表。
3.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或同等學力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4.「護士」或「護理師」證書證明文件
5.實務臨床經驗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人 李佳徽 電話:25023416#114
聘僱期間 依實際到職日起至當學年度 107 年 7 月 31 日止,次學年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
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一年一聘僱。
備註
1.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含 excel、word 及 power point 等)。
2.具護理實務或緊急救護實務能力經驗者尤佳。
3.品德良好、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紀錄者。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幼兒園工作。
(4)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4.勤奮、細心、積極、負責,能配合加班。
5.報名應繳證明文件請以 A4 紙張格式影印。
網址 http://www.wcps.tp.edu.tw/enable01/index2.php<br />

<br />
<br />
<br />
(二)報考方式:本考試採郵遞寄送報名或網路報名。報考人所填寫之資料或繳交之證明文件於
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撤銷其錄取資格。倘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1、報考截止日期: 106 年 7 月 3 日。
2、郵遞寄送報名:
60
(1) 報考表件:報考人請自行下載報名表(如附件 1)及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填妥
後連同擬報考類別之報名應繳證件、特定身分證明文件,於報名截止期限內郵遞寄
送。
(2) 報考表件須依下列順序排列並以訂書針裝訂於報名表左上角處:報名表(正表)、自
傳、報名表(副表)、求職登記表、特定身分應檢附相關資料(含切結及查詢同意書)、
報名應繳證件(如:學經歷證明、戶政單位加註更名後之個人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
記事)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等)。
(3) 郵寄遞件須使用 A4 以上尺寸信封,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快遞」(請貨運
業者或超商員工於快遞物件上蓋收件章戳)方式寄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雇主服務課
收(地址:10851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8 樓)。信封須註明:106 年第 8 次
約聘僱人員甄試。
3、網路報名:
(1) 請報考人於台北人力銀行(OKWORK 網站)https://www.okwork.taipei/ESO/ (需使用
GoogleChrome 瀏覽器開啟),登入網站會員,除填具報名資料外,另須上傳「報名應
繳證明文件」,如經審查結果,報考人之應繳表件不齊全,損及應考權益時,責任由
報考人自行負責。
(2)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放時間為 106 年 6 月 27 日(星期二)早上 10 時起至 106 年 7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
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三)報考人如有更改姓名,而「學歷證明文件未經該校加註更改姓名」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為原姓名」者,應檢附向戶政單位申請已加註更名資訊之個人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
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正本)(請勿省略記事)佐證。
(四)倘身心障礙應考人有個別障礙需求,請於報名時一併向本處提出。(如附件 5)
(五)本次甄試之甄試類別請擇一報考,重複報考者依郵寄時間以送達在先者辦理,其餘不予受
理;若無法辨別送到之先後者,由本處依權責擇一受理。為維護甄試之公平與公正,報考
人應於報考截止日期期限內報名,如有缺件,亦應於報考截止日期前完成補件,逾期概不
受理。
(六)報考人甄試資格審查:
1、報考人甄試資格審查由各用人機關核派資格審查委員以「書面審查」方式審查報考人「資
格條件」及「報考應繳表件」(審查基準日期為報考截止日期),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負責
報考人報考應繳表件是否齊全之複查。報考人於報名表填寫之學歷、專業訓練、研究工
作及工作經驗等內容,均須檢附證明文件以供資格審查委員審查。
2、各類學歷條件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另修業證明書、結業證
明書、歷年成績單、學分證明書等,僅為在校就學相關證明,均不可代替正式學歷證明
文件(畢業證書)。
3、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
(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
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目前外國學歷若無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或大陸學歷
未經採認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4、「工作經驗」指全職受薪之工作經驗,不含部分工時(工讀)、服兵役(義務役、替代役)、
志願服務(志工)、實習性質或公法救助臨時性工作經驗。
5、「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係由雇主,如政府機關、學校或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
法人、團體等)開具之服務、在職或離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加蓋機關印信或公司章),
並須載明「工作期間起迄時間、內容」。另「聘僱或勞動契約書」、「年度考核通知書」等
無法證明實際工作起迄時間不可代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僅得為輔助證明文件;「勞保資
料明細表」僅為勞保加退保紀錄,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均不可代替工
61
作經驗證明文件。
6、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之工作經驗/專業
訓練/研究工作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
容等資料;國內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請檢附中文證明,如僅有外文證明者請加
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外國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須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
(七)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設籍須滿
10 年;應徵人員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
(請勿省略記事)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三、甄試:
(一)甄試公告:甄試日期、地點及參加甄試人員名單將於 106 年 7 月 24 日上午 10 時公告於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不另行通知。
* 甄試當天如因天然災害(如颱風)造成臺北市「停止辦公或停止上班」(以臺北市政府
公告為準),甄試將延期辦理。延期甄試日期、地點將於停止辦公或停止上班後之開始
辦公日起 3 日內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不另行通知。
(二)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如未使用本次甄試之「報名表」報考、報名表正表未檢附「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報名表正表未檢附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未檢附戶政單位加註更名後之個人戶籍謄本、報名表各頁「未簽章」或「以電腦打字代替
簽章」等)或不符合報考資格者,不另行通知,請報考人於 106 年 7 月 24 日上午 10
時起電洽臺北市就業服務處(02-23085231)詢問。上述人員將不予安排參加甄試,恕不
辦理退件。
(三)報名表類別編號或用人機關欄位未清楚填寫者,不予受理報名。
* 若報考人對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或不符合報考資格審查結果有疑義,應於甄試日期、地點
及參加甄試人員名單公告次日起算 2 日內(不含例假日)以電話(02-23085231)或傳真
(02-23085502)方式向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出複查申訴,逾期不予受理(複查申訴係依
「資格審查時」報考人所檢附原件再次檢視報考人資格是否符合,非報考人以再行補件(補
正)方式辦理)。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或不符合報考資格疑義複查結果倘有變更參加甄試
人員名單,將於 106 年 7 月 31 日上午 10 時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
四、榜示、錄取及進用:
(一)預定榜示日期:106 年 8 月 18 日。
(二)錄取及進用:
1、符合特定身分資格條件者,其考試總分加權百分之十計算後,再參與評比排名。
2、倘甄試成績同分者,依口試評分表項目順序(專業知能、表達能力、反應能力、組織能
力、儀容態度)依序比分,決定錄取順序。
3、甄試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錄取人員名單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依各該類應試人員成
績高低公告正、備取名次,並由各用人機關個別通知進用日期及報到相關事宜。
4、正取人員,除各用人機關另為通知進用日期外,應自各用人機關進用通知送達次日起算
30 日(含例假日)內辦理報到,逾期視為放棄正取人員資格,不再進用。
5、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用人機關候用期限自榜示之日起算 1 年內有效,逾此期限不再進
用。
6、甄試錄取者,如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喪失其進用資格。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