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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校護-112國立鹿港高級中學 徵護理師一名 9/11前報名 9/18電腦+筆試 9/22實作+口試

 










國立鹿港高級中學 112 年護理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

 

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學校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貳、甄選職稱、級別及名額:師()級護理師 1 名,備取 2 名。(預計 112 10 16 日以後出缺,如因故無法出缺,則其甄選自始不生效力)

 

參、公告期間及方式:自 112 9 7 日(星期四)起至 9 11 日(星期一)止,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lksh.chc.edu.tw/)及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

 

肆、甄選日期:

 

一、初試:112 9 18 日(星期一)。

 

二、複試:112 9 22 日(星期五)。

 

伍、報名資格(須符合下列 3 項要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二、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

 

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 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 曾任區域醫院等級(含)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累積年資 3 年(含)以上。(所列各項年資須合計 3 ()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

 

陸、工作內容、時間及地點:

 

一、 工作內容:

 

(一)訂定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協助推展學校衛生工作及健康促進計畫相關業務。

 

(二)負責健康中心衛材、藥品及醫材定期申購、維護、管理及消毒工作。

 

(三)全校師生緊急傷病處理包含疾病通報、預防接種、登錄追蹤等及每月傷病月報表

 

統計及呈報,安排訪問或聯繫因病缺席學生之家長。

 

(四)辦理每學期學生健康檢查及管理工作,包含身高體重檢查、衛教宣導、健康篩檢、缺點矯治、醫療轉介、疾病輔導追蹤、特殊疾病與慢性疾病個案管理工作等,並完整紀錄。

 

(五)辦理新生健康檢查招標及前中後事宜,包括健康資料記錄、管理、統計、呈報。

 

(六)辦理學生平安保險業務。

 

(七)辦理學生與教職員工 CPR AED 急救教育研習。

 

(八)協助辦理學校衛生委員會工作,包括健康保健及防疫宣導事宜,協助蒐集並編製

 

衛生教育資料。

 

(九)負責聯絡衛生醫療院所、家長與地方人士,推展及執行學校健康促進活動。

 

(十)協助推展學校辦理之健康教學及各項衛生活動。

 

(十一)學校體育或戶外活動之護理工作(含例假日)

 

(十二)期末陳報外診車馬費、維護並隨時更新學校健康中心網頁。


 

1


(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 工作時間及地點:

 

() 上班時間:每週一至週五 07:30 16:00,學校得視業務及行政管理之需求,執

 

行與進修部護理工作之輪調(進修部護理師上班時間:14:30-22:30) () 工作地點:國立鹿港高中(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 661 )。

 

柒、報名日期、方式、應繳表件及繳費:

 

一、報名日期及方式;於 112 9 11 日(星期一)16:00 前,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站,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將應繳表件(請依序整裡掃描成一個 PDF 檔)上傳,未於期限前完成者視同未報名(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二、應繳表件:

 

(一)報名表(附件 1,貼妥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照片 1 )。

 

(二)准考證(附件 2,請事先填寫姓名,並貼妥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照片 1 張)。

 

(三)切結書(附件 3)。

 

(四)簡歷表(附件 4)。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件 5)。更名者,應檢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

 

式戶口名簿影本佐證。

 

(六)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七)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八)曾任區域醫院等級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累積年資 3 年(含)以上工作年資之證明文件

 

影本,例如服務證明。【現職人員年資計算至 112 9 6 日止】

 

(九)英語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十)身心障礙或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十一)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及格證書、派令、銓敘審定函、最近 5 年考績通知書、獎懲令、訓練進修等證件影本(無則免附)。

 

(十二)其他個人專長證明文件影本,如 BLS(基本生命救術證書)、EMT-1(救護技術員證書)、ACLS(高級心臟救命術證書)、急救加護證醫學會證書等(無則免附)。

 

(十三)初試報名費新臺幣 800 元整,請至各地郵局或銀行臨櫃辦理匯款(不接受金融卡跨行轉帳),匯款至臺灣銀行鹿港分行,戶名:中等學校基金-鹿港高中 401 專戶,帳號:143036075069,手續費自付。經報名繳費後,不接受任何理由申請退費,繳費前請詳閱報考資格條件。繳費期限至 112 9 11 日(星期一)15:30 止,逾期不予受理(聯絡電話:04-7772403 506 王組長)。

 

(十四)複試報名費新臺幣 600 元整,於參加複試報到日繳交。(現場繳費,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捌、甄選方式、時間、成績比例及注意事項:

 

一、 甄選分兩階段,第一階段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複試。

 

二、第一階段初試:

 

(一)經書面初審合格者,112915日(星期五)16:00前於本校網站公告參加初試名單,請自行查閱不另行通知。

 

(二)初試報到時間:112918日(星期一)8:108:20


 

2


() 初試報到地點:本校明德樓一樓。

 

三、第二階段複試:

 

(一)錄取參加複試甄選人員,應先備妥正本親自報名並接受書面資格審查,經審核通過並繳交複試報名費後,才能參加甄試,如經審核資格不符,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有異議,該甄試名額不予遞補。

 

(二)公告參加複試名單:112920日(星期三)16: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

 

不另行通知。

 

(三)複試報名及報到時間:112922日(星期五)8:308:40

 

() 複試報名及報到地點:本校明德樓一樓人事室。

 

() 請將應繳證件正本依序彙整成冊,並於甄選當日報到時接受查驗(驗畢當場發還)。以下所繳證件,經查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除撤銷甄選或錄取資格外,涉及刑事則由應考人自行負責,應繳證件如下:

 

1.國民身分證。

 

2.護理師證書。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四、成績比例:

 

第一階段初試

第二階段複試

 

 

1.電腦文書處理及試算表應用 10%

1.護理實作 30%

2.護理專業知識 30%

2.口試 30

備註:

 

(1)

電腦作業系統:Windows 10 專業版

 

(2)

輸入法:為 Windows 內鍵,若有其

 

 

他輸入法需求,請測驗期間自行安

 

 

裝及設定,本校不提供協助安裝測

 

 

試及問題排除等。

 

(3)

測驗版本 OFFICE 2016

 

 

 

 

 

五、甄選成績計算:

 

()第一階段初試成績前 6 名進入複試,第 6 名成績同分,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總成績以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甄試合併計算,總成績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排序,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3


六、 甄選項目、流程、內容及各項注意事項:

 

 

項目

時間

內容

 

 

9 18 日(星期一)

報到

地點:本校明德樓一樓

 

 

8:10-8:20

 

 

 

 

 

 

 

 

 

 

 

 

9 18 日(星期一)

電腦文書處理及

測驗版本 OFFICE 2016

 

 

 

 

 

 

 

8:30-9:30

試算表應用測驗

地點:電腦教室(考試場地 9/15 公告)

 

初試

 

 

 

 

 

 

1.請準時入場,遲到 15 分鐘以上者不准入

 

 

 

 

 

 

 

 

 

 

 

場,考試開始 30 分鐘內不得出場。

 

 

9 18 日(星期一)

護理專業知識

2.請攜帶 2B 鉛筆、橡皮擦。

 

 

 

 

 

 

9:40-10:40

測驗

3.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

 

 

 

 

 

 

 

 

分之證明文件)以便查驗。

 

 

初試護理專業知識部分採測驗題型,作答時限用 2B 鉛筆劃記,以電腦閱卷評分,擦

 

 

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初試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考試結

 

試題疑義

束後當日上午 12:00 公告於本校網站。應考人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題答案如有疑義,

請於 112 9 18 日(星期一)13:00 14:00,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附件 6),並

 

 

申請

請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

 

 

 

為佐證資料),親自至本校教務處辦理,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如逾受理期

 

 

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112 9 19 日(星期二)15:00 初試成績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公佈欄;對成績有

 

 

疑義者,請於當日 15:00 16:00 前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到本校教務處填寫

 

初試成績

成績複查申請單(詳如附件 7)及繳交複查費 100 元,並以 1 次為限(逾期、郵寄、

 

委託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複查結果成績達進入複試最低錄取標準,增額參加複

 

公告及複

 

試。依考試院 95 6 6 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8 條規定: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

 

 

 

 

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

 

 

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複試名單

複試名單於 112 9 20 日(星期三)16:00 以前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公佈欄。初

 

公告

試成績前 6 名進入複試,第 6 名成績同分,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報名及

9 22 日(星期五)

1.地點:本校明德樓 1 樓人事室

 

 

2.請攜帶本簡章第捌點第三項之(五)應繳證件正本供查證。

 

報到

8:30-8:40

 

3.繳費新台幣 600 元。

 

 

 

 

 

 

護理實作

9 22 日(星期五)

1.地點:本校健康中心

 

 

9:00

2.實作以 15 分鐘為原則,準備時間為 10 分鐘。

 

 

 

口試

9 22 日(星期五)

1.地點:本校 3 樓會議室。

 

9:00

2.口試以 15 分鐘為原則。

 

 

 

 

 

複試成績於 112 9 23 日(星期六)13:00 公告於本校網站

 

複試成績

9 23 日(星期六)

首頁公佈欄,對成績有疑義者,請於當日 13:00-14:00 前持准

 

公告及複

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到本校明德樓 2

樓教務處填寫成績複查

 

13:00

 

申請單(詳如附件 7)及繳交複查費 100 元,並以 1 次為限(逾

 

 

 

 

 

期、郵寄、委託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

 

 

公告錄取

9 26 日(星期二)

地點:本校網站首頁公佈欄。

 

 

名單

16:00

 

 

 

 

 

 

玖、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列冊,提請本校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簽請校長圈定正取及備取人員;備取人員以遞補本次甄選正取人員未報到時所遺缺額為限

 

拾、錄取人員報到及聘任:


 

4


一、錄取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內報到,如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商調程序辦理並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後始能任用。若該商調案未獲原服務機關同意或商調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 20 日,仍未接獲函復同意者,應取消其任用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應於報到後 2 週內繳交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者,註銷其錄取資格。

 

三、錄取人員逾期未報到或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無法完成核派或核派後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後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公告日)之翌日起 3 個月。

 

拾壹、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補充事項或天然災害(颱風)或因重

 

大事故致試程異動,隨時公告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拾貳、聯絡電話:(047772403 分機 721,電子信箱:akv741@mail.edu.tw

 

 

備註: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規定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

 

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

 

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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