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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校護-111年 國立雲林科大 徵護理師一名 5/17前報名 日期另行通知 初試:筆試 複試:技術+電腦+公文+面試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111年護理師甄選簡章

一、   法令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辦理。

二、   甄選職稱、名額、級別、工作內容:

職稱

名額

級別

工作內容

備註

護理師

一名

師(三)級

1.  依「護理人員法」執行護理業務並依「學校衛生法」所規範之學校衛生相關工作。

2.  推展學校衛生工作。

3.  辦理健康管理事宜,包含缺點矯治、醫療轉介、疾病輔導追蹤等。

4.  辦理事故傷害緊急救護、照護、聯繫與監測事宜。

5.  辦理學校衛生委員會工作。

6.  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7.  性騷擾事件受理窗口。

8.  協助推展健康促進活動(急救教育訓練系列)。

9.  協助蒐集並編製衛生教育資料並推廣。

10.協辦勞工健康服務工作。

11.支援學校大型活動之緊急救護工作,如運動會、畢業典禮、校慶等活動。

1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本校衛生教育組護理師業務工作採組內輪替。

本職缺為預估缺。

 

三、      辦公地點: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3123)

四、      報名資格條件:(須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擔任公私立機關學校護理師職務2年以上或地區醫院臨床護理經驗2年以上。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五、簡章公告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111511日起(星期三)至111517日(星期二)止。

(二)方式: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事求人」及本校網站。

六、報名日期、方式及應附表件:

(一)日期:111511日起(星期三)至111517日(星期二)止。

(二)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學生事務處衛生教育組護理師」字樣),請於111517日(星期二)前逕寄「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3123號」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且不接受補件。所繳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還。(聯絡電話:05-5525809,聯絡人:丁小姐)

(三)應附表件:請以A4白色紙雙面列印彙整成冊。

1報名表(如附件1電子檔請務必傳送至aex@yuntech.edu.tw信箱,檔名標題請打:(報名者姓名)_應徵雲科大護理師職務」】

2、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3、護理師考試及格證書影印本。

4、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印本。

5、最高學歷證件影印本。

6、擔任公私立機關學校護理師職務2年以上或地區醫院臨床護理經驗2年以上證明文件影印本。

7、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無則免附)。

8切結書(如附件2)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3

9、現職派令、銓敘審定函及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等影本各1份(無則免附)。

10、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七、甄選方式:分為初試及複試二階段,惟資格審查符合者未滿20(含)人,不辦理第一階段初試,將通知報考人逕行參加複試。

(一)程序:

1、資格審查:經書面審查後,通知符合應試條件者參加初試。

2、初試:實施筆試,按筆試成績擇優最高分前10名進入複試,惟第10名同分者,得同時參加複試。

3、複試:包含實務演練與操作、電腦及公文測驗、甄選小組面試。

(二)應考科目及配分:

1、初試:初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35%,測驗科目為『學校衛生護理學』。

2、複試:

(1)實務演練與操作:佔甄選總成績35%

(2)電腦及公文測驗:佔甄選總成績10%

(3)甄選小組面試: 佔甄選總成績20%

八、甄選日期及地點、申請複查初試成績等相關作業,將另外公告通知,請應徵者自行留意相關訊息。

九、甄選結果:參加甄選者經本校職員甄審委員會評審,並送請校長核定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後,將甄選結果公告本校人事室首頁/最新消息,且以電話通知正取人員;惟如無適當人選,則以從缺方式處理。

本案錄取人員,需俟辦理商調及派代手續完成後,始生效力,必要時,得列候補人員1-2名,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列冊候用3個月,請應徵者自行留意相關公告訊息;另甄選錄取後,如有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商調或任用送審程序,無條件撤銷其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十一、應試者繳交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即取消甄選資格;若經錄取,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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