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護理師試題.pdf
- 109護理師試卷-標準答案.pdf
- 108護理師正確答案.pdf
- 108護理師試卷.pdf
- 107護理人員甄選試題正確解答.pdf
- 107護理人員甄選試題.pdf
- 106護理師答案.pdf
- 106護理師考題.pdf
- 105年度考題及答案(護理人員).pdf
- 104護理師答案.pdf
- 104護理師考題.pdf
- 103試題解答.pdf
- 103試題.pdf
- 102年度考試試題.pdf
- 102年度考試答案.pdf
- 101年試題暨解答.pdf
- 100護理師試題解答.pdf
- 100護理師試題.pdf
- 99年試題暨解答.pdf
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 務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公 告
111 年 5 月 5 日
一、初試網路報名日期: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起至 111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止。
二、初試資格審查序號排程表公告日期:111 年 6 月 23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前。
三、初試資格審查及繳費日期:111 年 6 月 25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3 時止。
四、初試(筆試)日期: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起至上午 11 時止。
五、複試報名及繳費日期:111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
六、複試(口試、試教及急救實務演練)日期: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 20 分起。
七、111 年度甄選初試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報考人如未完成網路報名手續者, 不得參加現場報名資格審查作業。
八、考生於報名及考試期間,應自備口罩並全程配戴,並配合量測體溫;如經勸導或處置仍不配戴口罩或量測體溫者,禁止進入試場報名及應試, 應試時以「缺考」論處。考試時間,考生應配合監試人員查驗身分,查驗時考生須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接受查驗,查驗完後考生仍應全程配戴口罩應試。
※報名網站:
「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
網」(以下簡稱 111 年聯合甄選網)
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
※相關連結路徑: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 網址:http://www.tyc.edu.tw/ 。
二、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首頁: 網址:http://www.nkes.tyc.edu.tw/。
※報名網站系統諮詢信箱:c001@mail.dyes.tyc.edu.tw 。
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試 務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附 件 目 錄
※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重要日程表
附表一:桃園市各地就業中心、服務台聯絡資訊。
附表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
附件一: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報名表。
附件二: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營養師試務聯合甄選報名表。
附件三: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准考證。
附件四: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營養師試務聯合甄選准考證。
附件五: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切結書。
附件六:報名委託書。附件七:服務證明書。
附件八: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
附件九: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件十: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營養師試務聯合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件十一: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附件十二:桃園市公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工作職掌。
附件十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公立各級學校營養師暨聘用營養師工作職掌。附件十四: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工作職掌。
附件十五:桃園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報名及應試防疫注意事項。
附件十六:健康聲明切結書(報考人應填具健康聲明切結書,並於報名資格審查當日繳交予現場試務工作人員,始可受理報名資格審查)。
附件十七:應考人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附件十八:應考人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核定表。附件十九:陪考人員申請書。
附件二十:同意陪考通知書。
附件二一:陪考人員健康關懷表(陪考人員應填具健康關懷表,並於考試當日繳交予現場試務工作人員,始得進入試區陪考)。
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重 要 日 程 表
編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告聯合甄選簡章
111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
甄選簡章公告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報名網站(桃園 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或 111
年聯合甄選網),請自行下載使用。
2
初試網路報名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 至
111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五)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起至
111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五) 下午 5 時止,於報名網站(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或 111
年聯合甄
選網)進行報名。
3
公告初試報名資格審查序號排
程表
111 年 6 月 23 日(星期四)
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 111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
4
受理初試報名資格審查及繳費
111 年 6 月 25 日(星期六)
當日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3 時止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活動中心受理初試報名資格審查及繳交初試報名
費。
5
公告初試(筆試)考試地點、試場
分配表、座次對照表
111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
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 111 年聯合
甄選網公告。
6
初試(筆試)甄試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
當日上午 9 時 30 分起至上午 11 時止於桃園市蘆竹區南
崁國民小學進行初試(筆試)甄試。
7
公布筆試參考答案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
當日上午 11 時 15 分以前公布參考答案。
8
受理試題答案釋疑申請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
當日上午
11 時 30 分起至中午 12 時 30 分止填具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簽名後親送或傳真至甄選委員會試務中
心申請釋疑,應考人傳真後請電話確認。
9
試題釋疑說明及公布正確答案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 3 時以前公布試題釋疑說明及正確答案。
10
公告應考人初試成績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 4 時 30 分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 111 年
聯合甄選網公告應考人初試成績。
11
受理初試成績複查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 5 時起至 6 時止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
圖書館受理初試成績複查
12
公告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員
名單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 9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 111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員名單。
13
受理參加複試人員報名及
繳費
111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二)
當日上午 9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於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一樓川堂受理參加複試人員報名及繳交複試報名費。
14
公告複試試場、考生序號分配
表、報到時間、複試考題範圍
111 年 7 月 14 日(星期四)
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 年聯合甄選網及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網站暨門首公告。
15
複試(口試、試教、急救實務演練)甄試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
當日上午 8
時 20
分起依考生序號於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進行複試甄試,應考人應依考生序號及報到時間提
前 10 分鐘至該校考場準備室報到。
16
公告應考人複試成績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 5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 年聯合甄選網暨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網站公告應考人複
試成績。
17
受理複試成績複查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 5 時 30 分起至 6 時 30 分止於桃園市立幸福國
民中學五樓多功能教室受理複試成績複查。
18
公告各出缺機關學校甄選錄取人員(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
當日下午 10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 111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各出缺機關學校甄選錄取(正取及備取)人
員名單。
19
錄取人員至各出缺機關學校辦理報到手續
11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三)
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檢附相關報到證件及資料,至各出缺機關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錄取人員逾時未報到
者,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20
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學校聘用營養師志願選填成績排
序公告
111 年 7 月 22 日(星期五)
當日下午
5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 111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
21
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學校聘用營養師志願選填分發作
業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
當日上午 8 時 30 分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
校史室辦理公開分發作業,並於
當日下午 1 時以前至選
填出缺學校、幼兒園報到。
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學校護理人員: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
3.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4. 「學校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
5.
「護理人員法」暨其施行細則。(二)學校營養師: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
3.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4. 「學校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
5.
「營養師法」暨其施行細則。(三)學校聘用營養師: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2.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3. 「學校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
4. 「營養師法」暨其施行細則。(四)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試 務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附 件 目 錄
※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重要日程表
附表一:桃園市各地就業中心、服務台聯絡資訊。
附表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
附件一: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報名表。
附件二: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營養師試務聯合甄選報名表。
附件三: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准考證。
附件四: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營養師試務聯合甄選准考證。
附件五: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切結書。
附件六:報名委託書。附件七:服務證明書。
附件八: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
附件九: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件十: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營養師試務聯合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件十一: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附件十二:桃園市公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工作職掌。
附件十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公立各級學校營養師暨聘用營養師工作職掌。附件十四: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工作職掌。
附件十五:桃園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報名及應試防疫注意事項。
附件十六:健康聲明切結書(報考人應填具健康聲明切結書,並於報名資格審查當日繳交予現場試務工作人員,始可受理報名資格審查)。
附件十七:應考人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附件十八:應考人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核定表。附件十九:陪考人員申請書。
附件二十:同意陪考通知書。
附件二一:陪考人員健康關懷表(陪考人員應填具健康關懷表,並於考試當日繳交予現場試務工作人員,始得進入試區陪考)。
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重 要 日 程 表
編號 |
項 目 |
日 期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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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聯合甄選簡章 |
111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 |
甄選簡章公告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報名網站(桃園 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或 111 年聯合甄選網),請自行下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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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試網路報名 |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 至 111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五) |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起至
111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五) 下午 5 時止,於報名網站(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或 111
年聯合甄 選網)進行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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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告初試報名資格審查序號排 程表 |
111 年 6 月 23 日(星期四) |
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 111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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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理初試報名資格審查及繳費 |
111 年 6 月 25 日(星期六) |
當日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3 時止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活動中心受理初試報名資格審查及繳交初試報名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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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告初試(筆試)考試地點、試場 分配表、座次對照表 |
111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 |
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 111 年聯合 甄選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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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初試(筆試)甄試 |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 |
當日上午 9 時 30 分起至上午 11 時止於桃園市蘆竹區南 崁國民小學進行初試(筆試)甄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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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布筆試參考答案 |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 |
當日上午 11 時 15 分以前公布參考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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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受理試題答案釋疑申請 |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 |
當日上午
11 時 30 分起至中午 12 時 30 分止填具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簽名後親送或傳真至甄選委員會試務中 心申請釋疑,應考人傳真後請電話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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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試題釋疑說明及公布正確答案 |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 |
當日下午 3 時以前公布試題釋疑說明及正確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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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告應考人初試成績 |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 |
當日下午 4 時 30 分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 111 年 聯合甄選網公告應考人初試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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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受理初試成績複查 |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 |
當日下午 5 時起至 6 時止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 圖書館受理初試成績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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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告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員 名單 |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 |
當日下午 9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 111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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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受理參加複試人員報名及 繳費 |
111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二) |
當日上午 9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於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一樓川堂受理參加複試人員報名及繳交複試報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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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告複試試場、考生序號分配 表、報到時間、複試考題範圍 |
111 年 7 月 14 日(星期四) |
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 年聯合甄選網及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網站暨門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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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複試(口試、試教、急救實務演練)甄試 |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 |
當日上午 8
時 20
分起依考生序號於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進行複試甄試,應考人應依考生序號及報到時間提 前 10 分鐘至該校考場準備室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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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告應考人複試成績 |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 |
當日下午 5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 年聯合甄選網暨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網站公告應考人複 試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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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受理複試成績複查 |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 |
當日下午 5 時 30 分起至 6 時 30 分止於桃園市立幸福國 民中學五樓多功能教室受理複試成績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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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告各出缺機關學校甄選錄取人員(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 |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 |
當日下午 10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 111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各出缺機關學校甄選錄取(正取及備取)人 員名單。 |
||
19 |
錄取人員至各出缺機關學校辦理報到手續 |
11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三) |
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檢附相關報到證件及資料,至各出缺機關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錄取人員逾時未報到 者,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
||
20 |
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學校聘用營養師志願選填成績排 序公告 |
111 年 7 月 22 日(星期五) |
當日下午
5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 111 年聯合甄選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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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學校聘用營養師志願選填分發作 業 |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 |
當日上午 8 時 30 分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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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史室辦理公開分發作業,並於 |
當日下午 1 時以前至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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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出缺學校、幼兒園報到。 |
|
||||
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學校護理人員: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
3.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4. 「學校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
5.
「護理人員法」暨其施行細則。(二)學校營養師: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
3.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4. 「學校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
5.
「營養師法」暨其施行細則。(三)學校聘用營養師: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2.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3. 「學校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
4. 「營養師法」暨其施行細則。(四)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3.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4. 「護理人員法」暨其施行細則。
5.
「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二、目的:
為秉持專業掄才,以維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協助本市各校(園)辦理護理人員及契約護理人員暨營養師甄選作業,以減輕各校(園)辦理甄選作業及應試人員參加各校(園)甄選之負擔; 特辦理本市聯合甄選。
三、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2.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擔任公教機關人員」之情
事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教人員,請報考人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並包含詳細記事,以利查驗)。
3. 無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犯罪紀錄者。
4. 學校護理人員:
(1)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2)
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5.學校營養師:
(1)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2)
無「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6. 學校聘用營養師:無「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7. 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1)
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情事者。
(2)
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二)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 學校護理人員及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資格者,始得報考。2.學校營養師及聘用營養師:
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營養師證書資格者,始得報考。四、簡章下载:
甄選簡章請於 111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起至 111 年 6 月 25 日(星期六)下午 3 時止
,逕自下列網站下載: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區(http://www.dgpa.gov.tw/)。 (二)報名網站:
1.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網址:http://www.tyc.edu.tw/ 3.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nkes.tyc.edu.tw/
五、報名日期:
報考人在初試報名階段需先完成「初試網路報名手續」後,再參加「初試資格審查作業」,始完成初試報名、資格審查程序;報考人如未完成網路報名手續者,不得參加現場報名資格審查作業。
(一)初試網路報名日期:
3.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4. 「護理人員法」暨其施行細則。
5.
「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二、目的:
為秉持專業掄才,以維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協助本市各校(園)辦理護理人員及契約護理人員暨營養師甄選作業,以減輕各校(園)辦理甄選作業及應試人員參加各校(園)甄選之負擔; 特辦理本市聯合甄選。
三、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2.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擔任公教機關人員」之情
事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教人員,請報考人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並包含詳細記事,以利查驗)。
3. 無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犯罪紀錄者。
4. 學校護理人員:
(1)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2)
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5.學校營養師:
(1)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2)
無「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6. 學校聘用營養師:無「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7. 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1)
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情事者。
(2)
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二)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 學校護理人員及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資格者,始得報考。2.學校營養師及聘用營養師:
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營養師證書資格者,始得報考。四、簡章下载:
甄選簡章請於 111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起至 111 年 6 月 25 日(星期六)下午 3 時止
,逕自下列網站下載: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區(http://www.dgpa.gov.tw/)。 (二)報名網站:
1.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網址:http://www.tyc.edu.tw/ 3.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nkes.tyc.edu.tw/
五、報名日期:
報考人在初試報名階段需先完成「初試網路報名手續」後,再參加「初試資格審查作業」,始完成初試報名、資格審查程序;報考人如未完成網路報名手續者,不得參加現場報名資格審查作業。
(一)初試網路報名日期: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起至 111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止。
(二)初試報名資格審查及繳費日期:111 年 6 月 25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3 時止。
(三)複試報名及繳費日期:111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
六、報名手續:
(一)初試報名: 1.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報考人須事先上報名網站點選「111 年聯合
甄選網」報名,並填妥報名資料後,始完成網路報名手續。報考人如未完網路報名手續者,
不得參加現場報名資格審查作業;網路報名須知及詳細流程,請參閱報名網站。
報名網站網址:
(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網址:http://www.tyc.edu.tw/ (2)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2. 網路報名日期: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起至
111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五) 下午 5 時止。
3. 報名流程:
(二)初試報名資格審查及繳費日期:111 年 6 月 25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3 時止。
(三)複試報名及繳費日期:111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
六、報名手續:
(一)初試報名: 1.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報考人須事先上報名網站點選「111 年聯合
甄選網」報名,並填妥報名資料後,始完成網路報名手續。報考人如未完網路報名手續者,
不得參加現場報名資格審查作業;網路報名須知及詳細流程,請參閱報名網站。
報名網站網址:
(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網址:http://www.tyc.edu.tw/ (2)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2. 網路報名日期: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起至
111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五) 下午 5 時止。
3. 報名流程:
(1) 報考人請依下列流程完成報名手續:
①報考人請上報名網站填妥報名資料,並列印報名表、准考證及切結書、報名委託書( 報名表之報考序號由電腦自動產生)等表件。
②報考人請依照審查排定之時間前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活動中心作報名資格審查,並於報名現場領取號碼牌,依號碼牌之順序參加報名資格審查作業。
③報考人於報名資格審查通過後,繳交初試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④報考人請至選擇報考學校受理報名區辦理報名手續。
⑤報考人請於報考名冊內簽名後,領取准考證,以完成報名手續;准考證並請報考人妥慎保管。
(2) 報名資格審查序號排程表於 111 年 6 月 23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以前公告,報考人請自行上網查閱,並依報名資格審查排定之時間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活動中心接受報名資格審查;報考人如未依審查排定之時間接受資格審查時,則由試務單位安排審查窗口排隊接受資格審查;報考人於報名資格審查當日下午 3 時以後始到達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活動中心者,將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
①報考人請上報名網站填妥報名資料,並列印報名表、准考證及切結書、報名委託書( 報名表之報考序號由電腦自動產生)等表件。
②報考人請依照審查排定之時間前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活動中心作報名資格審查,並於報名現場領取號碼牌,依號碼牌之順序參加報名資格審查作業。
③報考人於報名資格審查通過後,繳交初試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④報考人請至選擇報考學校受理報名區辦理報名手續。
⑤報考人請於報考名冊內簽名後,領取准考證,以完成報名手續;准考證並請報考人妥慎保管。
(2) 報名資格審查序號排程表於 111 年 6 月 23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以前公告,報考人請自行上網查閱,並依報名資格審查排定之時間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活動中心接受報名資格審查;報考人如未依審查排定之時間接受資格審查時,則由試務單位安排審查窗口排隊接受資格審查;報考人於報名資格審查當日下午 3 時以後始到達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活動中心者,將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
(3) 報考人如未完成初試網路報名手續者,不得參加現場報名資格審查作業。4.繳驗證件:
(1)
報考人繳驗證件如下所列:
(1)
報考人繳驗證件如下所列:
①學校護理人員及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 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
Ⓑ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護士證書。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 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
Ⓑ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護士證書。
Ⓒ初試資績採計之各項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年資採計至 111 年 6 月 10 日止】。
Ⓓ切結書、健康聲明切結書(未填具健康聲明切結書者,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作業)。
Ⓓ切結書、健康聲明切結書(未填具健康聲明切結書者,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作業)。
②學校營養師及聘用營養師: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 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
Ⓑ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營養師證書。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 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
Ⓑ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營養師證書。
Ⓒ初試資績採計之各項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年資採計至 111 年 6 月 10 日止】。
Ⓓ切結書、健康聲明切結書(未填具健康聲明切結書者,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作業)。
(2) 報考人應繳驗上述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審查完畢後發還,影本收存,並檢附證件正反面影本,報考人僅持影印本證明報名者,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影本應書寫或加蓋「核
與正本相符」章,並簽名或蓋章。
(3) 報考人應繳交報名表、准考證及切結書等表件各 1 份(詳如附件一至五),並填妥相關資料後,備妥本人最近
3 個月内二吋正面半身脫帽證件照片一式二張,一張粘貼報名表,一張粘貼准考證(未貼妥照片者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報名表及切結書並請報考人簽名或蓋章,俾利審查。
(4) 報考人如為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突發傷病,且需於初試(筆試)時提供特殊需求服務者, 應填妥「應考人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詳如附件十七),於 111 年 6 月 25 日(星
Ⓓ切結書、健康聲明切結書(未填具健康聲明切結書者,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作業)。
(2) 報考人應繳驗上述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審查完畢後發還,影本收存,並檢附證件正反面影本,報考人僅持影印本證明報名者,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影本應書寫或加蓋「核
與正本相符」章,並簽名或蓋章。
(3) 報考人應繳交報名表、准考證及切結書等表件各 1 份(詳如附件一至五),並填妥相關資料後,備妥本人最近
3 個月内二吋正面半身脫帽證件照片一式二張,一張粘貼報名表,一張粘貼准考證(未貼妥照片者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報名表及切結書並請報考人簽名或蓋章,俾利審查。
(4) 報考人如為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突發傷病,且需於初試(筆試)時提供特殊需求服務者, 應填妥「應考人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詳如附件十七),於 111 年 6 月 25 日(星
期六)報名資格審查當日下午 3 時以前,持准考證、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及相關
證件,親自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活動中心提出申請,並接受審查,逾時不予受理。報考人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及以點字機應試特殊需求服務者,應另行檢具報名當日前 1 年以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始可受理申請。另報考人於報名資格審查後、考試前,如有突發傷病情形者,亦得於 111 年
7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4 時持「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詳如附件十七)及相關證件,親自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總務處提出申請, 並接受審查,逾時不予受理。
證件,親自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活動中心提出申請,並接受審查,逾時不予受理。報考人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及以點字機應試特殊需求服務者,應另行檢具報名當日前 1 年以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始可受理申請。另報考人於報名資格審查後、考試前,如有突發傷病情形者,亦得於 111 年
7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4 時持「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詳如附件十七)及相關證件,親自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總務處提出申請, 並接受審查,逾時不予受理。
5. 資格審查:
(1)
資格審查日期:
111 年 6 月 25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3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2)資格審查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活動中心。
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 160
號。
電話:03-3115578 轉
520。
(3)
資格審查手續:
採現場親自或委託方式辦理報名資格審查,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報名委託書(詳如附件六)、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始可受理報名資格審查。
(1)
資格審查日期:
111 年 6 月 25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3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2)資格審查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活動中心。
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 160
號。
電話:03-3115578 轉
520。
(3)
資格審查手續:
採現場親自或委託方式辦理報名資格審查,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報名委託書(詳如附件六)、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始可受理報名資格審查。
(4)
學校護理人員及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報考人如具有下列資格,且提出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計分;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為護理人員之職稱、工作內容者,不予計分。
報考人如具有下列資格,且提出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計分;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為護理人員之職稱、工作內容者,不予計分。
①資績核給標準:
下列四項資績分數合計最高以 15 分為限,前二項資績,並應分別採計績分,不得合併
計算。
Ⓐ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或公、私立學校或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護理人員(含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職務,每滿 1 年給 1 分,最高給
10 分。
Ⓑ曾擔任公、私立醫院護理人員(含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職務,每滿 1 年
給 1 分,最高給 10 分。
Ⓒ具有公、私立醫院急診室服務經驗者,每滿
1 年另給 1 分,最高給 5 分。
下列四項資績分數合計最高以 15 分為限,前二項資績,並應分別採計績分,不得合併
計算。
Ⓐ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或公、私立學校或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護理人員(含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職務,每滿 1 年給 1 分,最高給
10 分。
Ⓑ曾擔任公、私立醫院護理人員(含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職務,每滿 1 年
給 1 分,最高給 10 分。
Ⓒ具有公、私立醫院急診室服務經驗者,每滿
1 年另給 1 分,最高給 5 分。
Ⓓ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於 111 年 6 月 25 日以後尚在有效期限內之 ETTC、EMT 急救專業證照、專科護理師證書者,另行給分;EMT 急救專業證照給分標準, 以最高等級採計分數,不得累計採計;且
ETTC、EMT 急救專業證照及專科護理師證書等分數,總累計最多 3 分。給分標準如下:
ETTC:1 分,
EMT-1:1 分, EMT-2:2 分, EMT-P:3 分,專科護理師證書:3
分。
ETTC:1 分,
EMT-1:1 分, EMT-2:2 分, EMT-P:3 分,專科護理師證書:3
分。
②資績核給注意事項:
Ⓐ報考人所附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如未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者,不予計分。
Ⓑ報考人如具有公、私立醫院急診室服務經驗者,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於證明書註明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始可計分;如服務證明文件未註明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者,不予計分。
Ⓒ報考人曾擔任縣(市)立及私立幼兒園護理人員任職年資(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護理人員
年資除外),於報考學校護理人員時,不予採計任職年資。
Ⓓ報考人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公私立學校及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護理人員年資與擔任公私立醫院護理人員年資,不得合併計算【即行政機關、學校及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年資
與醫院年資之績分應分別採計,不得合併計算】。
Ⓐ報考人所附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如未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者,不予計分。
Ⓑ報考人如具有公、私立醫院急診室服務經驗者,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於證明書註明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始可計分;如服務證明文件未註明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者,不予計分。
Ⓒ報考人曾擔任縣(市)立及私立幼兒園護理人員任職年資(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護理人員
年資除外),於報考學校護理人員時,不予採計任職年資。
Ⓓ報考人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公私立學校及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護理人員年資與擔任公私立醫院護理人員年資,不得合併計算【即行政機關、學校及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年資
與醫院年資之績分應分別採計,不得合併計算】。
Ⓔ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等任職年資得予採計年資績分,惟應於服務證明書註明「該員之薪資係採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5) 學校營養師及聘用營養師:
(5) 學校營養師及聘用營養師:
報考人如具有下列資格,且提出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計分;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為營養師之職稱、工作內容者,不予計分。
①資績核給標準:
下列二項資績分數合計最高以 10 分為限,各項資績並應分別採計績分,不得合併計算。
Ⓐ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營養師(含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職務,每滿 1 年給 1 分,最高給
10 分。
Ⓑ曾擔任公、私立醫院營養師(含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職務,每滿 1 年給
1 分,最高給 10 分。
①資績核給標準:
下列二項資績分數合計最高以 10 分為限,各項資績並應分別採計績分,不得合併計算。
Ⓐ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營養師(含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職務,每滿 1 年給 1 分,最高給
10 分。
Ⓑ曾擔任公、私立醫院營養師(含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職務,每滿 1 年給
1 分,最高給 10 分。
②資績核給注意事項:
Ⓐ報考人所附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如未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者,不予計分。
Ⓑ報考人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公私立學校營養師年資與擔任公私立醫院營養師年資, 不得合併計算【即行政機關、學校年資與醫院年資之績分應分別採計,不得合併計算】。
Ⓐ報考人所附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如未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者,不予計分。
Ⓑ報考人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公私立學校營養師年資與擔任公私立醫院營養師年資, 不得合併計算【即行政機關、學校年資與醫院年資之績分應分別採計,不得合併計算】。
Ⓒ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等任職年資得予採計年資績分,惟應於服務證明書
註明「該員之薪資係採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6) 報考人如未完成網路報名手續或未備齊應繳驗(交)報考證件資料時,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報考人於報名資格審查時間內經審查須補件者,應於報名資格審查當日(111 年 6 月25 日)下午 4 時以前完成補件手續,始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
6. 繳費方式:
報考人於報名資格審查通過後,至報名資格審查現場(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活動中心繳費區)繳交初試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7.
報考人於完成初試報名資格審查、繳費手續後,領取准考證,除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報名及應試防疫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之情事外,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8.111
年度試務聯合甄選採各校分別報名、統一甄試、各校分別錄取方式辦理,每份報名表僅限於填報一所報考學校,報考人於完成報考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報考學校,故報考人應審慎選填報考學校。
(二)複試報名: 1.報名方式:
通過初試錄取人員始得報名參加複試,並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方式辦理,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報名委託書(詳如附件六)、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始可受理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
報名日期:111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3. 報名地點: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一樓川堂。
註明「該員之薪資係採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6) 報考人如未完成網路報名手續或未備齊應繳驗(交)報考證件資料時,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報考人於報名資格審查時間內經審查須補件者,應於報名資格審查當日(111 年 6 月25 日)下午 4 時以前完成補件手續,始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
6. 繳費方式:
報考人於報名資格審查通過後,至報名資格審查現場(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活動中心繳費區)繳交初試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7.
報考人於完成初試報名資格審查、繳費手續後,領取准考證,除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報名及應試防疫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之情事外,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8.111
年度試務聯合甄選採各校分別報名、統一甄試、各校分別錄取方式辦理,每份報名表僅限於填報一所報考學校,報考人於完成報考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報考學校,故報考人應審慎選填報考學校。
(二)複試報名: 1.報名方式:
通過初試錄取人員始得報名參加複試,並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方式辦理,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報名委託書(詳如附件六)、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始可受理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
報名日期:111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3. 報名地點: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一樓川堂。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 100 巷
20 號。 電話:03-3298992 轉 510、517、621。
4. 繳驗證件:
報考人應檢附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至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一樓川堂辦理報名。
5. 繳費方式:
報考人於複試報名手續完成後,至複試報名現場(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一樓川堂)繳交複試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6. 報考人如未於報名期限內完成報名、繳費者,不得參加複試;報考人於完成複試報名繳費後, 除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報名及應試防疫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之情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七、出缺名額:
(一)學校護理人員預計增置、出缺學校名單如下:計
27 校(除南崁國小 2 名外,其餘各校 1 名)。
1.
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配合學校需求於日間下午及夜間輪值上班)。
2. 桃園市立文昌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3.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4. 桃園市立平南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5. 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6. 桃園市立仁美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7. 桃園市立竹圍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8. 桃園市立觀音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9. 桃園市桃園區慈文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0.
桃園市桃園區北門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1.
桃園市桃園區建國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2.
桃園市中壢區內壢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3.
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4.
桃園市中壢區元生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5.
桃園市中壢區信義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6.
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7.
桃園市大溪區南興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8.
桃園市龍潭區龍潭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9.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0.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1.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2.
桃園市新屋區蚵間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3.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12 月 13 日起正式任用。
24.
桃園市復興區羅浮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5.
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6.
桃園市蘆竹區蘆竹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4. 繳驗證件:
報考人應檢附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至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一樓川堂辦理報名。
5. 繳費方式:
報考人於複試報名手續完成後,至複試報名現場(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一樓川堂)繳交複試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6. 報考人如未於報名期限內完成報名、繳費者,不得參加複試;報考人於完成複試報名繳費後, 除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報名及應試防疫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之情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七、出缺名額:
(一)學校護理人員預計增置、出缺學校名單如下:計
27 校(除南崁國小 2 名外,其餘各校 1 名)。
1.
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配合學校需求於日間下午及夜間輪值上班)。
2. 桃園市立文昌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3.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4. 桃園市立平南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5. 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6. 桃園市立仁美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7. 桃園市立竹圍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8. 桃園市立觀音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9. 桃園市桃園區慈文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0.
桃園市桃園區北門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1.
桃園市桃園區建國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2.
桃園市中壢區內壢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3.
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4.
桃園市中壢區元生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5.
桃園市中壢區信義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6.
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7.
桃園市大溪區南興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8.
桃園市龍潭區龍潭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9.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0.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1.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2.
桃園市新屋區蚵間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3.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12 月 13 日起正式任用。
24.
桃園市復興區羅浮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5.
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6.
桃園市蘆竹區蘆竹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7. 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2 名,均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二)機關學校營養師預計增置、出缺學校名單如下:計
6 校,各機關學校 1 名。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 桃園市立永安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3. 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4. 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5.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6. 桃園市觀音區新坡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三)學校聘用營養師預計增置學校名單如下:計 2 校,各校 1 名。
1. 桃園市八德區瑞豐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聘用。
2. 桃園市八德區茄苳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聘用。
上述增置學校聘用營養師,其聘期均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並經各校依規定考核服務績優者,得決定是否續聘;聘期均以一年一聘為原則。但原聘用計畫終止或預算(經費)無法支應時,不在此限。
(四)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預計出缺幼兒園名單如下:計
4 園,各園 1 名。
1.
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以契約進用。
2. 桃園市立桃園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以契約進用。
3. 桃園市立八德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以契約進用。
4. 桃園市立新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以契約進用。
(五)上述出缺學校、幼兒園錄取人員,須俟該校(園)護理人員(契約護理人員)、營養師(聘用營養師)出缺後,始得正式任(進)用,並依實際到職上班日起支薪。若屆時各校(園)護理人員(契約護理人員)、營養師(聘用營養師)因故未出缺,則取消本任(進)用案,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八、甄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二)機關學校營養師預計增置、出缺學校名單如下:計
6 校,各機關學校 1 名。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 桃園市立永安國民中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3. 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4. 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5.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6. 桃園市觀音區新坡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三)學校聘用營養師預計增置學校名單如下:計 2 校,各校 1 名。
1. 桃園市八德區瑞豐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聘用。
2. 桃園市八德區茄苳國民小學: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聘用。
上述增置學校聘用營養師,其聘期均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並經各校依規定考核服務績優者,得決定是否續聘;聘期均以一年一聘為原則。但原聘用計畫終止或預算(經費)無法支應時,不在此限。
(四)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預計出缺幼兒園名單如下:計
4 園,各園 1 名。
1.
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以契約進用。
2. 桃園市立桃園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以契約進用。
3. 桃園市立八德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以契約進用。
4. 桃園市立新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1 名,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以契約進用。
(五)上述出缺學校、幼兒園錄取人員,須俟該校(園)護理人員(契約護理人員)、營養師(聘用營養師)出缺後,始得正式任(進)用,並依實際到職上班日起支薪。若屆時各校(園)護理人員(契約護理人員)、營養師(聘用營養師)因故未出缺,則取消本任(進)用案,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八、甄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甄試方式:分為初試及複試。1.初試:含筆試成績及資績分數。
2.複試:含口試成績及急救實務演練(護理人員)、試教(營養師)成績。 (二)成績計算:
1.
甄選總成績最高
100 分,含初試及複試成績,各佔甄選總成績 50%。
(1)
初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筆試成績☓ 85﹪+資績分數】。
①筆試成績(佔初試成績 85%):測驗題型採選擇題,題數為
100 題。
筆試科目為學校衛生護理學及綜合護理學(含內科、外科、小兒科、婦產科、精神科護理) 等科目。
②資績分數:最高以 15 分為限。
(2)
複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
①口試:佔複試成績 50%。
②急救實務演練:佔複試成績 50%。
③口試及急救實務演練滿分均為 100 分。
(1)
初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筆試成績☓ 90﹪+資績分數】。
①筆試成績(佔初試成績 90%):測驗題型採選擇題,題數為
100 題
筆試科目為營養學及膳食療養、大量膳食製備及管理、公共衛生營養、食品衛生管理等科目。
②資績分數:最高以 10 分為限。
(2)
複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
①口試:佔複試成績 50%。
②試教:佔複試成績 50%(學校營養教育,課程主題自選;複試報到時應考人應繳交教案一式三份)。
③口試及試教滿分均為 100 分。
4.
甄選總成績相同時,則以複試成績排定順序;如複試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急救實務演練、試教、口試等項目成績排定順序;如複試成績項目均相同時,則依序以初試成績之筆試、 資績等成績排定順序;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學校聘用營養師亦適用之。
5. 參加甄選複試之報考人,如複試項目有一項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且不得參加公立
2.複試:含口試成績及急救實務演練(護理人員)、試教(營養師)成績。 (二)成績計算:
1.
甄選總成績最高
100 分,含初試及複試成績,各佔甄選總成績 50%。
(1)
初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筆試成績☓ 85﹪+資績分數】。
①筆試成績(佔初試成績 85%):測驗題型採選擇題,題數為
100 題。
筆試科目為學校衛生護理學及綜合護理學(含內科、外科、小兒科、婦產科、精神科護理) 等科目。
②資績分數:最高以 15 分為限。
(2)
複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
①口試:佔複試成績 50%。
②急救實務演練:佔複試成績 50%。
③口試及急救實務演練滿分均為 100 分。
(1)
初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筆試成績☓ 90﹪+資績分數】。
①筆試成績(佔初試成績 90%):測驗題型採選擇題,題數為
100 題
筆試科目為營養學及膳食療養、大量膳食製備及管理、公共衛生營養、食品衛生管理等科目。
②資績分數:最高以 10 分為限。
(2)
複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
①口試:佔複試成績 50%。
②試教:佔複試成績 50%(學校營養教育,課程主題自選;複試報到時應考人應繳交教案一式三份)。
③口試及試教滿分均為 100 分。
4.
甄選總成績相同時,則以複試成績排定順序;如複試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急救實務演練、試教、口試等項目成績排定順序;如複試成績項目均相同時,則依序以初試成績之筆試、 資績等成績排定順序;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學校聘用營養師亦適用之。
5. 參加甄選複試之報考人,如複試項目有一項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且不得參加公立
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學校聘用營養師志願選填分發作業。
九、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筆試:
1.
考試日期: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起至上午 11 時止。
2.
考試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 160 號。
電話:03-3115578 轉
501。
3.
考試地點、試場分配表、姓名、座次對照表於
111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以前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門首公告或逕行上網查閱。
網址: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二)複試:
1.
考試日期: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 20 分起。
2.
考試地點: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
九、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筆試:
1.
考試日期: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起至上午 11 時止。
2.
考試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 160 號。
電話:03-3115578 轉
501。
3.
考試地點、試場分配表、姓名、座次對照表於
111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以前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門首公告或逕行上網查閱。
網址: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二)複試:
1.
考試日期: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 20 分起。
2.
考試地點: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 100 巷 20 號。電話:03-3298992 轉 522、510、517。。
3.
複試試場、考生序號分配表、報到時間、急救實務演練項目,於 111 年 7 月 14 日(星期四)
中午 12 時以前於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門首公告或逕行上網查閱。網址: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
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3)
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hfps.tyc.edu.tw/)。十、甄試科目及時間表:
(一)筆試:
1.
筆試日期: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起至上午
11 時止。
3.
複試試場、考生序號分配表、報到時間、急救實務演練項目,於 111 年 7 月 14 日(星期四)
中午 12 時以前於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門首公告或逕行上網查閱。網址: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
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3)
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hfps.tyc.edu.tw/)。十、甄試科目及時間表:
(一)筆試:
1.
筆試日期: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起至上午
11 時止。
2. 筆試注意事項:
(1) 應考人進入試場必須配戴口罩及量測體溫始能應試,如經勸導或處置仍不配戴口罩或量測體溫者,禁止進入試場,並以「缺考」論處。考試時間,應考人應配合監試人員查驗身分,查驗時應考人須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接受查驗,查驗完後應考人仍應全程配戴口罩應試。
(2) 應考人應於筆試當日攜帶准考證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參加筆試;應考人於考試
(1) 應考人進入試場必須配戴口罩及量測體溫始能應試,如經勸導或處置仍不配戴口罩或量測體溫者,禁止進入試場,並以「缺考」論處。考試時間,應考人應配合監試人員查驗身分,查驗時應考人須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接受查驗,查驗完後應考人仍應全程配戴口罩應試。
(2) 應考人應於筆試當日攜帶准考證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參加筆試;應考人於考試
當日如未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者,不得應試。
(3) 應考人如准考證遺失,應於考試當日上午 9 時 30 分以前,持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與報名時原准考證同式二吋照片一張,向甄選委員會試務中心(設置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一樓圖書館)申請補發。
(4) 筆試以選擇題測驗方式行之,統一採用電腦閱卷方式辦理,應考人須自備黑色 2B 鉛筆, 於答案卡上清楚劃記,並不得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及電子計算機,若經查獲違規使用者, 扣該科考試分數
6 分。
3. 考試時間及科目:
日 期
時 間
應 試 人 員
考 試 科 目 及
內 容
111 年 7 月 9 日
(星 期 六)
上午 9 時 30 分起
至上午 11 時止
學校護理人員(含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學校衛生護理學及綜合護理學(含內科、外科、小兒科、婦產科、精神科護理等科目)。
學校營養師
(含聘用營養師)
營養學及膳食療養、大量膳食製備及管理、公共衛生營養、食品衛生管理。
附註:
(1)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上午 11 時 15 分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 年聯合甄選網及
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暨門首公布筆試測驗題參考答案,下午 3 時以前公布正確答案。
(2) 應考人如對答案有疑義時,應於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上午 11 時 30 分起至中午
12 時 30 分止填具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詳如附件八),簽名後親送或傳真至甄選委員會試務中心(設置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一樓圖書館)申請釋疑,應考人傳真後
請電話確認;應考人如逾時申請、未敘明理由或未檢附佐證資料時,不予受理筆試答案釋疑申請。
■ 傳真:03-3114503。
■ 電話:03-3115578 轉 501。(二)複試:
1.
複試日期: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 20 分起。
(3) 應考人如准考證遺失,應於考試當日上午 9 時 30 分以前,持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與報名時原准考證同式二吋照片一張,向甄選委員會試務中心(設置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一樓圖書館)申請補發。
(4) 筆試以選擇題測驗方式行之,統一採用電腦閱卷方式辦理,應考人須自備黑色 2B 鉛筆, 於答案卡上清楚劃記,並不得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及電子計算機,若經查獲違規使用者, 扣該科考試分數
6 分。
3. 考試時間及科目:
日 期 |
時 間 |
應 試 人 員 |
考 試 科 目 及
內 容 |
111 年 7 月 9 日 (星 期 六) |
上午 9 時 30 分起 至上午 11 時止 |
學校護理人員(含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
學校衛生護理學及綜合護理學(含內科、外科、小兒科、婦產科、精神科護理等科目)。 |
學校營養師 (含聘用營養師) |
營養學及膳食療養、大量膳食製備及管理、公共衛生營養、食品衛生管理。 |
附註:
(1)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上午 11 時 15 分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 年聯合甄選網及
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暨門首公布筆試測驗題參考答案,下午 3 時以前公布正確答案。
(2) 應考人如對答案有疑義時,應於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上午 11 時 30 分起至中午
12 時 30 分止填具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詳如附件八),簽名後親送或傳真至甄選委員會試務中心(設置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一樓圖書館)申請釋疑,應考人傳真後
請電話確認;應考人如逾時申請、未敘明理由或未檢附佐證資料時,不予受理筆試答案釋疑申請。
■ 傳真:03-3114503。
■ 電話:03-3115578 轉 501。(二)複試:
1.
複試日期: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 20 分起。
2.
複試注意事項:
(1) 應考人進入試場必須配戴口罩及量測體溫始能應試,如經勸導或處置仍不配戴口罩或量測體溫者,禁止進入試場,並以「缺考」論處。考試時間,應考人應配合監試人員查驗身分,查驗時應考人須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接受查驗,查驗完後應考人仍應全程配戴口罩應試。
(2)
應考人應於複試當日攜帶准考證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以備查驗,並準備個人自
傳簡歷一式三份(A4 直式橫書 600 字以內);營養師應考人請另行檢附教案一式三份。
(3) 應考人應於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依考生序號分配表及報到時間提前 10 分鐘至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考場準備室報到,並繳驗上述證件,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4)
應考人應自行上網或於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門首查閱應考人口試、試教及急救實
務演練序號分配表,不另函通知,應考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而提出任何異議。3.考試時間及項目:
日 期
時 間
應 試 人 員
考 試 項 目 及
內 容
111 年 7 月 16 日
(星 期 六)
上午 8 時 20 分起(依准考證號碼排定參加複試 考試順序)
學校護理人員(含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1. 口試:含學校衛生護理實務、護理指導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達能力等項目。
2. 急救實務演練:考場抽籤決定。
學校營養師
(含聘用營養師)
1. 口試:含團體膳食管理、食品衛生管理實務、公共衛生營養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達能力等項目。
2. 試教:學校營養教育,課程主
題自選。
附註:
(1) 參加口試、試教及急救實務演練者,由試務單位依准考證號碼排定考試順序;應考人序號及急救實務演練項目於 111 年 7 月
14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 年聯合甄選網及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網站暨門首同時公告,急救實務演練項目於考試現場抽籤決定之。
(2)
口試、試教及急救實務演練時間,各以
12 分鐘為原則,自考生進入試場即開始計時; 急救實務演練時間含器材準備及佈置時間,試教時間含教具準備及佈置時間。
(3)
口試、試教及實務演練開始,經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4)急救實務演練所需之器材由試務單位提供,試教所需之教具由應考人自行準備。
十一、成績公告、複查及放榜:
(一)初試:
1.
成績公告: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下午 4 時 30 分以前公告應考人初試成績,應考人應於當日下午 6 時以前自行上網查閱成績,並下載初試成績單。
網址: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
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 http://nurse.dyes.tyc.edu.tw。
2.
成績複查:
應考人請於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起至 6 時止持准考證及初試成績複查申請表(詳如附件九、十),親自向甄選委員會試務中心(設置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一樓圖書館)申請複查,複查結果於當日交由申請人簽收(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
每項成績複查手續費為新台幣 100 元整,逾時申請成績複查者,將不予受理。
(1)
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
160 號(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一樓圖書館)。(2)電話:03-3115578 轉
501。
3.
初試錄取名額: (1)學校護理人員:
(1) 應考人進入試場必須配戴口罩及量測體溫始能應試,如經勸導或處置仍不配戴口罩或量測體溫者,禁止進入試場,並以「缺考」論處。考試時間,應考人應配合監試人員查驗身分,查驗時應考人須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接受查驗,查驗完後應考人仍應全程配戴口罩應試。
(2)
應考人應於複試當日攜帶准考證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以備查驗,並準備個人自
傳簡歷一式三份(A4 直式橫書 600 字以內);營養師應考人請另行檢附教案一式三份。
(3) 應考人應於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依考生序號分配表及報到時間提前 10 分鐘至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考場準備室報到,並繳驗上述證件,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4)
應考人應自行上網或於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門首查閱應考人口試、試教及急救實
務演練序號分配表,不另函通知,應考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而提出任何異議。3.考試時間及項目:
日 期 |
時 間 |
應 試 人 員 |
考 試 項 目 及
內 容 |
111 年 7 月 16 日 (星 期 六) |
上午 8 時 20 分起(依准考證號碼排定參加複試 考試順序) |
學校護理人員(含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
1. 口試:含學校衛生護理實務、護理指導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達能力等項目。 2. 急救實務演練:考場抽籤決定。 |
學校營養師 (含聘用營養師) |
1. 口試:含團體膳食管理、食品衛生管理實務、公共衛生營養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達能力等項目。 2. 試教:學校營養教育,課程主 題自選。 |
附註:
(1) 參加口試、試教及急救實務演練者,由試務單位依准考證號碼排定考試順序;應考人序號及急救實務演練項目於 111 年 7 月
14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以前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 年聯合甄選網及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網站暨門首同時公告,急救實務演練項目於考試現場抽籤決定之。
(2)
口試、試教及急救實務演練時間,各以
12 分鐘為原則,自考生進入試場即開始計時; 急救實務演練時間含器材準備及佈置時間,試教時間含教具準備及佈置時間。
(3)
口試、試教及實務演練開始,經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4)急救實務演練所需之器材由試務單位提供,試教所需之教具由應考人自行準備。
十一、成績公告、複查及放榜:
(一)初試:
1.
成績公告: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下午 4 時 30 分以前公告應考人初試成績,應考人應於當日下午 6 時以前自行上網查閱成績,並下載初試成績單。
網址: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
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 http://nurse.dyes.tyc.edu.tw。
2.
成績複查:
應考人請於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起至 6 時止持准考證及初試成績複查申請表(詳如附件九、十),親自向甄選委員會試務中心(設置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一樓圖書館)申請複查,複查結果於當日交由申請人簽收(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
每項成績複查手續費為新台幣 100 元整,逾時申請成績複查者,將不予受理。
(1)
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
160 號(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一樓圖書館)。(2)電話:03-3115578 轉
501。
3.
初試錄取名額: (1)學校護理人員:
①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出缺 2 名,依報考考生初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前 8 名參加
複試,如第 8
名初試成績相同時,則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②其餘各出缺學校均依報考考生初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前
4 名參加複試,如第 4 名初試
成績相同時,則增額錄取參加複試。(2)機關學校營養師:
依各出缺機關學校報考考生初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前
4 名參加複試,如第 4 名初試成績相同時,則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4.
初試錄取公告日期: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下午 9 時以前公告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員名單,不另函通知, 應考人不得以未收到初試成績通知單為由而提出任何異議。
5.
放榜地點: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
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二)複試:
1.
成績公告: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以前公告應考人複試成績,應考人應於當日下午
6
時 30 分以前自行上網查閱成績,並下載複試成績單。
網址: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
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3)
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hfps.tyc.edu.tw/)。 2.成績複查:
應考人請於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 30 分起至 6 時 30 分止持准考證及複試成績
複查申請表(詳如附件九、十),親自向甄選委員會(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五樓多功能教室)
申請複 查,複查結果於當日交由申請人簽收(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每項成績複查手續費為新台幣 100 元整,逾時申請成績複查者,將不予受理。
複試,如第 8
名初試成績相同時,則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②其餘各出缺學校均依報考考生初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前
4 名參加複試,如第 4 名初試
成績相同時,則增額錄取參加複試。(2)機關學校營養師:
依各出缺機關學校報考考生初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前
4 名參加複試,如第 4 名初試成績相同時,則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4.
初試錄取公告日期:
111 年 7 月 9 日(星期六)下午 9 時以前公告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員名單,不另函通知, 應考人不得以未收到初試成績通知單為由而提出任何異議。
5.
放榜地點: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
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二)複試:
1.
成績公告: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以前公告應考人複試成績,應考人應於當日下午
6
時 30 分以前自行上網查閱成績,並下載複試成績單。
網址: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
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3)
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hfps.tyc.edu.tw/)。 2.成績複查:
應考人請於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 30 分起至 6 時 30 分止持准考證及複試成績
複查申請表(詳如附件九、十),親自向甄選委員會(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五樓多功能教室)
申請複 查,複查結果於當日交由申請人簽收(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每項成績複查手續費為新台幣 100 元整,逾時申請成績複查者,將不予受理。
(1)地址: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 100 巷 20 號(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五樓多功能教室)。
(2)電話:03-3298992 轉
522、510、517。
3.
放榜日期: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以前公告各校錄取人員名單,不另函通知,應考人不得以未收到複試成績通知單為由而提出任何異議。
4.
放榜地點: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 年聯合甄選網及桃園市各出缺學校。網址: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
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十二、錄取方式及名額:
(2)電話:03-3298992 轉
522、510、517。
3.
放榜日期:
111 年 7 月 16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以前公告各校錄取人員名單,不另函通知,應考人不得以未收到複試成績通知單為由而提出任何異議。
4.
放榜地點: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 年聯合甄選網及桃園市各出缺學校。網址: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
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十二、錄取方式及名額:
(一)由南崁國民小學就報名考生中,依甄選總成績依序擇優錄取正取 2 名、備取 4 名;其餘各
出缺機關學校就各機關學校報名考生中,依甄選總成績依序擇優錄取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如甄選總成績相同時,則以複試成績排定順序;如複試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急救實務演練、試教、口試等項目成績排定順序;如複試成績項目均相同時,則依序以初試成績之筆試、
資績等成績排定順序;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學校聘用營養師亦適用之。
(二)參加學校護理人員甄選複試之報考人如未獲錄取為正式編制護理人員,且有意願參加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分發者,請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以前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校史室辦理報到,並親自當場選填志願,依總成績高低依序選填公立幼
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出缺幼兒園(計桃園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桃園幼兒園、八德幼兒園及新屋幼兒園等 4 園)正取各 1 名、備取各
2 名;正取人員請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幼兒園辦理報到手續,正取人員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三)參加機關學校營養師甄選複試之報考人如未獲錄取為正式編制營養師,且有意願參加學校聘用營養師分發者,請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以前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校史室辦理報到,並親自當場選填志願,依總成績高低依序選填學校聘用營養師
出缺學校(計瑞豐國民小學、茄苳國民小學等
2 校)正取各
1 名、備取各 2 名;正取人員請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正取人員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聘用營養師志願選填成績排序表於111 年7 月22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以前公告,請複試未錄取人員,且於初試報名時有意願參加志願選填分發作業者,自行
上網查閱;並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以前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校史室辦理報到,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
網址:
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五)參加甄選複試之報考人,如複試項目有一項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且不得參加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學校聘用營養師志願選填分發作業。
十三、報到方式: (一)報到日期:
1. 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
錄取人員應於 11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以前至各出缺機關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
續,錄取人員如未能於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至各出缺機關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時,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2. 學校聘用營養師:
正取分發人員應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
續,正取分發人員如未能於當日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時,取消錄取分發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正取分發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3. 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正取分發人員應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幼兒園辦理報到手續,
正取分發人員如未能於當日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幼兒園辦理報到時,取消錄取分發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正取分發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4. 備取人員:
出缺機關學校就各機關學校報名考生中,依甄選總成績依序擇優錄取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如甄選總成績相同時,則以複試成績排定順序;如複試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急救實務演練、試教、口試等項目成績排定順序;如複試成績項目均相同時,則依序以初試成績之筆試、
資績等成績排定順序;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學校聘用營養師亦適用之。
(二)參加學校護理人員甄選複試之報考人如未獲錄取為正式編制護理人員,且有意願參加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分發者,請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以前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校史室辦理報到,並親自當場選填志願,依總成績高低依序選填公立幼
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出缺幼兒園(計桃園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桃園幼兒園、八德幼兒園及新屋幼兒園等 4 園)正取各 1 名、備取各
2 名;正取人員請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幼兒園辦理報到手續,正取人員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三)參加機關學校營養師甄選複試之報考人如未獲錄取為正式編制營養師,且有意願參加學校聘用營養師分發者,請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以前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校史室辦理報到,並親自當場選填志願,依總成績高低依序選填學校聘用營養師
出缺學校(計瑞豐國民小學、茄苳國民小學等
2 校)正取各
1 名、備取各 2 名;正取人員請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正取人員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聘用營養師志願選填成績排序表於111 年7 月22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以前公告,請複試未錄取人員,且於初試報名時有意願參加志願選填分發作業者,自行
上網查閱;並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以前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校史室辦理報到,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
網址:
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五)參加甄選複試之報考人,如複試項目有一項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且不得參加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學校聘用營養師志願選填分發作業。
十三、報到方式: (一)報到日期:
1. 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
錄取人員應於 11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以前至各出缺機關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
續,錄取人員如未能於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至各出缺機關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時,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2. 學校聘用營養師:
正取分發人員應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
續,正取分發人員如未能於當日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時,取消錄取分發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正取分發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3. 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正取分發人員應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幼兒園辦理報到手續,
正取分發人員如未能於當日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幼兒園辦理報到時,取消錄取分發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正取分發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4. 備取人員:
(1) 各出缺機關學校、幼兒園正取(分發)人員逾期未辦理報到時,取消錄取(分發)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各出缺機關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遞補名單,於
111 年 7 月
21 日 (星
期四)上午 10 時以前公告;各出缺學校聘用營養師及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遞補名單,
期四)上午 10 時以前公告;各出缺學校聘用營養師及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遞補名單,
於 111 年 7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以前公告;備取人員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函通知, 備取人員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而提出任何異議。
網址:
①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②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2)
備取人員應於接獲各出缺機關學校、幼兒園電話通知之次日(不含例假日)中午 12 時以前,
向各出缺機關學校人事室、幼兒園辦理報到手續。
(二)報到檢附資料:
1. 經甄選公告之各出缺機關學校、幼兒園錄取人員,請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學經歷證件及銓審(進用)資格之相關證件正本,至錄取機關學校、幼兒園報到,辦理審查及任(進) 用程序,逾期未辦理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
網址:
①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②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2)
備取人員應於接獲各出缺機關學校、幼兒園電話通知之次日(不含例假日)中午 12 時以前,
向各出缺機關學校人事室、幼兒園辦理報到手續。
(二)報到檢附資料:
1. 經甄選公告之各出缺機關學校、幼兒園錄取人員,請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學經歷證件及銓審(進用)資格之相關證件正本,至錄取機關學校、幼兒園報到,辦理審查及任(進) 用程序,逾期未辦理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
要求任何補償。錄取人員並應於 111 年 8 月 1 日(星期一)以前繳交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
醫院所開立之健康檢查報告(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檢查),以辦理審查及任(進)用程序。
2.
經甄選公告之各機關學校、幼兒園錄取人員,如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犯罪紀錄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之傳染病或未能於期限內繳交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
學醫院所開立之健康檢查報告、證明者,均予註銷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十四、試務諮詢服務: (一)聯絡時間:
自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起至 111 年 6 月 23 日(星期四)止,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3 時 30 分。(二)聯絡地點及電話: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 電話:03-3322101 轉 7454。
2.
桃園市立觀音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電話:03-4981464 轉 710。十五、申訴專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87506。 傳真:03-3330266。十六、附則:
(一)年資計算方式:
1.
報考人於行政機關與公、私立學校及桃園市公立幼兒園不同單位任職期間之任職年資可累計,累計滿 1 年核給資績
1 分。
2. 報考人於公、私立醫院不同單位任職期間之任職年資可累計,累計滿
1 年核給資績 1 分。
3.
報考人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公私立學校及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護理人員(營養師)年資與擔任公私立醫院護理人員(營養師)年資,應分別採計績分,不得合併計算。
4. 報考人於各行政機關、學校、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及醫院從事相關醫事護理業務、臨床護理工
作者,可採計年資績分;報考人如僅從事護理教學、研究、行政工作,並未實際從事相關醫事護理業務、臨床護理工作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5. 報考人於各行政機關、學校及醫院從事相關醫事營養業務、臨床營養工作、團膳營養工作者, 可採計年資績分;報考人如僅從事營養教學、研究、行政工作,並未實際從事相關醫事營養業務、臨床營養工作、團膳營養工作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6.
報考人曾擔任縣(市)立及私立幼兒園護理人員任職年資(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護理人員年資除
外),於報考學校護理人員時,不予採計任職年資。
7. 報考人曾擔任各行政機關、學校、幼兒園及醫院以「日薪制」、「半日制」、「時薪制」及「計
件制」進用之人員,均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8.
報考人曾擔任委外單位、部分工時人員(含時薪人員)及實習人員、臨時人員、額外人員、兼職人員、派遣(駐)人員等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醫院所開立之健康檢查報告(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檢查),以辦理審查及任(進)用程序。
2.
經甄選公告之各機關學校、幼兒園錄取人員,如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性剝削等犯罪紀錄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之傳染病或未能於期限內繳交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
學醫院所開立之健康檢查報告、證明者,均予註銷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十四、試務諮詢服務: (一)聯絡時間:
自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起至 111 年 6 月 23 日(星期四)止,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3 時 30 分。(二)聯絡地點及電話: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 電話:03-3322101 轉 7454。
2.
桃園市立觀音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電話:03-4981464 轉 710。十五、申訴專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87506。 傳真:03-3330266。十六、附則:
(一)年資計算方式:
1.
報考人於行政機關與公、私立學校及桃園市公立幼兒園不同單位任職期間之任職年資可累計,累計滿 1 年核給資績
1 分。
2. 報考人於公、私立醫院不同單位任職期間之任職年資可累計,累計滿
1 年核給資績 1 分。
3.
報考人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公私立學校及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護理人員(營養師)年資與擔任公私立醫院護理人員(營養師)年資,應分別採計績分,不得合併計算。
4. 報考人於各行政機關、學校、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及醫院從事相關醫事護理業務、臨床護理工
作者,可採計年資績分;報考人如僅從事護理教學、研究、行政工作,並未實際從事相關醫事護理業務、臨床護理工作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5. 報考人於各行政機關、學校及醫院從事相關醫事營養業務、臨床營養工作、團膳營養工作者, 可採計年資績分;報考人如僅從事營養教學、研究、行政工作,並未實際從事相關醫事營養業務、臨床營養工作、團膳營養工作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6.
報考人曾擔任縣(市)立及私立幼兒園護理人員任職年資(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護理人員年資除
外),於報考學校護理人員時,不予採計任職年資。
7. 報考人曾擔任各行政機關、學校、幼兒園及醫院以「日薪制」、「半日制」、「時薪制」及「計
件制」進用之人員,均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8.
報考人曾擔任委外單位、部分工時人員(含時薪人員)及實習人員、臨時人員、額外人員、兼職人員、派遣(駐)人員等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9. 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等任職年資得予採計年資績分,惟應於服務證明書註明「
該員之薪資係採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10.本(111)年度甄選服務年資之採計係按日採計,報考人應檢附在職、離職或服務證明書始得
採計年資績分;報考人所檢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為護理人員、營養師之職稱或工作
內容者,均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11.
報考人所檢附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如未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惟機關、機構、學校證明書格式以電子簽章
列印表示者,應加蓋承辦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證明書不得有任何塗改資料,始得採計年資績分。
12.
報考人所檢附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職稱如為護理師者,應檢附護理師證書,始可採
計年資績分;報考人如未檢附護理師證書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該員之薪資係採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10.本(111)年度甄選服務年資之採計係按日採計,報考人應檢附在職、離職或服務證明書始得
採計年資績分;報考人所檢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為護理人員、營養師之職稱或工作
內容者,均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11.
報考人所檢附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如未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惟機關、機構、學校證明書格式以電子簽章
列印表示者,應加蓋承辦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證明書不得有任何塗改資料,始得採計年資績分。
12.
報考人所檢附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職稱如為護理師者,應檢附護理師證書,始可採
計年資績分;報考人如未檢附護理師證書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13.
各行政機關、學校、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及醫院所開立之在職、離職或服務證明書,其職稱非
屬護理人員或營養師之職稱(如約聘僱人員、技術員、管理員、組員等職稱)或無法採計為護理人員或營養師年資績分者,應於證明書註明所從事之工作內容(如從事醫事護理業務、臨床護理工作或從事醫事營養業務、臨床營養工作、團膳營養工作等),始得採計年資績分; 如所附證明書未註明護理人員或營養師之工作內容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14.
報考人如具有公、私立醫院急診室服務經驗者,所檢附服務證明文件應於證明書註明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者,不予計分。
屬護理人員或營養師之職稱(如約聘僱人員、技術員、管理員、組員等職稱)或無法採計為護理人員或營養師年資績分者,應於證明書註明所從事之工作內容(如從事醫事護理業務、臨床護理工作或從事醫事營養業務、臨床營養工作、團膳營養工作等),始得採計年資績分; 如所附證明書未註明護理人員或營養師之工作內容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14.
報考人如具有公、私立醫院急診室服務經驗者,所檢附服務證明文件應於證明書註明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者,不予計分。
15. 報考人所持有 EMT(救護技術員)證照,應依據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救護技
術員管理辦法」第 6 條所訂統一格式製發之有效期證書,始可計分;如未依上述管理辦法統一格式製發之有效期證書,均不予計分。資績審查如有爭議,以衛生福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救護技術員受訓記錄查詢網站公告為主。
16.
資績核分於現場審查報考人證件時核定之,報考人應備齊各項證明文件接受審查;報考人如需補件時,亦應於報名資格審查當日(111 年 6 月 25 日,星期六)下午 4 時以前補齊證件,
報考人如逾時補件送達者,不再接受資績核分複查。
17.
現職人員之服務年資採計至 111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五)止。(二)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之任用:
1. 錄取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資績等證明文件,如至機關學校報到後,經發現未具機關學校護理人員、營養師資格,致無法辦理銓審則取消任用,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若發現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者,則取消任用,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
2.
錄取人員至機關學校報到後,若發現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人員陞
遷法」第 12 條各款規定、「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或「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則撤銷任用資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3. 公立行政機關、學校及醫院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如符合報名資格者准予報考,惟嗣後如獲錄取時,應於錄取機關學校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 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學校聘用營養師之聘用:
1. 錄取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資績等證明文件,如至學校報到後,經發現未具學校聘用營養師資格者,則取消聘用,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若發現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者,則取消聘用,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
術員管理辦法」第 6 條所訂統一格式製發之有效期證書,始可計分;如未依上述管理辦法統一格式製發之有效期證書,均不予計分。資績審查如有爭議,以衛生福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救護技術員受訓記錄查詢網站公告為主。
16.
資績核分於現場審查報考人證件時核定之,報考人應備齊各項證明文件接受審查;報考人如需補件時,亦應於報名資格審查當日(111 年 6 月 25 日,星期六)下午 4 時以前補齊證件,
報考人如逾時補件送達者,不再接受資績核分複查。
17.
現職人員之服務年資採計至 111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五)止。(二)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之任用:
1. 錄取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資績等證明文件,如至機關學校報到後,經發現未具機關學校護理人員、營養師資格,致無法辦理銓審則取消任用,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若發現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者,則取消任用,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
2.
錄取人員至機關學校報到後,若發現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人員陞
遷法」第 12 條各款規定、「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或「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則撤銷任用資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3. 公立行政機關、學校及醫院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如符合報名資格者准予報考,惟嗣後如獲錄取時,應於錄取機關學校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 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學校聘用營養師之聘用:
1. 錄取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資績等證明文件,如至學校報到後,經發現未具學校聘用營養師資格者,則取消聘用,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若發現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者,則取消聘用,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
2.
錄取人員聘用後其薪資支給,自到職日起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相關規定以聘用六等 280
薪點(月支酬金新臺幣 36,316 元)起薪;另須自付勞、健保等負擔費用,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
3. 錄取人員至學校報到後,若發現有違反「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則撤銷聘用資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之進用:
1.
經本次聯合甄選錄取進用之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錄取後應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3 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
2. 錄取人員進用後其薪資支給,自到職日起應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幼兒園、附幼或學校之工作年資為限(詳如附表二)。錄取人員無法調動或轉任至其他幼兒園、附幼或學校服務。
3. 錄取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資績等證明文件,如至幼兒園報到後發現偽造不實,無條件溯自到職日起註銷其進用資格及職務,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4.
錄取人員至幼兒園報到後,若發現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護
理人員任用法」第 6 條規定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則撤銷進用資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5. 本進用案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各園勞動契約辦理。
(五)錄取人員逾期未到錄取機關學校或幼兒園完成報到手續者,取消任(進)用資格,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各校(園)備取人員遞補資格,自甄選錄取人員名單公告之翌日起保留
3 個月。
薪點(月支酬金新臺幣 36,316 元)起薪;另須自付勞、健保等負擔費用,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
3. 錄取人員至學校報到後,若發現有違反「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則撤銷聘用資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之進用:
1.
經本次聯合甄選錄取進用之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錄取後應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3 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
2. 錄取人員進用後其薪資支給,自到職日起應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幼兒園、附幼或學校之工作年資為限(詳如附表二)。錄取人員無法調動或轉任至其他幼兒園、附幼或學校服務。
3. 錄取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資績等證明文件,如至幼兒園報到後發現偽造不實,無條件溯自到職日起註銷其進用資格及職務,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4.
錄取人員至幼兒園報到後,若發現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護
理人員任用法」第 6 條規定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則撤銷進用資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5. 本進用案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各園勞動契約辦理。
(五)錄取人員逾期未到錄取機關學校或幼兒園完成報到手續者,取消任(進)用資格,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各校(園)備取人員遞補資格,自甄選錄取人員名單公告之翌日起保留
3 個月。
(六)現役軍人參加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經甄選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錄取學校或幼兒園報到起薪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各該錄取學校、幼兒園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經核准保留錄取資格者,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原錄取學校、幼兒園申請任(進)用。錄取人員未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或逾期未申請任(進)用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七)參加甄選之應試人員如有違反試場規則者,依「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詳如附件十一)。
(八)本報名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只針對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 用,不做其他用途。
(九)111 年度試務聯合甄選報考人既經完成報名、繳費手續,除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報名及應試防疫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之情事外,其報名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十)桃園市學校護理人員、營養師、聘用營養師及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之工作職掌內容,請參閱附件十二至十四。
(十一)為因應各項防疫措施,111 年度甄選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網站。另本甄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報名及應試防疫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十五, 以維護自身報名及應試權益。
(十二)本(111)年度甄選因承辦學校停車位置有限,報名資格審查及考試地點概不提供停車服務, 請報考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承辦學校作報名資格審查及應試。
(七)參加甄選之應試人員如有違反試場規則者,依「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詳如附件十一)。
(八)本報名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只針對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 用,不做其他用途。
(九)111 年度試務聯合甄選報考人既經完成報名、繳費手續,除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報名及應試防疫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之情事外,其報名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十)桃園市學校護理人員、營養師、聘用營養師及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之工作職掌內容,請參閱附件十二至十四。
(十一)為因應各項防疫措施,111 年度甄選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網站。另本甄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報名及應試防疫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十五, 以維護自身報名及應試權益。
(十二)本(111)年度甄選因承辦學校停車位置有限,報名資格審查及考試地點概不提供停車服務, 請報考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承辦學校作報名資格審查及應試。
(十三)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告於下列網站, 報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111 年聯合甄選網。網址http://nurse.dyes.tyc.edu.tw。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試務聯合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告於前開之各網站。
十七、本簡章經桃園市
11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函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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