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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中華民國國籍,持有身分證者。
(二)性別、年齡不拘。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性別、年齡不拘。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具護理師證照及「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合格結業證書並有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
(四)具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網際網路傳輸
(四)具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網際網路傳輸
及其他資訊處理之能力。
(五)具備協調、溝通、分析、判斷能力及敬業與服務精神。
(五)具備協調、溝通、分析、判斷能力及敬業與服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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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勞工健康檢查及其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
及健康管理。
2.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3.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4.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5.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
2.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3.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4.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5.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
,週一至週五08:30至17:30,週休二日。
待遇:依「 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辦理,
待遇:依「 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辦理,
五專(二專)級第1年敘薪新臺幣2萬5,359元/月(含勞健保)
三專級第1年敘薪新臺幣2萬7,377元/月(含勞健保)、
學士級第1年敘薪新臺幣3萬2,466元/月(含勞健保),
專業證照有效期間內,每月核發專業證照加給3000元,
如曾任公職或公營事業機構與所任職務性質相近,
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且連續滿1年之年資薪資得予提敘。
聘用期間:自到職日起,每年依考核結果及本校經費
聘用期間:自到職日起,每年依考核結果及本校經費
情況辦理續聘(試用期三個月)。
應備文件及收件截止日期:
(一)申請及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0年3月31日(週三)
應備文件及收件截止日期:
(一)申請及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0年3月31日(週三)
下午17時前寄達或送達。
(二)請檢附中文履歷表(含相片)正本;中文自傳正本;
(二)請檢附中文履歷表(含相片)正本;中文自傳正本;
學歷證件、相關工作經驗、「護理師證照」及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證書等影本資料各1份,
以紙本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逕寄
(送)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國立臺北大學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聯絡人:顏君瑋護理師 / 電話:02 -86741111#66256)收;
信封請註明:
「應徵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聘僱人員」。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
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三)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四)本職缺視成績增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
(三)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四)本職缺視成績增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
起算三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內離職者)有效。
備註: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
備註: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
(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
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
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
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
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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