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110年度護理師甄選簡章
一、
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甄選名額:護理師(師三級)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期間為3個月,自公告錄取名單之翌日起算。
三、
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含)以上護理科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三)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健保特約公私立醫院(需為區域醫院以上)臨床護理年資或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作年資合計6年(含)以上。 (年資需檢附服務證明文件且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報名截止日)。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未曾受懲戒處分、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六)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七)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公開甄選陞任職缺。
四、
具下列(二)與( 三)能力者且有證明文件者,若進入複試,則總分額外每一項目各加2分:
(一)具備電腦文書Word、Excel、Powerpoint、網頁、報表分析、Email等基本資訊操作能力。
(二)EMT或ACLS證照(至110年1月26日仍為有效者)。
(三)通過全民英檢或相關外語能力測驗者。
五、工作內容:
(一)擬訂規劃全校衛生保健工作計劃。
(二)辦理學生健康檢查相關事項。
(三)校園緊急傷病處理、登錄及通報,並協助校園災害處理。
(四)衛生保健器材及藥品使用管理,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建檔與管理。
(五)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事宜。
(六)衛生保健資料之整理與校園傳染病防治工作及衛教宣導。
(七)協助學校推動各項衛教工作。
(八)指導師生各項緊急救護技巧
(九)協助體適能資料建置及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
(十)調查特殊疾病學生之資料並建檔。
(十一) 健康中心環境布置、清潔維護、機械保養及設備充實。
(十二) 處理流行性疾病相關事項及辦理各項預防接種事宜。
(十三) 協助學校體育或戶外活動之護理工作(含例假日)
(十四) 學生如有緊急重症送醫需求時,須有一位護理師陪同至醫院。
(十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現職人員:符合前項資格條件者,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採線上應徵方式辦理:
1.請連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查詢本職缺公 告。
2.點選【我要應徵】,並詳讀職缺應徵步驟提示訊息後,點選確定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進行登入職缺應徵畫面。
3.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等相關資料內容無誤。
4.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確定,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5.點選【我的應徵】,於110年1月31日前上傳相關附件電子檔案(請檢據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為報名附件,含:
(1)報名表 (2)准考證及公務人員履歷表 (3)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甄選簡歷自傳 (6)切結書及個資同意書 (7)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8)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9)現職派令影本
(10)最近1次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影本
(11)最近6年考績通知書及獎懲令影本
(12)相關臨床護理工作6年以上年資證明書
(13)另有其他專長亦請一併檢附其他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CPR、EMT、ACLS、ETTC英語能力、資訊檢定證明等有效期限內證照,無則免附)。
(二)非現職人員:請自行列印報名表,並將該報名表連同文件資料第2~13項(以A4紙影印,第9、10項若無免附)依序排列,載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蓋章,於110年1月31日前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15巷1號-臺北市立萬芳高中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註明「應徵護理師職缺」,資料不完整或證件不齊者,不再通知補件,⼀律視同資格不符,應徵資料恕不退還。報名文件未依時限寄送,⼀律視為不合格。(聯絡電話:02-22309585轉160)。
七、報名應繳報名上傳表件:
(一)報名表(如附件1):本人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1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二)准考證(如附件2,請以正楷書寫姓名並貼妥照片;報名表件符合甄試資格者於初試當日報到時核發准考證,請預先詳閱准考證上試場規則)。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3,請列印於同一面)。
(四) 大學以上護理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如持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
(五) 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六)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七) 公立醫院、學校現職人員,請檢附以下資料:(1)現職派令(2)現職銓敘部審定函(3)最近6年考績通知書。
(八) 相關臨床護理工作6年以上年資證明書,亦得檢附各服務機關開立服務證明書,其
內容應含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服務起迄日期及服務年資。本服務年資計算
方式如下:
1、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 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3、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4、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上述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
(九) 簡歷自傳表(參考格式如附件4),內容含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 參加本次甄選原因、學校護理工作個人理念、願景、轉任報考原因與自我工作期許、特殊工作成績表現等,請用A4紙張2頁為限,以標楷體12號字,直式橫書列印。
(十) 切結書、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5、附件6)。
(十一) 其他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CPR、EMT、ACLS、ETTC、英語能力、資訊檢定證明等有效期限內證照,無則免附)。
(十二)以上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十三)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若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並貼妥郵資俾利郵寄,未附回郵信封者,應徵資料恕不退還,甄選完畢後,由本校統一銷毀。
八、甄選分初試及複試兩階段進行,報名表件符合資格者始得參加初試,參加初試名單將於2月2日(星期二)18: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參閱,不另通知;報名人數如在8名以下(含8名),不辦理初試,直接舉行複試。
九、考試項目及內容如下:
考試項目 |
考試時間/地點 |
考試內容 |
成績 比例 |
說明 |
初 試 |
2/3(星期三) 報到:9:30-9:45 考試: 10:00-11:20 地點:本校
|
【筆試】 1.以學校護理專業知識、學校衛生教育與相關法規暨校園安全危機事件處理知能為主。 2.請自備黑色或藍色原子筆及修正帶(液)。 |
100% |
1.請於9:30-9:45至本校行政大樓會議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2.考試當日應攜帶身分證以便驗證身分應試,現場核發准考證並依准考證號碼就座。 3.擇優錄取前8名參加複試,第8名同分時增額錄取;初試成績不納入總成績計算。 4.進入複試名單將於2月3日 (星期三)19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參閱,不另通知。 |
複 試 |
2/5(星期五) 報到:8:30-8:45 考試:9:00起至結束 地點:本校 |
【實務演練】 護理實作、現場急救等。 |
60%
|
1.請於8:30-8:45至本校行政大樓會議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2.考試當日應攜帶身分證及准考證以便驗證身分應試。 3.依當日抽籤決定護理實作與口試順序依序應試。 4.實務演練考具由本校提供。 5.每人實務演練時間(10分鐘)與口試時間(10分鐘)。 |
【口試】 護理專業知識、危機處置能力、衝突與問題解決能力、工作經歷、溝通表達能力等。 |
40% |
|||
備註 |
1.
初試錄取前8名參加複試,如初試錄取最低標準同分時增額錄取。 2.
複試成績相同時,其錄取順序以實務演練高分者優先錄取,如仍同分,再依口試成績排序為錄取順序。 |
十、甄試地點: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15巷1 號)。
十一、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依複試成績總分高低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
(二)複試成績相同時,其錄取順序以實務演練高分者優先錄取,如仍同分,再依口試成績排序為錄取順序。
十二、錄取榜示
錄取名單將於110年2月5日(星期五)18: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本校網址:www.wfsh.tp.edu.tw)
十三、申請成績複查
(一)初試:應於民國110年2月4日(星期四)上午11:00-12:00,持書面(如附件7親自至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並於同日16:00至本校學務處親領複查結果,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複試:應於民國110年2月8日(星期一)上午10:00-11:00,持書面(如附件7)親自至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三)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分數是否計算錯誤,不提供委員評分之審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查看或影印成績表。
十四、錄取報到
(一) 本案錄取人員完成報到手續後,並須俟商調及報派手續完成,始生進用效力,如原服務機關不同意商調或未於期限內回覆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 每月薪資按銓敘審定資格,依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支給。
(三)錄取人員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
負責。
(四)甄選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時,相關
日程則公佈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不另行通知,應考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五)如於3個月內另有相同職務出缺,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六) 依「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三、(九)規定,本府各級機關學校進用府外公務人員,除考試分發外,具有下列各目情形,須報奉市長專案核定 1、年滿55歲以上之薦任第九職等以下者。2、簡任官等調任薦任官等或薦任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其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
(七)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本校甄審委員會決議辦理,並隨時補充及公
告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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