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人員區分、職稱、級別、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名額:
人員區 分 |
職稱 |
級別 |
工作地 點 |
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
名額 |
備註 |
醫事人員 |
護理師 |
師三級 |
本校 |
一、工作內容: 1.負責健康中心事務,推展衛生、衛教、健康促進、環境衛生、協助性別平等委員會業務 及協助團膳管理等工作,並辦理行政工作。 2.辦理健康管理事宜,包含健康篩檢、缺點矯 治、醫療轉介、疾病輔導追蹤等。 3. 衛生保健器材及藥品使用管理,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建檔與管理。 4. 辦理特殊疾病個案管理工作、傳染病防治事宜、事故傷害緊急救護、照護、聯繫與監測
及健康資料記錄、管理、統計、呈報等事宜。5.辦理學生健康檢查相關事項及學生團體保險 事宜。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工作時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
正取 1 名 備取 2 名 |
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公告日) 之翌日起 3 個月止。 |
三、 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時間:自 109 年 12 月 4 日(星期五)至 109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三)止(共六日),簡章及報名表件請逕自本校網站下載。
(二)地點及方式:
1.
本校網站(http://www.tnvs.tn.edu.tw/)。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四、 資格條件:
(一)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年齡 65 歲以上,或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3.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之一情形或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4.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及第 12
條規定,現職公職護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他機關護理師(係屬陞任)之公開甄選。
(二)積極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且無他國國籍者。
2. 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3. 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
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4. 經銓敘部審定有案醫事機構(公立醫療院所、衛生所…)或具健保特約醫事機構(不含診所、門診、研究護士)或公私立學校護理人員之護理實務工作經驗 5 年(含)以上,並持
有服務證明者(年資採計至 109 年 11 月 30 日止)。
5.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
五、
報名方式及繳附表件:
(一)報名方式:採「通訊報名」,不受理現場報名。
1. 初試費用新台幣$500 元整,請至郵局或銀行匯款。銀行名稱: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戶名:中等學校基金─臺南海事 401 專戶匯款帳號:040036070038
2. 請於 109
年 12 月 9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至「708001 臺南市安平區世平路 1 號國立臺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人事室」,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護理師」及日間聯絡電話, 未依限寄送者不予受理(本校人事室聯絡電話 06-3910772 轉 171、172)。
(二)請先至右列網址填寫報名資料 https://forms.gle/jQ4BHakiogyudxSe6
(三)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以下證件請以 A4 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掛號寄至本校人事室, 繳附表件如有不實或偽造情形,由應徵者自行負責並取消其錄取資格。資格不合者(含資料不齊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件。】
1. 報名表(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1 張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件 1)。
2. 資歷審查表(附件 2)。
3. 個人簡歷表(附件 3)。
4. 切結書(附件 4)。
5.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6. 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7.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8. 護理師服務年資證明書影本。
9.104
年至 108 年護理師考績證明書影本(無者免附)。10.急救證照影本(無者免附)。
11.
訓練證書影本(無者免附)。
12.
全民英檢證書或相當等級證書影本(無者免附)。
13.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附)。
14.
匯款收據影本(匯款人請書寫報考人姓名)。
15.
平信回郵信封(請務必正確書寫收件人姓名及匯款收據寄達地址)。
六、甄選方式:採資歷服務積分及複試(實地操作、口試)二階段方式辦理,依資歷服務積分高低排序擇優前五名另行通知參加複試,進入複試門檻最後一名成績相同時,均增額參加複試。
(一)資歷服務積分(佔總成績 40%):最高為 100 分,其採計標準如下表。
類別 |
項目 |
評分標準 |
備註 |
|
學歷 |
研究所以上 |
15
分 |
ㄧ、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需具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碩士以上學歷採計不限系所。 二、僅採計最高學歷。 |
|
大學 |
10
分 |
|||
考試 |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及格 |
10
分 |
僅採計護理師考試及格 |
|
服務年資 |
99 年 1 月 1 日 至 109 年 11 月 30 日服務年資 |
公私立醫學中心 |
每滿 1 年 3
分 |
ㄧ、須由服務機關開列護理師服務年資證明書,其他職稱及無年資證明者不計分。 二、經銓敘部審定有案醫事機構(公立醫療院所、衛生所…)或具健保特約醫事機構(不含診所、門診、研究護士)、公私立學校護理師之實務工作經驗 5 年 (含)以上為限。 三、年資採計至 109 年 11 月 30 日止,年 資未滿 1 年者,不予採計。 四、最高採計 15 分。 |
公私立區域醫院 |
每滿 1 年 2
分 |
|||
公私立機關學校、公私立地區醫院、銓敘部審定有案醫 事機構(衛生所…) |
每滿 1 年 1
分 |
|||
98年12月31日以前服務年資 |
每滿 1 年 1
分 |
|||
考績 |
104 年至 108 年考績 |
甲等 2 分 乙等 1 分 |
ㄧ、須由服務機關開列最近
5
年護理師考績證明書,無考績證明者不予計分。 二、考績證明書須明列考績等第始予以計分(80 分以上(含)為甲等,70
分(含) 至 79 分為乙等,69 分以下,不予採計)。 三、最高採計 10 分。 |
|
急救證照 |
ACLS(高級心臟救命術) |
25
分 |
一、專業證照需在 109 年 11 月 30 日仍為有效。 二、僅採計單項最高分。 |
|
ETTC(急診外傷訓練) |
25
分 |
|||
BLS-I(基本救命術指導員) |
20
分 |
|||
EMT-1(初級救護技術員) |
20
分 |
|||
ALS(高級救命術) |
15
分 |
|||
BLS(基本救命術) |
10
分 |
|||
CPR(心肺復甦術) |
5
分 |
|||
BTLS(基本創傷救命術) |
5
分 |
|||
訓練證書 |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 |
10
分 |
具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52
小時)合格結業證書 |
|
英語能力 |
相當全民英檢高級以上 |
10
分 |
ㄧ、通過全民英檢各等級測驗,領有合格證書者。 二、通過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按其相當全民英檢之等級計分(如附件 5「本校護理師甄選英語檢測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未列入本對照表之英語檢測類型,不予採計計分)。 三、僅採計最高等級。 |
|
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 |
7
分 |
|||
相當全民英檢中級 |
5
分 |
|||
相當全民英檢初級 |
3
分 |
|||
身心障礙 |
|
5
分 |
具有身心障礙手冊 |
複試名單預定於 109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公告(請自行查看本校網站,不個別通知);資格不合及未獲進入複試者,恕不退還報名相關表件。如有疑問請來電洽詢(電話:06-3910772 轉
171、172)。
(二)複試(實地操作佔總成績 30%、口試佔總成績
30%):
1. 報到時間:109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前。
2.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
3. 驗證:請攜帶報名相關證件正本及身分證正本(證件正本查驗後發還)。
4. 繳費:複試費用新台幣$800 元整(請繳交現金),經繳費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複試項目 |
複試內容 |
備註 |
實地操作 |
AED、CPR、現場急救及學校常見之急症處理 |
(1) 參加複試人員逾時未到者以棄權論。 (2) 如因應徵者資格審查有疑義或遇天然災害為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甄選日期及地點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本校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來電或自行上網查詢。 |
口試 |
包括工作理念、經驗能力、儀容舉止、表達能力等。 |
七、錄取成績計算方式:
(一)資歷服務積分(佔總成績
40%)及複試成績(實地操作佔總成績 30%、口試佔總成績
30%),合併計算總成績(滿分 100
分)。
(二)總成績相同時,具身心障礙手冊者優先,再相同者,依序以實地操作、口試、資歷服務積分成績高低之順序排名。以上分數皆相同者,由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 審議後建請校長核定。
(三)總成績未達甄審委員會所訂最低錄取標準者,該職缺得從缺。八、錄取公告:
(一)甄選完成後,本校將依甄選評定之成績結果,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造冊提請甄審委員會評審, 送請校長依本次甄選公告,核定正取及備取人員。
(二)錄取名單預定於 109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前公告(請自行查看本校網站)。
九、錄取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內報到,如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商調程序辦理並經原服務機關學校同意後始能任用。若該商調案未獲原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或商調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 30 日,仍未接獲函覆同意者,應取消其任用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錄取人員報到時,應繳交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公務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
十一、本簡章經本校甄審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甄審委員會決議辦理之;如有補充或修正事項,將公告於本校網站。附錄法規條文如有更新悉依實際頒布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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