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聯合甄選作業簡章
一、依據: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三)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四) 「學校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五) 「護理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二、錄取名額與工作地點:
(一) 錄取名額:
1.
正取 11 名(本市學校 9 名、本市各區衛生所
2 名),備取至多 11 名。
2.
正取人員按成績高低順序分發,放棄者由備取依序遞補;正取人員至遲應於
109 年 9 月 24 日前完成報到,如未依限完成報到者即取消錄取資格,且喪失遞補資格,該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因故未報到者由備取依序遞補,遞補只限本次甄選出缺學校及出缺衛生所;備取人員候用期間為放榜日起
6 個月。
(二) 工作地點:
1.
本市學校:
(1)
一般地區:南屯區大墩國小、南屯區惠文國小、太平區新平國小、太平區太平國小、北區賴厝國小、西區大同國小、大甲區順天國小、外埔區安定國小。
(2)
原住民地區:梨山國中小。
2.
本市衛生所:預定於本次甄選辦理錄取人員公開分發作業前公告。三、報名資格:
(一) 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不得為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一者及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規定情事,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之犯罪紀錄及行為。
(二) 報考人員資格:
1. 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2. 護理專科(含)以上畢業且實際從事護理相關工作累計 4 年(含)以上者。【以護理師證書背面開(執)業登記動態戳章為憑,年資計算至 109 年 7 月 25 日止;另倘護理
師證書背面無動態戳章者、動態戳章加總後年資不足
4 年者或動態戳章無明確起訖
日期者,應加附開(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所開立之執業證明文件,不接受執
業執照或服務單位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備註:因應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動態戳章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電子化作業,倘護理師證書
背面執業登記動態戳章年資未能計算出
4 年者,務請先行向開(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
機關申請開(執)業證明。另申請開(執)業證明約需
3-5 個工作天,請提前準備避免因錯過申請時間而喪失報考資格。
四、簡章下載:
甄選簡章於 109 年 7 月 9 日(星期四)起公告,請逕自下列網站下載:
(一)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機關徵才」區(https://www.health.taichung.gov.tw/)。
(一) 初試報名:
1.
報名日期:109 年 7 月 25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起至下午 2 時止。
2.
報名地點:臺中市霧峰區霧峰國民小學。
3.
報名方式: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需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始可受理報名),並攜帶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至臺中市霧峰區霧峰國民小學接受審查。
(二) 複試報名:進入複試人員請務必於 109 年 8 月 23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起至 8 時 30 分止
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或仍在有效期限之護照)
至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試務中心繳交複試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整,未完成複試報名手續者不得參加複試。
六、初試報名應繳資料及證件:
(一) 應考人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報名表件請應考人自行上網下載並先行填妥;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備齊所有證件,以憑資格條件審查,恕不接受補件,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1.
最近 1 年內 2 吋半身正面脫帽彩色光面照片
2 張(生活照不受理),照片背後請書寫姓
名,分別黏貼於甄選報名表、准考證。
2.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3.
欲以原住民身分參加考試者,請繳驗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正
本與影本。
4.
甄選報名表(請黏貼相片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詳填資料)(附件一)。
5.
准考證(請黏貼相片及書寫姓名與身分證字號)(附件二)。
6.
護理師證書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以護理師證書背面開(執)業登記動態戳章為憑,年資計算至 109 年
7
月 25 日止;另倘護理師證書背面無動態戳章者、動態戳章加總後年資不足 4 年者或動態戳章無明確起訖日期者,應加附開(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所開立之執業證明文件,不接受執業執照或服務單位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7.
委託書(親自報名者免附);受委託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黏貼正反面影本(附件三)。
8.
切結書(附件四)。
9.
報名費:參加初試(筆試)者,收取新臺幣
1,000 元(完成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10.
應考人如有特殊需求申請考場服務,應填具「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聯合甄選身心障礙、重大傷病及突發傷病應考人考場服務申請表」(附件九),
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重大傷病、突發傷病等相關證件,於報名當日攜至報名地點申請;未於報名當日提出申請者,不再受理補申請考場服務。
以上表件,務必以 A4 紙張影印或列印,並依序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勿以訂
書機裝訂);正本驗畢發還,影本抽存備查;上述文件如未帶正本者,不予受理報名。
(① -⑥由上而下整理齊全,左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七、甄選方式:
(一) 初試(筆試):筆試分為三大類科,題型採選擇題,每科
100 題,計 100 分,總分 300
分;依筆試平均分數成績高低按正取名額
2 倍進入複試;如初試錄取最低分數同分時, 則增額錄取進入複試;具原住民身分者,筆試成績(筆試平均分數)加計筆試平均分數30%。
1.
第一類科為綜合護理學(A)(包括內科、外科、產科、兒科及精神科護理)共 100 題。
2.
第二類科為學校衛生護理學與公共衛生護理學(B)共 100 題。
3.
第三類科為緊急救護(C)共 100 題。
(二) 複試(口試)(D):滿分 100 分,口試採題庫抽題,每名應考人應試時間為
8 分鐘,不可
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複試分數以原始分數計算為主,倘因複試考試開設
2 個以上試場則各應考人口試原始成績將轉換加權常態化
T 分數計算。
(三) 成績計算(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 4 位):甄選總成績最高分
100 分。
1.
筆試成績佔總成績 70%。
2.
口試佔總成績 30%。
3.
|
具原住民身分者,筆試成績加計筆試平均分數 30%,但僅得做為加計本市原住民地區單位職缺之計分;若分發本市原住民地區以外之單位職缺,筆試仍應以原始分數採計。
八、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 初試(筆試)
1.
考試日期:109 年 8 月 22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 30 分起至下午
2 時 40
分止。
2.
考試地點: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 50 號)。
3.
試場分配表於 109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起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門首。
4.
公告試場配置圖:109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起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
站。另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疫措施,考試前一日不開放試場察看,請於初試當天提前抵達考場,避免延遲影響應考權益。
5.
應考人務必攜帶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或仍在有
效期限之護照)及健康關懷表(如附件十),以備查驗;未帶或遺失准考證者請於考試當日洽考試地點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6.
筆試採電腦閱卷方式辦理,應考人應試時請以 2B 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不得
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及電子計算機,若經查獲違規使用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7.
109 年 8 月 22 日(星期六)下午
3 時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門首公布筆試參考答案。應考人如對答案有疑義時,應於 109 年 8 月 22 日
(星期六)下午 3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填具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附件五),簽名後親自或傳真向考試地點試務中心申請釋疑,若逾時、未敘明理由或未檢附佐證資料時恕不受理。
8.
筆試時間表:
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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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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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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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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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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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 時
30 分-10 時
|
綜合護理學(包括內科、外科、產科、兒科與精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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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分 100 分,
計 100 題 , 題型採選擇題。
|
第二節
|
上午
10 時
30 分-12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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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護理學與公共衛生護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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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分 100 分,
計 100 題 , 題型採選擇題。
|
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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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 時
10 分-2 時
40 分
|
緊急救護
|
滿分 100 分,
計 100 題 , 題型採選擇題。
|
(二) 複試(口試)
1.
複試日期:109 年 8 月 23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起。
2.
考試地點: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
3.
複試需檢附之資料:
(1)
應考人應於複試當日攜帶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或仍在有效期限之護照)及複試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整。
(2) 應考人請於 109 年 8 月 23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至 8 時 30 分止至臺中市立豐原商
4.
複試科目:
業高級中等學校報到,並繳驗上述證件及繳交複試報名費。
時 間
|
科目
|
說 明
|
109 年 8 月 23 日
(星期日)
上午 9 時起
|
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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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口試順序由承辦單位排定,並於
109 年 8 月 23 日(星期日) 上午 8 時 40 分前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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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口試採題庫抽題,每名應考人應試時間為 8 分鐘,不可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
3.
口試時間第 6 分鐘時按 1 短鈴聲提示,第 8 分鐘一長鈴響即口試結束,應考人立即停止回答,並取回准考證離開試場。
4. 口試開始,經試場工作人員唱名
3 次未到者,該項成績以零分
計算。
|
九、成績公告、複查及放榜:
(一) 初試(筆試)
1.
成績公告:109 年 8 月 22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前公告初試成績,應考人請自行查閱。公告網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門首。
2.
成績複查:應考人請於 109 年 8 月 22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起至下午 6 時止持准考證
及初試成績複查申請表,親自向考試地點試務中心申請複查(僅查核原始分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或重新閱卷及評分),逾時恕不受理。複查結果於當日交由申請人簽收;成績複查手續費為新臺幣
100 元整。
3.
公告進入複試名單:109 年 8 月 22 日(星期六)下午 8 時前公告進入複試名單,應考
人請自行查閱。公告地點: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門首。
(二) 複試(口試)
1.
成績公告:109 年 8 月 23 日(星期日)下午 2 時公告複試成績,應考人請自行查閱。公告地點: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門首。
2.
成績複查:應考人請於 109 年 8 月 23 日(星期日)下午 2 時起至下午 3 時止持准考證
及複試成績複查申請表,親自向試務中心申請複查(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逾時恕不受理。複查結果於當日交由申請人簽收;成績複查手續費為新臺幣
100元整。
(三) 放榜日期:109 年 8 月 23 日(星期日)下午 5 時前公布錄取人員名單。公告網址: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門首。十、錄取及分發:
(一) 錄取名額:依總成績擇優錄取正取 11 名、備取至多 11 名;如總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
筆試總成績、口試、綜合護理學、學校衛生護理學與公共衛生護理學、緊急救護成績排序; 倘前述項目及科目成績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二) 分發
1. 109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 36 號)依名次高低現場選填志願,錄取者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書詳見附件八) 應準時出席依序分發,現場唱名
3 次未到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2.
錄取人員倘分發至學校者,需任職實際服務於該校至少 6 個學期,始得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理請調期間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醫事人員職務請(遷)調要點之規定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調動申請;倘分發至本市各區衛生所者,需任職實際服務於該衛生所 3 年,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十一、報到日期及方式:經錄取者,學校部分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發文通知報到日期及方式;
衛生所部分則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通知。十二、附則:
(一) 錄取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等證明文件,如報到後發現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者,則取消任用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
(二) 如現職公職護士服務年資未滿 1 年或留職停薪期間等不得陞任情形而報考且獲錄用者, 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陞遷程序。
(三) 錄取人員報到後,若發現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之情事者,則撤銷任用資格,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 錄取人員逾期未完成報到程序者,取消任用資格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
(五) 學校護理師之工作職掌內容請自行參閱教育部編印「學校衛生工作指引」;其餘交辦工作事項依所屬學校職務說明書所載之護理師工作內容辦理。
(六)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報名日程、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報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七) 本次甄選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八) 申訴專線: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04-22289111 轉 55901-6 傳真:04-25264284。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事室 04-25265394 轉 5801 傳真:04-25159926。
(九)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
公布於前開之各網站。
(十) 因學校停車位不足,報名地點及考場不提供停車服務,請儘量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並提前出發至考場,避免影響應考權益。
十三、本簡章經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聯合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之一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附錄二、公務人員陞遷法(98 年 4 月 22 日修正):
第 12 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注意事項
一、為配合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本甄選辦理防疫措施,維護應考人及試務工作人員健康與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供應考人遵循辦理。
二、防疫措施辦理原則
(一) 考場及試場環境通風與消毒
1.
試場提供冷氣開放服務,教室門可關閉、教室對角處窗戶每扇各開啟約 15 公分為原則, 確保試場通風良好。
2.
考試前一日,各試場需進行消毒,不開放試場察看,考試當日於上午 7 時 30 分開放應考人進入考場,並於考場出入口設置體溫量測站。
3.
考場預備洗手用品提供試務人員及應考人清潔使用。
4.
預先規劃應考人進場、出場及考場內部移動動線,並做好標示及引導管制作為,以避免人潮聚集,應考人請務必配合考場規劃的動線移動。
(二) 應考人應試規定
1. 應考人應試當日倘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經安排採檢,接獲檢驗結果前,應留 在家中不可外出者)等情形被限制不得外出之情形不得應考,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無法另案以事後補考方式辦理。應考人因前述情形致無法應試或因發燒放棄應試,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考試後 15 日內申請退費(另行公告),逾期不得申請。
2.
進入試區時請出示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或仍在有效期
限之護照)及健康關懷表(請自行列印填寫)(如附件十),以利工作人員辨別身分,未出示者,不得進入試區。進入考場後請將前述三項文件置於桌面左上角,以備查驗。考試結束後監場人員將逐一收繳健康關懷表。
3. 進入報名場地及試場請全程配戴口罩,並於考試期間全程配戴。未配戴口罩者如經勸導仍不配合,則不得進入試場應試。監試委員核對身分時,必要時請配合暫時取下口罩接受查驗。
4. 應考人應配合接受體溫量測。倘應考人額溫≧37.5 度(或經耳溫複檢為
38 度),仍可應試,但須遵從考場指示移至備用試場應試,且不得因此措施要求任何補償。
5. 請依據「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例如: 考試當日之用餐時間,應符合社交距離(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除用餐時,其餘時間仍請持續佩戴口罩。
6. 為避免人潮群聚,初試及複試均不開放陪考人陪考。若有行動不便或其他重大特殊情形, 需要陪考人員陪同,以申請
1 人陪考為限,並應於申請特殊需求應考考場服務時併同提出陪考人員申請(詳附件九,身心障礙、重大傷病及突發傷病應考人考場服務申請表)。
陪考人員進入試區時亦需繳交健康關懷表、全程配戴口罩並接受體溫量測,倘量測體溫結果為發燒狀態時,仍不得進入。
7. 請應考人提前 1 小時(初試當日早上 7 點 30 分、複試當天早上 8 點)抵達考場,以配合體溫量測、檢驗身分(查閱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或仍在有效期限之護照)等防疫措施,未量測體溫之應考人不得進入試場,爰請應考人把握時間,以免影響應試權益。
8. 應考人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參加本甄選者,成績不予採計,且不得申請退費;不得應試之應考人如參加考試,經查證屬實應即中止考生應試,並由承辦單位通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處理,成績亦不予採計。
三、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請參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查詢最新發布訊息(https://www.cdc.gov.tw/),承辦單位得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防疫建議,隨時調整並公告相關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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