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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衛-107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徵護理師一名 11/13前報名 11/22筆試 11/27面試


「臺北市衛生局」的圖片搜尋結果
「臺北市北投區 健康」的圖片搜尋結果

項目
內容
公告標題
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護理師徵才公告
職等
師(三)級
職系
職稱
護理師
名額
1名
性別
不限
刋載
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107年1113日止




資格條件
一、 領有 中華民 國護 理師證書 , 且具 下列 資格之一 :
( ) 公立或立 案之私 立專科學 校或經 教育 部認可之 國外專 科學 校畢業且 須從事衛 生行政 、 公 共衛生護 理、 臨 床護 理等工作 合計七 年以 上者。上開工作 年資應 含於 醫療機構 實際從 事臨 床護理工 作至少 三年 以上。
( ) 公立或立 案之私 立大學、獨 立學院 或 經教育部 認可之 國外 大學、獨立學院畢業 且須從 事衛 生行政、公共 衛生護 理、臨 床護理 等工作 合計五年以上者。上開工 作 年資應含 於醫療 機構 實際從事 臨床護 理工 作至少二年以上 。
( ) 公立或立 案之私 立大學、獨 立學院 研 究所以上 或經教 育部 認可之國 外大學、 獨立 學院研 究所以上 學校畢 業且 須從事衛 生行政 、 公 共衛生護理、臨床護 理等工 作合計三 年以上 者。上開工作 年資應 含於 醫療機構實際從 事臨床 護理 工作至少 一年以 上。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 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現職公務人員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
三、能配合業務加班或假日加班者且具公共衛生、專案計畫實務經驗者尤佳。四、男性須役畢或免服兵役。
五、英檢相關測驗及格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公共衛生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社區醫療保健服務及健康

促進活動。三、個案管理與訪

視。
四、其他相關工作及交辦事項。
工作地點
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111號3樓)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至本中心網站 http://www.bthc.taipei.gov.tw 最新消息自行下載並自行列印甄試報名表,併相關證件於 107 11 13 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以限時掛號寄達『11267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 2 111 2 樓,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人事室收』,信封外請註明『應徵護理師』字樣,並附詳細聯絡地址、白天聯絡電話含行動電話,僅接受通訊報名,其他方式恕不受理並以郵戳為憑。
二、 請填妥報名表及相關文件,依序排列及載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報名表(至本中心網站列印報名表)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工作年資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非現職人員免附及離職證明無則免附()考試院專技人員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及近 3 年考績影本(非現職人員免附)。
()英文檢定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以上資料請以A4規格影印1份,若證件不齊者,不再通知補件,一律視同資格不符, 初審合格者「擇優」參加甄試,若需退還資料,請附上足額之回郵信封1只,若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件。
三、 聯絡人及電話:有工作項目、業務性質等疑問者,請洽(02) 282610267232林護理長, 其餘事項請洽分機7225人事室林先生。
四、 書面審查符合甄試資格者之名單預定公告時間:107年11月16日下午7時前,公告於本
中心網站http://www.bthc.taipei.gov.tw,恕不另行通知。







備考欄
一、 預定甄試地點及時間:屆時以本中心網站實際公告日期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一)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1071122 日(星期四)上午 930,甄試地點:本中心 2 樓會議室。
(二) 第二階段面試時間:1071127 日(星期二)上午 930,甄試地點:本中心 2 樓會議室。
二、參加兩階段應試人員,第一階段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60%,第二階段面試成績占總成績
40%
三、 本次甄選護理師錄取名額 1 名,得增列候補至多 2 名,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
翌日起算 3 個月。亦得視甄試成績優劣,不予錄取。
四、有關甄選事項及甄選結果公告於本中心網站,請應徵人員詳加注意並確實遵守公告內容。
五、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請勿請託關心,違者將不予錄取。(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99
7 26 日北市衛政字第 09938990500 號函略以:「為確保本府用人唯才、適才適所等考評公正性,,謝絕請託關說之要求,。」辦理)
六、持外國學歷、經歷證明等文件資料應徵者,請翻譯成本國文字並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資料,違反前開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合。
七、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
八、若考試日期如遇天然災害臺北市發布停止辦公,則於停止辦公日後之二日內,考試日
期另行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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