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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校護以及公職護理師的資訊與心得,歡迎大家指教。

公職-校護-107高雄第二次 校護聯招 徵護理師三名6/19現場報名 6/24筆試 6/26複試(資訊能力實作、口試、試教及術科)


https://www.ksvs.kh.edu.tw/v0/

http://www.kh.edu.tw/




壹、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學校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護理人員法暨其施行細則、營養師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人員:

一、護理師









()
別:師(三)級








()甄選員額暨工作地點:






















缺額數











參加







正取
備取
       

  
複試

名額
名額
(工作地點)及聯絡電話


名額





























1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




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9




3815366 2211





2
8
2
4







2
高雄市立鳳甲國民中學
1
高雄市鳳山區輜汽路 300








7675300 51































3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權國民小學
1
1
4
1
2
高雄市那瑪夏區瑪雅里平和巷
220 6701813 13
































二、營養師

()           別:師(三)級

()甄選員額暨工作地點:



缺額數
參加
正取
備取
              




複試
合計
名額
名額
(工作地點)及聯絡人電話


名額
























1
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
1



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 147



7150949 52











8
2
4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路 559




2
高雄市立鳳林國民中學
1






8711130 51


































1

叁、簡章公告徵才期間:自 107 6 6 日起至 107 6 18 日止。



肆、工作內容

類 別
     



一、訂定規劃全校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及辦法。

二、辦理學生健康檢查相關事項(含學生應繳費用彙整)。

三、校園緊急傷病處理、登錄及通報,並協助校園災害處理。

四、衛生保健器材及藥品使用管理,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建檔與管理。

五、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事宜。

六、衛生保健資料之整理與校園傳染病防治衛教宣導。

七、協助學校推動各項衛教工作。
護理師
八、指導師生各項緊急救護技巧。


九、協助體適能資料建置及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

十、調查特殊疾病學生之資料並建檔。

十一、健康中心環境布置、清潔維護、機械保養及設備充實。

十二、處理流行性疾病相關事項。

十三、協助學校體育或戶外活動之護理工作(含例假日)。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一、設計均衡午餐食譜、訂定各項實務採購規格標準、申購食材、進行午餐成本管控

並辦理食材驗收、庫存及膳後廚餘管理等。

二、督導食物製備、膳後清洗等廚房內外衛生安全管理。

三、廚工工作指派、勤惰管理及衛生安全作業訓練。
營養師
四、學校午餐作業危機處理及午餐營養教育推廣。

五、審查支援區學校營養午餐菜單。

六、輔導協助無營養師學校午餐供應及營養教育事宜。

七、配合支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推展相關午餐及營養教育等行政業務。

八、其他交辦事項。




伍、資格條件(以下各別條件皆需符合,採計至報名前一日):

類別
各別條件
共同條件




一、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

種考試、專技人員高考或檢覈考試護
者。

理師類科考試及格,領有中央衛生主
二、 符合「醫事人員任用條例」及「醫事

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之任用資

二、 應具備下列護理工作累積年資 3
格。

(含)以上者(採計至報名前一日)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護理師
且能提出相關服務證明書者(已離職
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

者請提出離職證明書)。
員陞遷法」第 12 條之情事並符合「臺

() 曾擔任公私立醫院(不含診所)之護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理師或護士。
21 條第 1 項之規定。

() 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
四、 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

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或護士 。
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 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或護士。
五、 無「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


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一、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

種考試、專技人員高考或檢覈考試營
六、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

養師類科考試及格,領有中央衛生主
錄。

管機關核發之營養師證書者。

營養師
二、 曾擔任營養師工作累積年資 2 年(含)




以上者(以營養師證書背面開()


登記動態戳章為憑,或檢附離職(


)證明文件正本佐證)





陸、報名事項:

一、時間:107 6 19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30 分至 4 時,補件時間至 107 6 20 (星期三)上午 10 時前至人事室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二、地點: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活動中心(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9 )、報名當日專線聯絡電話:07-3815366 2211。其餘時間聯絡電話:07-3815366 23132274

三、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受理,請就各分區擇一報名,如報名二

分區,則各別收取報名費、各別填寫報名表件,但只能選擇一分區應考,其報名費不予退還,並就該分區計算成績。

四、應繳資料(各項表件請自行至各缺額學校網站下載)請檢具以下全部證件之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抽存(請均以 A4 紙張影印,並依下列順序裝訂成冊),如逾時或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

3

(一)報名表(表件一)。

(二)甄選證(表件二)。

(三)身分證影本(表件三)。

(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五)考試及格證書。

(六)護理師或營養師證書。

(七)曾擔任公私立醫院(不含診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或學校護理工作累積年資 3 年(含)以上者營養師工作累積年資 2 年(含)以上者之在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書或相關服務證明書。

(八)個人簡歷表(表件四)。

(九)切結書 1(表件五)。

(十)委託書 1(表件六)(委託他人報名者,需填具委託書,親自報名者免附)。

(十一)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十二)原住民身分證明(戶口名簿或報名日前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無

則免附。

(十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 108 2 1 日須仍屬有效),無則免附。

(十四)報名費新台幣 1300 元整。

(十五)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照片二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證)。

五、注意事項:

()現職公職護士報考護理師者,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為

陞任程序,應於報名時現職服務滿一年以上(可併他機關學校公職護士或公職護理師年資)

( ) 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證書、營養師證書遺失需補發資訊:


()本次甄選出缺各校網址:請就各分區擇一報名,如報名二區以上,僅得選

擇一區應考,並就該區計算成績。

1、護理師:

分區




四維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http://www.ksvs.kh.edu.tw/

分區




高雄市立鳳甲國民中學

http://www.fjm.ks.edu.tw/





原住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權國民小學

http://www.loxa.edu.tw/schoolweb.html?webI
民區

d=417










2、營養師:

分區





四維
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

http://www.inmjh.kh.edu.tw/






分區
高雄市立鳳林國民中學

http://www.fljh.kh.edu.tw/








()留職停薪之現職人員注意事項

1、現職為公職護理師、營養師: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

4

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回職復薪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2、現職為公職護士:如符合報名資格條件,須於報名作業前提出回職復薪證明文件,方可參加護理師聯合甄選報名。(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規定,經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不得辦理陞任。)

柒、甄選方式:初試及複試二項

一、護理師:

()初試:

1、各分區:採筆試(測驗題佔 50%、申論題佔 50%,內容以護理專業知能、臨床與學校護理實務及急救應變為範圍。

2、四維分區:筆試成績前 8 名者,得參加複試;第 8 名如有分數相同,致錄取人數逾 8 名,皆取得複試資格。

3、原住民區:筆試成績前 4 名者,得參加複試;第 4 名如有分數相同,致錄取人數逾 4 名,皆取得複試資格。

4、上開各分區參加初試人員未達應錄取複試人數時,得由聯合甄選委員會視應考人初試成績高低,決定參加複試人數。

()複試:

1、資訊能力實作(ExcelWord 等,作業系統:Windows 7,環境設定:Office2010,輸入以微軟新倉頡、微軟新注音為主):可自備合法授權之輸入法軟體(請於複試報到時提供證明,以供查驗),除輸入法外禁止安裝其他軟體,一經發現取消應試資格。

2、口試:含工作理念、專業知能及服務態度,時間以 8 分鐘為原則。

3、術科:CPR 及情境判斷操作,時間以 8 分鐘為原則。

二、營養師

()初試

1、採筆試(測驗題佔 50%、申論題佔 50%),內容以營養師專業知能、食品營

養、食品衛生管理、午餐業務及教育等相關範圍。

2、筆試成績前 8 名者,得參加複試;第 8 名如有分數相同,致錄取人數逾 8 名,皆取得複試資格。

()複試

1、資訊能力實作(ExcelWord 等,作業系統:Windows 7,環境設定:Office2010,輸入以微軟新倉頡、微軟新注音為主):可自備輸入法軟體,除輸入法外禁止安裝其他軟體,一經發現取消應試資格。

2、口試:含工作理念、專業知能、服務態度及營養教育宣導演示等項,時間

8 分鐘為原則。

3、試教:營養教育課程試教,課程主題自選,時間以 8 分鐘為原則,報到時繳交一式 3 份教案,現場不提供任何設備。


5

捌、甄試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初試(筆試):

()時間:107 6 24 日(星期日)上午 10 30 分至 12 時(上午 10

20 分預備鈴)。

()地點: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仁愛樓(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9

號)。

()測驗題之標準答案將於考後隨即於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川堂、

各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倘有異議者,請填寫表件九,並於當日下午 2 時前至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人事室提出異議申請。

()初試成績及參加複試人員名單於 107 6 25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前

於各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上開各分區參加初試人員未達應錄取複試人數時,得由聯合甄選委員會視

應考人初試成績高低,決定參加複試人數。

()應考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相片之駕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及甄選證

入場,以備查驗。

二、複試(資訊能力實作、口試、試教及術科):

()時間:107 6 26 日(星期二)上午 7 30 分(請於當日上午 7 30 分至 7 40 分至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圖書館 1 樓閱覽中心報到,逾時者,以棄權論)。

()地點: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9 號)1.資訊能力實作:圖書館 4 樓電腦教室。

2.術科(試教)、口試:仁愛樓。

()應考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相片之駕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及甄選證

入場,以備查驗。

()複試試場當日公布於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川堂及圖書館 1 樓閱

覽中心,口試及術科(試教)順序於報到時統一抽籤決定,依序參加口試、術科(試教)。參加複試人員得檢附相關專業證照,供口試委員參考。

()複試成績於 107 6 27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前,於各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玖、成績計算:

一、參加複試人員之成績計算方式為初試(筆試)佔總成績 45%,複試一(資訊能力實作)佔總成績 10%、複試二(口試)佔總成績 20%、複試三(術科、試教)佔總成績 25% (成績細項計算標準至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

二、具原住民身分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其中身心障礙證明(手冊)108 2 1 日須仍屬有效,得擇一身分按前項初試及複試成績各加 5%;惟報名時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採計。

拾、錄取方式、公告及選填服務學校:

一、依各分區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總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如總成績相同時,其錄取比序依術科(試教)、筆試、口試、資訊能力實作之

6

順序,成績高者為優先,以上四項均同分時,以公開抽籤決定。

二、各分區總成績順序於 107 6 27 日(星期三)下午 18 時前,於各校及高

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三、選填服務學校

()報到時間、地點:107 6 28 日(星期四)上午 8 30 分前、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忠孝樓第 2 會議室(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9 號)。

()公開選填服務學校時間 107 6 28 日(星期四)上午 8 30 分前報到(正取人員報到逾時視同放棄正取錄取資格;備取人員報到逾時視同放棄選填志願資格),各分區正、備取人員親自或委託(填列表件八委託書 2,受託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查驗)依各分區成績高低依序填選服務學校,選定後不得反悔;各分區備取人員於正取人員放棄後,依各分區備取成績順序先後遞補職缺,不得要求調整、保留或延後,否則以棄權論。經確認錄取人員,請依規定另行繳交任用相關證明文件。

四、凡甄選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均不予錄取。

拾壹、錄取人員名單,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錄取人員分發之日起 3 個月內有效。

拾貳、其他

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所繳證件如有不實或自始未具資格者,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

試者自行負責。

三、報名當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報名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各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但補件時間不予順延(補件時間:107 6 20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前)

四、考試當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考試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各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五、成績複查時間及方式:

()初試成績複查:107 6 25 (星期一)下午 3 時至 5 時前,請攜帶國民身分證、甄選證親自至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人事室申請,並繳交複查費用 100 元。聯合甄選委員會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告知複查結果,若複查結果符合複試資格,以增額錄取方式進入複試。

()複試成績複查:107 6 27 (星期三)中午 12 點後至下午 3 時前,請攜帶國民身分證、甄選證親自至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人事室申請,並繳交複查費用 100 元。聯合甄選委員會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告知複查結果。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委託他人、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亦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

7

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逾期(時)申請不予受理。

六、甄選人員如係現職公職護理人員及營養師,經商調程序未獲現職服務機關同意商調,或商調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 30 日,仍未接獲函復同意者,得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府內機關學校以電子公文交換日期為準,府外機關學校以紙本公文送達郵戳日期或電子公文交換日期為準。

七、所繳證件及所載資料事後經查明有偽造或不實、不符資格條件者、或經錄取報到依法查閱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者,均予註銷錄取資格。

八、政風專線:(077406616,或高雄郵政第 1890 號信箱。

公職-公衛-107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 (花蓮) 徵護士兩名 6/8前報名 擇優複試(實作+電腦)

*
*
*


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徵才公告 
壹、徵才機關: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
 貳、人員區分:一般人員
參、官 職 等:士(生)級
 肆、職 稱:護士
 伍、職 系:
陸、名 額:2 名
柒、性 別:不拘
捌、工作地點:花蓮縣
 玖、有效期間:自 107 年 5 月 28 日至 107 年 6 月 8 日
 拾、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二、需符合下列各項報考資格條件:
 1、學歷: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定核可之公私立專科(含)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 業
 2、證書: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護理師)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 發之醫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護理 師)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護理師)專門職 業證書者。
 (2)效期內 CPR 證書。
 3、工作經驗:具公、私立地區醫院(含)以上內、外科、急重症單位臨床工作 2 年(含)以上經驗。 
拾壹、工作項目:
 一、長者之護理專業服務。
 二、長者及其家屬之衛教與指導。
三、養護(護理)相關行政業務、熟悉電腦一般操作及文書處理(word、excel)。
四、其他交辦事項。
五、需配合輪值三班、工作態度細心、認真積極、品德操守良好。
 拾貳、工作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 125 號
拾參、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具
 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至本家網站 https://ersch.mohw.gov.tw/政府資訊公開/人才召 募下載,含照片、簡要自述、填表人簽名。)
2.應甄名冊(請至本家網站 https://ersch.mohw.gov.tw/政府資訊公開/人才召募下載 公開甄選養護科護士應甄名冊並依例填寫相關資料。)
 3.切結書(請至本家網站 https://ersch.mohw.gov.tw/政府資訊公開/人才召募下載 ) (以下證件請用 A4 紙張影印,並依順序排列整齊裝訂)
4.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5.效期內 CPR 證書影本
 6.專科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7.公、私立地區醫院(含)以上內、外科、急重症單位臨床工作 2 年(含)以上 之服務證明【證明書上需有科別(單位)註記並詳載歷任各科別(單位)職務 服務起迄日期,證明文件內容不足以識別之年資不予認定】及其他工作經歷證 明文件影本【請檢附含現職在內之全部工作經歷證明文件(離職或服務證明 書、在職證明書)影本,未檢附證明文件之年資不予認定及採計評分。】
 8.其他護理或照護相關證照影本(無者免附。未檢附證明文件之專長不予認定及 採計評分。) (以下非公職現職人員者免附)
 9.現職派令影本
 10.最近 1 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11.最近 5 年考績通知書影本、獎懲令影本(任職未滿 5 年者,依實際任職資料檢 附) 等資料各 1 份,於截止收件時間【107 年 6 月 8 日 17 時整(以本家收件時間為憑)】 前寄(送)達花蓮市民權路 125 號,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人事室收,並註明應 徵職務;證件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報名。經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通知甄試, 資格不符者不另通知。
甄試方式:書面資料審查(學、經歷)、實地考試(1.護 理專業實務操作、2.電腦操作)、口試、綜合考評;甄選錄取人員,個別通知。 甄選人員所送資料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件,如有不實,取消錄取資格並自負法 律責任。
二、本次公開甄選列正取 2 名,並得視成績擇優增列候補 2 名,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 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 3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 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本家亦得予從缺。
 三、聯絡電話:03-8509238。

非公職-公衛-107 彰化縣 員林市、福興鄉 衛生所徵 職代各一名 6/6前報名 擇優面試






  • 徵才機關:

    彰化縣衛生局

  • 職  系:

  • 官等職等:

  • 名  額:

    1名

  • 性  別:

    不拘

  • 工作地點:

    福興鄉

  • 上網期間:

    107/05/30~ 107/06/06

  • 資格條件:

    專科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並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工作項目:

    辦理公共衛生保健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衛生所) 彰化縣福興鄉福興村福興路51巷2號或經本局調派支援之工作地點。

  • 甄選方式:

    面試﹝才識(包括志趣、見解、學識等)70%、表達(包括表達能力、語言組織、聲調等) 20%、儀表(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10%﹞。

  • 相關網址:

    http://www.chshb.gov.tw/download/?type_id=1274

  • 甄選日期及地點:

    另行通知。

  • 報名時間及地點:

    報名截止日:107年5月30日至107年6月6日止。

  • 報名方式:

    親送或掛號郵寄。

  • 報名應攜帶證件:

    意者請至彰化縣衛生局網站/衛生資源/人事類項下下載「彰化縣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職務代理約僱人員報名表-(福興留職停薪缺)」,並檢具最近3個月內正面脫帽半身2吋照片1張(背面請註明姓名及身分證號碼,黏貼於報名表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歷證明、相關工作經歷證明,以上文件請以A4格式影印,於報名截止日前親送或掛號郵寄:彰化市成功里中山路2段162號彰化縣衛生局人事室收,信封請務必註明「應徵彰化縣福興鄉衛生所約僱人員」及姓名,逾期不予受理。資格初審符合者,將電話通知參加面試,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恕不退件及通知。

  • 應試應攜帶證件:

    身分證正本。

  • 錄取方式:

    正取1名,得備取1名,備取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錄取公佈:

    以公文另行通知錄取人員。

  • 聯絡人及電話:

    04-7115141轉822黃先生。

  • 其他:

    一、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之日起至108年9月27日止或原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之前一日止。
    二、職等:約僱四等250薪點,折合金額3萬1,175元。 


  • 徵才機關:

    彰化縣衛生局

  • 職  系:

  • 官等職等:

  • 名  額:

    1名

  • 性  別:

    不拘

  • 工作地點:

    員林市

  • 上網期間:

    107/05/30~ 107/06/06

  • 資格條件:

    專科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並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工作項目:

    辦理公共衛生保健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彰化縣員林市衛生所) 彰化縣員林市博愛路229號或經本局調派支援之工作地點。

  • 甄選方式:

    面試﹝才識(包括志趣、見解、學識等)70%、表達(包括表達能力、語言組織、聲調等) 20%、儀表(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10%﹞。

  • 相關網址:

    http://www.chshb.gov.tw/download/?type_id=1274

  • 甄選日期及地點:

    另行通知。

  • 報名時間及地點:

    報名截止日:107年5月30日至107年6月6日止。

  • 報名方式:

    親送或掛號郵寄。

  • 報名應攜帶證件:

    意者請至彰化縣衛生局網站/衛生資源/人事類項下下載「彰化縣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職務代理約僱人員報名表-(員林留職停薪缺)」,並檢具最近3個月內正面脫帽半身2吋照片1張(背面請註明姓名及身分證號碼,黏貼於報名表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歷證明、相關工作經歷證明,以上文件請以A4格式影印,於報名截止日前親送或掛號郵寄:彰化市成功里中山路2段162號彰化縣衛生局人事室收,信封請務必註明「應徵彰化縣員林市衛生所約僱人員」及姓名,逾期不予受理。資格初審符合者,將電話通知參加面試,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恕不退件及通知。

  • 應試應攜帶證件:

    身分證正本。

  • 錄取方式:

    正取1名,得備取1名,備取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錄取公佈:

    以公文另行通知錄取人員。

  • 聯絡人及電話:

    04-7115141轉822黃先生。

  • 其他:

    一、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之日起至107年12月27日止或原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之前一日止。
    二、職等:約僱四等250薪點,折合金額3萬1,175元。 

公職-公衛-107彰化縣 芳苑鄉、福興鄉 徵護理師各一名 6/8前報名















  • 徵才機關:

    彰化縣衛生局

  • 職  系:

  • 官等職等:

    師(三)級

  • 名  額:

    1名

  • 性  別:

    不拘

  • 工作地點:

    福興鄉

  • 上網期間:

    107/06/01~ 107/06/08

  • 資格條件:

    1、經銓敘審定以醫事人員任用有案並領有護理師證書之現職公務人員(不含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
    2、專科或大學以上護理助產或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工作項目:

    公共衛生護理、防疫保健業務或其他衛生行政工作事項。

  • 工作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興村福興路51巷2號(彰化縣福興鄉衛生所),或優先調派支援本縣偏遠地區或其他鄉鎮市區衛生所。

  • 職絡方式:

    1、報名方式: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逕送本局人事室。
    2、報名日期:自107年6月1日至107年6月8日止。
    3、意者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正本(勿使用簡歷表並請詳實填寫完整)、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證書、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歷任職務派令及銓審函、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最近5年獎懲令、最近5年終身學習研習紀錄(請自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列印網頁畫面)、英語能力檢定證明,以上證件請以A4格式影印(依序以長尾夾固定,請勿裝訂),於報名截止日前送達:彰化市成功里中山路2段162號彰化縣衛生局人事室收,信封及履歷表首頁並請註明應徵職務,逾期不予受理,證件未附或不齊恕不計分,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不另行退件及通知。
    4、為避免人員異動頻繁,並可參考個人意願,請至彰化縣衛生局網站/衛生資源/人事類項下下載應徵彰化縣衛生局暨所屬機關職務徵詢意向書及個人資料表各1份填寫後與報名資料一併寄送(列入甄選參考)。
    5、聯絡電話:04-7115141轉822 黃先生。

  • 相關網址:

    http://www.chshb.gov.tw/download/?type_id=1274&top=0





  • 徵才機關:

    彰化縣衛生局

  • 職  系:

  • 官等職等:

    師(三)級

  • 名  額:

    1名

  • 性  別:

    不拘

  • 工作地點:

    芳苑鄉

  • 上網期間:

    107/06/01~ 107/06/08

  • 資格條件:

    1、經銓敘審定以醫事人員任用有案並領有護理師證書之現職公務人員(不含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
    2、專科或大學以上護理助產或護理科系畢業。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工作項目:

    公共衛生護理、防疫保健業務或其他衛生行政工作事項。

  • 工作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194巷48號(彰化縣芳苑鄉衛生所),或優先調派支援本縣偏遠地區或其他鄉鎮市區衛生所。

  • 職絡方式:

    1、報名方式: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逕送本局人事室。
    2、報名日期:自107年6月1日至107年6月8日止。
    3、意者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正本(勿使用簡歷表並請詳實填寫完整)、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證書、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歷任職務派令及銓審函、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最近5年獎懲令、最近5年終身學習研習紀錄(請自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列印網頁畫面)、英語能力檢定證明,以上證件請以A4格式影印(依序以長尾夾固定,請勿裝訂),於報名截止日前送達:彰化市成功里中山路2段162號彰化縣衛生局人事室收,信封及履歷表首頁並請註明應徵職務,逾期不予受理,證件未附或不齊恕不計分,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不另行退件及通知。
    4、為避免人員異動頻繁,並可參考個人意願,請至彰化縣衛生局網站/衛生資源/人事類項下下載應徵彰化縣衛生局暨所屬機關職務徵詢意向書及個人資料表各1份填寫後與報名資料一併寄送(列入甄選參考)。
    5、聯絡電話:04-7115141轉822 黃先生。

  • 相關網址:

    http://www.chshb.gov.tw/download/?type_id=1274&top=0


公職-校護-107年桃園校護聯招 護理師22名 幼兒園約僱2名 6/17前網路報名+6/23現場 7/14筆試 7/21複試


http://www.tyc.edu.tw/index.jsp

桃園市 107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學校護理人員:
1.「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2.「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
 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4.「學校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
 5.「護理人員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學校營養師: 1.「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2.「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 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4.「學校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 5.「營養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三)學校約聘營養師: 1.「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2.「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3.「學校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 4.「營養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四)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1.「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2.「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4.「護理人員法」暨其施行細則。 5.「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目的: 為秉持專業掄才,以維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協助本市各校(園)辦理護理人員及契約護理 人員暨營養師甄選作業,以減輕各校(園)辦理甄選作業及應試人員參加各校(園)甄選之負擔; 特辦理本市聯合甄選。

 三、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2.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擔任公教機關人員」之 情事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 教人員,請報考人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並包含詳細記事,以利查驗)。
 3.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者。
 4.學校護理人員:
 (1)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2)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5.學校營養師: (1)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2)無「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6.學校約聘營養師:無「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7.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1)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之情事者。
 (2)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二)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學校護理人員及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資格者,始得報考。 2.學校營養師及約聘營養師: 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營養師證書資格者,始得報考。

 四、簡章下載: 甄選簡章請於 107 年 6 月 1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起至 107 年 6 月 23 日(星期六)下午 3 時止, 逕自下列網站下載: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求才訊息」區(http://www.dgpa.gov.tw/)。 (二)報名網站: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網址:http://www.tyc.edu.tw/ ,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nkes.tyc.edu.tw/點選 「桃園市 107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專區」。

 五、報名日期: 報考人在初試報名階段需先完成「初試網路報名手續」後,再參加「初試資格審查作業」, 始完成初試報名、資格審查程序;報考人如未完成網路報名手續者,不得參加現場報名資 格審查作業。
 (一)初試網路報名日期: 107 年 6 月 3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起至 107 年 6 月 17 日(星期日)下午 8 時止。
 (二)初試報名資格審查及繳費日期:107 年 6 月 23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3 時止
 (三)複試報名及繳費日期:107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

 六、報名手續:
 (一)初試報名: 1.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報考人須事先上報名網站點選「桃園市 107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專區」報名, 並填妥報名資料後,始完成網路報名手續。報考人如未完成網路報名手續者,不得參加 現場報名資格審查作業;網路報名須知及詳細流程,請參閱報名網站。
 報名網站網址:
(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 網址:http://www.tyc.edu.tw/。 (2)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首頁: 網址:http://www.nkes.tyc.edu.tw/。 

2.網路報名日期: 107 年 6 月 3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起至 107 年 6 月 17 日(星期日) 下午 8 時止。

 3.報名流程:
 (1)報考人請依下列流程完成報名手續: ①報考人請上報名網站填妥報名資料,並列印報名表、准考證及切結書、報名委託 書(報名表之報考序號由電腦自動產生)。
 ②報考人請依照審查排定之時間前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活動中心作報 名資格審查,並於報名現場領取號碼牌,依號碼牌之順序參加報名資格審查作業。
 ③報考人於報名資格審查通過後,繳交初試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④報考人請至選擇報考學校受理報名區辦理報名手續。
 ⑤報考人請於報考名冊內簽名後,領取准考證,並請妥慎保管。
(2)報名資格審查序號排程表於 107 年 6 月 21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以前公布,報考人 請自行上網查閱,並依報名資格審查排定之時間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 活動中心接受報名資格審查;報考人如未依審查排定之時間接受資格審查時,則由 試務單位安排審查窗口排隊接受資格審查;報考人於報名資格審查當日下午 3 時以 後始到達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活動中心者,將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 網址: ①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②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nkes.tyc.edu.tw/)。 (3)報考人如未完成初試網路報名手續者,不得參加現場報名資格審查作業。

 4.資格審查及繳驗證件:
(1)資格審查日期: 107 年 6 月 23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3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2)資格審查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活動中心。 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 160 號。 電話:03-3115578 轉 520。
 (3)資格審查手續: 採現場親自或委託方式辦理報名資格審查,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報名委託書(詳如附 件六 )、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 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始可受理報名 資格審查。

(4)報考人應繳交報名表、准考證及切結書等各 1 份(詳如附件一至五),並填妥相關 資料後,備妥本人最近 3 個月内二吋正面半身脫帽證件照片一式二張,一張粘貼 報名表,一張粘貼准考證(未貼妥照片及使用自行下載列印照片者,均不予受理報 名資格審查),報名表及切結書並請報考人簽名或蓋章。
 (5)報考人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審查完畢後發還,影本收存,並檢附證件 正反面影本,報考人僅持影印本證明報名者,不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影本應書寫 或加蓋「核與正本相符」章,並簽名或蓋章。
 報考人繳驗證件如下所列:
 ①學校護理人員及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國民身分證。
 Ⓑ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護士證書。
Ⓒ初試資績採計之各項服務證明文件:【年資採計至 107 年 6 月 17 日止】 報考人如具有下列資格,且提出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計分;所附證明 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為護理人員之職稱、工作內容者,不予計分。
 ※資績核給標準如下: 下列四項資績分數合計最高以 15 分為限,前二項資績,並應分別採計績分,不得 合併計算。
 ⓐ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護理人員(含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 職務,每滿 1 年給 1 分,最高給 10 分。
 ⓑ曾擔任公、私立醫院護理人員(含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職務,每滿 1 年 給 1 分,最高給 10 分。
 ⓒ具有公、私立醫院急診室服務經驗者,每滿 1 年另給 1 分,最高給 5 分。
 ⓓ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於 107 年 6 月 23 日以後尚在有效期限內之 ETTC、 EMT 急救專業證照者,另行給分,給分標準如下,總累計最多 3 分: ETTC:1 分, EMT-1:1 分, EMT-2:2 分, EMT-P:3 分。
 ※資績核給注意事項:
 ⓐ報考人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關防」,如未加蓋「機關(機構) 關防」不予計分。
 ⓑ報考人如具有公、私立醫院急診室服務經驗者,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於備註欄 加註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始可計分;如服務證明文件未加註急診室服務起迄 日期者,不予計分。
 ⓒ報考人曾擔任縣(市)立幼兒園護理人員年資,於報考學校護理人員時,不予採 計任職年資。
 ⓓ報考人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公私立學校護理人員年資與擔任公私立醫院護理 人員年資,不得合併計算【即行政機關、學校年資與醫院年資之績分應分別採 計,不得合併計算】。
 Ⓓ切結書。

②學校營養師及約聘營養師: Ⓐ國民身分證。 Ⓑ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營養師證書。 Ⓒ初試資績採計之各項服務證明文件:【年資採計至 107 年 6 月 17 日止】 報考人如具有下列資格,且提出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計分;所附證明 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為營養師之職稱、工作內容者,不予計分。 ※資績核給標準如下: 下列二項資績分數合計最高以 10 分為限,各項資績並應分別採計績分,不得合併 計算。 ⓐ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營養師(含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職 務,每滿 1 年給 1 分,最高給 10 分。 ⓑ曾擔任公、私立醫院營養師(含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職務,每滿 1 年給 1 分,最高給 10 分。 ※資績核給注意事項: ⓐ報考人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關防」,如未加蓋「機關(機構) 關防」不予計分。 ⓑ報考人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公私立學校營養師年資與擔任公私立醫院營養師 年資,不得合併計算【即行政機關、學校年資與醫院年資之績分應分別採計, 不得合併計算】。 Ⓓ切結書。

 ③報考人如未完成網路報名手續或未備齊上述報考證件資料時,不予受理報名資格 審查;報考人於報名資格審查時間內經審查須補件者,應於報名資格審查當日( 107 年 6 月 23 日)下午 4 時以前完成補件手續,始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
 5.繳費方式: 報考人於報名資格審查通過後,至報名資格審查現場(南崁國小活動中心繳費區)繳交初試 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6.報考人於完成初試報名資格審查、繳費手續後,領取准考證,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7.本年度試務聯合甄選採各校分別報名、統一甄試、各校分別錄取方式辦理,每份報名表僅 限於填報一所報考學校,報考人於完成報考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報考學校,故報考 人應審慎選填報考學校。

 (二)複試報名:
 1.報名方式: 通過初試錄取人員始得報名參加複試,並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方式辦理,委託報名 者須檢附報名委託書(詳如附件六)、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 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 始可受理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報名日期:107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3.報名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一樓辦公室。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 115 巷 20 號。 電話:03-3194072 轉 220。

 4.繳驗證件:
 報考人應檢附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 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至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一樓辦公室辦 理報名。
5.繳費方式: 報考人於複試報名手續完成後,至複試報名現場(幸福國民小學一樓辦公室)繳交複試報名 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6.報考人如未於報名期限內完成報名、繳費者,不得參加複試;報考人於完成複試報名 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七、出缺名額:
 (一)學校護理人員預計增置、出缺學校名單如下:計 22 校,各校 1 名。
 1.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工作指派於日間下午及夜間 上班)。
 2.桃園市立光明國民中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3.桃園市立山腳國民中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4.桃園市桃園區建國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5.桃園市桃園區建德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6.桃園市桃園區快樂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7.桃園市八德區大忠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8.桃園市八德區大勇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9.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0.桃園市蘆竹區錦興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1.桃園市龜山區文華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2.桃園市龜山區樂善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3.桃園市大溪區美華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4.桃園市大園區大園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5.桃園市大園區陳康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6.桃園市大園區后厝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7.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8.桃園市中壢區中平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19.桃園市平鎮區忠貞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0.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1.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自職務出缺日起正式任用(預計 107 年 12 月 5 日出缺)。
 22.桃園市蘆竹區公埔國民小學:自職務出缺日起正式任用(預計 107 年 12 月 21 日出缺)。

 (二)學校營養師預計增置學校名單如下:計 3 校,各校 1 名。
 1.桃園市桃園區建國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2.桃園市大溪區仁和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3.桃園市觀音區新坡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任用。
 (三)學校約聘營養師預計增置學校計桃園市八德區八德國民國民小學,自 107 年 8 月 2 日起聘用; 其聘期自 107 年 8 月 2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並經該校依規定考核服務績優者, 得決定是否續聘;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四)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預計出缺幼兒園名單如下:計 2 園,各園 1 名。
 1.桃園市立南崁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1 名,自 107 年 8 月 2 日起以契約進用。
 2.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1 名,自 107 年 8 月 2 日起以契約進用。

 (五)上述出缺學校、幼兒園錄取人員,須俟該校(園)護理人員(契約護理人員)、營養師(約聘 營養師)出缺後,始得正式任(進)用,並依實際到職上班日起支薪。若屆時各校(園)護理 人員(契約護理人員)、營養師(約聘營養師)因故未出缺,則取消本任(進)用案,報考人 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八、甄試程序: 甄選總成績最高 100 分,含初試及複試成績,各佔甄選總成績 50%。
(一)學校護理人員及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1.初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筆試成績☓ 85﹪+資績分數】。
 (1)筆試成績(佔初試成績 85%):測驗題型採選擇題,題數為 100 題。 筆試科目為學校衛生護理學及綜合護理學(含內科、外科、小兒科、婦產科、精神 科護理)等科目。
 (2)資績分數。 2.複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
 (1)口試:佔複試成績 50%。
 (2)急救實務演練:佔複試成績 50%。
 (3)口試及急救實務演練滿分均為 100 分。
 (二)學校營養師及約聘營養師:
 1.初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筆試成績☓ 90﹪+資績分數】。
 (1)筆試成績(佔初試成績 90%):測驗題型採選擇題,題數為 100 題 筆試科目為營養學及膳食療養、大量膳食製備及管理、公共衛生營養、食品衛生管 理等科目。
 (2)資績分數。 2.複試成績(佔甄選總成績 50%):滿分 100 分。
 (1)口試:佔複試成績 50%。
 (2)試教:佔複試成績 50%(學校營養教育,課程主題自選;複試報到時應考人應繳交 教案一式三份)。
(3)口試及試教滿分均為 100 分。

 九、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筆試:
 1.考試日期:107 年 7 月 14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起至上午 11 時止。
 2.考試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
 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 160 號。 電話:03-3115578 轉 501。
 3.考試地點、試場分配表、姓名、座次對照表於 107 年 7 月 13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起於 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門首公布或逕行上網查閱。
 4.試場開放:107 年 7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至 5 時,開放考場給考生核對試場及座位 表或逕行上網查閱,但以現場公布為準。
 網址: (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nkes.tyc.edu.tw/)。 (二)複試: 1.考試日期:107 年 7 月 21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 20 分起。 2.考試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 115 巷 20 號。 電話:03-3194072 轉 530。 3.複試試場、考生序號分配表、報到時間、急救實務演練項目,於 107 年 7 月 19 日(星期四) 中午 12 時前於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門首公布或逕行上網查閱。
 網址: (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nkes.tyc.edu.tw/)。 (3)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hfps.tyc.edu.tw/)。

 十、甄試科目及時間表:
 (一)筆試:
1.筆試日期:107 年 7 月 14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起至上午 11 時止。
 2.筆試注意事項:
 (1)應考人應於筆試當日攜帶准考證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 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參加筆試;應考人 於考試當日如未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者,不得應試。
 (2)應考人如准考證遺失,應於考試當日上午 9 時 30 分以前,持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與 報名時原准考證同式二吋照片一張,向甄選委員會試務中心(設置於桃園市蘆竹區南 崁國民小學一樓圖書館)申請補發。
 (3)筆試以選擇題測驗方式行之,統一採用電腦閱卷方式辦理,應考人須自備黑色 2B 鉛 筆,於答案卡上清楚劃記,並不得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及電子計算機,若經查獲違規 使用者,扣該科考試分數 6 分。

107 7 14 (星 六)
上午 9 30 分起 至上午 11 時止
學校護理人員。 (含公立幼兒園 契約護理人員)
學校衛生護理學及綜合護理學 (含內科、外科、小兒科、婦 產科、精神科護理等科目)
學校營養師 (含約聘營養師)
營養學及膳食療養、大量膳食製 備及管理、公共衛生營養、食品 衛生管理。


附註: 1.107 年 7 月 14 日(星期六)上午 11 時 15 分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蘆竹區南 崁國民小學網站暨門首公布測驗題參考答案。 2.應考人如對答案有疑義時,應於 107 年 7 月 14 日(星期六)上午 11 時 30 分起至下 午 1 時止填具筆試答案釋疑申請表(詳如附件七),簽名後親送或傳真至甄選委員 會試務中心(設置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一樓圖書館)申請釋疑,應考人傳 真後請電話確認;應考人如逾時申請、未敘明理由或未檢附佐證資料時,不予受 理筆試答案釋疑申請。 傳真:03-3114503。 電話:03-3115578 轉 501。 

(二)複試:
 1.複試日期:107 年 7 月 21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 20 分起。
 2.複試注意事項:
 (1)應考人應於複試當日攜帶准考證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 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且均在有效期限內之證件),以備查驗,並準備 個人自傳簡歷一式三份(A4 直式橫書 600 字以內);營養師應考人請另行檢附教案一 式三份。
 (2)應考人應於 107 年 7 月 21 日(星期六)依考生序號分配表及報到時間提前 10 分鐘至 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考場準備室報到,並繳驗上述證件,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 論。
 (3)應考人應自行上網或於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門首查閱應考人口試、試教及急救 實務演練序號分配表,不另函通知,應考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而提出任何異議。

試項
107 7 21 (星 六)
上午 8 20 分起 (依准考證號碼 排定參加複試 考試順序)
學校護理人員 (含公立幼兒園 契約護理人員)
1.口試:含學校衛生護理實務、 護理指導教育理念、儀容態 度、溝通表達能力等項目。 2.急救實務演練:考場抽籤決定。


學校營養師 (含約聘營養師)
1.口試:含團體膳食管理、食品 衛生管理實務、公共衛生營養 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 達能力等項目。 2.試教:學校營養教育,課程主 題自選。

附註:
 1.參加口試、試教及急救實務演練者,由試務單位依准考證號碼排定考試順序;應 考人序號及急救實務演練項目於 107 年 7 月 19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前於桃園市 政府教育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及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網站暨門 首同時公告,急救實務演練項目於考試現場抽籤決定之。
 2.口試、試教及急救實務演練時間,各以 12 分鐘為原則,自考生進入試場即開始計 時;急救實務演練時間含器材準備及佈置時間,試教時間含教具準備及佈置時間。 3.口試、試教及實務演練開始,經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4.急救實務演練所需之器材由試務單位提供,試教所需之教具由應考人自行準備。 十一、成績公告、複查及放榜: (一)初試: 1.成績公告: 107 年 7 月 14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前公布應考人初試成績,應考人應於當日下午 6 時前自行上網查閱成績,並下載初試成績單。
 網址: (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nkes.tyc.edu.tw/)。 2.成績複查: 應考人請於 107 年 7 月 14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起至 6 時止持准考證及初試成績複查申請 表(詳如附件八、九),親自向甄選委員會試務中心(設置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一 樓圖書館)申請複查,複查結果於當日交由申請人簽收(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 誤);每項成績複查手續費為新台幣 100 元整,逾時申請成績複查者,將不予受理。

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 160 號(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一樓圖書館)。 電話:03-3115578 轉 501。
3.初試錄取名額: (1)學校護理人員: 依各出缺學校報考考生初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前 4 名參加複試,如第 4 名初試成績相同 時,則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2)學校營養師: 依各出缺學校報考考生初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前 4 名參加複試,如第 4 名初試成績相同 時,則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4.初試錄取公告日期: 107 年 7 月 14 日(星期六)下午 9 時前公告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員名單,不另函通知 ,應考人不得以未收到初試成績通知單為由而提出任何異議。 5.放榜地點: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 查榜網址: (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nkes.tyc.edu.tw/)。

 (二)複試:
 1.成績公告: 107 年 7 月 21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 30 分前公布應考人複試成績,應考人應於當日下午 6 時 30 分前自行上網查閱成績,並下載複試成績單。
 網址: (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nkes.tyc.edu.tw/)。
 (3)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hfps.tyc.edu.tw/)。
 2.成績複查: 應考人請於 107 年 7 月 21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 30 分起至 6 時 30 分止持准考證及複試成 績複查申請表(詳如附件八、九),親自向甄選委員會(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一樓辦 公室)申請複查,複查結果於當日交由申請人簽收(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每 項成績複查手續費為新台幣 100 元整,逾時申請成績複查者,將不予受理。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 115 巷 20 號(桃園市龜山區幸福國民小學一樓辦公室)。 電話:03-3194072 轉 220。 3.放榜日期: 107 年 7 月 21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前公布各校錄取人員名單,不另函通知,應考人不得 以未收到複試成績通知單為由而提出任何異議。 4.放榜地點: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及桃園市各出缺學校。

查榜網址: (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nkes.tyc.edu.tw/)。

十二、錄取方式及名額: (一)由各出缺學校就各校報名考生中,依甄選總成績擇優錄取正取 1 名、備取 2 名;如甄選 總成績相同時,則以複試成績排定順序;如複試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急救實務演練、 試教、口試等項目成績排定順序;如複試成績項目均相同時,則依序以初試成績之筆試 、資績等成績排定順序;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約聘營養師亦適用之。 (二)參加護理人員複試之報考人如未獲錄取為正式編制護理人員,如有意願參加公立幼兒園 契約護理人員分發者,請於 107 年 8 月 2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 30 分以前至桃園市蘆竹 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校史室辦理報到,並親自當場選填志願,依總成績高低依序選填公 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出缺幼兒園(計南崁幼兒園及觀音幼兒園等 2 園)正取各 1 名、備 取各 2 名;正取人員請於 107 年 8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幼兒園辦理 報到手續,正取人員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 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三)參加營養師複試之報考人如未獲錄取為正式編制營養師,如有意願參加約聘營養師分發 者,請於 107 年 8 月 2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 30 分以前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二樓 校史室辦理報到,並親自當場選填志願,依總成績高低依序選填桃園市八德區八德國民 小學約聘營養師正取 1 名、備取 2 名;正取人員請於 107 年 8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以前至桃園市八德區八德國民小學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正取人員逾時未辦理報到者, 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及約聘營養師志願選填成績排序表於 107 年 7 月 30 日(星期一) 以前公布,請複試未錄取人員,且於初試報名時有意願參加志願選填分發作業者,自行 上網查閱;並於 107 年 8 月 2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 30 分以前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 學二樓校史室辦理報到,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 網址: 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2.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nkes.tyc.edu.tw/)。 (五)參加複試報名之考生,如複試項目有一項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十三、報到方式:
 (一)報到日期:
 1.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 錄取人員應於 107 年 8 月 1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以前至各出缺學校人事室統一辦理報 到,錄取人員如未能於當日中午 12 時以前至各出缺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時,取消錄取 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2.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 正取分發人員應於 107 年 8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幼兒園辦理報到 手續,正取分發人員如未能於當日下午 1 時以前至選填出缺幼兒園辦理報到時,取消 錄取分發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正取分發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3.學校約聘營養師: 正取分發人員應於 107 年 8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以前至桃園市八德區八德國民小 學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正取分發人員如未能於當日下午 1 時以前至該校人事室辦理 報到時,取消錄取分發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正取分發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 任何補償。
 4.備取人員: 應於接獲各出缺學校、幼兒園電話通知之次日中午 12 時以前,向各出缺學校人事室 、幼兒園辦理報到。
 (二)報到檢附資料: 1.經甄選公告之各校(園)錄取人員,請攜帶公立醫療院所健康體格檢查表(含最近 3 個月 內胸部 X 光檢查)、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學經歷證件及銓審(進用)資格之相關證件正 本,至錄取學校、幼兒園報到,辦理審查及任(進)用程序,逾期未辦理報到者,取消 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2.經甄選公告之各校(園)錄取人員,如有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或患有傳 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之傳染病或未能於期限內繳交公立醫療院所健康體格檢查表者, 均予註銷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十四、試務諮詢服務:
 (一)聯絡時間: 自 107 年 6 月 1 日(星期五)起至 107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五)止,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3 時 30 分。 (二)聯絡地點及電話: 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 電話:03-3322101 轉 7454。 2.桃園市立中興國民中學人事室 電話:03-3694315 轉 710。 十五、申訴專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87506。 傳真:03-3330266。 十六、附則: (一)年資計算方式: 1.報考人於行政機關與公、私立學校不同單位任職期間之任職年資可累計,累計滿 1 年 核給資績 1 分。 2.報考人於公、私立醫院不同單位任職期間之任職年資可累計,累計滿 1 年核給資績 1 分。 3.報考人曾擔任公立行政機關、公私立學校護理人員(營養師)年資與擔任公私立醫院護 理人員(營養師)年資,應分別採計績分,不得合併計算。 4.報考人於各行政機關、學校及醫院從事相關醫事護理業務、臨床護理工作者,可採計 年資績分;報考人如僅僅從事護理教學、研究工作,並未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者,不 予採計年資績分。

5.報考人於各行政機關、學校及醫院從事相關醫事營養業務、臨床營養及團膳營養工作 者,可採計年資績分;報考人如僅從事營養教學、研究工作,並未實際從事臨床營養 及團膳營養工作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6.報考人曾擔任縣(市)立及私立幼兒園護理人員任職年資,於報考學校護理人員時,不 予採計任職年資。 7.報考人曾擔任各行政機關、學校、幼兒園及醫院以「日薪制」、「半日制」、「時薪制」 及「計件制」進用之人員,均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8.報考人曾擔任委外單位、部分工時人員(含時薪人員)及實習人員、臨時人員、額外人 員、兼職人員等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9.本年度甄選服務年資之採計係按日採計,報考人應檢附在職、離職或服務證明書始得 採計年資績分;報考人所檢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為護理人員、營養師之職稱 或工作內容者,均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10.報考人所檢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關防」,如未加蓋「機關(機構) 關防」 不予採計年資績分;惟機關(機構)證明書格式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承辦人 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證明書不得有任何塗改資料,始得採計年資績分。 11.報考人所檢附服務證明文件職稱如為護理師者,應檢附護理師證書,始可採計年資績 分;報考人如未檢附護理師證書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12.各行政機關、學校及醫院所開立之在職、離職或服務證明書,其職稱非屬護理人員或 營養師之職稱(如約僱人員、管理員、組員等職稱)或無法採計為護理人員或營養師年 資績分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所從事之工作內容(如從事醫事護理業務或臨床護理工作 或醫事營養業務或臨床營養、團膳營養工作等),始得採計年資績分;如所附證明書 未註明護理人員或營養師之工作內容者,不予採計年資績分。 13.報考人如具有公、私立醫院急診室服務經驗者,所檢附服務證明文件應於備註欄加註 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始可計分;如未加註急診室服務起迄日期者,不予計分。 14.報考人所持有 EMT(救護技術員)證照,應依據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 6 條所訂統一格式製發之有效期證書,始可計分;如未依上 述管理辦法統一格式製發之有效期證書,均不予計分。資績審查如有爭議,以衛生福 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救護技術員受訓記錄查詢網站公告為主。 15.資績核分於現場審查報考人證件時核定之,報考人應備齊各項證明文件接受審查;報 考人如需補件時,亦應於報名資格審查當日(107 年 6 月 23 日)下午 4 時以前補齊證件 ,報考人如逾時補件送達者,不再接受資績核分複查。 16.現職人員之服務年資採計至 107 年 6 月 17 日(星期日)止。 (二)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之任用: 1.錄取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資績等證明文件,如至學校報到後,經發現未具學 校護理人員、營養師資格,致無法辦理銓審則取消任用,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 何補償。若發現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者,則取消任用,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 2.錄取人員至學校報到後,若發現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人員 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規定、「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則撤銷任用資 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3.公立行政機關、學校及醫院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者准予報考,惟嗣後 如獲錄取時,應於錄取學校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 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並應放棄先訴抗 辯權。 (三)學校約聘營養師之聘用: 1.學校約聘營養師預計增置學校計桃園市八德區八德國民小學 1 名,自 107 年 8 月 2 日 起聘用,其聘期自 107 年 8 月 2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並經該校依規定考核服 務績優者,得決定是否續聘;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2.錄取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資績等證明文件,如至學校報到後,經發現未具學 校約聘營養師資格者,則取消聘用,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若發現證明 文件有偽造不實者,則取消聘用,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 3.錄取人員至學校報到後,若發現有違反「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或「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則撤銷聘用資格,錄取人員不得 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四)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之進用: 1.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預計出缺幼兒園計桃園市立南崁幼兒園及桃園市立觀音幼兒 園等 2 園各 1 名,並均自 107 年 8 月 2 日起以契約進用。 2.經本次聯合甄選錄取進用之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錄取後應依「公立幼兒園契約 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3 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簽訂不定期契約。 3.錄取人員進用後其薪資支給,應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 13 條之規定: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幼兒園、附幼或學校之工作年資為限。錄取人員 無法調動或轉任至其他幼兒園、附幼或學校服務。 4.錄取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資績等證明文件,如至幼兒園報到後發現偽造不實, 無條件溯自到職日起註銷其進用資格及職務,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錄取人員不得 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5.錄取人員至幼兒園報到後,若發現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規 定、「護理人員任用法」第 6 條規定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則撤銷進用資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6.本進用案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各園勞動契約辦理。 (五)錄取人員逾期未到學校或幼兒園完成報到手續者,取消任(進)用資格,並不得以任何理由 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各校(園)備取人員遞補資格,自甄選錄取人 員名單公告之翌日起保留 3 個月。 (六)現役軍人參加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經公告錄 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錄取學校或幼兒園報到時,其錄取資格均予以保留。 (七)參加甄選之應試人員如有違反試場規則者,依「桃園市 107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 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詳如附件十) 。 19 (八)本報名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只針對桃園市 107 年度 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 利用,不做其他用途。 (九)本年度甄選報考人既經完成報名、繳費手續,其報名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十)桃園市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約聘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之工作職掌內容, 請參閱附件十一至十三。 (十一)因承辦學校停車位置有限,報名資格審查及考試地點概不提供停車服務,請報考人搭乘大 眾交通工具前往承辦學校作報名資格審查及應試。 (十二)為因應各項防疫措施,本次甄選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網站。 (十三)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下列網 站,報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人事徵聘」區(http://www.tyc.edu.tw/)。 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nkes.tyc.edu.tw/)。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試務聯合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之;如有補 充事項,將公布於前開之各網站。 十七、本簡章經桃園市 107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 選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函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