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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校護以及公職護理師的資訊與心得,歡迎大家指教。

公職-校護-107新竹實驗中學 徵護理師 一名 5/30前報名 6/10筆試 6/14面試+實作+電腦







壹、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規定。
貳、甄選名額:
一、職稱:護理師1人(10771日離職缺)。
二、級別:師(三)級。
參、工作地點: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新竹市介壽路300號)。
肆、公告:
一、期間:即日起至107530日(星期三)止。
二、方式:
(一)本校網站(http://web.nehs.hc.edu.tw/)。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
d=400)。
伍、報名資格:
一、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
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及護理
人員法第6條各款規定情事者。
三、 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工作認真負責,操守清廉,身心健康,
無不良嗜好,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
務調整。
四、 因學校含雙語部,以具英語溝通能力(如英檢初級通過)者尤佳。
陸、工作內容及上班時間:
一、負責學校健康中心一切事務。
二、負責學務處行政業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上班時間:同公務人員出勤規定,惟必須配合學校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柒、報名方式:
1






(https://tex.nehs.hc.edu.tw/)填寫報名資料:期間為即日起
107530日(星期三)2300止。
二、繳費方式:報名資料填寫後,依系統指示於531日中午12時前完成繳
費程序(繳費請以 ATM轉帳),報名費為新台幣500元。上網報名完成繳
費後,自行於本校報名網站列印准考證。若逾時轉帳繳費,則無法報
名,請應考者注意。
三、通過初試者複試當日應繳交證明文件資料
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詳細填寫完整『含自傳』並附照片,
註明辦公室電話及夜間連絡電話)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考試及格正本及證書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4.護理師證書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5.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6.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7.切結書(正本)。
8.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則免附)
9.其他證明文件:如原住民族身分證明、英語能力檢定證明文件(
則免附)
10.現職公務人員請併檢附
(1)現職派令影本。
(2)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3)最近5年內考績通知書影本
四、報名文件暨相關資料請以 A4白色紙張影印依序裝訂成冊,影本資料
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之
報名資格條件,並由報名人自行檢核,事後經查證未符資格或證明文
件不實者, 即取消參加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捌、甄選方式:
一、 初試:以筆試進行,內容為護理專業知識及學校相關護理常識。
二、 複試:筆試成績最高前8名進入複試,若最後一名有多名同分者,則
不受8名之限制,以資訊能力測驗、術科測驗及口試方式進行。
三、 總成績之計算,按筆試25%、資訊能力測驗15%、術科測驗30%、口試
30%計算總成績。
2




玖、甄選日期:
甄選重要事項
107.6.10(日)
1030-1200
初試(筆試)
900-1000開放考場
複試(資訊測驗、
術科及口試)
上午資訊測驗
107.6.14()
下午術科及口試
備註:有關初試及複試相關訊息及錄取公告,請參閱本校網站公告。
拾、申請成績複查及申訴方式:
personnel@nehs.hc.edu.tw,選擇題答案於107611日公布,對答案
有疑義請於611日中午12時前以電子郵件提出申訴。
2.初試及複試成績複查請於初試及複試結果公告之次上班日0830
11:30 請親自持身分證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
次為限。申請複查成績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
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
知命題委員、閱卷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貳、錄取方式:
1.成績合計完畢後,排定成績順序,列表提甄審委員會審查,依程序
由人事室陳請校長圈定補實之。
2.總成績未達本校標準分者,得予從缺。
拾參、候補名額及期間:本案 甄選職缺 除正取1名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
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拾肆、甄選錄取後,如有發現證件不實、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任用
銓敘審定作業者,應無條件撤銷錄取資格,法律責任自行負責,不得異
議。
拾伍、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