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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職-校護-106國立高雄海大 徵校護職代一名 11/24前報名 擇優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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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短期約用護士甄選公告
ㄧ、職務:學務處衛保組短期約用護士。

二、名額:1名。

三、進用依據: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一篇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四、工作報酬:試用期間月支報酬新台幣2萬2,660元正,試用期滿考核通過改支新台幣2萬
4,720元正。

五、聘任期間:自即日起至被代理人員銷假上班前一日止。(新進人員試用期3個月,若試
用期滿考核不合格則終止勞動契約)

六、工作地點: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142號。

七、工作項目:

(一)辦理學校衛生護理工作及衛生安全檢查。

(二)學校行政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八、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護理系所畢業。

(二)具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檢附證照)。

(三)具有護理臨床工作經驗至少1年以上(具急重症單位工作經驗尤佳)(檢附證明)。

(四)熟悉一般電腦文書操作(Word、Excel等基本電腦能力)。

(五)具服務熱忱、負責盡職、品性端正、素行良好。

九、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繳本校甄選報名表1份(報名表請至【本校徵才】網頁下載繕打http://www2.nkm
u.edu.tw/Person/index.htm),並檢具最高學歷及相關經歷或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於106年11月24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掛號郵寄81143高雄市楠梓
區海專路142號人事室林小姐收(信封正面請書寫寄件人姓名,右上角請註明【應徵學務處衛
保組短期約用人員】),合者擇期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退件。

十、其他: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規定,於進用專職人員前將查閱應徵者有無
性侵害犯罪紀錄,特此敘明。






檔案1下載

公職-公衛-106 臺北市健康服務中心 徵護理師一名 11/27前報名 12/6面試


https://health.gov.taipei/Default.aspx



臺北市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護理師職缺徵才公告
徵才公告標題:臺北市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護理師職缺徵才公告
張貼機關名稱: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
職等:師(三)級
職系:
職稱:護理師(詳備考欄1)
錄取人數:1(正取1人,擇優備取1至2 人)人
應徵人數:3人
機關: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
應徵開始日期:2017/11/20
應徵結束日期:2017/11/27
徵才條件: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醫事相關系所畢業(研究所畢業尤佳)且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五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2.具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
3.具中華民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現職公務人員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
4.具公共衛生、專案計畫實務經驗者尤佳。
5.精於電腦文書及網路操作、編輯﹝含公文簽辦﹞。
6.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者尤佳。
7.男性須役畢或免服兵役。
 
工作項目:1.公共衛生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2.社區醫療保健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
3.個案管理與訪視。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點:臺北市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2樓)
聯絡方式:1.一律採網路報名,意者請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jobs.health.gov.tw/Job/index.aspx)/事求人徵才系統網路報名(請務必自行確認報名成功,否則一律視同未報名),並自行列印甄試報名表併相關證件,以「限時掛號」方式寄達本中心,信封外請註明:『應徵護理師』。 2. 請檢具:(1)甄試報名表(含照片、自傳並註明聯絡電話)(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4)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含執業登記證明年資證明,倘證書反面無執業登記,請附醫事人員開業、執業年資證明書)(5)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檢覈或專技護理師)(6)工作資歷服務證明(7)現職公務人員需檢附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8)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證書(無則免附)(9)相關證明文件。 3. 以上資料請以A4規格影印排序,並填寫「與正本相符」及簽名。請於106年11月27日前寄達本中心:『1116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2樓,臺北市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人事室收』,以郵戳日期為準,一律採通訊方式,不接受親送,報名表件未依時限寄送,或未於衛生局網站登錄報名資料者,一律視為不合格。 4. 本中心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擇優公告甄試名單;若未獲甄試或錄取需檢還書面報名資料者,請檢附足額郵資之回郵信封1只,如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件。 5. 聯絡人及電話:有工作項目、業務性質等疑問者,請洽(02) 28813039轉7161李組長,其餘事項請洽分機7124人事室林先生。
附件檔案:
沒有附件檔案資料
備註事項:1.本案護理師職缺為本中心組織修編後「改置職務」,如本中心組織修編案未經考試院核備時,本職務將修改為護士。
2.甄試方式:分筆試(60%)及面試(40%)二階段舉辦,書面審查合格者參加筆試,筆試成績前10名方得參加面試。(得視筆試成績酌減參加第二階段人數)
3.書面審查合格者名單暫定於106年12月1日(星期五)下午7時前公告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本中心網站,筆試暫定於106年12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舉行,屆時書面審查合格者名單、參加筆試、面試及甄選結果均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本中心網站實際公告(日期)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4.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中心就應徵人員筆試及面試結果擇優遞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有關規定辦理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中心得予從缺。另本職缺得依需要列候補至多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報名人員所送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請勿請託關心,違者將不予考慮。
6本職缺之徵才系統開放線上報名期間為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當天下午5點為止,敬請留意。
徵才公告張貼日期:2017/11/16 下午 02:23:16
若已於本系統應徵過其他徵才公告之使用者,請直接以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後再行應徵。
       

公職-公衛-106宜蘭縣衛生局所屬衛生所 徵護士10名 12/1前報名 1/26上午筆試下午面試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貳、職缺及名額:
一、原民鄉衛生所組:護士正取2名、候補4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原民鄉衛生所護士職缺,因轄內服務民眾以原住民居多、基於語言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為應業務特性及職務需要優先考量進用原住民,以提供適切之公衛服務。
二、平地鄉衛生所組:護士正取8名、候補16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上開平地鄉衛生所組、原民鄉衛生所組,應考人僅能擇一報考。
參、工作內容:
衛生所公共衛生護理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等。
肆、報名資格條件:
一、公私立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且經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含檢覈)考試及格,並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二、曾任地區醫院從事臨床護理工作經驗3年以上(須有護理人員執業登記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為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一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形。
伍、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1061124日(星期五)起至106121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以通訊方式於期限內檢齊相關報名文件,掛號郵寄:26051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人事室收(信封上請勾選應考組別原民鄉衛生所組或平地鄉衛生所組,且兩者只能擇一報考如附件一);或於報名期限內於上班時間檢齊相關報名文件至本局完成報名手續。
三、如原任機關尚有服務義務或原機關不同意他調者,請勿報名。
四、如經錄用,應於本局及所屬衛生所至少服務2年以上。
陸、報名應繳交資料及證件:
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相關證件請用A4紙張影印,並請依下列順序排列整齊,且於左上角用迴紋針夾妥),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一、應徵宜蘭縣政府衛生局107年度新進護理人員資料表(如附件二),請應考人務請於106121日(星期五)前將本表下載依範例填寫,並請mailjenfish@mail.e-land.gov.tw始完成報名手續,未於期限內傳送(mail)資料表,視為報名未完成,不予受理報名。
二、填繳甄選報名表及簡要自傳(如附件三):請自行下載詳實填寫,須將二吋照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報名表,並應於報名人員簽章欄親自簽名(蓋章)。
三、公私立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1份。
四、考試院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含檢覈)考試及格證書影本1份。
五、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護理師或護士證書正反面影本1份。
六、曾任地區醫院從事臨床護理工作經驗3年以上(須有護理人員執業登記)之服務(離職)證明書影本1份。
七、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1份(無者免附)。
八、原民會族語能力認證證明影本1份(無者免附)。
九、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1份(無者免附)。
十、已填妥及黏貼二吋照片之甄選准考證1張。(如附件四)
十一、填妥應試者通訊地址、姓名及貼妥限時掛號郵票(43元)之回郵標準信封1個。
(一)通訊地址請詳細填寫,以便按址通信,如有不符,致使有關甄選准考證、甄選通知公函等文件寄遞發生錯誤、延誤或無法投遞時,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應考人若於107112日仍未收到「甄選准考證」者,請務必逕向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人事室查詢(03-93226341428142914301434)。
上開所繳附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柒、甄試方式、時間、地點及科目(範圍):
原民鄉衛生所組及平地鄉衛生所組甄試方式皆分兩階段舉行,第一階段進行筆試專業測驗,第二階段採口試面談。
一、筆試:
(一)筆試時間及地點:
107126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0,於國立空中大學宜蘭學習指導中心(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神農路一段1號;國立宜蘭大學經德大樓)舉辦,有關試場位置圖及應考人座位表於考前1日公告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
(二)筆試方式及科目(範圍):
以選擇題之方式行之,命題科目(範圍)包括公共衛生、長期照護、預防醫學、基層醫療保健、社區護理、衛生政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
(三)筆試成績公布:
預定107126日(星期五)下午130分前張貼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行政大樓(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門首公佈欄並公告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另同時公告得參加口試名單,未依規定查看,致影響自身權益(得參加口試惟未依規定時間到場參加甄試等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口試:
(一)原民鄉衛生所組:(包含以原住民泰雅語提問,由應考人回答)
1.時間及地點:
107126日(星期五)下午230分,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行政大樓第二會議室(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請於下午2時持國民身分證及甄選准考證報到,口試開始經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2.依筆試成績高低排序,取職缺(正取)數3倍人員參加口試,即筆試分數最高前6名參加口試。但為應業務特性及職務需要,如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口試人員不足1名時,將優先遴用具原住民身分之應考人,得依原住民筆試成績高者補足1名參加口試。(得進入口試門檻筆試成績有多人相同時,均得參加口試。)
3.口試評分範圍:原住民泰雅語表達溝通能力、專業素養、臨場反應能力及儀容態度。
   (二)平地鄉衛生所組:
1.時間及地點:
107126日(星期五)下午230分,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行政大樓第二會議室(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請於下午2時持國民身分證及甄選准考證報到,口試開始經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2.依筆試成績高低排序,取職缺(正取)數3倍人員參加口試,即筆試分數最高前24名參加口試。(得進入口試門檻筆試成績有多人相同時,均得參加口試。)
3.口試評分範圍:語言表達溝通能力、專業素養、臨場反應能力及儀容態度。
捌、成績計算:
一、原民鄉衛生所組:
(一)筆試佔總成績50%、口試佔總成績50%
(二)依總成績高低排名錄取,成績相同時,以筆試分數較高者為優先,筆試分數相同時,則以學歷較高者(報名表採計之學歷)為優先。
二、平地鄉衛生所組:
(一)筆試佔總成績50%、口試佔總成績50%
(二)依總成績高低排名錄取,成績相同時,以筆試分數較高者為優先,筆試分數相同時,則以學歷較高者(報名表採計之學歷)為優先。
玖、試場規則:
參加筆試及口試時,請攜帶下列證件:國民身分證(或有相片之駕照、健保卡)及甄選准考證未攜帶證件者,不得應試。
一、筆試:
(一)應試時,請提早10分鐘入場,遲到逾15分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考試開始30分鐘後,始得離開試場。
(二)考生應按照准考證號碼入座,違者不予計分。
(三)考生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備查驗。
(四)答案卡、考桌及准考證三者之准考證號碼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在場監考人員查明處理。
(五)考生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如行動電話、呼叫器、計算機等)等物品入座。
(六)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七)考生不得交談、偷看,違者不予計分。
(八)考生交答案卡後,應遵照監考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不得逗留。
(九)如有未盡事宜,依考選部規定試場規則辦理。
二、口試:
(一)參加口試面談人員請先於甄試等候區等待唱號人員唱號。
(二)等候區應考人員請遵照試務人員指示進入試場參加口試。
(三)由口試委員提問,應考人員回答。
(四)口試結束,應考人離場,不得於等候區排徊。
(五)如有未盡事宜,依考選部規定試場規則辦理。
拾、錄取、分發、選填志願及報到:
一、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預定於甄試完畢當日(107126日)晚上930分前公告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錄取人員分發日期、地點另以公函及電話通知。
二、錄取人員依成績高低排序公開分發,並依序公開選填志願。唱名3次未到者最後選填,選填作業完畢仍未到者視同棄權。
三、錄取人員接獲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派令,應於派令生效日期起1個月內報到,未依期限報到者,視同放棄,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四、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若有護士職務出缺,得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規定,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拾壹、成績複查:
申請複查甄選成績限於錄取公布之翌日起2日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申請複查(如附件五)並附掛號回郵信封1個,以掛號郵寄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人事室(地址:26051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逾期恕不受理。
拾貳、其他事項: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上課,需更改應試日期,將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公告,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二、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保留簡章修改權利,如內容有變更將另行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公告周知,並以新公布內容為準。
拾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