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學校衛生法及護理人員法等規定及前開各項規定之施行細則辦理。
二、甄選職稱:護理師(本職缺為110年8月16日退休缺)
三、官職等:師(三)級
四、名額:正取1名,得擇優備取2名。(候補期限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參加甄試人員成績如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
五、公告期間:110年6月30日至7月7日
六、資格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領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2.應具有下列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累積年資5年(含)以上者,現職人員年資計算至110 年6月30日止。
(1) 公私立醫院需為地區醫院以上之臨床護理人員。
(2) 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
(3) 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
(4) 前項皆含約聘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等,年資計算方式詳見簡章。
3.具備護理人員執業登記資格。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不得充護理人員之情形。
(三)未有受懲戒處分、行政處分、性侵害、性騷擾、妨害性自主等事件、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四)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熟悉軟體Word、Excel及Power
point等操作。
七、工作項目:辦理本校衛生保健、健康促進及健康中心等相關業務。
八、工作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37之1號
九、聯絡E-Mail:62200x@tp.edu.tw
十、報名方式及口試:
(一)現職公務⼈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於110年7⽉7⽇前⾄⾏政院⼈事⾏政總處「事求⼈」網⾴,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述)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為利資格審查,請先至本校網站下載填妥甄選報名表(含近3個月內正面半身彩色照片),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依順序將甄選報名表、身分證正反面、護理師證書、畢業證書、相關經歷證明、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書或英語能⼒測驗合格證明、身障手冊等資料)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
(二)非現職公務人員,請以電子郵件報名:填妥報名表,連同應繳交證件,掃描合併為1個pdf檔,於110年7月7日前將檔案寄至信箱62200x@tp.edu.tw(檔案收到後會回信通知,如未收到回信,請電洽25587042#660確認)。或自即日起至110年7月7日前將報名表連同應繳交證件寄送本校〈103313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37之1號建成國中人事室收,聯絡電話:02-25587042分機660〉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護理師,郵戳為憑,逾期報名恕不受理。
(三)履歷表資料登載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視同資格不符,不再另行通知補件,並請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資料以A4紙依序裝訂俾利審核作業。
(四)繳交證件:所繳證件請用A4影本並依序裝訂,恕不退還。並請於面試當日攜帶正本查驗。
1.甄選報名表1份貼妥本人最近3個月內2吋照片(含個人自傳簡歷約200字,請用規定格式A4直式橫書繕打。
2.國民身分證(以A4影印裝訂,勿裁切,男性須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3.護理師考試及格證書及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內外學歷須經教育部認可,凡以國外學歷參加甄選者,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件及教育部採認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並請檢具下列文件:(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一份。(2)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記錄證明。
5.年資經歷證明:相關工作經歷服務證明或到離(職)證明。
6.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及格證書、職務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影本等(無者免附)。
7.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無者免附)。
8.英語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9.緊急救護員證書EMT或ACLS(無者免附)。
10.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11.身心障礙證明(無者免附)
(五)年資計算方式
1.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3.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4.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之年資得採計,惟請於服務證明文件註明「該員之薪資係採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
6.上述資績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關防」,如未加蓋機關關防不予採計,惟機關(機構)證明格式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經手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文件不得有任何塗改,始得採計。
(六)甄選方式:
1.書面審查:初審為書面資料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擇優標準項目含相關工作經驗、相關證照、進修研習內容、歷年考績獎懲紀錄等。
2.面試名單於110年7月12日(星期一) 16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未入選參加面試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
3.面試內容包含應試者之對於學校護理系統之了解、緊急事件處理流程、服務熱誠、人格特質、工作經驗及理念、行政配合、問題處理及溝通表達能力等項目。
4.依總成績擇優錄取,如甄選成績未達80分者,得予以從缺。
(七)甄選時間及地點:併同面試名單公告,並請參加面試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所有繳交證件之正本,俾憑查驗。
十一、錄取榜示:錄取名單於甄選結束後5日內公告於本校網站。
十二、報到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錄取名單公告後本校即依規定辦理現職人員商調作業,屆時倘正取人員未獲原服務機關同意過調,即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本案錄取報到人員,需俟本校職務出缺時間(預估為110年8月16日)辦理商調及報派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
(二)錄取人員因故無法完成商調及報派手續或棄權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有效期限自公告榜示日起3個月內有效。
(三)錄取人員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資績等證明文件,如至報到後,經發現未具護理師資格,致無法辦理銓審則取消任用,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若發現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者,則取消任用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
(四)錄取人員至學校報到後,若發現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規定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規定、「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者,則撤銷任用資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五)公立行政機關、學校及醫院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如符合報名資格者准予報考,惟嗣後如獲錄取時,應於錄取學校辦理商
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維護本甄選全體考生及試務人員之健康與安全,應考人應遵守以下防疫措施及相關規定:
(一)應考人應確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並配合我國中央政府防疫政策實施各項檢疫及自我防護措施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頁。
(二)報考人面試當日前14日內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 」及「自主健康管理被限制不得外出」者,則不得參加應試。倘有違反規定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並取消其錄取資格。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考生於面試期間,應自備口罩並全程配戴,並配合量測體溫;如經勸導或處置仍不配戴口罩或量測體溫者,禁止進入試場報名及應試,應試時以「缺考」論處。考試時間,考生應配合監試人員查驗身分,查驗時考生須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接受查驗,查驗完後考生仍應全程配戴口罩應試。
(四)應考人於面試當日進入試場之前,應配戴口罩,配合量測體溫及手部消毒,並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後始得進入試場應試。
十四、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站。防疫期間,甄選相關訊息請應考人隨時留意本校網站公告訊息。
十五、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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