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甄試專區
臺南市 110
年護理人員公開甄選簡章
(護理人員甄試專區網頁)
重要提醒:本甄選是否如期舉行,需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決定,簡章所載之報名及考
試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日後如有變更,將公告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護理人員甄試專區,應徵人至現場報名或應試前,請務必先上網查看有無異動訊息。
壹、依據: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貳、甄選職務及名額:
一、甄選職務:臺南市各區衛生所士(生)級護士或師(三)級護理師(視錄取人員所具資格依法任用,詳見下方三、注意事項(一)之說明)
二、甄選名額:
(一)現職公職人員組:正取 3 名,候補 6 名。
(二)非現職公職人員組:正取 3 名,候補 6 名。
三、注意事項:
(一)具護理師證書者,錄取後將以師(三)級護理師任用,如僅具護士證書者,以士(生)級護士任用。但現任公職經銓敘審定有案者,於報名當日起至到職日止,如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規定不得辦理陞任之情事(如:留職停薪期間、延長病假期間、任現職不滿 1 年等共 9 款情事,
詳見簡章第 8 頁附錄法規),雖具有護理師證書,仍僅能先以護士任用, 須至符合陞任規定後,再辦理內部陞任護理師作業,陞任日期自作業 完成後才生效。
(二)各組報名人數若未達該組正取、候補人數時,所餘錄取名額得流用至另一組。
(三)候補人員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 個月內如未獲遴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候補人員遞補方式為:現職公職人員組候補人員與非現職公職人員組候補人員名次相同時,由非現職公職人員組候補人員優先遞補選填志願。
參、資格條件:
一、學歷: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 二、考試:護士或護理師相關考試及格,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始准報名,並
應具有辦理執業登記資格。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不得任用之情事如:未具或喪失中
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等,詳見簡章第 9 頁附錄法規)。
四、山地或離島地區之公費生須服務完義務年資。
五、報名現職公職人員組以現任公職且經銓敘審定有案者為限(不含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錄取後依法辦理商調手續,應於選填志願翌日起 1 個月內取得現職任免機關同意函、3 個月內至分發之機關報到任職,
否則一律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註:現職公職人員如報名非現職公職人員組錄取者,概不辦理商調程序,亦無法免除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規定之限制,為免影響自身權益,請應徵人自行斟酌。
肆、工作內容及地點:
一、工作內容:辦理衛生所公共衛生護理助產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工作地點:臺南市各區衛生所,出缺衛生所別至遲於
110 年 6 月 20 日(星期日)前公告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本局介紹/護理人員甄試專區
(https://health.tainan.gov.tw//list.asp?nsub=A0B000)。
伍、報名時間:自
110 年
6 月 3 日(星期四)起至 110 年 6 月
6 日(星期日)止,
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
30 分止(星期例假日及中午照常受理報名),
逾期不予受理。如報名時間、方式、地點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 OVID-19)疫情而有變更,將公告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本局介紹
/護理人員甄試專區,應徵人至現場報名前,請務必先上網查看有無異動訊息。
陸、報名方式:一律採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不接受通訊報名),身體不適或有發燒等症狀者,請委託他人報名。
柒、報名地點: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東興辦公室,入口處實施量測體溫及實名登記, 並請一律自備口罩配戴,未配戴者無法進入。(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東興路 163 號,電話:06-6357716#315,如於報名 4 天期間外,
詢問相關事項請撥 06-2679751#315)
捌、報名應繳資料及證件:
應徵人報名時應繳下列文件(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備齊所有證件,以憑資
績審查,一經受理報名,恕不補件):
一、最近 1 年內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2 張(僅做為筆試測驗入場核對相貌使用,以確認是否為本人。1 張可自行黏貼於簡章第
11 頁履歷表,1 張報名時由工作人員黏貼於入場證)。
二、全民健康保險卡(請務必攜帶,以供現場快速於報名系統登錄資料用)。三、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簡章第 11 頁履歷表)。
四、考試院核發之護理相關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
五、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正本及正反面影本(須含反面開<執>業登記動態戳章頁,但於 103 年 11 月後才第一次執業,致反面開<執>業登記動態戳章頁完全空白者,得僅影印正面),僅附專科護理師證書不受理。
六、中文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碩士以上學歷採計不限系所;大學<含>以下僅採計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之學歷;如為外國學歷,須附外文證書及中文譯本並均經我國駐外有關機構或指定機構認證。)
七、現職公職人員請提供(下列三項均須提供):
(一)最近 3 個月(110 年 3 月起)開具之在職證明正本及影本,作為現仍具有公職身分之證明,如在留職停薪期間,可改以最近 3 個月開具之服務證明取代。
(二)任公職期間全部銓敘審定函正本及影本,作為年資採計之依據,如有缺漏,請向銓敘部申請補發審定函證明書。又任職期間年資如有中斷(辭職、留職停薪等),請務必加附服務機關發給之辭職令、留職停薪令。
(三)105 年至 109 年考績通知書正本及影本(如 109 年考績通知書尚未核發,得以服務機關開具證明正本為計分依據,須載明受考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考績年度、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等第等相關資料,並蓋機關或人事室章戳)。
八、非現職公職人員請提供(下列兩項均須提供,需互相搭配對照):
(一)服務經歷證明正本及影本(每段經歷請檢附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三者請擇一檢附>,其他文件不予採計)。
(二)執業登記資料申請書(簡章第 10 頁,填妥後於報名現場直接申請執業登記資料,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將至醫事管理系統查詢執業異動資料並列印。但該系統 98 年前執業登記資料如有記載不完整,將以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背面開<執>業登記動態為準,如從系統及證書背面均無法得知執業生效日期或停<歇>業日期,則該段年資無法採計)。
九、語文能力(英語或其他語言)檢定證書正本及影本(如英語檢定成績單所載事項無法依「臺南市政府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對照相當等級核算分數,請務必檢附檢定證書,僅附成績單者不予採計)。
十、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應徵人自行自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列印最近 6 年<104 年 6 月 1 日至 110 年 5 月 31 日>積分,換照前後皆可採計。操作步驟請見簡章第 18 至 19 頁,列印積分資料無顯示課程起迄日期或課程起迄日期超出 1040601 至 1100531 區間者,不予採計;證書類別非護理師、專科護理師或護士者,不予採計,如以護理師資格報名者,護理師、專科護理師類別僅能擇一採計。)本項資料請提早準備,避免因遇該系統臨時維修無法查詢列印,致報名時未繳交而無法採計分數。十一、履歷表(簡章第 11 至 12 頁,請詳填及簽章)。
十二、委託書(簡章第 12 頁下方,親自報名者免填)。備註:
(一)以上一、二、八(二)、十至十二項資料僅須繳交正本,其餘三至八(一)、 九項證件,務必以 A4 紙張影印 1 份(護理師或護士證書正反面影印)。資料除了八(二)放於第 1 頁,其餘依序排列。二至八(一)、九項證
件正本核對後現場發還,如未帶正本者應於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本人私章或親筆簽名,以示負責。
(二)應徵人如有更改姓名,而檢附之考試證書、護理師(或護士)證書、畢業證書等未經該證書核發機關、學校加註更改姓名者,或檢附之銓敘審定函、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語文能力證明等為原姓名者,應另外檢附已加註更名資訊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佐證。
(三)未檢附國民身分證、相片、護理師(或護士)證書、畢業證書、履歷表或非本人報名未填具委託書,不受理報名,另未檢附銓敘審定函者不得報名現職公職人員組(以上除相片外,皆可以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本人私章或親筆簽名取代)。其餘證件或證明為計分依據,未繳交者該項分數不採計。
玖、甄選成績計算方式:
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甄選方式採資績審查及筆試測驗,資績審查占 30%,測驗占 70%, 擇優錄取;分數計算以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
2 位數,各項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資績審查(考試、學歷、年資、考績、經歷、語文能力、訓練進修)佔 30%: (一)考試:最高以 40 分計。
公務人員高考及乙等特種考試及格 40 分、專技高考及相當特種考試及
格 38 分、師級檢覈及格 36 分、公務人員普考及丙等特種考試及格 34
分、專技普考及相當特種考試及格 32 分、士級檢覈及格 30 分。
(二)學歷:最高以 30 分計。
1.
碩士以上學歷採計不限系所;大學(含)以下學歷僅採計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之學歷。
2. 具碩士以上學位 30 分、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28 分、專科學校畢業25 分、高中(職)畢業 22 分。
(三)年資、考績或經歷:最高以 20 分計。1.現職公職人員組:
(1)
公職年資:最高以 10 分計,採計至 110 年
5 月 31 日止。
同一機關護理人員年資且經銓敘審定有案,每滿 1 年給
2 分,未
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算;留職停薪期間年資折半計算。
(2)
最近 5 年考績:最高以 10 分計,採計
105 年至 109 年。
護理人員年終考績甲等給
2 分,乙等給 1.6 分,丙等以下不給分;
另予考績按前列標準減半計分。
2. 非現職公職人員組:經歷最高以 20 分計,採計至
110 年 5 月
31 日止。
(1)
曾任衛生局、所、消防局及公立學校或立案之私立學校護理人員年資每滿 1 年
2.5 分、醫學中心護理人員年資每滿 1 年
2.3 分、
區域醫院護理人員年資每滿
1 年 2.0 分、地區教學醫院護理人員
年資每滿 1 年 1.8 分、地區醫院護理人員年資每滿 1 年 1.6 分、其他機關(未參與評鑑醫院、診所、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廠護…等)護理人員年資,每滿 1 年 1.4 分,
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算,均依實際服務機構計分(如開具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之機構與執業登記處所不同,以執業登記處所為準),留職停薪期間不給分。
(2)
服務經歷年資之計算須從事與護理相關工作年資且係按月支薪始予採計(單工、部分工時、兼職之護理人員年資不予採計,時薪、
工時人員如屬全職全薪性質並於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註明,得予採計),另離職日當天不採計。
(3) 以上經歷之採計請檢附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三者請擇一檢附,以下統稱證明書),如為服務證明、離職證明,應載明服務起迄年月日或到離職年月日,未載明者不予採計(如目前仍在職,以致無服務迄日或離職年月日,應註明現仍在職,未載
明者亦不予採計),倘服務證明、離職證明開具日在離職日之前, 僅採計至開具日(但開具日為
110 年 6 月
1 日以後,亦僅採計至
110 年 5 月 31 日);如為在職證明,應載明到職年月日及開具年月日,未載明者不予採計,並採計至在職證明開具日(但開具日為 110 年 6 月 1 日以後,亦僅採計至 110 年 5 月
31 日)。上述證
明書所載年資須參照執業登記資料,兩者須互相搭配對照,未執業登記之年資或有執業登記卻未檢附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離職證明三者之一或證明書記載不完整、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執業登記日期如與證明書開具到離職日期或服務起迄日期不符, 採計原則如下:
①執業登記執業生效日期在證明書所載到職日期後,如未逾 30 天,仍以證明書所載到職日期為準;已逾 30 日,以執業登記執業生效日期為準。
②執業登記執業生效日期在證明書所載到職日期前,以證明書所載到職日期為準。
③執業登記歇業(停業)生效日期在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前,以執業登記歇業(停業)日期為準。
④執業登記歇業(停業)生效日期在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後,以
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為準。
⑤該段年資已執業登記且未辦理歇業(停業)或執業登記歇業(停業)日期於在職證明開具日期之後,仍僅採計至在職證明開具日期。
(四)語文能力:最高以 5
分計。
依臺南市政府所訂「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給 分:初級 1 分、中級 2 分、中高級以上 4 分(如全民英檢通過初試,未參加複試者,得以上述標準二分之一計分);通過其他語言能力檢測並檢證(證書須有中文對照或另附中文證明)者,一種語言加 1 分。
(五)訓練進修:最高以
5 分計,採計區間 104 年 6 月 1 日至 110 年 5 月 31 日。
依最近 6 年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點數計給:未達 75 點不給分;75 點以上未達 100 點給 2 分;100 點以上未達
125 點給 3 分;125 點以上未達 150 點給 4 分;150 點以上給
5 分。
二、測驗佔 70%:測驗題 50 題。
(一)考試時間:110 年 6 月 20 日(星期日)下午 2 時 45 分入場,下午 3 時至 4 時考試(下午 3 時 15 分以後,不得入場考試)。如考試時間、地點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而有變更,將公告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本局介紹/護理人員甄試專區,應試前請務必先上網查看有無異動訊息。
(二)考試地點:臺南市興國高級中學教室,地址:臺南市新營區大同路 86 號。
(三)試題標準答案將於考試結束 15 分鐘後公布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本局介紹/護理人員甄試專區(https://health.tainan.gov.tw//list.
asp?nsub=A0B000)及興國高級中學校門口,對答案有疑義之應考人,
請於當日下午 5 時前,敘明有疑義之題次、理由、建議處理方式(答案更正為何者或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傳真電話 06-6377609 或
06-6328841,電子郵件請寄至
a00503@tncghb.gov.tw 及 tncghbperson01@gmail.com(二個信箱都寄,避免漏信),並請來電確認(06-6357716#313、315)。逾時
或無具體佐證資料者,均不受理;如答案有修正,將於甄選成績公告時一併公告,不另行個別回復提出疑義之應考人。
三、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總分相同時,以測驗分數較高者為優先,但測驗分數及資績分數皆相同時,依序以語言能力、考試、學歷、現職年資、考績、獎懲、訓練及進修積分較高者為優先。如依上述規定仍無法決定先後順序時,將於公開選填志願時,以抽籤決定先後順序,抽籤開始未到場者,順序在後。
壹拾、試場規則: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將比照考選部辦理國家考試防疫措施,應考人於考試期間應自備口罩並全程配戴,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及自主健康管理被限制不得外出者不得應考,詳細規定將視疫情發展,配合指揮中心滾動式檢討修正,並明列於應考通知,於報名時現場發給,請應考人考前做好健康管理,俾順利完成考試。
一、應試時,請提早
15 分鐘入場(預備鈴聲下午 2 時
45 分),遲到 15 分者
(下午 3 時 15 分以後)不得入場參加考試;考試開始 30 分鐘(即下午 3
時 30 分)後,始得離開試場。
二、應考人應按照入場編號入座,違者不予計分。
三、應考人應將入場證及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
四、答案卡、考桌貼紙及入場證三者之入場編號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在場監場人員查明處理。
五、考試時,應考人不得攜帶或使用非應試必需用品,且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並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其關機者亦同。
六、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考試開始前 10 分鐘將書籍文件、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非透明鉛筆盒等非應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
七、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場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八、應考人不得交談、偷看,違者不予計分。
九、應考人交答案卡後,應遵照監場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不得逗留試場門口。十、違規處理扣分標準及其他未盡事宜,依考選部規定試場規則辦理。
拾壹、甄選成績公告:於測驗結束成績統計並審查無誤後,在當日(110 年 6 月 20日<星期日>)晚間 11 時 30 分後張貼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東興辦公室公告
欄(臺南市新營區東興路 163 號)並隨同公告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本局介紹/護理人員甄試專區(https://health.tainan.gov.tw//list.asp?nsub=A0B000)。
拾貳、成績複查:應考人如欲申請成績複查者,請填寫護理人員公開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簡章第 15 頁),並應於成績公布隔日(110 年 6 月
21 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提出申請。拾參、公開選填志願:
一、錄取人員請於 110 年 7 月 2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東興辦公室(臺南市新營區東興路 163 號)5 樓階梯教室完成報到手續, 同日上午 10 時 30 分於同址 2 樓圓桌會議室辦理公開選填志願。
二、正取人員依成績高低排序公開分發,並依序公開選填志願,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俟正取人員分發完畢後,若還有缺額,由候補
人員依名次遞補(現職公職人員組候補人員與非現職公職人員組候補人員名次相同時,由非現職公職人員組候補人員優先遞補),候補人員經唱名3
次未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且喪失遞補資格。
三、如於選填志願前一日(110 年 7 月
1 日)仍未具有執業登記資格,即喪失錄取資格,不得選填志願。
拾肆、其它補充:
一、錄取方式: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二、歷年考畢試題請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本局介紹/護理人員甄試專區參閱。
三、試題為測驗題 50 題,採電腦閱卷方式,應以 2B 鉛筆劃記,劃記要粗黑,
如要更改時,要用橡皮擦拭清潔,若不為機器所接受,請考生自行負責。四、試場配置圖預計於110 年6 月17 日(星期四)公告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本局
介紹/護理人員甄試專區(https://health.tainan.gov.tw//list.asp?nsub=A0B000) 及臺南市興國高級中學網站(http://www.hkhs.tn.edu.tw)。
五、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需更改應試日期,將於有線電視台以走馬燈播放並公告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六、入場證請妥善保存,遺失不予補發;應試時,請攜帶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入場,以便查驗。
七、繳交文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錄取者需繳交正本查驗),取消甄選
資格;如經錄取,取消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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