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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職-校護-109臺北市立大同幼兒園 徵護理師一名 6/30前報名 7/25、26 筆試

臺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公告109年第8次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公開甄試約聘僱人員暨專案技工及公立幼兒園契約人員簡章






二、報名: 
(一)報考身分—分為「一般身分」及「特定身分」: 1、一般身分: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不得應考之情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 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特定身分:除具有報考「一般身分」之資格外,且設籍臺北市 4 個月以上(即 109 年 2 月 29 日前設籍者),具有工作能力之未就業特定身分者:中高齡失業勞工、結構性 失業勞工、獨力負擔家計者、低收入戶、二度就業婦女。但不包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 給付或政府機關、學校與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以特定身分報考者,如同時符合 2 種以上特定身分,請擇一報名,一經擇定即不得要求 更改,並檢附所選定身分之證明文件,倘身分證明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特定身分資格條 件者,如符合「一般身分」報考資格,將改列為一般身分報考。 *各類特定身分及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 4 個月,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 戶籍謄本(請勿省略記事))

(二)報考方式:本考試採郵遞寄送報名。報考人所填寫之資料或繳交之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 有填寫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撤銷其錄取資格。倘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報考截止日期: 109 年 6 月 30 日。 2、郵遞寄送報名: (1) 報考表件:報考人請自行下載報名表(如附件 1)及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填妥 62 後連同擬報考類別之報名應繳證件、特定身分證明文件,於報名截止期限內郵遞寄 送。 (2) 報考表件須依下列順序排列並以訂書針裝訂於報名表左上角處:報名表(正表)、自 傳、報名表(副表)、求職登記表、特定身分應檢附相關資料(含切結及查詢同意書)、 報名應繳證件(如:學經歷證明、戶政單位加註更名後之個人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 記事)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等)。 (3) 郵寄遞件須使用 A4 以上尺寸信封,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快遞」(請貨運 業者或超商員工於快遞物件上蓋收件章戳)方式寄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雇主服務課 收(地址:10851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8 樓)。信封須註明:109 年第 8 次 約聘僱人員甄試。

 (三)報考人如有更改姓名,而「學歷證明文件未經該校加註更改姓名」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為原姓名」者,應檢附向戶政單位申請已加註更名資訊之個人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 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正本)(請勿省略記事)佐證。

(四)倘身心障礙應考人有個別障礙需求,請於報名時一併向本處提出。(如附件 5)

(五)本次甄試之甄試類別請擇一報考,重複報考者依郵寄時間以送達在先者辦理,其餘不予受 理;若無法辨別送到之先後者,由本處依權責擇一受理。為維護甄試之公平與公正,報考 人應於報考截止日期期限內報名,如有缺件,亦應於報考截止日期前自行完成補件不另通 知,逾期缺件概不受理。

(六)報考人甄試資格審查:
 1、報考人甄試資格審查由各用人機關核派資格審查委員以「書面審查」方式審查報考人「資 格條件」及「報考應繳表件」(審查基準日期為報考截止日期),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負責 報考人報考應繳表件是否齊全之複查。報考人於報名表填寫之學歷、專業訓練、研究工 作及工作經驗等內容,均須檢附證明文件以供資格審查委員審查。
 2、各類學歷條件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另修業證明書、結業證 明書、歷年成績單、學分證明書等,僅為在校就學相關證明,均不可代替正式學歷證明 文件(畢業證書)。
 3、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 (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 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目前外國學歷若無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或大陸學歷 未經採認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4、「工作經驗」指全職受薪之工作經驗,不含部分工時(工讀)、服兵役(義務役、替代役)、 志願服務(志工)、實習性質或公法救助臨時性工作經驗。
5、「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係由雇主,如政府機關、學校或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 法人、團體等)開具之服務、在職或離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加蓋機關印信或公司章), 並須載明「工作期間起迄時間、內容」。另「聘僱或勞動契約書」、「年度考核通知書」等 無法證明實際工作起迄時間不可代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僅得為輔助證明文件;「勞保資 料明細表」僅為勞保加退保紀錄,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均不可代替工 作經驗證明文件。
 6、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之工作經驗/專業 訓練/研究工作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 容等資料;國內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請檢附中文證明,如僅有外文證明者請加 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外國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須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
 (七)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設籍須滿 10 年;應徵人員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 (請勿省略記事)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63


三、甄試:
(一)甄試公告:甄試日期、地點及參加甄試人員名單將於 109 年 7 月 13 日上午 10 時公告於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不另行通知。 * 甄試當天如因天然災害(如颱風)造成臺北市「停止辦公或停止上班」(以臺北市政府 公告為準),甄試將延期辦理。延期甄試日期、地點將於停止辦公或停止上班後之開始 辦公日起 3 日內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不另行通知。
 (二)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如未使用本次甄試之「報名表」報考、報名表正表未檢附「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報名表正表未檢附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未檢附戶政單位加註更名後之個人戶籍謄本、郵寄及親送之報名表各頁「未簽章」或「以 電腦打字代替簽章」等)或不符合報考資格者,不另行通知,請報考人於 109 年 7 月 13 日上午 10 時起電洽臺北市就業服務處(02-23085231)詢問。上述人員將不予安排參加甄 試,恕不辦理退件。

(三)報名表類別編號或用人機關欄位未清楚填寫者,不予受理報名。 * 若報考人對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或不符合報考資格審查結果有疑義,應於甄試日期、地點 及參加甄試人員名單公告當日起算 3 日內(不含例假日)以電話(02-23085231)或傳真 (02-23085502)方式向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出複查申訴,逾期不予受理(複查申訴係依 「資格審查時」報考人所檢附原件再次檢視報考人資格是否符合,非報考人以再行補件 (補正)方式辦理)。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或不符合報考資格疑義複查結果倘有變更參加 甄試人員名單,將於 109 年 7 月 17 日上午 10 時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 (四)預定甄試日期: 109 年 7 月 25 日及 109 年 7 月 26 日



四、榜示、錄取及進用:
(一)預定榜示日期: 109 年 7 月 30 日。
 (二)錄取及進用: 1、符合特定身分資格條件者,其考試總分加權百分之十計算後,再參與評比排名。 2、倘甄試成績同分者,依口試評分表項目順序(專業知能、表達能力、反應能力、組織能 力、儀容態度)依序比分,決定錄取順序。 3、甄試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錄取人員名單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依各該類應試人員成 績高低公告正、備取名次,並由各用人機關個別通知進用日期及報到相關事宜。 4、正取人員,除各用人機關另為通知進用日期外,應自各用人機關進用通知送達次日起算 30 日(含例假日)內辦理報到,逾期視為放棄正取人員資格,不再進用。 5、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用人機關候用期限自榜示之日起算 1 年內有效,逾此期限不再進 用。 6、甄試錄取者,如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喪失其進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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