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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校護以及公職護理師的資訊與心得,歡迎大家指教。

公職-校護-110年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 徵護理師一名 1/31前報名 2/3筆試 2/5實作急救+口試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110年度護理師甄選簡章

一、  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甄選名額:護理師(師三級)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期間為3個月,自公告錄取名單之翌日起算。

三、  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護理科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三)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健保特約公私立醫院(需為區域醫院以上)臨床護理年資或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作年資合計6()以上 (年資需檢附服務證明文件且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報名截止日)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

(五)未曾受懲戒處分、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六)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七)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公開甄選陞任職缺

四、  具下列()( )能力者且有證明文件者,若進入複試,則總分額外每一項目各加2分:

(一)具備電腦文書WordExcelPowerpoint、網頁、報表分析、Email等基本資訊操作能力。

(二)EMTACLS證照(110126日仍為有效者)

(三)通過全民英檢或相關外語能力測驗者。

五、工作內容:

(一)擬訂規劃全校衛生保健工作計劃。

(二)辦理學生健康檢查相關事項。

(三)校園緊急傷病處理、登錄及通報,並協助校園災害處理。

(四)衛生保健器材及藥品使用管理,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建檔與管理。

(五)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事宜。

(六)衛生保健資料之整理與校園傳染病防治工作及衛教宣導。

(七)協助學校推動各項衛教工作。

(八)指導師生各項緊急救護技巧

(九)協助體適能資料建置及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

(十)調查特殊疾病學生之資料並建檔。

(十一) 健康中心環境布置、清潔維護、機械保養及設備充實。

(十二) 處理流行性疾病相關事項及辦理各項預防接種事宜。

(十三) 協助學校體育或戶外活動之護理工作(含例假日)

(十四) 學生如有緊急重症送醫需求時,須有一位護理師陪同至醫院。

(十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現職人員:符合前項資格條件者,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採線上應徵方式辦理:

1.請連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查詢本職缺公 告。

2.點選【我要應徵】,並詳讀職缺應徵步驟提示訊息後,點選確定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進行登入職缺應徵畫面。
3.
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等相關資料內容無誤。
4.
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確定,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5.
點選【我的應徵】,於110131前上傳相關附件電子檔案(請檢據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為報名附件,含:

1)報名表     2)准考證及公務人員履歷表  3)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甄選簡歷自傳    (6)切結書及個資同意書    7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8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9)現職派令影本

10)最近1次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影本

 11)最近6年考績通知書及獎懲令影本

 12相關臨床護理工作6年以上年資證明書

 13)另有其他專長亦請一併檢附其他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CPREMTACLSETTC英語能力、資訊檢定證明等有效期限內證照,無則免附)

                                                                                                                   

(二)非現職人員:請自行列印報名表,並將該報名表連同文件資料第2~13(A4紙影印910項若無免附)依序排列,載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蓋章,於110131前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151-臺北市立萬芳高中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註明「應徵護理師職缺」,資料不完整或證件不者,不再通知補件,律視同資格不符,應徵資料恕不退還。報名文件未依時限寄送,律視為不合格(聯絡電話:02-22309585160)

七、報名應繳報名上傳表件:

 ()報名表(如附件1)本人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1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准考證(如附件2,請以正楷書寫姓名並貼妥照片;報名表件符合甄試資格者於初試當日報到時核發准考證,請預先詳閱准考證上試場規則)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3請列印於同一面)

   () 大學以上護理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如持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

   () 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 公立醫院、學校現職人員,請檢附以下資料:(1)現職派令(2)現職銓敘部審定函(3)最近6年考績通知書。

   () 相關臨床護理工作6年以上年資證明書,亦得檢附各服務機關開立服務證明書,其  

        內容應含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服務起迄日期及服務年資服務年資計算

        方式如下:

1、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        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3、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4、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上述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

 () 簡歷自傳表(參考格式如附件4),內容含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     參加本次甄選原因、學校護理工作個人理念、願景、轉任報考原因與自我工作期許、特殊工作成績表現等,請用A4紙張2頁為限,以標楷體12號字,直式橫書列印。

 () 切結書、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5、附件6)。

 (十一) 其他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CPREMTACLSETTC、英語能力、資訊檢定證明等有效期限內證照,無則免附)

 (十二)以上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十三)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若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並貼妥郵資俾利郵寄,未附回郵信封者,應徵資料恕不退還,甄選完畢後,由本校統一銷毀。

 

八、甄選分初試複試兩階段進行,報名表件符合資格者始得參加初試,參加初試名單將於22(星期二)18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參閱,不另通知;報名人數如在8名以下(含8名),不辦理初試,直接舉行複試

九、考試項目及內容如下:

考試項目

考試時間/地點

考試內容

成績

比例

說明

初 試

2/3(星期三)

報到:9:30-945

考試:

 1000-1120

地點:本校

                                                                                                                                                                                                                                                                                                                                                                                                                                                 

【筆試】

1.以學校護理專業知識、學校衛生教育與相關法規暨校園安全危機事件處理知能為主。

2.請自備黑色或藍色原子筆及修正帶()

100%

1.請於930-9:45至本校行政大樓會議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2.考試當日應攜帶身分證以便驗證身分應試,現場核發准考證並依准考證號碼就座。

3.擇優錄取前8名參加複試,第8名同分時增額錄取;初試成績不納入總成績計算。

4.進入複試名單將於23 (星期三)19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參閱,不另通知。

複 試

2/5(星期五)

報到:8:30-845

考試:900起至結束

地點:本校

【實務演練】

護理實作、現場急救等。

 

60%

 

 

 

1.請於8:30-8:45至本校行政大樓會議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2.考試當日應攜帶身分證及准考證以便驗證身分應試。

3.依當日抽籤決定護理實作與口試順序依序應試。

4.實務演練考具由本校提供。

5.每人實務演練時間(10分鐘)與口試時間(10分鐘)

口試】

護理專業知識、危機處置能力衝突與問題解決能力工作經歷、溝通表達能力等

40%

備註

1.  初試錄取前8名參加複試,如初試錄取最低標準同分時增額錄取。

2.  複試成績相同時,其錄取順序以實務演練高分者優先錄取,如仍同分,再依口試成績排序為錄取順序。

十、甄試地點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151 號)

十一、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依複試成績總分高低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

  (二)複試成績相同時,其錄取順序以實務演練高分者優先錄取,如仍同分,再依口試成績排序為錄取順序。

十二、錄取榜示

錄取名單將於11025(星期五)18: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本校網址:www.wfsh.tp.edu.tw)

十三、申請成績複查

(一)初試:應於民國11024日(星期四)上午11:00-12:00,持書面(如附件7親自至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並於同日16:00至本校學務處親領複查結果,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複試:應於民國11028日(星期一)上午10:00-11:00,持書面(如附件7)親自至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三)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分數是否計算錯誤,不提供委員評分之審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查看或影印成績表。

十四錄取報到

   () 本案錄取人員完成報到手續後,並須俟商調及報派手續完成,始生進用效力,如原服務機關不同意商調或未於期限內回覆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 每月薪資按銓敘審定資格,依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支給。

  (三)錄取人員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

        負責。

  (四)甄選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時,相關

        日程則公佈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不另行通知,應考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如於3個月內另有相同職務出缺,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 依「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三、(九)規定,本府各級機關學校進用府外公務人員,除考試分發外,具有下列各目情形,須報奉市長專案核定 1、年滿55歲以上之薦任第九職等以下者。2、簡任官等調任薦任官等或薦任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其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

  (七)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本校甄審委員會決議辦理,並隨時補充及公

        告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10126





非公職-校護-110年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徵 進修部約僱護士 一名 2/17前報名 2/19面試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約僱護士甄選簡章

一、    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原

         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規定辦理。

二、    稱:約僱護

三、甄選名額:正取1名(得候補若干名,候補期間:自榜示之翌日起3個月內、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

四、工作內容:

()辦理進修部護理工作進修部衛生保健相關行政業務、緊急意外事故之處理、推展衛生、衛教、健康促進及環境衛生等工作。

()辦理健康管理事宜,包含健康篩檢、缺點矯治、醫療轉介、疾病輔導追蹤等。

()辦理特殊疾病個案管理工作、傳染病防治事宜、事故傷害緊急救護、照護、聯繫與監測及健康資料記錄、管理、統計、呈報等事宜。

()支援日校護理工作及日校健康中心事務,並與日校護理師互為職務代理人。

()進修部衛生保健等相關行政業務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230分至晚上1030

六、僱用期限:自報到日起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收回約僱護士員額時,應無條件解僱(本職務係一年一聘之職缺,相關福利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相關辦法)

七、工作地點: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418號。

八、待    遇: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附表「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以280薪點34,916(按月支給,依現行規定每點新臺幣124.7元;每年考評服務成績優良,依本校約僱人員考核要點晉級),月薪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上班日按日計薪。

九、公告時間、方式:

()110122(星期五)110217日(星期三)止。

()登載本校網站、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花蓮就業服務站等網站。

十、甄選報名方式:

()郵寄報名:

110217() 中午12時前,將甄選報名應繳交資料及證件影本以郵寄掛號方式「寄達」本校人事室並電話確認:03-8312216, 8312217,信封請註記「應徵約僱護士」及上班、下班後可聯絡之電話號碼。(寄達日以本校收件日期章戳為憑,請應徵者自行估算郵寄送達本校時間,逾期寄達本校者,一律不受理)。

()自行送件報名:

於甄選報名截止日(110217)中午12時前,甄選報名應繳交資料及證件影送達本校人事室(依收件日期加蓋章戳)


十一、甄選資格條件:

(一)具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

(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者,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三)具服務熱誠,品性端正,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

 (四)原住民族身分尤佳(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5條規定辦理)

    

十二、甄選報名應繳交資料及證件影本:

() 報名表(各欄請詳細填寫並簽名或蓋章,並貼上2吋正面脫帽照片)

(二)繳驗學歷證件(國外學歷須經駐外單位驗證,另請附譯本一份)。

(三)個人自傳:請介紹家庭概況、學經歷簡介、個人理念及工作期許等約200字。

() 國民身分證影本。

() 護士或護理師證書、考試及格證書。

() 男性需另繳退伍證書或兵役證明影本,無則免付。

() 原住民族身分註記之謄本。

() 切結書及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

報名時請備齊證件影本1份依序裝訂成冊,請用A4紙張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裝於牛皮紙袋內,並請列印附件郵寄封面黏貼後,寄至本校人事室(地址:97054 花蓮市中山路418)

※證件正本俟錄取後驗證。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報考人自行負責

 

十三、公告初審合格名單:110217日(星期三)下午4時後於本校網站(http//www.hlbh.hlc.edu.tw/)公告,不另行通知,不合格者不予退件。

十四、甄選日期、地點:110219(星期五)上午950分前至人事室報到(行政大樓1),上午10時起於本校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面試。

十五、甄選方式:面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十六、甄選結果:

(一)錄取名單於110222(星期一)中午12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錄取者本校另行電話通知到校報到,未錄取者不再個別通知。

(二)參加甄選人員條件如不符本校需求或期望者,本校得斟酌情形從缺之。

(三)對於本次甄試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3-8312216

十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其他:

()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不另通知。另,徵才資料若需退回者,請附回郵信封。

()如對工作內容或性質有疑義,連絡電話03-8312221(進修部);報名事宜,連絡電話03-831221603-8312217(人事室)

 





公職-公衛-110 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 徵 護理師一名 1/29前報名 2/4筆試 2/18面試

 






 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護理師徵才公告

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護理師徵才公告
徵才公告標題: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護理師徵才公告
張貼機關名稱: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
職等:師(三)級
職系:
職稱:護理師
錄取人數:1人
應徵人數:1人
機關: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
應徵開始日期:2021/1/19
應徵結束日期:2021/1/29
徵才條件:一、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七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五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 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現職公務人員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
三、具公共衛生、專案計畫實務經驗者尤佳。
四、精於電腦文書及網路操作、編輯(含公文簽辦)。
五、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者尤佳。

工作項目:一、公共衛生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社區醫療保健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
三、個案管理與訪視。
四、其他相關工作及交辦事項。
工作地點: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111號3樓)
聯絡方式:一、一律採網路及通訊報名,不接受親送:意者請務必先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job.health.gov.tw/)事求人徵才系統網路報名(請務必自行確認報名成功,否則一律視同未報名)。
(一)現職人員:請於110年1月29日前,自行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將相關文件資料【(1)甄試報名表(至本府衛生局報名成功所列印之報名表)(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4)護理師證書正面(5)工作年資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非現職人員免附)及離職證明(無則免附)(6)考試院專技人員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7)英文檢定證明文件(無則免附)】合併為單一電子檔上傳;未於期限前完成者視同未報名。請勿寄送紙本資料。 (二)非現職人員:請自行列印本府衛生局事求人網站甄試報名表,並將該報名表連同上述相關文件資料【(2)~(7)】(以A4紙影印)依序排列,載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蓋章,於110年1月29日前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11267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111號2樓,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人事室收」,信封外請註明【應徵護理師】(注意:請於110年1月29日前寄達本中心(非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資料刊載不完整或證件不齊者,不再通知補件,一律視同資格不符,應徵資料恕不退還。報名文件未依時限寄送,或未於本府衛生局網站登錄報名資料者,一律視為不合格。 二、聯絡人及電話:有工作項目、業務性質等疑問者,請洽(02) 28261026轉7231吳昭蓉組長,其餘事項請洽分機7225人事室蔡小姐。 三、屆時書面審查符合甄試資格者之名單預定公告時間:110年2月2日下午7時前,公告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本中心網站https://www.bthc.gov.taipei/,恕不另行通知。
附件檔案:
沒有附件檔案資料
備註事項:一、預定甄試地點及時間:屆時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本中心網站https://www.bthc.gov.taipei/,實際公告日期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一)第一階段筆試時間:110年2月4日(星期四)上午10時,甄試地點:本中心2樓會議室。
(二)第二階段面試時間:110年2月18日(星期四)上午10時,甄試地點:本中心2樓會議室。
二、參加兩階段應試人員,第一階段筆試成績占總成績60%,第二階段面試成績占總成績40%。筆試成績前10名方得參加面試。(得視筆試成績酌減參加第二階段人數)。
三、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中心就應徵人員筆試及面試結果擇優遞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有關規定辦理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中心得予從缺。另本職缺得依需要列候補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請勿請託關心,違者將不予錄取。(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7月26日北市衛政字第09938990500號函略以:「為確保本府用人唯才、適才適所等考評公正性,…,謝絕請託關說之要求,…。」辦理)。
五、持外國學歷、經歷證明等文件資料應徵者,請翻譯成本國文字並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資料,違反前開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合。
六、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
七、若考試日期如遇天然災害臺北市發布停止辦公,則於停止辦公日後之二日內,考試日期另行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徵才公告張貼日期:2021/1/19 上午 11:23:58
若已於本系統應徵過其他徵才公告之使用者,請直接以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後再行應徵。

非公職-校護-職護- 110年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徵 職業衛生護理師1名 1/27前報名 擇優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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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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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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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得增列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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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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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新北市
 
>
110/01/13~1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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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歷:醫學、護理、醫藥衛生相關科系專科(含)以上。
2. 具備護理師或護士證照以及具備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50小時結業證書。
3. 待遇:
(1)以專科學歷應徵者(行政助理):月薪2萬8,500元~3萬3,500元。
(2)以大學學歷應徵者(行政助理):月薪3萬0,250元~3萬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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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2.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急救及緊急處置。
3.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分析管理。
4.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5.年度健檢計畫各項相關事宜、健檢報告衛教及分析管理與保存。
6.規劃及執行各項健康促進活動。
7.協助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工作及報表統計與文書處理。
8.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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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總務處環安組(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
電子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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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至本校人事室/表單下載/教職員聘任用、遷調,下載「約用人員應徵簡歷資料表」後依式填寫,請於電子郵件主旨註明「應徵總務處環安組職業衛生護理師職務」,並於郵件內文附註聯絡電話,以電子郵件回傳至alice-liu@ntua.edu.tw。
2.另請將「約用人員履歷表」(含照片及自傳,亦請至本校人事室/表單下載/教職員聘任用、遷調自行下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寄至本校人事室劉小姐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總務處環安組職業衛生護理師職務」姓名及聯絡電話,郵寄者以公告截止日之郵戳為憑,親送者請於公告截止日當天下午5時前送達本校人事室。
3.本校將於錄取人員報到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請錄取人員填寫書面同意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且切結確實無「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不得僱用之情事。
4.試用期:3個月。
5.關說者不予錄取,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紙本資料亦不退還。
6.擇優通知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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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非公職-校護-職護-110 國立臺北大學 徵 職業安全護理人員一名 1/20前報名 擇優面試

 






本校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誠徵聘僱人員(職業安全護理人員)1

一、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持有身分證者。

(二)性別、年齡不拘。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具護理師證照及「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結業證書並有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

(四)具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網際網路傳輸及其他資訊處理之能力。

(五)具備協調、溝通、分析、判斷能力及敬業與服務精神。

二、工作內容、地點、待遇及聘期:

(一)工作內容:

1.   辦理勞工健康檢查及其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2.   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3.   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4.   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5.   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6.   其他職業安全相關業務行政事項。

(二)工作地點: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三)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730,週休二日。

(四)待遇:依「 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辦理,五專(二專)級第1年敘薪新臺幣25,359/月(含勞健保)、三專級第1年敘薪新臺幣27,377/月(含勞健保)、學士級第1年敘薪新臺幣32,466/月(含勞健保),專業證照有效期間內,每月核發專業證照加給3000元,如曾任公職或公營事業機構與所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且連續滿1年之年資薪資得予提敘。

(五)聘用期間:自到職日起聘,期滿若表現良好考核通過及視本校經費情況辦理續聘(試用期三個月)

. 應備文件及收件截止日期:

(一)申請及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0120日(週三)下午17時前寄達或送達。

(二)請檢附中文履歷表(含相片)正本;中文自傳正本;學歷證件、相關工作經驗、「護理師證照」及「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證書等影本資料各1份,以紙本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逕寄(送)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國立臺北大學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聯絡人:顏君瑋護理師 / 電話:02 -86741111#66256)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聘僱人員」。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三)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四)本職缺視成績增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內離職者)有效。

四、備註: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