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
職稱 |
官職等級 |
工作內容 |
出缺時間 |
錄取名額 |
護理師 |
師(三)級 |
1、辦理本校學生健康檢查及資料管理、意外傷害病患護理、衛生保健器材及藥品使用管理、慢性病及傳染病防治、校園安全危急事件處理、衛生保健教育宣教及諮詢等相關業務辦理衛生保健及健康中心相關業務。 2、辦理學校一般校務行政工作、指導師生CPR+AED等緊急救護技巧、協助環衛組推動各項衛生工作及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6月30日 (退休缺) |
正取1名 備取2名 |
※備註:備取期間為3個月,自公告錄取名單之翌日起算。
三、工作地點:臺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街16號)
四、報名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藉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大學(含)以上護理相關系所畢業;持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
(三)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健保特約公私立醫院(需為區域醫院以上)臨床護理經驗或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作年資合計5年(含)以上(需檢附服務證明,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本甄選報名截止日)。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六)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公開甄選。公職護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他機關護理師(屬陞任)公開甄選;現職士(生)級醫事人員任用未滿1年,不得參加他機關師(三)級醫事人員(屬陞任)公開甄選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銓敘部 104年10月26日部銓三字第1044032195號書函)。
(七)有加護病房、急診經驗、通過全民英檢相當於初級等及EMT或ACLS證照尤佳。
五、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現職公務⼈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於111年6月9日下午4時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為利資格審查,請先至本校網站下載填妥甄選報名表(含近3個月內正面半身彩色照片),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依順序將甄選報名表、身分證正反面、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證書、畢業證書、相關經歷證明、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證書或英語能力測驗合格證明、身障手冊等資料)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
(二)非現職公務人員,請以電子郵件報名:填妥報名表,連同應繳交證件,掃描合併為1個PDF檔,於111年6月9日下午4時前將檔案寄至信箱802@mail.jtes.tp.edu.tw(請務必於上班時間來電本校人事室(28855491-802)確定已收到報名資料才算完成報名)。
(三)年資採計方式:
相關護理實務工作5年以上年資證明,其內容應含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服務起迄
日期及年資,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1.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3.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4.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之年資得採計,惟請於服務證明文件註明「該員之薪資係採
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
6.上述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
(四)請應考人務必至下列表單網址,填寫基本資料,未填寫者視同未報名
(https://forms.gle/yTy8xJFZ3c5Vyyyf8)。
六、甄選日期及方式:
(一)甄選分初試及複試兩階段進行,報名表件符合資格者始得參加初試,參加初試名單將於111年6月15日(星期三)16: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參閱,不另通知;報名人數如在10人(含)以下,不辦理初試,直接舉行複試。
(二)考生對於初試名單有疑義者,請於111年6月16日(星期四)12:00前,致電本校人事室(02-28855491分機802)洽詢,逾期不候。
(三)111年6月16日(星期四)16:00前於本校網站公告考場位置分配,請自行參閱,不另通知。
(四)初試、複試應考人入校需實量測體溫,並出示接種 COVID-19 疫苗3劑且滿 14天之小黃卡;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且滿14天,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五)考試項目及內容如下(參考附件5甄選須知):
考試 |
考試時間/地點 |
考試內容 |
成績 比例 |
說明 |
初 試 |
考試日期: 6/18(星期六) 考試時間: 09:20-09:30預備 09:30-11:00考試 |
【筆試】 1.以學校護理專業知識、學校衛生教育與相關法規暨校園安全危機事件處理知能為主。 2.請自備藍色、黑色原子筆及修正帶(液)應試。 |
100% |
1.初試當天08:30始開放進入校園看考場,且僅限考生1人應考,不開放陪考。 2.考試當日請攜帶身分證以便驗證身分應試,並繳交應考人健康聲明切結書(附件7)。 3.擇優錄取前8名參加複試,第8名同分時增額錄取;初試成績不納入複試成績計算。 4.進入複試名單將於6/20(星期一)12: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參閱,不另通知。 |
複 試 |
考試日期: 6/25(星期六) 報到時間: 08:20-08:50 |
【實務演練】 急救實務演練。 |
50% |
1.請於08:50前完成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2.考試當日請攜帶身分證以便驗證身分應試,並繳交應考人健康聲明切結書(附件7)。 3.08:50按試場編號依序抽籤。 4.實務演練考具由本校提供。 5.每人實務演練與口試時間各10分鐘。 |
【口試】 護理專業知識、緊急傷病處理、校園危機處置及溝通表達能力等。 |
50% |
七、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方式依複試總成績高低錄取(口試50%、實務演練50%)。依總成績高低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
(二)如複試成績分數相同時,則依口試成績、實務演練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
八、錄取榜示:
(一)錄取名單於111年6月25日(星期六)下午4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請自行上網查閱(http://www.jtes.tp.edu.tw)。
(二)應試人員總成績未達80分者,即從缺不予錄取。
九、本案錄取人員應於111年6月27日(星期一)下午1時至4時前攜帶相關學經歷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逕由備取者依序遞補。本案錄取人員於完成報到手續後,須俟商調或報派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
十、本項甄選錄取人員報到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相關商調、核派及銓審程序,若有資格不符或
其他因素無法完成上述程序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
議。
十一、申請複查成績:
(一)對初試成績有疑義者,得於參加複試名單公布後於111年6月20日(星期一)下午1時至4時止,填
具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6),親自以書面向本校人事室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二)對複試成績有疑義者,應考人得於錄取名單公告後於111年6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止,填具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6),親自以書面向本校人事室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三)複查成績時,僅就總成績核計及漏閱部分查核,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複製、提供原始答案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命題、閱卷、口試、實作等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四)若因複查成績而導致原公布參加複試名單、正取或備取名單異動,則以最新公布之名單為準。
十二、申訴信箱及專線電話:
(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街16號)。
(二)電話:(02)28855491#802人事室。
(三)信箱:802@mail.jtes.tp.edu.tw
十三、附則:
(一)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http://www.jtes.tp.edu.tw)。
(三)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表,且健康檢查項目應包含:
(1)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與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身體檢查及問 診。
(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 蛋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經甄選錄取者,應於公告日起10日內繳交健康檢查表,未繳交健康檢查表者,予以取消錄取資格。
(四)本校如於3個月內另有相同職務出缺,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隨時補充之,如有補充事項隨時公告於本校網頁不另行通知。
(六)每月薪資按銓敘審定資格,依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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