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甄選名額:護理師(師三級)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期間為3個月,自公告錄取名單之翌日起算。
三、
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護理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三)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健保特約公私立醫院(需為區域醫院以上)臨床護理年資或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作年資,所列各項年資須合計5年(含)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年資需檢附服務證明文件且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報名截止日)。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未曾受懲戒處分、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六)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七)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公開甄選陞任職缺。公職護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他機關護理師(屬陞任)公開甄選;現職士(生)級醫事人員任用未滿1年,不得參加他機關師(三)級醫事人員(屬陞任)公開甄選。(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銓敘部104年10月26日部銓三字第1044032195號書函)。
四、
具下列 (一)(二)與(三)能力者或證明文件者尤佳:
(一)電腦文書Word、Excel、Powerpoint、網頁、報表分析、Email等基本資訊操作能力。
(二)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經驗、兒童心血管疾病或急重症護理經驗及EMT或ACLS證照(至111年4月30日仍有效者)。
(三)通過全民英檢或相關外語能力測驗證書者。
五、工作內容:
(一)辦理本校衛生保健教育宣導及諮詢、慢性病個案管理及傳染病防治及事故傷害病患護理、辦理各項預防接種事宜、校園安全危急事件處理(含登錄及通報)、學生健康檢查及資料管理(含各項健檢、資料統計分析及報表製作輸出上傳等)、調查特殊疾病學生之資料並建檔管理、健康中心環境布置、清潔維護、機械保養及醫材申購與管理、學生團保、協助學校體育或戶外活動之護理工作(含例假日)、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工作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學校一般校務行政工作。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例: 學生如有緊急重症送醫需求時,須有一位護理師陪同至醫院。
六、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現職公務人員: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採線上應徵方式辦理:
1.請連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查詢本職缺公告。
2.點選【我要應徵】,並詳讀職缺應徵步驟提示訊息後,點選確定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進行登入職缺應徵畫面。
3.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等相關資料內容無誤。
4.點選【應徵職缺】進行本職缺應徵確定,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5.點選【我的應徵】,於111年4月11日(星期一)前上傳相關附件電子檔案(請檢據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為報名附件,含:
(1)報名表 (2)公務人員履歷表 (3)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甄選簡歷自傳表 (6)切結書及個資同意書 (7)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8)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9)現職派令影本
(10)最近1次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影本
(11)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12)相關臨床護理工作5年(含)以上年資證明書
(13)另有其他專長亦請一併檢附其他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經驗、兒童心血管疾病或急重症護理經驗、EMT、ACLS、資訊檢定證明、全民英檢或相關外語能力測驗證書等有效期限內證照,無則免附)。
(二)非現職公務人員:以下2種方式擇一方式辦理
1.請自行列印報名表,並將該報名表連同本簡章「七、報名應繳表件」以A4紙影印,依序排列,載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於111年4月11日(星期一)前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207巷3號-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註明「應徵護理師職缺」,資料不完整或證件不齊者,不再通知補件,一律視同資格不符,應徵資料恕不退還。報名文件未依時限寄送,一律視為不合格,(聯絡電話: 02-2874-9117#1901)。
2.以電子郵件報名,填妥報名表連同本簡章「七、報名應繳表件」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於 111年4月11日(星期一)前將檔案寄至信箱59700w@tp.edu.tw,並於主旨註明「姓名+應徵護理師職缺」,檔案收到後會回信通知,如未收到回信,請電洽02-28749117#1901人事室確認。
七、報名應繳表件:
(一) 報名表(如附件1):本人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1張,請自行黏貼或上傳於報名表。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2,請列印於同一面)。
(三) 大學以上護理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如持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
(四) 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五)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六) 公立醫院、學校現職人員,請檢附以下資料:(1)現職派令(2)現職銓敘部審定函(3)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七) 相關臨床護理工作5年(含)以上年資證明書,亦得檢附各服務機關開立服務證明書,其內容應含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服務起迄日期及服務年資。本服務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1、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 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3、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4、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上述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
(八) 簡歷自傳表(參考格式如附件3),內容含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 參加本次甄選原因、學校護理工作個人理念、願景、轉任報考原因與自我工作期許、特殊工作成績表現等,請用A4紙張2頁為限,以標楷體12號字,直式橫書列印。
(九) 切結書、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4、附件5)。
(十) 其他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EMT、ACLS、ETTC、資訊檢定證明、全民英檢或相關外語能力測驗證書等有效期限內證照,無則免附)。
(十一)以上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十二)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若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並貼妥郵資俾利郵寄,未附回郵信封者,應徵資料恕不退還。
八、甄選分初試及複試兩階段進行,報名表件符合資格者始得參加初試,參加初試名單將於4/18(星期一)18: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不另通知;報名人數如在10人以下(含10人),不辦理初試,直接舉行複試。
九、考試項目及內容如下:
考試項目 |
考試時間/地點 |
考試內容 |
說明 |
初
試 |
4/19(星期二) 報到:10:10-10:25 考試: 10:30-12:00 地點:本校活動中 心
|
【筆試】 1.以學校護理專業知識、學校衛生教育與相關法規暨校園安全危機事件處理知能為主。 2.請自備2B鉛筆、黑色或藍色原子筆及修正帶(液)。 |
1.請於10:10-10:25至本校活動中心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2.考生入校時出示接種 COVID-19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的疫苗接種紀錄,或提供入校前3日內快篩照片(須註明姓名、快篩日期、身分證字號)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並繳交健康聲明書(附件7),且務必全程戴口罩。 3.應試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以備查驗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有效證件正本應考。 4.當日因應防疫規定,不開放陪考人員入校。 5.擇優錄取前10名參加複試,第10名同分時增額錄取。 6.進入複試名單將於4月19日 (星期二)19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不另通知。 |
複
試 |
4/23(星期六) 報到:8:30-8:45 考試:9:00起至結束 地點:本校 |
【實務演練】佔40% 護理實作、現場急救等。 |
1.請於8:30-8:45至本校活動中心報到,逾時以棄權論,考生入校時出示接種 COVID-19 疫苗2劑且滿14天的疫苗接種紀錄,或提供入校前3日內快篩照片(須註明姓名、快篩日期、身分證字號)或 PCR檢測陰性證,並繳交健康聲明書(附件7),且務必全程戴口罩。 2.考試當日持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有效證件正本)應試。 3.依當日抽籤決定護理實作與口試順序依序應試。 4.實務演練考具由本校提供。 5.每人實務演練時間(10分鐘)與口試時間(10分鐘)。 |
【口試】佔60% 護理專業知識、危機處置能力、衝突與問題解決能力、工作經歷、溝通表達能力等。 |
|||
備註 |
初試錄取前10名參加複試,如初試錄取最低標準同分時增額錄取,初試成績僅作為進入複試門檻,不計入總成績計算。 |
十、甄試地點:
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207巷3號)。
十一、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依複試總成績總分高低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期間為3個月,自公告錄取名單之翌日起算。
(二)複試總成績相同時,其錄取順序以口試高分者優先錄取。
十二、錄取榜示
(一)錄取名單將於111年4月25日(星期一)17: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網址: http://www.tpmr.tp.edu.tw),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二)參加甄試人員複試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十三、申請成績複查
(一)初試:應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星期三)上午11:00-12:00,持書面(如附件6)親自至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並於同日16:00至本校學務處親領複查結果,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複試:應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00-11:00,持書面(如附件6)親自至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並於同日16:00至本校學務處親領複查結果,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三)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分數是否計算錯誤,不提供委員評分之審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查看或影印成績表。
十四、錄取報到
(一)經甄選錄取者,應於111年4月27日(星期三)15:00前至人事室辦理報到,並繳交證件,逾期以棄權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未於規定期限完成報到或有違本簡章各項切結書所載事項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備取人員則於接獲電話通知之次日,應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報到時應繳驗下列文件正本:
1.國民身分證。 2.學歷證件。
3.考試及格證書。 4.護理師證書。
5.最近一次銓審函及最近一年考績通知書(無則免附)。
(二)已錄取報到者,應於到職日起30日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 X光檢查),如有特殊情形經學校同意者得不受30日之限制,如拒繳交前述表件者,註銷錄取資格。
(三)錄取人員報到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商調、核派及銓審程序,如因資格或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上述程序者,無條件撤銷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四)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五)經甄選錄取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因故無法過調者,
取消錄取資格,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六)經甄選錄取人員,須同意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及查閱辦法」進行查證,如為登記有案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一律予以註銷其錄取資格,應考人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七)甄選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甄選日程變更,均隨時公告於本校網站。
(八)每月薪資按銓敘審定資格,依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支給。
(九)如於3個月內另有相同職務出缺,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本校護理師甄選將視疫情發展,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最新訊息,調整相關甄選試務辦理期程、方式或防疫措施,請應考人員務必於各階段考試應試前1日至本校網頁查看,本校不另行個別通知。
(十一)本甄選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倘有補充事項,均隨時公告
於本校網站。
(十二)本簡章經本校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1年4月1日
附錄一:甄選注意事項
壹、初、複試考試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初試日期:111年4月19日(星期二)10:30~12:00(請於10:10-10:25至本校活動中心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二、初試成績前10名,得參加複試,參加複試人員名單於111年4月19日(星期二) 19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通知。
三、複試日期:111年4月23日(星期六)9:00起(請於8:30-8:45至本校活動中心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貳、試場規則:
一、應考(初試、複試)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有效證件正本)入場。初試時應將證件置於桌面左上角位置,以備查驗。
二、應試人員應嚴守試場秩序,如發現有冒名頂替、不法舞弊等情事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三、初試應試人員應準時到達試場.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考試開始60分鐘後始得繳交試卷。另請自備2B鉛筆、藍色(或黑色)原子筆、修正帶(液)應試,不得在試場內向他人借用,非考試必需品不得攜入考場,違者依情節輕重扣該科目3分至5分。
四、各項考試期間,嚴禁使用手機、呼叫器或具鬧鈴功能之手錶等通訊器具,並請關機收妥,違反者視情節輕重扣該項目5分至20分。
五、應試人員所攜帶之參考資料、書籍或其他物品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
所,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六、應試人員不得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或、座號或其他足以顯示、辨識或追究其身分之文字、符號或標記,違反者視情節輕重扣5分至20分或其全部分數。
七、應試人員不得抄錄試題於桌椅、文具或肢體或文件紙張或其他處所上,違反者當場取消應試資格。
八、答案卷明碼角不得自行撕去或毀損,其彌封處嚴禁拆開,違反者一律予零分計。
九、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筆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並於座位上靜待監試人員將答案卷和試題卷全數收回,且清點無誤後,始可離場;逾時作答不聽制止或交卷後強行修改或攜出答案卷或試題卷者,初試成績以零分計。
十、如遇有地震、火災等情況,應依監場人員指示將試卷封存,並聽從監場人員指揮緊急避難。
十一、本應試規則如有未規範事宜,均依考試院「試場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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