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 | ||
士(生)級 | ||
護士 | ||
無 | ||
1名(得依需要列候補1至2人,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 ||
需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學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2.考試: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檢覈)護士或護理師類科考試(檢覈)及格。 3.銓審:現職或曾經銓敘審定以醫事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具護士或護理師任用資格,且未受轉調限制(無則免)。 4.考績:近5年考績3年甲等、2年乙等以上(無則免)。 5.獎懲:近5年無懲處紀錄。 6.專業證照:具護士或護理師證書。 7.人格特質:樂觀進取、認真負責、言行端正,具高度工作熱忱。 8.消極條件: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所定不得任用及陞遷情事。 附註: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6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 ||
1.保健組護理業務 2.配合保健組輪值及三班業務 3.周全性評估及電腦資料輸入 4.臨時交辦事項 | ||
花蓮市府前路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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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02 | ||
111-03-10 | ||
11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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