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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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同時具備下列一般條件及專業條件:
一、一般條件:
(一)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不得陞任之各項情事。
(二)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二、專業條件:專科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並領有護理師證書且具備執業登記資格者,並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地區級以上醫院臨床護理經驗3年以上。
(二)具從事公共衛生、衛生行政、長期照護等公衛實務經驗2年以上。
(三)具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公共衛生護理工作經驗6個月以上。
一、一般條件:
(一)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任用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不得陞任之各項情事。
(二)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二、專業條件:專科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並領有護理師證書且具備執業登記資格者,並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地區級以上醫院臨床護理經驗3年以上。
(二)具從事公共衛生、衛生行政、長期照護等公衛實務經驗2年以上。
(三)具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公共衛生護理工作經驗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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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共衛生保健及其他交辦事項。
本項職務必要時需配合業務加班及假日出勤。
本項職務必要時需配合業務加班及假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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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具文件:本職缺應徵採線上與書面方式雙軌擇一,說明如下:
(一)現職公務人員請以線上應徵:請於110年5月3日(星期一)前,經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線上」應徵職缺,履歷表電話聯絡資訊請更新正確,並請撰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相關附件(含身分證正反面、考試及格證書、畢業證書、護理師證書、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服務經歷證明文件)。
(二)非現職公務人員請以書面應徵: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直式一般格式,請貼相片,如有歷年考績、銓審經歷請詳細填列及檢附相關證件,並請撰寫簡要自述及簽名或蓋章)、身分證正反面、考試及格證書、畢業證書、護理師證書、服務證明書等相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信封註明「應徵: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護理師」),於110年5月3日(星期一)17:00前寄(送)達本局人事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欲退還應徵資料者,請附足額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若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還。
二、甄選方式:採筆試及面試2階段辦理,第1階段進行筆試(40%,科目:公共衛生學暨衛生所執行實務,題型:選擇題),第2階段進行口試(60%,取筆試成績前25名參加面試,最後1名如同分,則增額參加面試)。
三、公告初審合格名單:110年5月12日(星期三)下午5點前公告於本局網站/訊息公告/徵才訊息,恕不另寄通知;另證件及聯絡資訊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筆試及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四、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局網站,錄取後須於2個月內能至衛生所服務,屆時如無法報到,將取消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遞補。
五、聯絡人:人事室 王小姐 電話:(03)3340935轉2806。
(一)現職公務人員請以線上應徵:請於110年5月3日(星期一)前,經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線上」應徵職缺,履歷表電話聯絡資訊請更新正確,並請撰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相關附件(含身分證正反面、考試及格證書、畢業證書、護理師證書、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相關服務經歷證明文件)。
(二)非現職公務人員請以書面應徵: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直式一般格式,請貼相片,如有歷年考績、銓審經歷請詳細填列及檢附相關證件,並請撰寫簡要自述及簽名或蓋章)、身分證正反面、考試及格證書、畢業證書、護理師證書、服務證明書等相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信封註明「應徵: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護理師」),於110年5月3日(星期一)17:00前寄(送)達本局人事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欲退還應徵資料者,請附足額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若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還。
二、甄選方式:採筆試及面試2階段辦理,第1階段進行筆試(40%,科目:公共衛生學暨衛生所執行實務,題型:選擇題),第2階段進行口試(60%,取筆試成績前25名參加面試,最後1名如同分,則增額參加面試)。
三、公告初審合格名單:110年5月12日(星期三)下午5點前公告於本局網站/訊息公告/徵才訊息,恕不另寄通知;另證件及聯絡資訊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筆試及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四、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局網站,錄取後須於2個月內能至衛生所服務,屆時如無法報到,將取消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遞補。
五、聯絡人:人事室 王小姐 電話:(03)3340935轉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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