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
>
>
>
>
>
>
(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學系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護理師)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護理師)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考試醫事(護理師)相關類科考
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
(三)具教學醫院等級以上急重症護理臨床(急診室或加護病房)服務,
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
(三)具教學醫院等級以上急重症護理臨床(急診室或加護病房)服務,
合計滿3年以上經驗。
(四)具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明)。
(五)具以下資格(歷)尤佳:
1、具ACLS(高級心臟救命術)、ETTC(急診創傷訓練課程)、
(四)具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明)。
(五)具以下資格(歷)尤佳:
1、具ACLS(高級心臟救命術)、ETTC(急診創傷訓練課程)、
APLS(兒童高級救命術)、TNTP(外傷護理訓練課程)或
NRP(新生兒高級救命術訓練課程)等證
書(明)且於有效期限內。
2、具臨床專業能力進階N3以上之證書(明)。
3、通過英語或客語初級以上檢定。
4、熟諳電腦文書(Microsoft Office等文書軟體操作)處理能力。
(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
書(明)且於有效期限內。
2、具臨床專業能力進階N3以上之證書(明)。
3、通過英語或客語初級以上檢定。
4、熟諳電腦文書(Microsoft Office等文書軟體操作)處理能力。
(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
註:依「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護理人員如連
註:依「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護理人員如連
續歇業逾2年或領得護理師證書逾5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者,
近1年內須有繼續教育積分20點以
上始得申請執業登記。(若有上述情形,須檢附前開證明文件)
上始得申請執業登記。(若有上述情形,須檢附前開證明文件)
>
(一)配合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需要全天候輪值輪休(24小時全時輪班制)。
(二)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三)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四)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五)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六)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七)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九)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
(二)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三)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四)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五)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六)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七)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九)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
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
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十)其他交辦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
>
>
(一)意者請檢附下列證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照片、自傳及聯絡電話)。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
1、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照片、自傳及聯絡電話)。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
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持大陸學歷,須依「大陸
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護理師證書影本。
5、臨床急重症護理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服務工作年資經歷證明影
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護理師證書影本。
5、臨床急重症護理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服務工作年資經歷證明影
本及在職證明書。
6、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明)影本。
7、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書。
8、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曾(現)任公職,請另附最新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曾申請留職
6、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明)影本。
7、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書。
8、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曾(現)任公職,請另附最新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曾申請留職
停薪或中斷年資,另檢附相關派令及銓審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
最近3年(106年~108年)
考績通知書影本。
10、其他相關專業及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註:上開資料請以A4規格依序裝訂成冊。影本請書寫「與正本相符」
考績通知書影本。
10、其他相關專業及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註:上開資料請以A4規格依序裝訂成冊。影本請書寫「與正本相符」
並簽名。
(二)聯絡電話:03-3379119轉分機106林小姐。
(三)報名期限:上網公告之翌日起算7日。
(四)報名方式:檢附上述文件,以限時掛號逕寄「33054桃園市桃園區
(二)聯絡電話:03-3379119轉分機106林小姐。
(三)報名期限:上網公告之翌日起算7日。
(四)報名方式:檢附上述文件,以限時掛號逕寄「33054桃園市桃園區
力行路280號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人事室收」,信封請載明應徵職缺及
白天聯絡電話(以郵戳
為憑,逾時不予受理)。或於報名期限內之上班時間,送至本局人事室遞送。
(五)本次甄選係採資格審查及面試,合於初審資格擇合適者另行電話
為憑,逾時不予受理)。或於報名期限內之上班時間,送至本局人事室遞送。
(五)本次甄選係採資格審查及面試,合於初審資格擇合適者另行電話
通知面試或測驗,不合格及未錄取者恕不退件(如需退件,請附回郵信封)。
(六)本次甄選預定正取1名(若面試後,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
(六)本次甄選預定正取1名(若面試後,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
另擇優備取2名,備取人員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期滿即喪
失資格。
(七)報名人員所送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
失資格。
(七)報名人員所送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
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另為確保甄選公平
公正,依法不得請託關說,違者不予錄取。
公正,依法不得請託關說,違者不予錄取。
請問這個職缺要去哪裡查詢呢?在桃園市政府的網頁沒看到耶?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