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校 109 年度約僱人員僱用計畫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規定辦理。
二、職稱:約僱護士(5等280薪點,月薪34,916元)
三、名額:正取 1 名,擇優備取若干名。四、工作內容:
(一)負責本校進修部健康中心業務並推展學校護理工作。
(二)辦理健康管理事宜包括健康篩選、缺點矯治、醫療轉介、疾病輔導追蹤等。
(三)特殊疾病個案管理工作、傳染病防治事宜、事故傷害緊急救護、照護、聯繫與
監測及健康資料記錄、管理、統計、呈報等事宜。
(四)辦理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五)新生健康檢查、各年級每學期身高、體重、視力檢查及每年流感疫苗接種。
(六)必要時支援日校健康中心業務。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上班時間:
下午 14:30 至 22:30 或寒暑假得依業務需要調整為 08:00 至 17:00(含休息時
間 1 小時)。上班時間無法配合者請勿報名。
六、僱用期限:自報到之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
(一)本約僱案於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留用。
(二)年終考核服務成績乙等以上且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次年
以後「約僱護士」員額時,得予以繼續僱用。
七、資格條件:
應同時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專門職業證書。
(二) 專科(含)以上學校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護理師或護士取得執業證書後,曾任工作性質相當二年以上之經驗者。(請檢附護理師、護士證書之執業登記及服務或離職證明等文件以茲證明)。
(三)具服務熱誠,願配合校務工作者;品行端正,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33 條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條第 1 項、護理人員法第 6 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
(四)具身心障礙手冊者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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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甄選公告: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http://www.dgpa.gov.tw/事求人。(二)本校網址:http://www.tyai.tyc.edu.tw/校園公告項下。(三)公告日期:自即日起至 109 年 01
月 16 日(星期四)止。
九、甄選方式及日期:
(一)甄選方式分為初試及複試二項:
1.筆試(佔總成績 40%):護理專業,滿分為 100 分。
護理人員專業知識及學校衛教知能、緊急狀況處理、學校護理實務等。當報名人數未超過 7 人,免除初試測驗,逕予進入複試。當報名人數超過 7 人時,始辦理初試,取前 5 名參加複試。(筆試成績相同者或筆試成績複查結果達到參加複試成績標準者,另增加複試名額)。
2.複試(佔甄選總成績 60%):滿分為 100 分。
(1)實務演練與操作:佔複試成績 40%。
CPR 及情境判斷及實務操作(現場抽題)
(2)口試:佔複試成績 60%。
(二)甄選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 50 分報到並領取准考證,
9 時開始考試。
十、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請於 109 年 01 月 16 日(星期四)前將下列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收(封面請註明應徵國立北科附工進修部約僱護士;地址:330 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二段 144 號,郵戳為憑,逾期無效)報名資料恕不退還。相關事宜請電洽 03-3333921#121、122 查詢。
(二)報名時應依序繳附下列表件:(相關證件繳附影本;請以 A4 白色紙列印彙整依
序裝訂)
1.報名表、切結書各 1 份。
2.最近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 2 張(1 張黏貼於報名表、1 張請浮貼俾利
製作准考證)。
3.身分證正反面黏貼資料表。
4.護理師(或護士)考試及格證書。
5.護理師(或護士)證書正反面及服務(或離職)證明。(取得護理師(護士)證書後之護理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之護理師(護士)證書執業登記及服務或離職證明。)
6.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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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個人專長證照證明(護理專業、英檢…等)文件(無者免附)。
8.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或新制身心障礙證明(無者免附)。
十一、參試注意事項及報名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於 109 年 01 月 20 日(星期一)下
午 2 時前於本校網頁公告,不另行通知,不合者恕不退件。
十二、甄選完畢依成績高低簽請校長核定,總成績相同時,按實務演練與操作、口試、筆試之順序以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如應徵人員均未達錄取標準時,本校得予從缺;甄選結果於 109 年 01 月 22 日(星期三)16 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不另行通知。
十三、本項職缺係採外補方式辦理,除正取名額外,得擇優備取若干名。
十四、正取人員應依錄取公告所規定報到時間報到,逾期未報到取消錄取資格,由備
取人員遞補,備取人員應於通知之日起 3 日內報到,逾期取消錄取資格。
十五、護理實務工作經驗年資計算方式:採計取得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後之執業年資,不同任職期間之任職年資可累計,滿 30 日為 1 個月,滿 12 個月為 1 年,年資採計至 109 年 01 月 10 日止。
十六、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十七、錄取後應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依「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
意事項」規定相關查詢作業。
十八、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本校網站。十九、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必要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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