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粉絲團

關於部落格

分享校護以及公職護理師的資訊與心得,歡迎大家指教。

公職-公衛-107 第二次 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看守所 徵護理師一名 4/9前報名 4/24 筆試+面試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的圖片搜尋結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107 年醫人員師(三)級護理師公開甄選(稿)

一、甄職稱(官等職(三級護理 二、名:正取 1 名,備取 2 (候補期間 3

工作目:
()
()  
()
()
()
()
()             
()            
()                        
()        
四、工務部矯正臺北看守所(236 新北市城區立德路 2 )。
五、報期間107 3 28 日起至 4 9
甄試107 4 24 甄試方(筆試面試)及資(如資格 符合名及應試編)將於 4 18 前公所網站
(http://www.tpd.moj.gov.tw/mp076.html),請應試行上網看,不 另通知。
七、資條件:
(一)國 (所附學歷證件必 關科系 之證國外學報名者,附法院證之中譯本及繳駐外 單位查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名,不得以結書方式要求報後再 補證)。
(二)醫事人員人事條第四條規定具有列資格之一者: 1.經公務 考試醫相關類科考試及並取得中央衛生管機關核發之護師專 門職業書者。 2.經專門業及技術人員考醫事相關類科考及格 並取得央衛生主管機關發之護理師專門業證書者 3.醫事 檢覈考及格並取得中央生主管機關核發護理師專門職業
(三)中華民國籍且具他國國(大地區人民經許可入臺灣地 須在灣地設籍 10 年以上無特考用限制調公務員任 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公務員陞遷法 12 條情者及灣地區大陸 地區人關係條例 21 條第 1 項所不得任之情事者
(四教學(以衛生福 102-106 年度院評鑑教學
評鑑合名單)臨床護理 5 5 年、年資採 計至 107 3 31 需具【開業登記 持有服務證
 
八、報方式:
(一報名附下列件,者視為格不予受(退)


影本請明「與正本無異並親自簽名。
1.報名表(含身分)2.親筆書(1000 字內,必詳實填 )  3.切結4.務人員履(公務人員請人單位產
),非現職公務人員請自行填 5.學歷證件影本6.考試及 格證7.理師面影印含
8.教學院臨床實務    5  執(開)業登記證9.
護理驗證明文10.證明(性檢)11.現職公 務人員檢附下列文件:近一筆之銓敘審函影 102 年至 106
年考成)書影 5 年獎懲令本等相關(非
公務人無須
(二一律採通訊報名,107 4 9 前郵寄法務部矯正臺北看守人事 室收,於報名信封左下註明徵護理地址236 新北市土
城區立德路 2 以郵退不受審查 者公告本所網站面試順序(另行)不合格另行通及退
件。
至本網站 http://www.tpd.moj.gov.tw/mp076.html(最新消息公 告中下列印簡章相關件資
(四如有疑問請於上08:30-12:00  13:30-17:30人事
室(聯電話02-22611711 231-2)。 九、甄選方筆試試方式辦(筆試成得分制算,成績
60 分以上始得成績高排序對照百分位分表計算筆試成
績(參位得分表,筆成績 60 分者項目以 0 計。試成評定分數之 70%,筆面試績相後總
分未滿 70 分均不錄取及) 107  4  30 日公告
本所網應試者自行網查看,不另通
(一)試科
1.筆試(測驗題總成績 30%(以對序位得表方 式計算
2.面試占總成績 70%(以始分數之 70%計算
(二)107 4 24 (星期二於本所政大樓 2 樓禮堂到後 試。試人於筆試開始後 15 尚未完報到手續權。
(三甄選攜帶有片之身分(身、駕照或健 對身分。
十、其他
(一)補期間 3 個月自甄選結果經權機關核定,送收文之翌 取者不另行通期報名及所附證視為不符資
全部報資料恕不退附資冒用等 撤銷錄資格;其涉及刑責任者,移送司機關究辦


(二)選人員如係現職經商調程序未獲職服務機關同意調,或商調 函送達務機關之次日起逾 30 日,未接獲復同得由備取人
員遞補不得異議
()如遇然災或不可拒之而導致上日期及點更 公布於所網各應試自行上網閱,人不得提出任何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辦理之;如有補事項,將
布於本網站 (http://www.tpd.moj.gov.tw/mp076.html)。
序位分表











原始分數序位
獲得成績
1(最高分)
30
2
29
3
28
4
27
5
26
6
25
7
24
8
23
9
22
10
21
11
20
12
19
13
18
14
17
15
16
16
15
17
14
18
13
19
12
20
11
21
10
22
9
23
8
24
7
25
6
26
5
27
4
28
3
29
2
30
1

 
筆試成績 60 上者始得

按成績低排序對序位得 分表計筆試序位排名


30 名以後均以 1 分計 試成績未達 60 該項目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