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
    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二、報名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具雙重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
    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
      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      
      再補證。
  (二)經公務人員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
  (三)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區域醫院以上臨床護理經驗、或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
      務工作經驗合計5年(含)以上(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並持有服務證明者(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106年7月31日止)。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
      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五)未曾受懲戒處分、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六)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七)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公開甄選。
  (八)須具備電腦文書Word、Excel、Powerpoint、網頁、報表分析、Email等基本操作能力,另
      具有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經驗、EMT、ACLS或ETTC證照及通過英語檢定者尤佳。
三、工作內容:護理保健、衛教宣導、意外傷病處理、學生平安保險、午餐督導、兼辦一般行政
    業務及其他交辦等事項。
四、錄取名額:護理師(師三級)正取1名(預定進用日期:106年9月),候補2名;候補期間
    為3個月,自公告錄取名單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公告日期及方式:自106年 8 月 22 日至 106年 8 月 28 日止刊登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臺北市政府機關學校求職徵才網及本校網站(簡章請自行下載)。
六、報名:
  (一)日期及方式:
     1.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請另附委託書,如附件四),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凡證 
       件不齊全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加應試。
     2.報名日期:106 年 8 月28 日上午9時至12時(逾時不受理)。
 (二)地址:本校二樓大辦公室(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5段170巷32號)。
 (三)電話:報名事宜:29353123分機161;工作內容;29353123分機121。
 (四)應繳表件:(證件以直式橫書影印成A4規格,請依序裝訂成冊,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
       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報名者請備正本查
       驗,影本留存恕不退還。如逾時或未攜帶正本、證件有缺漏或查驗資格不符者,視同資格
       不符,恕不受理。)
     1.報名表(附件一),請事先填妥並自行貼妥3個月內照片。
     2.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證照(均附正反面影
       本)。
     3.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無則免
       附)。
    
4.相關臨床護理工作5年以上年資證明書,亦得檢附各服務機關開立服務證明書,其內容
      
應含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服務起迄日期及服務年資。服務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1)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月部
         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3)上述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
     5.切結書(附件二)、簡歷表(附件三)。
     6.委託書(附件四)(親自報名者免附)。
     7.准考證(如附件五):請自行繕打姓名後,再行列印成A4大小格式,並請黏貼最近3個月
       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1張。
     8.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六)。
     9.其他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英檢證明、EMT、ACLS、ETTC證明,無則免附)。
  (五)報名後資格符合者始得參加本次甄選,甄選方式分初試、複試二階段辦理。
七、甄選方式:考試項目、時間、內容如下:(106年度)
 
  
考試項目 
 | 
  
報到時間 
 | 
  
考試內容 
 | 
  
成績 
比例 
 | 
  
備註 
 | 
 
  
初試 
(筆試) 
  
 | 
  
8/30(星期三)參加初試人員請於當日上午12:45分前進入試場。【試場地點當日公告於本校穿堂】 
  
 | 
  
以學校護理專業知識、學校衛生行政教育暨校園安全危機事件處理知能為主。【請自備藍(黑)色原子筆及修正帶(液)應試】 
 | 
  
100% 
 | 
  
考試時間: 8/30(星期三) 
13:00-14:00 
1.請於考試當日持身分證及 
  准考證,以便驗證身分應 
  試。 
2.筆試: 
(1)當日12:45進入試場, 
   依准考證號碼就座,考試 
   開始後15分鐘內得入場 
   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2)考試時間為60分鐘,考 
   試開始45分鐘後始得繳 
   交試卷。 
(3)擇優錄取前10名參加複   
   試。初試成績不納入複試 
   成績計算。 
(4)報名人數將於8/28(星期 
   一)18:00前公布於本校 
   網站,請自行參閱,報名 
   人數在10人以下(含10 
   人),則取消初試,於 
   8/31(星期四)直接舉行 
   複試,不另通知。 
3.複試甄選名單於8/30(星 
  網站,請自行參閱,不另 
  通知。 
 | 
 
  
複試 
  
 | 
  
8/31(星期四)  上午7:50至8:00前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保卡或駕駛執照)和准考證至本校3樓電腦教室報到,應試順序以准考證號碼為準,逾時以棄權論,不得參加當天所有科目考試,不得異議。 
 | 
  
1.資訊知能與電腦實 
  作(Word、Excel、 
  Powerpoint、海報製 
  作等)電腦安裝為 
  office 2010版本 
 | 
  
30% 
 | 
  
考試時間:8/31(星期四) 
上午8:05-9:00  
  
 | 
 
  
2.口試。(護理專業實 
  作、緊急傷病處理、 
  溝通表達能力等)口 
  試時間每人15分鐘 
  為限。 
 | 
  
70% 
 | 
  
考試時間: 
8/31(星期四) 
上午9:10起至結束。 
 | 
 
  
錄取 
 | 
  
1.初試錄取前10名參加複試;如初試錄取最低標準同分時增額錄取。 
2.依總成績高低決定錄取順序(如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以口試、資訊知能與電腦 
  實作、筆試之分數高低順序決定)。 
 | 
 
八、申請複查成績:
(一)初試成績複查:應於8/30(星期三)15:00-16:00,以書面(附件七)親自至本校人事
      室提出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複試成績複查:應於8/31(星期四)16:00-17:00,以書面(附件七)親自至本校人事
      室提出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三)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分數是否計算錯誤,不提供委員評分之審查。
九、甄選榜示:錄取名單於複試當日16:00前公告於本校門首及網站。
十、報到時間:正取人員應於9/1(星期五)上午9:00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正本)至本
    校人事室辦理驗證手續,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
十一、本項甄選錄取人員尚須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派,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無法完成核
      派,或經核派後,如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依序遞
      補,不得異議。
十二、附則: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更動,將公佈於本校網站。
 (二)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