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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校護-107臺北市立明湖國中 徵護理師一名 6/25-26現場報名 7/2筆試7/4複試



台北市立明湖國中全球資訊網




一、法令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辦理。
二、甄選職員之職稱、名額、職等及工作內容:
職稱   
名額
職等
工作內容
護理師
正取1
備取2
師(三)級
承辦本校衛生保健及健康中心
等相關業務。
     候補2名,候補期限為3個月,自錄取榜示之翌日起算。
三、工作能力:
    ()具有護理專業能力及一般行政能力。
    ()具備電腦文書(wordexcele-mail應用……)等軟體基本操作能力。     
四、報名資格條件:(須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3.醫事人員檢覈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健保特約醫院臨床護理經驗或公私立學校護理人員實務工作經驗3
       以上。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簡章公告時間及方式:
(一)107615日(星期五)至622日(星期五)登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事求人」(http://www.dgpa.gov.tw)及本校網站最新消息 (http://www.dhjh.tp.edu.tw
   (二)簡章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
六、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107625日(星期一)及626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止(逾時不受理),在本校(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60號)920教室受理報名,採親自或委託報名(請附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七、報名時應依序繳附下列表件:(請以A4白色紙列印彙整成冊)
(一)報名表、准考證、切結書、委託書各1份(均請事先填妥)。
(二)最近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2張(請分別粘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繳驗後發還)。
(四)護理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正本繳驗後發還)。
(五)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影本(正本繳驗後發還)。
(六)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經歷證件影本(正本繳驗後發還)。
(七)健保特約醫院臨床護理經驗或公私立學校護理人員實務工作經驗3年以上服務證明。
(八)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及格證書、職務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影本(無者免附)。
(九)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無者免附)。
(十)英語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八、甄選方式:分為初試及複試二項
(一)初試:筆試(內容護理人員專業知識、學校衛生行政為主,請自備2B鉛筆、藍(黑)色原子筆及橡皮擦),初試成績前10名進入
            複試,若初試成績相同者,增額錄取進入複試;初試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初試報名人數未逾10人,則取消初試,直接進行複試,相關訊息將公告學校網站。      
(二)複試:
       1.護理實作(45)
       2.口試(含專業實務、口語表達能力、儀容舉止(55)        
九、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初試(筆試):10772日(星期一)在本校舉行;上午930
                   分前報到;上午10時開始筆試至1130分止,考試
                   開始逾15分鐘者,不得入場應試;72(星期一)
                   18時前在本校網站公佈進入複試名單並公布口試序號
                   ,不另函通知,考生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提出任何
                   異議。
(二)複試:10774日(星期三)在本校舉行,複試項目護理實作及口
試(含專業實務、口語表達能力、儀容舉止);上午9時起依准
考證號碼排定之序號報到應試,請考生提前5分鐘至考場準備
            室報到,報到時請攜帶身分證及准考證。
十、成績計算與錄取榜示:
(一)成績計算方式依複試總成績高低錄取
(二)如複試成績分數相同時,則依口試成績、護理實作成績為錄取順序。
(三)錄取名單於10779(星期一)18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正取人員請於107716(星期一)中午12時前持相關學經
      證明文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視同放棄錄取資格,由備
      取人員依序遞補。甄選錄取後,如有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商調或任
      用程序,無條件撤銷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
      得異議。
十一、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十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http://www.edunet.taipei.gov.tw)及本校網站。
十三、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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