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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衛-106宜蘭縣衛生局所屬衛生所 徵護士10名 12/1前報名 1/26上午筆試下午面試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貳、職缺及名額:
一、原民鄉衛生所組:護士正取2名、候補4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原民鄉衛生所護士職缺,因轄內服務民眾以原住民居多、基於語言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為應業務特性及職務需要優先考量進用原住民,以提供適切之公衛服務。
二、平地鄉衛生所組:護士正取8名、候補16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上開平地鄉衛生所組、原民鄉衛生所組,應考人僅能擇一報考。
參、工作內容:
衛生所公共衛生護理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等。
肆、報名資格條件:
一、公私立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且經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含檢覈)考試及格,並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二、曾任地區醫院從事臨床護理工作經驗3年以上(須有護理人員執業登記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為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一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形。
伍、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1061124日(星期五)起至106121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以通訊方式於期限內檢齊相關報名文件,掛號郵寄:26051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人事室收(信封上請勾選應考組別原民鄉衛生所組或平地鄉衛生所組,且兩者只能擇一報考如附件一);或於報名期限內於上班時間檢齊相關報名文件至本局完成報名手續。
三、如原任機關尚有服務義務或原機關不同意他調者,請勿報名。
四、如經錄用,應於本局及所屬衛生所至少服務2年以上。
陸、報名應繳交資料及證件:
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相關證件請用A4紙張影印,並請依下列順序排列整齊,且於左上角用迴紋針夾妥),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一、應徵宜蘭縣政府衛生局107年度新進護理人員資料表(如附件二),請應考人務請於106121日(星期五)前將本表下載依範例填寫,並請mailjenfish@mail.e-land.gov.tw始完成報名手續,未於期限內傳送(mail)資料表,視為報名未完成,不予受理報名。
二、填繳甄選報名表及簡要自傳(如附件三):請自行下載詳實填寫,須將二吋照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報名表,並應於報名人員簽章欄親自簽名(蓋章)。
三、公私立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1份。
四、考試院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含檢覈)考試及格證書影本1份。
五、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護理師或護士證書正反面影本1份。
六、曾任地區醫院從事臨床護理工作經驗3年以上(須有護理人員執業登記)之服務(離職)證明書影本1份。
七、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1份(無者免附)。
八、原民會族語能力認證證明影本1份(無者免附)。
九、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1份(無者免附)。
十、已填妥及黏貼二吋照片之甄選准考證1張。(如附件四)
十一、填妥應試者通訊地址、姓名及貼妥限時掛號郵票(43元)之回郵標準信封1個。
(一)通訊地址請詳細填寫,以便按址通信,如有不符,致使有關甄選准考證、甄選通知公函等文件寄遞發生錯誤、延誤或無法投遞時,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應考人若於107112日仍未收到「甄選准考證」者,請務必逕向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人事室查詢(03-93226341428142914301434)。
上開所繳附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柒、甄試方式、時間、地點及科目(範圍):
原民鄉衛生所組及平地鄉衛生所組甄試方式皆分兩階段舉行,第一階段進行筆試專業測驗,第二階段採口試面談。
一、筆試:
(一)筆試時間及地點:
107126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0,於國立空中大學宜蘭學習指導中心(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神農路一段1號;國立宜蘭大學經德大樓)舉辦,有關試場位置圖及應考人座位表於考前1日公告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
(二)筆試方式及科目(範圍):
以選擇題之方式行之,命題科目(範圍)包括公共衛生、長期照護、預防醫學、基層醫療保健、社區護理、衛生政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
(三)筆試成績公布:
預定107126日(星期五)下午130分前張貼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行政大樓(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門首公佈欄並公告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另同時公告得參加口試名單,未依規定查看,致影響自身權益(得參加口試惟未依規定時間到場參加甄試等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口試:
(一)原民鄉衛生所組:(包含以原住民泰雅語提問,由應考人回答)
1.時間及地點:
107126日(星期五)下午230分,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行政大樓第二會議室(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請於下午2時持國民身分證及甄選准考證報到,口試開始經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2.依筆試成績高低排序,取職缺(正取)數3倍人員參加口試,即筆試分數最高前6名參加口試。但為應業務特性及職務需要,如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口試人員不足1名時,將優先遴用具原住民身分之應考人,得依原住民筆試成績高者補足1名參加口試。(得進入口試門檻筆試成績有多人相同時,均得參加口試。)
3.口試評分範圍:原住民泰雅語表達溝通能力、專業素養、臨場反應能力及儀容態度。
   (二)平地鄉衛生所組:
1.時間及地點:
107126日(星期五)下午230分,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行政大樓第二會議室(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請於下午2時持國民身分證及甄選准考證報到,口試開始經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2.依筆試成績高低排序,取職缺(正取)數3倍人員參加口試,即筆試分數最高前24名參加口試。(得進入口試門檻筆試成績有多人相同時,均得參加口試。)
3.口試評分範圍:語言表達溝通能力、專業素養、臨場反應能力及儀容態度。
捌、成績計算:
一、原民鄉衛生所組:
(一)筆試佔總成績50%、口試佔總成績50%
(二)依總成績高低排名錄取,成績相同時,以筆試分數較高者為優先,筆試分數相同時,則以學歷較高者(報名表採計之學歷)為優先。
二、平地鄉衛生所組:
(一)筆試佔總成績50%、口試佔總成績50%
(二)依總成績高低排名錄取,成績相同時,以筆試分數較高者為優先,筆試分數相同時,則以學歷較高者(報名表採計之學歷)為優先。
玖、試場規則:
參加筆試及口試時,請攜帶下列證件:國民身分證(或有相片之駕照、健保卡)及甄選准考證未攜帶證件者,不得應試。
一、筆試:
(一)應試時,請提早10分鐘入場,遲到逾15分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考試開始30分鐘後,始得離開試場。
(二)考生應按照准考證號碼入座,違者不予計分。
(三)考生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備查驗。
(四)答案卡、考桌及准考證三者之准考證號碼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在場監考人員查明處理。
(五)考生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如行動電話、呼叫器、計算機等)等物品入座。
(六)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七)考生不得交談、偷看,違者不予計分。
(八)考生交答案卡後,應遵照監考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不得逗留。
(九)如有未盡事宜,依考選部規定試場規則辦理。
二、口試:
(一)參加口試面談人員請先於甄試等候區等待唱號人員唱號。
(二)等候區應考人員請遵照試務人員指示進入試場參加口試。
(三)由口試委員提問,應考人員回答。
(四)口試結束,應考人離場,不得於等候區排徊。
(五)如有未盡事宜,依考選部規定試場規則辦理。
拾、錄取、分發、選填志願及報到:
一、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預定於甄試完畢當日(107126日)晚上930分前公告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錄取人員分發日期、地點另以公函及電話通知。
二、錄取人員依成績高低排序公開分發,並依序公開選填志願。唱名3次未到者最後選填,選填作業完畢仍未到者視同棄權。
三、錄取人員接獲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派令,應於派令生效日期起1個月內報到,未依期限報到者,視同放棄,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四、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若有護士職務出缺,得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規定,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拾壹、成績複查:
申請複查甄選成績限於錄取公布之翌日起2日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申請複查(如附件五)並附掛號回郵信封1個,以掛號郵寄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人事室(地址:26051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逾期恕不受理。
拾貳、其他事項: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上課,需更改應試日期,將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公告,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二、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保留簡章修改權利,如內容有變更將另行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公告周知,並以新公布內容為準。
拾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公職-校護-106臺北市信義區永春國小 徵護理師一名 11/20前報名 11/28上午筆試下午電腦+實作+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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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三)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公私立醫院(需為區域醫院以上)臨床護理年資或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作年資,所列各項年資須合5()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報名截止日)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六)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公開甄選。
(七)須具備電腦文書WordExcelPowerpoint、網頁、報表分析、Email等基本操作能力,另具有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經驗兒童心臟疾病護理經驗EMTACLS證照者尤佳
四、工作內容
(一)辦理本校衛生保健教育宣教及諮詢、慢性病及傳染病防治及意外傷害病患護理、校園安全危急事件處理、學生健康檢查及資料管理(含各項健檢、資料統計分析及報表製作輸出等)、健康促進工作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學校一般校務行政工作。
(三)其他交辦事項。
五、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   報名日期: 1061120(星期一) 下午13:00-16:00受理報名(逾時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1. 親自報名:攜帶有關證件親自辦理。
2. 委託報名:攜帶有關證件委託辦理。(需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  報名地點臺北市信義區永春國民小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22548號)
七、  報名應繳表件
所有證件均需繳交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發還影本請用A4規格影印,依序排列裝訂成冊,並須留本校備查。證件影本請自行影印,本校不提供影印服務。如逾時或未攜帶正本、證件有缺漏或查驗資格不符者,視同資格不符,恕不受理。
(一)報名表(如附件1)本人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照片1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二)准考證(如附件2)請自行繕打姓名後,再行列印成A4大小格式,並請黏貼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1
(三)以下證件以直式橫書影印成A4格式各一份,並請依序於裝訂成冊。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3
2. 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如持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
3.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4. 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 公立醫院、學校現職人員,請檢附以下資料:(1)現職派令(2)現職銓敘部審定函(3)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 相關臨床護理工作5年以上年資證明書,亦得檢附各服務機關開立服務證明書,其內容應含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服務起迄日期及服務年資服務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1)  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  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3)  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4)  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  上述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
年資認定以現場審查核定之,應考人應備齊各項證明文件,如未備齊不予受理報名。
7. 簡歷自傳表(參考格式如附件4),內容含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參加本次甄選原因、學校護理工作個人理念、願景、轉任報考原因與自我工作期許、特殊工作成績表現等,請用A4紙張2頁為限,以標楷體12號字,直式橫書列印。
8. 切結書(如附件5)。
9. 其他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CPREMTACLSETTC、英語能力、資訊檢定證明等有效期限內證照,無則免附)
10. 委託書(如附件6),視需要檢附,並請攜帶受託者及委託者身分證正本查驗。
以上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若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並貼妥郵資俾利郵寄,未附回郵信封者,應徵資料恕不退還,甄選完畢後,由本校統一銷毀。
八、甄試方式考試項目、內容及時間如下:
考試項目
考試內容
考試時間、地點
備註
1階段
初試(筆試)
1. 護理人員專業知能。
2. 學校衛生行政(衛生教育政策)及相關法令。
3. 校園安全危機處理知能
【請自備藍色黑色原子筆及修正帶(液)應試】
時間
1061128(星期二)上午9:00~10:20
1. 請於考試當日持身分證及准考證,以便驗證身分應試。
2.  筆試:
(1)  當日上午0845進入試場,依准考證號碼就座,考試開始後15分鐘內得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2)  考試時間為80分鐘,考試開始45分鐘後始得繳交試卷。
3.  初試擇優錄取前10名,錄取甄試名單於1061128(星期二)中午1230分前公告於本校網站及門口,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通知。
2階段
複試
1.電腦實務操作佔20%
1330~14:00
2.護理實務演練佔40%
14:20~16:00
3.口試40%
14:20~16:00
護理專業知識、危機處置能力衝突與問題解決能力工作經歷、溝通表達能力等
時間:1061128(星期二)下午1330開始
1. 請於下午13:20前持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2. 以准考證號依序決定複試順序
3. 護理實務演練、口試:依序抽題開始,經唱名3次仍未到者,以棄權論。
備註
初試錄取前10名參加複試,如初試錄取最低標準同分時增額錄取。
九、甄試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永春國民小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22548號)
十、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依成績總分高低錄取,正取1名,備取1名。
  (二)總成績相同時,其錄取順序以口試高分者優先錄取,如仍同分時,交由本校甄審委
        員會議決
十一、錄取榜示
  (一)錄取名單於甄試完成後,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ycps.tp.edu.tw/
        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二)參加甄試人員成績如未達本校錄取標準80分者,本校得予以從缺。
十二、申請成績複查
  (一)應於民國106 1129日(星期三)上午11時前,持書面(如附件7)親自至本   
        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分數是否計算錯誤,不提供委員評分之審查。
十三錄取報到
  (一)報到日期:民國1061130 日(星期四)上午1130分前。
  (二)本案正取人員應攜帶相關證件正本親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不受理委託報到),逾時未
        報到者以棄權論,屆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本案錄取人員完成報到手續後,並須
        俟商調及報派手續完成,始生進用效力,如原服務機關不同意商調或未於期限內回
        覆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四、附則
  (一)錄取人員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
        負責。
  (二)甄選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時,相關
        日程則公佈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不另行通知,應考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三)如於3個月內另有相同職務出缺,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四)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本校甄審委員會決議辦理,並隨時補充及公
        告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