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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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科系畢業。
(二)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執照三年以上者。
(三)具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專技高考及格者、現職公務人員
(現職公務人員應檢附在職證明),具以上其一資格者。
(四)具臨床教學醫院急重症護理服務經驗
(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服務經驗合計3年以上),
應檢附醫院加護病房或急診室服務年資證明(未檢附者視同無此資格)。
(五)檢附最近3年考績或考核證明(未檢附者不予計分)。
(六)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熟悉軟體Word、Excel及Power point
等操作(含公文簽辦)。
(七)熟悉統計相關套裝軟體(如SPSS等)具生物統計經驗尤佳。
(八)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者尤佳。
(九)另有EMS相關著作、博碩士論文或期刊者,酌予加分。
(十)能配合緊急救護勤務需24小時輪值作業。
(十一)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
法第12條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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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天侯線上提供民眾及緊急救護技術員傷病等救護諮詢指導(輪班制)。
(二)連絡醫療機構及相關單位接受傷病患。
(三)聯繫精神疾病換護送事宜。
(四)協助轉診相關事宜。
(五)緊急醫療管理系統資料追蹤。
(六)各分隊使用AED、OHCA病患救活率統計資料追蹤彙整。
(七)協辦救護品質計畫督導考核。
(八)MER、EPCR線上品管。
1.公務人員履歷表、
2.最近6個月本人兩吋半身照片(黏貼於公務人員履歷表)、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臨床急重症護理工作服務年資經歷證明影本、
5.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6.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7.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或考核證明、
8.同等英檢初級以上合格證書影本(有英檢資格者請檢附);
9.若為現職公務人員另繳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二)以上資料請以A4規格依序裝訂1份,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並加註簽名,
請詳填聯絡地址、電話(含行動電話)俾利聯絡,信封封面請註明
【應徵護理師】字樣。
(三)收件以郵戳為憑,證件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報名。
初審合格者參加甄試,請於甄試當日備妥前述各項證明文件【正本】備查,
於查驗後歸還;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如需返還應徵資料,請自行付足額
郵資之回郵信封並填妥郵寄地址。
(四)職缺工作內容相關問題,請洽緊急救護科 盧小姐
(聯絡電話:02-89519119分機6421)
(五)請於108年6月29日前逕寄<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15號7樓
人事室鄧小姐收(聯絡電話:02-89519119分機8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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