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國內外專科(含)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三)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公私立醫院(需為區域醫院以上)臨床護理年資或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作年資,所列各項年資須合計5年(含)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報名截止日)。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六)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公開甄選。
(七)須具備電腦文書Word、Excel、Powerpoint、網頁、報表分析、Email等基本操作能力,另具有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經驗、兒童心臟疾病護理經驗及EMT或ACLS證照者尤佳。
四、工作內容:
(一)辦理本校衛生保健教育宣教及諮詢、慢性病及傳染病防治及意外傷害病患護理、校園安全危急事件處理、學生健康檢查及資料管理(含各項健檢、資料統計分析及報表製作輸出等)、健康促進工作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學校一般校務行政工作。
(三)其他交辦事項。
五、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 報名日期: 106年11月20日(星期一) 下午13:00-16:00受理報名(逾時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1.
親自報名:攜帶有關證件親自辦理。
2.
委託報名:攜帶有關證件委託辦理。(需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 報名地點:臺北市信義區永春國民小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225巷48號)。
七、 報名應繳表件:
所有證件均需繳交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發還;影本請用A4規格影印,依序排列裝訂成冊,並須留本校備查。證件影本請自行影印,本校不提供影印服務。如逾時或未攜帶正本、證件有缺漏或查驗資格不符者,視同資格不符,恕不受理。
(一)報名表(如附件1):本人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照片1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二)准考證(如附件2):請自行繕打姓名後,再行列印成A4大小格式,並請黏貼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1張
(三)以下證件以直式橫書影印成A4格式各一份,並請依序於左側裝訂成冊。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3)
2.
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如持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
3.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4.
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 公立醫院、學校現職人員,請檢附以下資料:(1)現職派令(2)現職銓敘部審定函(3)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
6. 相關臨床護理工作5年以上年資證明書,亦得檢附各服務機關開立服務證明書,其內容應含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服務起迄日期及服務年資。本服務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1) 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
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3)
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4)
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
上述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
年資認定以現場審查核定之,應考人應備齊各項證明文件,如未備齊不予受理報名。
7.
簡歷自傳表(參考格式如附件4),內容含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參加本次甄選原因、學校護理工作個人理念、願景、轉任報考原因與自我工作期許、特殊工作成績表現等,請用A4紙張2頁為限,以標楷體12號字,直式橫書列印。
8.
切結書(如附件5)。
9.
其他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CPR、EMT、ACLS、ETTC、英語能力、資訊檢定證明等有效期限內證照,無則免附)。
10. 委託書(如附件6),視需要檢附,並請攜帶受託者及委託者身分證正本查驗。
以上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若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並貼妥郵資俾利郵寄,未附回郵信封者,應徵資料恕不退還,甄選完畢後,由本校統一銷毀。
八、甄試方式:考試項目、內容及時間如下:
考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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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內容
|
考試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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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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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階段
初試(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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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護理人員專業知能。
2. 學校衛生行政(衛生教育政策)及相關法令。
3. 校園安全危機處理知能。
【請自備藍色、黑色原子筆及修正帶(液)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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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106年11月28日(星期二)上午9:00~10:20
|
1.
請於考試當日持身分證及准考證,以便驗證身分應試。
2. 筆試:
(1)
當日上午08:45進入試場,依准考證號碼就座,考試開始後15分鐘內得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2)
考試時間為80分鐘,考試開始45分鐘後始得繳交試卷。
3. 初試擇優錄取前10名,錄取甄試名單於106年11月28日(星期二)中午12時30分前公告於本校網站及門口,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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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階段
複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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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腦實務操作佔20%
13:30~14:00
2.護理實務演練佔40%
14:20~16:00
3.口試佔40%
14:20~16:00
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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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06年11月28日(星期二)下午13:30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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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於下午13:20前持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2. 以准考證號依序決定複試順序。
3.
護理實務演練、口試:依序抽題開始,經唱名3次仍未到者,以棄權論。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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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試錄取前10名參加複試,如初試錄取最低標準同分時增額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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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甄試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永春國民小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225巷48號)。
十、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依成績總分高低錄取,正取1名,備取1名。
(二)總成績相同時,其錄取順序以口試高分者優先錄取,如仍同分時,交由本校甄審委
員會議決。
十一、錄取榜示
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二)參加甄試人員成績如未達本校錄取標準80分者,本校得予以從缺。
十二、申請成績複查
(一)應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星期三)上午11時前,持書面(如附件7)親自至本
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分數是否計算錯誤,不提供委員評分之審查。
十三、錄取報到
(一)報到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 日(星期四)上午11時30分前。
(二)本案正取人員應攜帶相關證件正本親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不受理委託報到),逾時未
報到者以棄權論,屆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本案錄取人員完成報到手續後,並須
俟商調及報派手續完成,始生進用效力,如原服務機關不同意商調或未於期限內回
覆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四、附則
(一)錄取人員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
負責。
(二)甄選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時,相關
日程則公佈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不另行通知,應考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三)如於3個月內另有相同職務出缺,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四)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及本校甄審委員會決議辦理,並隨時補充及公
告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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