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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衛-106宜蘭縣衛生局所屬衛生所 徵護士10名 12/1前報名 1/26上午筆試下午面試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貳、職缺及名額:
一、原民鄉衛生所組:護士正取2名、候補4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原民鄉衛生所護士職缺,因轄內服務民眾以原住民居多、基於語言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為應業務特性及職務需要優先考量進用原住民,以提供適切之公衛服務。
二、平地鄉衛生所組:護士正取8名、候補16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上開平地鄉衛生所組、原民鄉衛生所組,應考人僅能擇一報考。
參、工作內容:
衛生所公共衛生護理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等。
肆、報名資格條件:
一、公私立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且經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含檢覈)考試及格,並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二、曾任地區醫院從事臨床護理工作經驗3年以上(須有護理人員執業登記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不得為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一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形。
伍、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1061124日(星期五)起至106121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以通訊方式於期限內檢齊相關報名文件,掛號郵寄:26051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人事室收(信封上請勾選應考組別原民鄉衛生所組或平地鄉衛生所組,且兩者只能擇一報考如附件一);或於報名期限內於上班時間檢齊相關報名文件至本局完成報名手續。
三、如原任機關尚有服務義務或原機關不同意他調者,請勿報名。
四、如經錄用,應於本局及所屬衛生所至少服務2年以上。
陸、報名應繳交資料及證件:
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相關證件請用A4紙張影印,並請依下列順序排列整齊,且於左上角用迴紋針夾妥),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一、應徵宜蘭縣政府衛生局107年度新進護理人員資料表(如附件二),請應考人務請於106121日(星期五)前將本表下載依範例填寫,並請mailjenfish@mail.e-land.gov.tw始完成報名手續,未於期限內傳送(mail)資料表,視為報名未完成,不予受理報名。
二、填繳甄選報名表及簡要自傳(如附件三):請自行下載詳實填寫,須將二吋照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報名表,並應於報名人員簽章欄親自簽名(蓋章)。
三、公私立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1份。
四、考試院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含檢覈)考試及格證書影本1份。
五、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護理師或護士證書正反面影本1份。
六、曾任地區醫院從事臨床護理工作經驗3年以上(須有護理人員執業登記)之服務(離職)證明書影本1份。
七、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1份(無者免附)。
八、原民會族語能力認證證明影本1份(無者免附)。
九、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1份(無者免附)。
十、已填妥及黏貼二吋照片之甄選准考證1張。(如附件四)
十一、填妥應試者通訊地址、姓名及貼妥限時掛號郵票(43元)之回郵標準信封1個。
(一)通訊地址請詳細填寫,以便按址通信,如有不符,致使有關甄選准考證、甄選通知公函等文件寄遞發生錯誤、延誤或無法投遞時,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應考人若於107112日仍未收到「甄選准考證」者,請務必逕向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人事室查詢(03-93226341428142914301434)。
上開所繳附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柒、甄試方式、時間、地點及科目(範圍):
原民鄉衛生所組及平地鄉衛生所組甄試方式皆分兩階段舉行,第一階段進行筆試專業測驗,第二階段採口試面談。
一、筆試:
(一)筆試時間及地點:
107126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0,於國立空中大學宜蘭學習指導中心(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神農路一段1號;國立宜蘭大學經德大樓)舉辦,有關試場位置圖及應考人座位表於考前1日公告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
(二)筆試方式及科目(範圍):
以選擇題之方式行之,命題科目(範圍)包括公共衛生、長期照護、預防醫學、基層醫療保健、社區護理、衛生政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
(三)筆試成績公布:
預定107126日(星期五)下午130分前張貼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行政大樓(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門首公佈欄並公告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另同時公告得參加口試名單,未依規定查看,致影響自身權益(得參加口試惟未依規定時間到場參加甄試等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口試:
(一)原民鄉衛生所組:(包含以原住民泰雅語提問,由應考人回答)
1.時間及地點:
107126日(星期五)下午230分,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行政大樓第二會議室(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請於下午2時持國民身分證及甄選准考證報到,口試開始經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2.依筆試成績高低排序,取職缺(正取)數3倍人員參加口試,即筆試分數最高前6名參加口試。但為應業務特性及職務需要,如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口試人員不足1名時,將優先遴用具原住民身分之應考人,得依原住民筆試成績高者補足1名參加口試。(得進入口試門檻筆試成績有多人相同時,均得參加口試。)
3.口試評分範圍:原住民泰雅語表達溝通能力、專業素養、臨場反應能力及儀容態度。
   (二)平地鄉衛生所組:
1.時間及地點:
107126日(星期五)下午230分,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行政大樓第二會議室(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請於下午2時持國民身分證及甄選准考證報到,口試開始經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2.依筆試成績高低排序,取職缺(正取)數3倍人員參加口試,即筆試分數最高前24名參加口試。(得進入口試門檻筆試成績有多人相同時,均得參加口試。)
3.口試評分範圍:語言表達溝通能力、專業素養、臨場反應能力及儀容態度。
捌、成績計算:
一、原民鄉衛生所組:
(一)筆試佔總成績50%、口試佔總成績50%
(二)依總成績高低排名錄取,成績相同時,以筆試分數較高者為優先,筆試分數相同時,則以學歷較高者(報名表採計之學歷)為優先。
二、平地鄉衛生所組:
(一)筆試佔總成績50%、口試佔總成績50%
(二)依總成績高低排名錄取,成績相同時,以筆試分數較高者為優先,筆試分數相同時,則以學歷較高者(報名表採計之學歷)為優先。
玖、試場規則:
參加筆試及口試時,請攜帶下列證件:國民身分證(或有相片之駕照、健保卡)及甄選准考證未攜帶證件者,不得應試。
一、筆試:
(一)應試時,請提早10分鐘入場,遲到逾15分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考試開始30分鐘後,始得離開試場。
(二)考生應按照准考證號碼入座,違者不予計分。
(三)考生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備查驗。
(四)答案卡、考桌及准考證三者之准考證號碼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在場監考人員查明處理。
(五)考生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如行動電話、呼叫器、計算機等)等物品入座。
(六)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七)考生不得交談、偷看,違者不予計分。
(八)考生交答案卡後,應遵照監考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不得逗留。
(九)如有未盡事宜,依考選部規定試場規則辦理。
二、口試:
(一)參加口試面談人員請先於甄試等候區等待唱號人員唱號。
(二)等候區應考人員請遵照試務人員指示進入試場參加口試。
(三)由口試委員提問,應考人員回答。
(四)口試結束,應考人離場,不得於等候區排徊。
(五)如有未盡事宜,依考選部規定試場規則辦理。
拾、錄取、分發、選填志願及報到:
一、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預定於甄試完畢當日(107126日)晚上930分前公告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錄取人員分發日期、地點另以公函及電話通知。
二、錄取人員依成績高低排序公開分發,並依序公開選填志願。唱名3次未到者最後選填,選填作業完畢仍未到者視同棄權。
三、錄取人員接獲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派令,應於派令生效日期起1個月內報到,未依期限報到者,視同放棄,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四、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若有護士職務出缺,得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規定,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拾壹、成績複查:
申請複查甄選成績限於錄取公布之翌日起2日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申請複查(如附件五)並附掛號回郵信封1個,以掛號郵寄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人事室(地址:26051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二段287號),逾期恕不受理。
拾貳、其他事項: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上課,需更改應試日期,將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公告,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二、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保留簡章修改權利,如內容有變更將另行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ilshb.gov.tw/)公告周知,並以新公布內容為準。
拾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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