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五股國民中學
新北市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五股國民中學
107年度護理師聯合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總統府95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21號令修正之「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
二、總統府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11號令修正之「公務人員任用
法」。
三、總統府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21號令修正之「學校衛生法」。
貳、甄選名額:
學校 缺額數
參加複 正取
試名額 名額
備取名額
預估出缺
時間
新北市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護理師(師三級) 現缺1名
新北市立五股國民中學
護理師(師三級) 現缺1名
参、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二)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者(詳附錄)。
(三)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
二、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二)應具有下列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累積年資3年(含)以上者,現職人員年資計算
至本次甄選初試報名前1日 (107年9月11日) 止。
1、公私立醫院(需為地區醫院以上)之臨床護理人員。
2、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或護士。
3、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或護士。
(三)前項皆含約聘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年資計算方式詳見簡章第拾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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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工作內容:承辦學校衛生保健、健康中心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伍、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初試報名(採書面審查及當場繳費):報名資格請參閱簡章第參點,請先自行檢核。
(一)本次甄選採分組報名,並採現場「書面審查」及「當場繳費」,不受理通訊報名。
(二)初試報名,須於報名當日完成初試報名手續。初試應考人本人或得委託他人(受委
託者應年滿20歲以上且具行為能力),報名當日持委託書(如附件6)暨本人及受
委託人雙方,有效期限內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報名現場
配合審查人員完成書面資料審查,且當場繳費後,始得參加應(初)試(未完成報
名者視同放棄);完成報名審查及當場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三)報名時間:107年9月12 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止。
(四)報名費:初試報名時繳交新臺幣800元整,進入複試報到時繳交新臺幣500元整,
請於現場報名繳費。
(五)報名地點:新北市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薈廳(新北市淡水區商工路307號),
電話:02-26203930分機218,網址(http://www.tsvs.ntpc.edu.tw/)。
二、報名繳交表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學校—請以A4 格式影印依序排列裝訂,
表件不齊恕不受理報名。
(一)報名表(如附件1,請自行黏貼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二)證件影本各1份請依序裝訂成冊(於空白處書明:「與正本相符」,並親自簽名)。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報名、應考時請帶證件正本(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
以便查驗。
2.專科(含)以上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4.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
5.護理工作年資證明,格式可參考附件2,實務工作經驗3年以上,現職人員年資
計算至本次甄選初試報名前1日 (107年9月11日) 止。
6.相關服務經歷證明(如為公立醫院、學校現職人員,請另檢附最近現職派令、最
近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在職證明及其他服務優良之相關證
明等)。
7.簡歷自傳(請參考附件3格式,請用A4紙以3頁為限,直式橫打自行設計,內容含
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個人理念、轉任報考原因及自我工作
期許等)。
8.切結書(如附件4)。
(三)准考證(如附件5,書妥姓名、請自行黏貼與報名表同款式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
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三、報名補件時間(僅受理補件,不再受理報名及繳費):
(ㄧ) 107年9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
(二) 因逾時未完成補件程序及初試報名程序者,不得應考初試,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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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甄試地點、日期及方式:
一、甄試地點:將於107年9月13日下午4點公告於淡水商工網站首頁。
二、分初、複試兩階段甄選,詳細流程如下:
試別及甄選項目
第一階段
甄試內容
筆試:
甄試時間
備
註
107年9月22日
一、參加初試人員於當日上午8時40分
初試:筆試100% 以護理人員 (星期六 )
至9時進考場預備。
一、 試題類型: 專業知識、學
二、筆試時間上午9時至10時30分,考
試開始後逾15分鐘者,不得入場(請
自備2B鉛筆)。
選擇題
校衛生行政
二、 不併入第二階 教育為主
段複試成績
三、各組依初試成績擇優錄取前6名,如
初試錄取最低分數同分時,則增額錄
取進入複試。
第二階段
複試:
實務操作: 107年9月22日
一、凡進入複試者,初試成績不再採計,
急救實務演 (星期六 )
以複試成績為錄取依據。
二、若複試成績相同,以「實務操作」成
績高者為優先錄取;若「實務操作」
仍相同者,以「口試」成績為高者優
先錄取。
一、 實務操作
(50%)
二、 口試
(50%)
練
口試:
護理人員專
業知識、溝通
表達能力、服
務熱忱…等
三、報名及繳費:參加複試人員請於當日
中午12時40分至下午1時至淡水商
工人事室繳費及報到,逾時未完成報
到程序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四、下午 1 時 15 分至 1 時 25 分試務說
明,請報名完後於休息室等待,由工
作人員帶至預備室。
五、實務操作及口試:下午1時30分起
依准考證號碼順序進行複試(叫號3
次未到者或逾時以棄權論,不得異
議。)
三、初試試題答案疑義處理
(一) 初試試題答案於107年9月22日(星期六)上午10時40分公告於淡水商工行政大樓1
樓川堂。
(二) 對初試之答案有疑義之考生,請於 107 年 9 月 22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 50 分至上午
11時20分(其餘時間概不受理),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如附件 7)並親自簽名,向
淡水商工人事室提出疑義,並應敘明有疑義之題次,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逾受理
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或使用其他格式者,皆概不受理疑義。
(三) 試題答案疑義回覆時間及方式:107年9月22日(星期六)上午11時40分前公告於淡
水商工行政大樓1樓川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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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本會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有關
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柒、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
(一)初試成績僅做為進入複試之依據,凡進入複試者,初試成績不再採計,以複試成績
為錄取依據。
(二) 複試總成績=「實務操作」50%+「口試」50%,複試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三)若複試總成績相同者,以「實務操作」成績高者為優先錄取;若「實務操作」成績
仍相同者,以「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四)本甄選採分組錄取,並擇合格人員依成績高低依序備取各 2 名,名額保留自錄取名
單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內。
捌、成績公告:
(一)初試成績通知:107年9月22日(星期六)上午11時50分公告於淡水商工學校網頁。
(二)複試成績通知:107年9月25日(星期二)上午11時50分公告於淡水商工學校網頁
並寄發書面通知。
玖、成績複查:
(一)初試成績複查:應於107年9月22日(星期六),上午11時50分至12時10分,持
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8)、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親自至淡水商工人事室提出申請。
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分數是否計算錯誤,不提供委
員評分之審查)。
(二)複試成績複查:應於107年9月27日(星期四),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持成績複
查申請表(附件 8)、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親自至淡水商工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時
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分數是否計算錯誤,不提供委員評
分之審查)。
拾、錄取公告:
(一)初試錄取名單公告:107年9月22日(星期六),中午12時30分前公告於淡水商工
網頁,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二) 複試錄取名單公告:107年9月27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公告於淡水商工網頁,
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拾壹、報到審查:
(一)本案錄取人員於107年10月1日(星期一)下午3時前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
本及公立醫療院所健康體格檢查表(檢查日期須於報到日前6個月內,檢查項目需包
含胸部X光檢查),親自到錄取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審查,無故逾期未報到者,視同無
異議放棄錄取資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二)備取者經通知錄取後,應於通知後1個星期內完成審查,被通知錄取人員如棄權或未
依限完成審查者,即喪失備取遞補資格,該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三)經本次甄選之錄取人員,倘因學校班級數減少或其他原因而產生超額時,統一由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依法辦理移撥,該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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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甄選錄取任用及俸級,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
拾貳、附則
(一)年資計算方式:
1、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
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3、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4、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之年資得採計,惟請於服務證明文件註明「該員之薪
資係採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採計年資,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
7、上述資績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關防」,如未加蓋機關關防不予
採計,惟機關(機構)證明格式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經手人職名章以
示正本,且該文件不得有任何塗改,始得採計。
8、年資認定以現場審查核定之,應考人應備齊各項證明文件。如需補件,亦應於初
試報名期限內或補件期限內送達,審查(含補件)時間結束後,不再接受複查。
9、以上各項年資,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本次甄選初試報名之前1日止。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學校
網站,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三)本次甄選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經查證屬實,即取消考試資格及喪失錄取資格,並依法究責。
(五)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更正事項隨時公告於兩校網頁,不
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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