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一) 總統府95年5月1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21號令修正之「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
(二) 總統府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11號令修正之「公務人員任
用法」。
(三) 總統府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21號令修正之「學校衛生法」。
二、
目的:為秉持專業掄才,以維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學校護理人員甄選作業。
三、
甄選名額:護理師(師(三)級)正取1名(本職缺為現缺),備取人員2名,備取期間自錄取名單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四、
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 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業。
(二) 經公務人員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 具醫院臨床護理經驗或公私立學校、衛生所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作經驗3年以上(須檢附服務證明)。
(四) 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第21條第1項各項情事之一者。
五、
工作內容:承辦本校衛生保健、健康中心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六、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 報名時間:107年10月 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3時止(中午12時至下午1時不受理報名)。
(二) 報名費:初試報名時繳交新臺幣1000元整,進入複試報到時繳交新臺幣600元整,請於現場報名繳費。
(三) 初試報名:須於報名當日完成初試報名手續,逾時不予受理。初試應考人本人或得委託他人(受委託者應年滿20歲以上且具行為能力),報名當日持委託書(如附件8)暨本人及受委託人雙方有效期限內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正本至報名現場配合審查人員完成書面資料審查,且於現場繳費後,始得參加應(初)試(未完成報名者視同放棄);完成報名審查及當場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 報名地址: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二段73號(林口高中二樓會議室)。
(五) 如有任何報名問題,請洽本校呂主任,電話:02-26009482分機500,或至本校網站(http://www.lksh.ntpc.edu.tw/)查詢。
七、
報名繳交表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本校—請以A4 格式影印依序排列裝訂,表件不齊恕不受理報名。
(一)
報名表(如附件1,請自行黏貼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二) 證件影本各1份請依序裝訂成冊(於空白處書明:「與正本相符」,並親自簽名)。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大學(含)以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4.
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
5.
護理人員年資證明書,參考格式如附件2,實務工作經驗3年以上,年資計算至本次
甄選初試報名前1日 (107年10月4日) 止。
6.
相關服務經歷證明(如為公立醫院、學校、衛生所現職公務人員,請另檢附最近現
職派令、最近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在職證明及其他服務優良之
相關證明等)。
7.
簡歷自傳(參考格式如附件3,內容含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個人
理念、轉任報考原因及自我工作期許等)。
(三) 切結書(如附件4)。
(四)
准考證(書妥姓名、請自行黏貼與報名表同款式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八、 甄選日期、地點及方式:分初、複試兩階段甄選,詳細流程如下:
試別及甄選項目
|
甄試內容
|
甄試時間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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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初試:
筆試100%
ㄧ、試題類型:
選擇題
簡答題
二、不併入第二
階段複試成
績
|
筆試:
學校衛生與綜合護理學
(包含內、外科、兒科、婦產科、精神科護理)
|
107年10月12日
(星期五)
|
一、
考試地點及試場分配表,於107年10月11日上午11點前公告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應考人請自行上網查詢。
二、 參加初試人員於當日上午08:40
~09:00進考場預備。
三、 筆試時間上午9:00至10:30,考試開始後逾15分鐘者,不得入場(請自備2B鉛筆及藍、黑色原子筆及相關應考文具)。
四、 初試成績擇優錄取前8名(錄取最低分數同分時則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
第二階段
複試:
ㄧ、實務操作
(60%)
二、口試
(40%)
|
實務操作:
現場急救實務演練
|
107年10月13日
(星期六)
|
一、報名及繳費:參加複試人員請於當日上午8:00至8:30至本校人事室繳費及報到,逾時未完成報到程序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二、上午8:30至8:50試務說明,請報名完後於休息室等待,由工作人員帶至預備室。
三、實務操作及口試:上午8:50起依准考證號碼順序進行複試(叫號3次未到者或逾時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
口試:
學校衛生護理實務、護理指導教育理念、服務熱忱、溝通表達能力…等
|
※ 考試當日請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正本以便查驗。
九、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
(一)
初試成績僅做為進入複試之依據,凡進入複試者,初試成績不再採計,以複試成績為錄取依據。
(二)
複試總成績=「護理專業實務技術操作」60%+「口試」40%
(三)
若複試總成績相同者,以「護理專業實務技術操作」成績高者為優先錄取;若「護理專業實務技術操作」成績仍相同者,以「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十、初試試題疑義處理及成績公告:
(一)初試試題疑義處理:
1、初試試題及答案於107年10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時40分時前公告於本校行政大樓1樓川堂。
2、對初試公告之答案有疑義之考生,請於107年10月12日(星期五)上午11時至11時30分(其餘時間概不受理),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如附件5,其他格式不受理),表中應敘明有疑義之科目及題次且親自簽名,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以傳真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疑義(傳真電話:02-2600-0916),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或使用其他格式者,皆概不受理,傳真後請於以電話02-2600-9482轉分機301確認,未確認者若資料遺失,概不負責。
3、試題疑義回覆時間及方式:107年10月12日(星期五)下午2時前公告於本校行政大樓1樓川堂。
4、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本校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二)成績公告:
1、初試:107年10月12日(星期五)下午3:00~4:00製發成績通知書,請初試應考人本人或得委託他人(受委託者應年滿20歲以上且具行為能力),持委託書(如
附件8)、准考證及本人暨受委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至本校人事室領取。
2、複試:107年10月13日(星期六)下午2:00~2:30製發成績通知書,請複試應考人本人或得委託他人(受委託者應年滿20歲以上且具行為能力),持委託書(如
附件8)、准考證及本人暨受委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至本校人事室領取。
十一、成績複查:
(一)初試成績複查:請於107年10月12日(星期五)下午4:00~4:30,持成績複查申請書、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親自至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分數是否計算錯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二)複試成績複查:請於107年10月13日(星期六)下午2:30~3:00,持成績複查申請書、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親自至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分數是否計算錯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十二、錄取公告:
(一)初試錄取名單公告:107年10月12日(星期五)下午5: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二)複試錄取名單公告:107年10月13日(星期六)下午3:3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寄發書面通知。另行電話通知錄取人員報到日期。
十三、報到審查:
(一)本案錄取人員應於本校通知報到時間,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及公立醫療
院所健康體格檢查表(檢查日期須於報到日前半年內,檢查項目需包含胸部X光檢查),親自到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審查,逾期未報到者,視同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二)備取者經通知錄取後,應於通知後1個星期內完成審查,被通知錄取人員如棄權或
未依限完成審查者,即喪失備取遞補資格,該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三)本案錄取人員完成報到手續後,須俟本校完成報派程序始得正式到職任用並支薪。
(四)經本次甄選之錄取人員,倘因學校班級數減少或其他原因而產生超額時,統一由新
北市政府教育局依法辦理移撥,該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十四、申請考場相關服務
(一)本規定之服務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或持有衛生福利部(前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在報名日期前1年內)或持有孕婦健康手冊(在預產期內)之考生。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考生,應於初試報名時於現場繳交以下文件:
1. 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如附件6)。
2. 相關證明文件(應具備下列任一證明文件)
(1) 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正反面影本(請以白色A4大小紙張影印1份)。
(2)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在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參考格式如附件7,僅受理正本)。
(3) 孕婦健康手冊(在預產期內)正面及最近一次產檢資料之影本(請以白色A4大小紙張影印1份)。
(三)考生得視其需要,於初試時申請應考服務方式,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四)初試報名後,臨時因故需申請應考服務者,應於107年10月9日(星期二)上午9
時至中午12時將以下資料傳真、親自或委託送達(不受理郵寄)至林口高中學務
處,傳真電話:02-2600-0916,如以傳真者,請再以電話確認,聯絡電話為
02-2600-9482轉分機301,受理結果另行電話通知。
1. 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如附件6) 。
2.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在報名日期前1年內,參考格式如附件7,申請人經通知受理後,最遲應於初試應考時間結束前補繳交正本)。
十五、附則
(一)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本校網站(http://www.lksh.ntpc.edu.tw/),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二) 因應各項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須要公告於網站。
(三) 本次甄選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 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經查證屬實,即取消考試資格及喪失錄取資格,並依法究責。
(五)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更正事項隨時公告於本校網頁,不另行通知。
(六) 年資計算方式:
1.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
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3.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4.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之年資得採計,惟請於服務證明文件註明「該員之薪資係採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採計年資,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
6.上述資績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關防」,如未加蓋機關關防不予採計,惟機關(機構)證明格式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經手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文件不得有任何塗改,始得採計。
7.年資認定以現場審查核定之,應考人應備齊各項證明文件。如需補件,亦應於初試報名期限內或補件期限內送達,審查(含補件)時間結束後,不再接受複查。
8.以上各項年資,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本次甄選初試報名之前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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