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用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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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條件:
(一) 學歷: 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 專長、相關證照或經歷:
1.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具護理師證照及「勞工健康
(一) 學歷: 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 專長、相關證照或經歷:
1.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具護理師證照及「勞工健康
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證書資格。
2.具備二年以上區域醫院(含以上)內外科臨床工作經驗,並具急救相關證照。
3.具有學校護理實務工作或職業護理實務經驗者尤佳。
二、消極資格條件:
(一) 非屬機關首長或計畫項下執行單位各級主管、計畫主持人、共同主
2.具備二年以上區域醫院(含以上)內外科臨床工作經驗,並具急救相關證照。
3.具有學校護理實務工作或職業護理實務經驗者尤佳。
二、消極資格條件:
(一) 非屬機關首長或計畫項下執行單位各級主管、計畫主持人、共同主
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姻親。
(二) 不具在學身分(在職專班除外,計畫另有規定者,依該計畫相關
(二) 不具在學身分(在職專班除外,計畫另有規定者,依該計畫相關
規定辦理)。
(三) 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1條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情形:
1.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2.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
(三) 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1條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情形:
1.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2.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
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
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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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項目:
(ㄧ)辦理勞工健康檢查及其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二)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三)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四)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五)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
(ㄧ)辦理勞工健康檢查及其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二)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三)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四)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五)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
改善。
(六)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七)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八)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
(六)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七)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八)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
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九)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十)其他職業安全相關業務行政事項。
(十一)校內支援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僱用期間:自到職日起聘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三、待遇:依本校約用人員敘薪標準學士學歷35155元/月起薪、
(九)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十)其他職業安全相關業務行政事項。
(十一)校內支援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僱用期間:自到職日起聘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三、待遇:依本校約用人員敘薪標準學士學歷35155元/月起薪、
碩士學歷39455元/月起薪,相關工作年資另依本校規定辦理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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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地址:30010新竹市東區大學路1001號
二、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或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等)
三、特別休假: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之規定。
四、試用期: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滿經主管考核合格者,繼續聘僱;
於108年7月19日前郵寄至「300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國立交通
大學衛生保健組 姚小姐收」(郵寄以郵戳為憑)。
(一) 最高學(經)歷。
(二) 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 個人自傳、履歷表。
※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二、洽詢: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03)5712121轉(31906) 姚小姐。
三、如經通知面試須切結確實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1條所訂不得
(一) 最高學(經)歷。
(二) 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 個人自傳、履歷表。
※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二、洽詢: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03)5712121轉(31906) 姚小姐。
三、如經通知面試須切結確實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1條所訂不得
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情事。
四、錄取人員應切結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四、錄取人員應切結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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