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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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 3 ) 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
( 3 ) 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
第27條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及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品性端正具服務熱忱,主動積極精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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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學校衛生保健、護理及相關行政業務。
( 2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2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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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完整登載經歷,如為現職或曾任公務人員,
請詳填銓敘、考績、獎懲及附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護理師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證書(正反面)、
曾任公私立醫療院所或衛生行政機關相關服務(離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影本;
現職公務人員請檢附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相關
資料影本,於108年7月18日前限時掛號郵寄或逕送「嘉義市民權東路32號;
嘉義市立蘭潭國民中學人事室」(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
電話:(05)2773582#215(證件恕不退還,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
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或以電子履歷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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