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107 年醫事人員師(三)級護理師公開甄選簡章(稿)
一、甄選職稱(官等職等):師(三)級護理師。 二、名額:正取 1 名,備取 2 名(候補期間 3 個月)。
三、工作項目:
(一)衛 生 計 畫 及 其 設 施 與 指 導 事 項。
(二)傳 染 病 預 防 事 項 。
(三)護 理 之 訓 練 事 項 。
(四)受 刑 人 健 康 檢 查 及 特 別 檢 查 事 項 。
(五)病 舍 之 管 理 事 項 。
(六)受 刑 人 疾 病 醫 治 及 外 醫 門 診 住 院 事 項 。
(七)環境 衛 生 清 潔 檢 查 、 指 導 事 項 。
(八)保 外 醫 治 或 死 亡 陳 報 及 通 知 事
項。
(九)其 他 有 關 心 理 、 生 理 、 衛 生 、 疾 病 之 保 健 衛 教 宣 導 事 項 。
(十)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四、工作地點: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236 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路 2 號)。
五、報名期間:107 年 3 月 28 日起至 4 月 9 日。
六、甄試日期:107 年 4 月 24 日,相關甄試方式(採筆試及面試)及資訊(如資格 符合名單及應試編號等)將於 4 月 18 日前公告於本所網站
七、資格條件:
(一)國 內 外 大 專 以 上 護 理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所附學歷證件必須有護理 相 關科系 之證件;持國外學歷報名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 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 補證)。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公務人員 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 門職業證書者。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3.醫事人員 檢覈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具教學醫院(以衛生福利部公告 102-106 年度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
評鑑合格名單為準)臨床護理實務工 作 經 驗 5 年 (含 5 年、年資採 計至 107 年 3 月 31 日,需具有執【開】業登記證明 並持有服務證明者 )
以上 。
八、報名方式:
(一)報名時應檢附下列表件,未檢附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恕不退件),
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親自簽名。
1.報名表(含身分證粘貼)。2.親筆書寫自傳(1000 字內,請務必詳實填 寫) 。3.切結書。4.公務人員履歷表(現職公務人員可請人事單位產
製),非現職公務人員請自行填寫。 5.學歷證件影本。6.考試及 格證書影本。7.護理師證書(雙面影印含背面執業登記)影本。
8.教學醫院臨床護理實務工 作 經 驗 5 年 執(開)業登記證明。9.
護理師工作經驗證明文件。10.兵役證明影本(男性檢附)11.現職公 務人員另檢附下列文件:最近一筆之銓敘審定函影本及 102 年至 106
年考績(成)通知書影本、最近 5 年獎懲令影本等相關資料(非現職
公務人員無須檢附)。
(二)一律採通訊報名,107 年 4 月 9 日前郵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人事 室收,並於報名信封左下角註明【應徵護理師】。地址:236 新北市土
城區立德路 2 號。逾期(以郵戳為憑)退件不受理報名;資格審查合格 者公告於本所網站面試順序(不另行通知),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
件。
(四)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08:30-12:00 及 13:30-17:30)洽詢本所人事
室(聯絡電話:02-22611711 轉 231-2)。 九、甄選方式:以筆試及面試方式辦理(筆試成績採序位得分制計算,筆試成績
60 分以上者始得按成績高低排序對照百分位計分表計算筆試成
績(參附件序位得分表),筆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該項目以 0 分 計。面試成績仍按評定分數之 70%計算,筆、面試成績相加後總
分未滿 70 分均不予錄取及備取),詳情於 107 年 4
月 30 日公告
本所網站,請應試者自行上網查看,不另通知。。
(一)應試科目:
1.筆試科目:護理學(測驗題型),占總成績 30%(以對照序位得分表方 式計算得分)。
2.面試:占總成績 70%(以原始分數之 70%計算得分)。
(二)107 年 4 月 24 日(星期二)上午於本所行政大樓 2 樓禮堂報到後舉行 筆試。應試人於筆試開始後 15 分鐘,尚未完成報到手續者,視為棄權。
(三)甄選當日請攜帶有相片之身分證件(身份證、駕照或健保卡),以利核 對身分。
十、其他
(一)候補期間 3 個月內,自甄選結果經權責機關核定,送本所收文之翌日 起算。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逾期報名及所附證件不全,視為不符資格,
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還。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 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二)甄選人員如係現職,經商調程序未獲現職服務機關同意商調,或商調 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 30 日,仍未接獲函復同意者,得由備取人
員遞補,不得異議。
(三)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面試日期及地點更動,將 公布於本所網站,請各應試人自行上網查閱,應試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
※序位得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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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成績 60 分以上者始得
按成績高低排序對照序位得 分表計算筆試成績,序位排名
30 名以後者均以 1 分計,筆 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該項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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