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條件:
1.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檢覈及格並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
2.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3.具3年以上臨床護理經驗(地區醫院以上、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
4.具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及協調溝通能力,並能配合加班者尤佳。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未受公懲會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者。
報名手續:
1.有意者請填寫本局報名表並貼妥相片(本局網站http://www.health.ntpc.gov.tw-本局徵才下載)並備齊下列資料,於106年9月14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人事室余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以放棄論)。
2.請務必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新北市各區衛生所護士職務】。
資格審查:
1.考試及格證書。(公務人員高考、專技高考或檢覈及格證書)
2.護理師證書(正、反面最新執業登記,所附執業登記須清晰且足以辨識,並與服務經歷證明相勾稽之臨床護理經驗,倘臨床護理經驗係登記於護士證書,請一併檢附正、反面)。
3.現(任)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現非公務人員者免附)。
4.最高學歷證件。
5.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6.服務經歷證明文件(具3年以上臨床護理經驗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
說明:
1、請備齊以上所有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私章切結與正本相符)連同報名表,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俾利審查,資料若提供不實或遺漏,概由當事人負責。
2、若以國外學歷應徵,所持國外學歷應確屬教育部彙整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大專院校,並請繳交: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原本請影印後附繳)。
(2)護照影本(請附繳載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貼附相片之影本)。
(3)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請先劃記,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7.資格證件未附齊全完整者,視同棄權,不再通知補件。
甄選程序:
1.合於初審條件者名單公告:106年10月11日(星期三)。
2.初試(筆試50%):106年10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時整。
3.筆試內容:公共衛生實務(衛生所業務為主);
筆試地點:新北市立新埔國中(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181號)。
4.公佈筆試通過名單:106年11月6日(星期一)。
5.複試(面試50%):106年11月11日(星期六);面試地點: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1號)。
6.公佈複試通過名單:106年11月24日(星期五)。
7.繳交機關同意書:106年11月27日(星期一)。
8.預定分發日期:106年11月30日(星期四)。
9.為考量甄選作業之程序及公平性,面試舉行當日恕不接受順序調整。
公告方式:合於初審條件者、複試名單及甄選結果請逕至本局網站-本局徵才查詢(http://www.health.ntpc.gov.tw)。
備註:
1.本次甄試依考生初試(筆試)成績錄取前50名參加複試(面試),另視初試(筆試)成績擇優增列參加複試(面試)人數。
2.本局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就應徵人員甄選結果擇優遞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相關規定辦理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
3.本次公開甄選因職缺有限,未能立即遴用者,依甄選名次得增列候補備取24員,列冊候用,期間三個月(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俟有出缺外補另行通知派補,惟以遞補與公開甄選之職務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4.報名本次甄選之護理人員,請務必事先徵得服務機關同意,並於期限內繳交 服務機關同意書,始得參加分發作業,通過複試人員須經本局人事甄審會審議奉核後方為確認並辦理任用相關作業事宜。
5.分發作業,於本局8樓在職教室公開進行,屆時依成績優先順序,選填志願職務及區所,一經擇定,不得任意更改。
6.本局及所屬各區衛生所之公務人員、公職護理人員不得報名。
工作項目:
1.衛生所門診業務、公共衛生及疾病防治等事項。
2.協助行政業務。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點:新北市各區衛生所。
聯絡人:余小姐,聯絡電話:2257-7155分機3317
附件下載:
公布日期: | 2017-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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