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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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外大學以上護理系畢業。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規定,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師 (三) 級任用資格: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護理師實務3年(含)以上經歷。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限制轉調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
五、具緊急救護訓練40小時研習為佳。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規定,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師 (三) 級任用資格: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護理師實務3年(含)以上經歷。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限制轉調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
五、具緊急救護訓練40小時研習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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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護理諮詢
二、緊急傷病處理。
三、傳染病防制。
四、學生健康管理。
五、門診協助。
六、健康促進計畫活動撰寫及執行。
七、交換生體檢業務。
八、辦理急救員訓練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緊急傷病處理。
三、傳染病防制。
四、學生健康管理。
五、門診協助。
六、健康促進計畫活動撰寫及執行。
七、交換生體檢業務。
八、辦理急救員訓練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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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者請逕至本校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www.nknu.edu.tw/~psl/nknu1.html)書表下載/職員相關書表下載/32.應徵人員基本資料名冊(應徵人員基本資料名冊word電子檔請先E-mail至s4341@nknu.edu.tw)填妥後紙本連同公務人員履歷表、護理師證書、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經歷證明(3年以上經歷)、歷任職務派令與銓敘部銓審函(如無免附)、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如無免附)、最近5年獎懲暨訓練資料(如無免附)(以上均為影本,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並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護理師」職務及白天聯絡電話、手機,於108年10月22日(二)前逕寄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人事室邱小姐收(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聯絡電話:(07)7172930轉1474。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業務測驗(公文寫作25%、健促計畫撰寫及護理專業25%)及面試;不符合者恕不退件及通知,另增備取1-2名,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有效期間3個月。
二、應懲人員基本資料名冊word電子檔請先mail至s4341@nknu.edu.tw。
二、應懲人員基本資料名冊word電子檔請先mail至s4341@nkn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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