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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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
外專科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
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七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
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
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
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五年以上者。
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
至少二年以上。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或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學校
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
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
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
陞任之情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
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
,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
不得任用之情形。
三、擅長電腦辦公室系統(Word、Excel及Power
point等)操作。 四、男性須役畢或免服兵役。
五、具公共衛生、專案計畫實務經驗者尤佳。
六、英檢相關測驗及格者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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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衛生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社區醫療保健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
三、個案管理與訪視。
四、其他相關工作及臨時交辦事項。
(https://www.dthc.gov.taipei/)下載甄試報名表
(公告訊息\最新消息下載),並自行列印甄試報名表併
相關證件郵寄至臺北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
(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2號)個案管理組李組長收
(以郵戳日期為準,不接受親送,親送或報名表件未
依時限寄送者,一律視為不合格)。
二、請於108年1月11日(星期五)前
(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建議以限時掛號寄送),
依序備齊甄試報名表及以下證件A4影本:
(一)畢業證書、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執業登錄年資證明)
及考試及格證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經歷證件(如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等及英檢
及格證書等,部分工時經歷須附工作時數證明)
(四)現職人員另請附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
通知書。
三、影本請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信封註明應
徵「護理師」職務,郵寄至本中心,資料刊載不完整
或證件不齊者,不再通知補件,一律視同資格不符,
應徵資料恕不退還。 四、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
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
五、書面審查符合甄試資格者名單與甄試方式預定於
108年1月17日(星期四)下班前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http://www.dthc.gov.taipei/),不另行通知。
六、聯絡電話:02-25853227轉6631李組長或6625郭先生。
備考欄
一、 書面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名單公告日期、筆試
及其他測驗(面試、電腦能力測驗)之日期與時間、錄取名單
公告日期皆依實際辦理狀況調整,並以本中心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取或從缺或增列候補至多2名,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
起算3個月。
三、 預定於108年1月18日(星期五)及108年1月21日(星期一)
分二階段舉行甄試。
四、 甄試方式:分筆試(40%)及其他測驗(面試40%、電腦能
力測驗20%)二階段舉辦,書面審查合格者參加筆試,至多錄取筆
試成績前10名(如2人以上並列第10名,同列第10名之人員皆可
參加面試),筆試合格者方得參加其他測驗。
五、 依法不得請託關說,違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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