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學校衛生法暨其施行細則、護理人員法暨其施行細則、營養師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人員:
一、護理師
|
|
|
|
|
|
|
|
|
|||
|
(一)級
|
別:師(三)級
|
|
|
|
|
|
|
|
||
|
(二)甄選員額暨工作地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缺額數
|
|
|
|
|
|
||
|
|
|
|
|
|
參加
|
|
|
|
|
|
分
|
序
|
|
|
|
分
|
正取
|
備取
|
學 校 所 在 地
|
址
|
||
|
學 校
|
各
|
區
|
複試
|
|||||||
區
|
號
|
|
名額
|
名額
|
(工作地點)及聯絡電話
|
||||||
|
|
校
|
合
|
名額
|
|||||||
|
|
|
|
|
|
|
|
||||
|
|
|
|
|
計
|
|
|
|
|
|
|
|
|
|
|
|
|
|
|
|
|
|
|
四
|
1
|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1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9
|
號
|
||
維
|
|
|
|
|
3815366 轉2211
|
|
|||||
|
|
|
|
2
|
8
|
2
|
4
|
|
|||
分
|
|
|
|
|
|
|
|||||
2
|
高雄市立鳳甲國民中學
|
1
|
高雄市鳳山區輜汽路 300
|
號
|
|||||||
|
|
|
|
||||||||
區
|
|
|
|
|
7675300 轉5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
|
|
|
|
|
|
|
|
|
|
|
|
住
|
3
|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權國民小學
|
1
|
1
|
4
|
1
|
2
|
高雄市那瑪夏區瑪雅里平和巷
|
|||
民
|
220 號 6701813 轉13
|
|
|||||||||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營養師
(一)級 別:師(三)級
(二)甄選員額暨工作地點:
分
|
序
|
|
|
缺額數
|
參加
|
正取
|
備取
|
學
校 所 在 地 址
|
|
|
|
|
|||||||
學
|
校
|
|
複試
|
||||||
區
|
號
|
合計
|
名額
|
名額
|
(工作地點)及聯絡人電話
|
||||
|
|
名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
1
|
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
|
1
|
|
|
|
高雄市苓雅區英明路 147 號
|
||
|
|
|
7150949 轉 52
|
||||||
維
|
|
|
|
|
|
|
|
||
|
|
|
|
8
|
2
|
4
|
|
||
|
|
|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路 559 號
|
|||||
分
|
|
|
|
|
|||||
2
|
高雄市立鳳林國民中學
|
1
|
|
|
|
||||
|
|
|
8711130 轉 51
|
||||||
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肆、工作內容
類 別
|
工 作 內 容
|
|
|
|
一、訂定規劃全校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及辦法。
|
|
二、辦理學生健康檢查相關事項(含學生應繳費用彙整)。
|
|
三、校園緊急傷病處理、登錄及通報,並協助校園災害處理。
|
|
四、衛生保健器材及藥品使用管理,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建檔與管理。
|
|
五、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事宜。
|
|
六、衛生保健資料之整理與校園傳染病防治衛教宣導。
|
|
七、協助學校推動各項衛教工作。
|
護理師
|
八、指導師生各項緊急救護技巧。
|
|
|
|
九、協助體適能資料建置及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
|
|
十、調查特殊疾病學生之資料並建檔。
|
|
十一、健康中心環境布置、清潔維護、機械保養及設備充實。
|
|
十二、處理流行性疾病相關事項。
|
|
十三、協助學校體育或戶外活動之護理工作(含例假日)。
|
|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
|
|
|
一、設計均衡午餐食譜、訂定各項實務採購規格標準、申購食材、進行午餐成本管控
|
|
並辦理食材驗收、庫存及膳後廚餘管理等。
|
|
二、督導食物製備、膳後清洗等廚房內外衛生安全管理。
|
|
三、廚工工作指派、勤惰管理及衛生安全作業訓練。
|
營養師
|
四、學校午餐作業危機處理及午餐營養教育推廣。
|
|
五、審查支援區學校營養午餐菜單。
|
|
六、輔導協助無營養師學校午餐供應及營養教育事宜。
|
|
七、配合支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推展相關午餐及營養教育等行政業務。
|
|
八、其他交辦事項。
|
|
|
伍、資格條件(以下各別條件皆需符合,採計至報名前一日):
類別
|
各別條件
|
共同條件
|
|
|
|
|
一、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
|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
|
|
種考試、專技人員高考或檢覈考試護
|
者。
|
|
理師類科考試及格,領有中央衛生主
|
二、 符合「醫事人員任用條例」及「醫事
|
|
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者。
|
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之任用資
|
|
二、 應具備下列護理工作累積年資 3 年
|
格。
|
|
(含)以上者(採計至報名前一日),
|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
護理師
|
且能提出相關服務證明書者(已離職
|
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
|
|
者請提出離職證明書)。
|
員陞遷法」第 12 條之情事並符合「臺
|
|
(一) 曾擔任公私立醫院(不含診所)之護
|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
|
理師或護士。
|
21 條第 1 項之規定。
|
|
(二) 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
|
四、 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
|
|
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或護士 。
|
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
|
(三) 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或護士。
|
五、 無「營養師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
|
|
|
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
|
一、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
|
|
|
種考試、專技人員高考或檢覈考試營
|
六、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
|
|
養師類科考試及格,領有中央衛生主
|
錄。
|
|
管機關核發之營養師證書者。
|
|
營養師
|
二、 曾擔任營養師工作累積年資 2
年(含)
|
|
|
|
|
|
以上者(以營養師證書背面開(執)業
|
|
|
登記動態戳章為憑,或檢附離職(服
|
|
|
務)證明文件正本佐證)。
|
|
|
|
|
陸、報名事項:
一、時間:107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補件時間至 107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前至人事室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二、地點: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活動中心(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9 號)、報名當日專線聯絡電話:07-3815366 轉 2211。其餘時間聯絡電話:07-3815366 轉 2313、2274
三、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受理,請就各分區擇一報名,如報名二
分區,則各別收取報名費、各別填寫報名表件,但只能選擇一分區應考,其報名費不予退還,並就該分區計算成績。
四、應繳資料(各項表件請自行至各缺額學校網站下載)請檢具以下全部證件之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抽存(請均以
A4 紙張影印,並依下列順序裝訂成冊),如逾時或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
3
(二)甄選證(表件二)。
(三)身分證影本(表件三)。
(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五)考試及格證書。
(六)護理師或營養師證書。
(七)曾擔任公私立醫院(不含診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或學校護理工作累積年資
3 年(含)以上者;營養師工作累積年資
2 年(含)以上者之在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書或相關服務證明書。
(八)個人簡歷表(表件四)。
(九)切結書 1(表件五)。
(十)委託書 1(表件六)(委託他人報名者,需填具委託書,親自報名者免附)。
(十一)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十二)原住民身分證明(戶口名簿或報名日前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無
則免附。
(十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至 108 年 2 月 1 日須仍屬有效),無則免附。
(十四)報名費新台幣 1300 元整。
(十五)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照片二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證)。
五、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職護士報考護理師者,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為
陞任程序,應於報名時現職服務滿一年以上(可併他機關學校公職護士或公職護理師年資)。
( 二 ) 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證書、營養師證書遺失需補發資訊:
(三)本次甄選出缺各校網址:請就各分區擇一報名,如報名二區以上,僅得選
擇一區應考,並就該區計算成績。
1、護理師:
分區
|
校
|
名
|
網
|
址
|
|
|
|
|
|
四維
|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http://www.ksvs.kh.edu.tw/
|
|
|
分區
|
|
|
|
|
高雄市立鳳甲國民中學
|
|
http://www.fjm.ks.edu.tw/
|
|
|
|
|
|
|
|
原住
|
高雄市那瑪夏區民權國民小學
|
|
http://www.loxa.edu.tw/schoolweb.html?webI
|
|
民區
|
|
d=417
|
|
|
|
|
|
||
|
|
|
|
|
2、營養師:
分區
|
校
|
名
|
網
|
址
|
|
|
|
|
|
四維
|
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
|
|
http://www.inmjh.kh.edu.tw/
|
|
|
|
|
|
|
分區
|
高雄市立鳳林國民中學
|
|
http://www.fljh.kh.edu.tw/
|
|
|
|
|
|
|
(四)留職停薪之現職人員注意事項
1、現職為公職護理師、營養師: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
4
2、現職為公職護士:如符合報名資格條件,須於報名作業前提出回職復薪證明文件,方可參加護理師聯合甄選報名。(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規定,經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不得辦理陞任。)
柒、甄選方式:初試及複試二項
一、護理師:
(一)初試:
1、各分區:採筆試(測驗題佔 50%、申論題佔 50%),內容以護理專業知能、臨床與學校護理實務及急救應變為範圍。
2、四維分區:筆試成績前 8 名者,得參加複試;第 8 名如有分數相同,致錄取人數逾 8 名,皆取得複試資格。
3、原住民區:筆試成績前 4 名者,得參加複試;第 4 名如有分數相同,致錄取人數逾 4 名,皆取得複試資格。
4、上開各分區參加初試人員未達應錄取複試人數時,得由聯合甄選委員會視應考人初試成績高低,決定參加複試人數。
(二)複試:
1、資訊能力實作(Excel、Word 等,作業系統:Windows 7,環境設定:Office2010,輸入以微軟新倉頡、微軟新注音為主):可自備合法授權之輸入法軟體(請於複試報到時提供證明,以供查驗),除輸入法外禁止安裝其他軟體,一經發現取消應試資格。
2、口試:含工作理念、專業知能及服務態度,時間以 8 分鐘為原則。
3、術科:CPR 及情境判斷操作,時間以 8
分鐘為原則。
二、營養師
(一)初試
1、採筆試(測驗題佔 50%、申論題佔
50%),內容以營養師專業知能、食品營
養、食品衛生管理、午餐業務及教育等相關範圍。
2、筆試成績前 8 名者,得參加複試;第 8 名如有分數相同,致錄取人數逾 8 名,皆取得複試資格。
(二)複試
1、資訊能力實作(Excel、Word 等,作業系統:Windows 7,環境設定:Office2010,輸入以微軟新倉頡、微軟新注音為主):可自備輸入法軟體,除輸入法外禁止安裝其他軟體,一經發現取消應試資格。
2、口試:含工作理念、專業知能、服務態度及營養教育宣導演示等項,時間
以 8 分鐘為原則。
3、試教:營養教育課程試教,課程主題自選,時間以 8 分鐘為原則,報到時繳交一式 3 份教案,現場不提供任何設備。
5
一、初試(筆試):
(一)時間:107 年 6 月 24 日(星期日)上午 10 時 30 分至 12 時(上午 10 時
20 分預備鈴)。
(二)地點: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仁愛樓(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9
號)。
(三)測驗題之標準答案將於考後隨即於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川堂、
各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倘有異議者,請填寫表件九,並於當日下午 2 時前至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人事室提出異議申請。
(四)初試成績及參加複試人員名單於 107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前
於各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五)上開各分區參加初試人員未達應錄取複試人數時,得由聯合甄選委員會視
應考人初試成績高低,決定參加複試人數。
(六)應考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相片之駕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及甄選證
入場,以備查驗。
二、複試(資訊能力實作、口試、試教及術科):
(一)時間:107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二)上午 7 時 30 分(請於當日上午 7 時 30 分至 7 時
40 分至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圖書館 1 樓閱覽中心報到,逾時者,以棄權論)。
(二)地點: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9 號)1.資訊能力實作:圖書館
4 樓電腦教室。
2.術科(試教)、口試:仁愛樓。
(三)應考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相片之駕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及甄選證
入場,以備查驗。
(四)複試試場當日公布於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川堂及圖書館 1 樓閱
覽中心,口試及術科(試教)順序於報到時統一抽籤決定,依序參加口試、術科(試教)。參加複試人員得檢附相關專業證照,供口試委員參考。
(五)複試成績於 107 年 6 月 27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前,於各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玖、成績計算:
一、參加複試人員之成績計算方式為初試(筆試)佔總成績
45%,複試一(資訊能力實作)佔總成績 10%、複試二(口試)佔總成績
20%、複試三(術科、試教)佔總成績 25% (成績細項計算標準至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
二、具原住民身分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其中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至 108 年 2 月 1 日須仍屬有效,得擇一身分按前項初試及複試成績各加 5%;惟報名時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採計。
拾、錄取方式、公告及選填服務學校:
一、依各分區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總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如總成績相同時,其錄取比序依術科(試教)、筆試、口試、資訊能力實作之
6
二、各分區總成績順序於 107 年 6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8 時前,於各校及高
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三、選填服務學校
(一)報到時間、地點:107 年 6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 30 分前、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忠孝樓第 2 會議室(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9 號)。
(二)公開選填服務學校時間 107 年 6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 30 分前報到(正取人員報到逾時視同放棄正取錄取資格;備取人員報到逾時視同放棄選填志願資格),各分區正、備取人員親自或委託(填列表件八委託書 2,受託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查驗)依各分區成績高低依序填選服務學校,選定後不得反悔;各分區備取人員於正取人員放棄後,依各分區備取成績順序先後遞補職缺,不得要求調整、保留或延後,否則以棄權論。經確認錄取人員,請依規定另行繳交任用相關證明文件。
四、凡甄選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均不予錄取。
拾壹、錄取人員名單,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錄取人員分發之日起
3 個月內有效。
拾貳、其他
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所繳證件如有不實或自始未具資格者,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
試者自行負責。
三、報名當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報名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各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但補件時間不予順延(補件時間:107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前)。
四、考試當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考試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各校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五、成績複查時間及方式:
(一)初試成績複查:107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至 5 時前,請攜帶國民身分證、甄選證親自至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人事室申請,並繳交複查費用
100 元。聯合甄選委員會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告知複查結果,若複查結果符合複試資格,以增額錄取方式進入複試。
(二)複試成績複查:107 年 6 月 27 日(星期三)中午 12 點後至下午 3 時前,請攜帶國民身分證、甄選證親自至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人事室申請,並繳交複查費用
100 元。聯合甄選委員會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告知複查結果。
(三)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委託他人、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亦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
7
六、甄選人員如係現職公職護理人員及營養師,經商調程序未獲現職服務機關同意商調,或商調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 30
日,仍未接獲函復同意者,得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府內機關學校以電子公文交換日期為準,府外機關學校以紙本公文送達郵戳日期或電子公文交換日期為準。
七、所繳證件及所載資料事後經查明有偽造或不實、不符資格條件者、或經錄取報到依法查閱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者,均予註銷錄取資格。
八、政風專線:(07)7406616,或高雄郵政第 1890 號信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