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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職-校護-106台中興大附農 徵護理師職代一名 10/16前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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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缺:進修部師(三)級護理師職務代理人 1名。
三、校址:40146臺中市臺中路  283號。
四、報名資格條件:
(一)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
定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情事者。
五、僱用期間:
本職務為本校進修部師(三)級護理師育嬰留職停薪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間預
計自10610月報到日起至1061231日止,期滿由本校視業務需要及工
作考核決定是否續聘,最長至10826日止,契約期間如留職停薪人員提
前回職復薪,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於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留用或救助。
六、工作項目:
(一)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學生健康資料建檔及管理。
(二)學生團體保險之申辦。
(三)辦理事故傷害緊急救護、照護、聯繫與監測事宜。
(四)辦理傳染病防治事宜,包含疾病通報、預防接種、登錄追蹤等。
(五)安排訪問或聯繫因病或無故缺席學生之家長。
(六)協助蒐集並編製衛生教育資料。
(七)辦理健康資料記錄、管理、統計、呈報事宜。
(八)衛生保健器材及藥品之使用與管理。
(九)學校衛生保健業務及教育活動等相關行政業務。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七、僱用薪資:
按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人員五等280薪點,估算每月薪資
約為新台幣33,908元;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規定給
假,另辦理參加勞健保及約僱人員離職儲金。
八、工作地點及時間: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進修部,上班時間
自下午230分至1030分止。
九、上網公告期間:自 106  10  12日至  106  10  16日止。
十、公告方式:自 106  10  12日起登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本校網站。
十一、報名方式:
(一)意者請於1061016日(含1016日)前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依
序裝訂後,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無效)至本校人事室收。
1.報考人員簡歷表,請至本校網站下載。
2.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一份(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
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4.經主管機關認證之護理相關專業證照。
5.護理師考試及格證書。
6.護理師證書。
7.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8.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附)。
十二、甄選方式:
()應徵者資歷經初審合格者,將於1061018日前於本校網站公告通知
到校甄試,不另行個別通知(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
(二)甄試時間、地點及方式:
1.甄試時間:1061019日上午9時。
2.地點:本校中農樓(第1會議室)。
3.方式:面試。
(三)甄試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列冊提請本校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審查
後,依程序陳請校長核定,依總成績高低順序正取1名,擇優備取若干名。
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
之翌日起算。
十三、聯絡方式:
()郵寄地址:40146臺中市東區臺中路283   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
農業職業學校人事室
(二)聯絡電話及聯絡人:04-22810010600-602  許主任或蔡小姐
附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
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
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
追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
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及組織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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